《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方法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方法目前,天津市、广东省、贵州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辽宁省等省市均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对于统一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公正确定财物损失具有重要的指导性、可操作性。
参照前述规定,审判人员在审查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技术是否具有科学性时,主要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坚持修理为主、更换为辅原则必须贯彻充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合理定损的指导思想,在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和外观基本恢复的前提下,应以修理为首选方案,只有从技术角度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国家安全标准时,才可以选择更换物件的方案。
但是,若车辆损毁严重,导致修复费用高于车辆损毁前的自身现行价值的,价格认证中心只应评定损毁前的车辆现行价值,否则,将出现修复价值大于车辆自身现行价值的情形,不利于有效解决事故纠纷。
2、必须勘察现场,采集保存鉴定证据鉴定人员必须到现场勘察车辆,不得仅凭照片进行鉴定。
对于需修复、更换的物件,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现场勘察笔录的形式予以固定证据,并相应附具在鉴定意见书中。
固定证据,有利于在重新鉴定时具有相应的证据。
3、确定车损的基本方法确定车损主要有两种基本方法,即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
修复费用加和法以恢复车辆原有功能和外观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为依据进行的价格鉴定方法。
计算公式为:鉴定价格 = 材料费用+工时费用+其他费用。
成本法适用于事故车辆整体损毁或虽未整体损毁,但从技术角度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国家安全标准或者修复费用高于车辆损毁前自身的现行价值,从经济方面失去修复意义的价格鉴定方法。
计算公式为:鉴定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残值。
修复费用加和法较为复杂,需要确定物件是否可修复或者是否可更换,鉴定时应参照相应的操作规范。
辽宁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辽宁交通肇事赔偿标准交通肇事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下,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辽宁省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交通事故频发,因此对于交通肇事赔偿标准的规定十分重要。
下面将对辽宁省交通肇事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交通肇事导致的人身伤亡,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同时还包括因伤残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等。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辽宁省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肇事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交通肇事也可能导致车辆、道路设施等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交通肇事导致的财产损失,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残值、道路设施修复费等。
辽宁省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也进行了具体规定,肇事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交通肇事赔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依法进行,肇事者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同时,对于受害者来说,也需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依法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辽宁省对于交通肇事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
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者也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广大驾驶人员能够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辽宁省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机动车交强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方均在本省(不含大连)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各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不含大连)行政区域范围内地级市城区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沈阳地区仍适用《沈阳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试行)》。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第五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机动车发生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当事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并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第八条 在办理保险理赔时,一方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或当事人、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由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
损失价格评估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大政发[2000]1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3.03
【实施日期】2000.03.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
物品损失价格评估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0〕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三日
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规定
第一条为公正客观地评估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物品损失,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对受损车辆、物品、设施等价格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设施损失价格评估(以下简称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负责本行政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工作。
辽宁省202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辽宁省202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需要赔偿哪些内容?辽宁省赔偿标准中有医疗费、误⼯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系列费⽤要进⾏计算。
下⾯就让店铺的⼩编为⼤家解读吧。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
根据2020辽宁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以得出⼀下数据:
城镇居民⼈均可⽀配收⼊ 40376元
农村居民⼈均可⽀配收⼊17450元
具体赔偿项⽬及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均收⼊×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均收⼊×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6个⽉
4、被扶养⼈⽣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均年消费性⽀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出差伙⾷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费=受害⼈误⼯收⼊(天/⽉/年)×误⼯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普通器具的合理费⽤
10、交通费=实际发⽣的合理费⽤
11、住宿费=国家机关⼀般⼯作⼈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辽宁道路赔偿标准2016

辽宁道路赔偿标准2016在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辽宁省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辽宁省2016年道路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辽宁省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均纳入赔偿范围。
具体赔偿标准根据受伤程度和治疗费用而定,对于轻伤、重伤和特重伤的赔偿金额也有详细规定。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财产损失也是常见情况。
根据辽宁省的规定,对于车辆的维修费用、财产损失等都有详细的赔偿标准。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其他财产损失,如因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坏、财产丧失等,也有相应的赔偿规定。
三、死亡赔偿标准。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了人员死亡,辽宁省也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对于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供养费等,赔偿金额根据死者的身份和家庭情况而定,旨在给予死者家属应有的经济补偿。
四、赔偿标准的执行。
在实际赔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交通警察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合理地获得赔偿。
同时,受害人也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以便顺利获得赔偿。
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除了规定赔偿标准,辽宁省也加强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辽宁省2016年的道路赔偿标准明确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的重要举措。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318号)、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0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3号令)、《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有争议并委托鉴定的道路设施、电力、电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均依照本办法,由事故当事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或委托具备资格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辽宁省交通事故赔偿有什么标准

live well, love lots, and laugh ofte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辽宁省交通事故赔偿有什么标准导读: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辽宁省各地有差异)×住院天数;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20元/天(辽宁省各地有差异)。
在我国不同的省份,由于经济情况的不同,因此在具体涉及到赔偿标准方面,各个地区规定的也就不一样。
就辽宁省来讲,经济不算是很发达,因此在涉及到交通事故方面的赔偿时,肯定是要比北上广深低一些的。
那到底辽宁省交通事故赔偿有什么标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辽宁省各地有差异)×住院天数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20元/天(辽宁省各地有差异)。
4、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6、误工费(时间、收入)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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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
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5]1318号)、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0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3号令)、《辽宁
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有争议并委托鉴定的道路设施、电力、电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均依照本办法,由事故当事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或委托具备资格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县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第八条省内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必须有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
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交通车损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省物价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资格的年审工作。
第十条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价格认证中心必须具有3名以上取得道路交通车损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的鉴定人员,并有相应的设备和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政策,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
省物价局负责统一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实施细则、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或认证车物损失时,以书面材料为主,应填写统一印制的委托书。
委托书就载明车辆单位(车主)、车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号、车架号(VIN)以及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事故当事人申请或有关部门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后,鉴定人员必须到相应的事故车辆停放场所或事故现场进行勘验、鉴定。
鉴定人员在鉴定现场勘验时,应对事故损坏车辆进行拍照取证,现场填写《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确定损坏项目和程度后,鉴定人员、申请人、委托人应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
当事人未到现场的,由价格鉴定人员记录在案,不影响现场勘察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于隐性损坏的,应拆解后再进行勘验或者补充勘验。
第十四条价格认证中心对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每次作业不得少于2人,出具的“鉴
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必须有2名具有道路交通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的鉴定人员签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专用章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或物品灭失的,当事人需提供原购买发票及相关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价格认证中心按成本法、市场法等评估方法,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价格认证中心接受申请或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事故3个工作日,重大事故5
个工作日,特大事故7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内完成鉴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
鉴定结论书》,并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确需补充或重新鉴定的车物损失,在保全证据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限内,注明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理由。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辽财综字[2001]379号文件执行。
鉴定费由各级价格认证中心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15日内由申请人或委托机关向上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申请。
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特别复杂的复核案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个别涉及面广、物品繁多,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定时,应与有关单位另行约定时间。
发生的鉴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九条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复核裁定委托书、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专用文书,由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鉴定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由省物价局注销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七月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