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66页PPT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修订颁布)解读及全文学习培训课件

第四章 运营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 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 程,并予以公开。
•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 业务培训。
•此次《办法》的修订对备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也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 登记的内容,明确了养老机构备案时间和备案机关,规定了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并对备案信息的 公开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
亮点三:提升养老机构的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针对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总结的经验教训,新《办法》对养老机构的应急能力 作出了相应规定。《办法》结合实际,要求养老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 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场所内配 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亮点三:提升养老机构的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针对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总结的经验教训,新《办法》对养老机构的应急能力 作出了相应规定。《办法》结合实际,要求养老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 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场所内配 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同时,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和《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新《办法》对 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也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发现老年 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李邦华 表示,为落实《办法》关于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民政部门还将推动制 定相关的配套措施,让《办法》规定落实到位,落实到细节上。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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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 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 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 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 准后方可实施。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 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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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 督 检 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 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 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 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 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 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 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 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民 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 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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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养老机构的护理管理幻灯片PPT

〔2〕消防平安管理
应从源头预防: a.做好老人和家属宣传教育。 b.老人居住地应常规配备消防器械,定期检查更换,进 展消防演练等,签订消防平安责任状。
护理区应在当日的交接班本上有记录,注明出院的时间、原因、护送人及老人出院时的身体 精神情况。
〔6〕去世老人的善后处理
正常或因病去世的老人,院方应及时通知 家属并协助料理遗体。协助擦洗更衣、整理 遗容。养老机构的医务人员做好抢救和死亡 记录并为去世老人开具死亡证明。
3. 生活护理管理
按照与护理等级相符的效劳标准,操作规程,效劳流程 做好老人的生活护理工作。
〔1〕入院流程
A.咨询〔相互了解、认可〕。 B.填写入院申请,初评老人护理等级。 C.核对老人身份证、户口本、近期体检证明、近期照片、近 亲属身份证等。 D.签订试住协议,护理部开入住通知单。老人缴纳备用金和 相关费用。 EF..整医理生房查间体床、铺建,立老安人康自档备案日、常观生察活、用再品评。估。 G.观察期满如老人情况正常可签订入院协议,安排居住 护理区床位,否那么退回。
三.人员配置
养老机构附设医院或老年养护院,医务人员配置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展配置 ,但要考虑养老机构性质、规模和实际的需要。
四. ④ 随叫随到
五. 管理方法
〔1〕建立健全医疗效劳规章制度。 〔2〕自觉承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 〔3〕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的教育。
〔2〕新入住老人的接待工作
接到老人入住通知后,护理主任或班长要检查老人居 室床铺,设施等。要热情做好接待工作,要求家属常来 探望。向老人介绍养老机构的生活环境、效劳设施和入 住须知。通知医护人员检查诊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pptx

1、保障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
老服务 五”规
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 省民政
章制度。
土厅、
2、编制规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
有设施 见174
发展规划等,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 适合பைடு நூலகம்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 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 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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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具体解读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养医结合、医养结合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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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解读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 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 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 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 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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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解读
第十三条的第二款、第三款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 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
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 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 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 务需求。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备案办理第九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的管理—养老院岗位和人力资源管理(养老机构经营管理课件)

创建核心领导班子
一 核心领导 班子职能
(一)负责人(院长)职责
(二)副职(0副1院长)职责
二 其他机构职责
(1)财务总监:负责管理财务工作,如工资和奖金 分配等方面事务。 (2)医务总监:负责老人的医疗和健康工作。 (3)护理总监:管理全院的护理工作。 (4)行政总监:中大型养老机构,可以由副院长兼 任,管理行政事务。 (5)人力总监:负责人力资源发展的各种规划
二 养老人才培
养规划
(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规划 根据高职高专院校对人才的培养计划,应尽快让学生从 学校生活转为社会生活 (二)养老机构人才培养规划 养老机构人才培养规划一般包括人才全面培养发展规划、 中长期人才培养发展规划、重点人才 培养发展规划。
制订养老人才激励制度
制定养老人 才激励制度
激励制度最为主要。一个好的激励制度,可以提
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
三 智慧健康 养老产业 发展重点
任务
(一)推动关键技术产品研发 (1)突破核心关键技术。
01 (2)丰富智能健康养老服务产品供给。
(二)推广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1)培育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新业态。 (2)实施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推广工程。 (3)推进智慧健康养老商业模式创新。 (三)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建设技术服务平台。 (2)建设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3)建设创新孵化平台。 (四)建立智慧健康养老标准体系 (五)加强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和网络安全保障
(一)管理型人才的含义 管理型人才是中国社会化、市场化养老发展过程 中所需要的大量人才之一。 (二)职业经理人的来源 职业经理人是在近几年新建并投入实际运营的民 办养老机构中开始出现的。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识记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的社会背景。 (2)理解养老机构信息化管理的内容和意义。 (3)熟悉信息系统的功能组成 能力目标: (1)能分析养老机构信息化管理的范围。 (2)能把握养老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功能目标。 (3)能针对养老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对策 素质目标: (1)对养老机构的员工有高度关心的工作责任心。 (2)高度重视自己所在养老机构的形象和社会影响。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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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 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 ,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 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
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 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 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 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部长:李立国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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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 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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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第四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 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 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 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 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整理养老机构服务管理ppt

养老机构服务管理ppt20 年月日A4打印/ 可编辑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指标说明民政部养老院服务质量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2017年3月第1页共13目录一、基本情况 (2)(一)编制背景 (2)(二)填报对象 (2)(三)填报时间 (3)二、填报要求 (3)三、指标解释 (3)(一)机构基本信息(表一) (3)(二)机构内部管理信息(表二) (5)(三)机构服务质量信息(表三) (6)(四)机构安全管理信息(表四) (6)(五)入住对象入住信息(表五) (7)(六)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表六) (7)(七)机构房屋信息(表七) (8)(八)机构设施设备信息(表八) (9)第2页共131.基本情况(一)编制背景为落实中央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要求,加快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应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该系统是解决养老机构发展底数不清、数出多门、监管手段缺乏等“老大难”问题的重要平台,应用系统对养老机构发展进行监测是促进养老服务业科学决策、科学发展、有效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下大力气抓好系统的应用。
根据工作需要,民政部首先启动了系统指标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几经讨论和修改,最终形成了涵盖机构基本信息、内部管理信息、服务质量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入住对象入住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房屋信息和设施设备信息等8大类146项指标的指标体系,并进行了系统的试用,结合试用情况特别编制本指标说明,对系统中的部分指标作统一解释,以确保指标填报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1.填报对象系统填报对象为各地辖区内所有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无论公办机构或民营机构、已办理或未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的、已获得或未获得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均在报送范围内。
(出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一章第三条。
)2.填报时间第3页共13系统填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 10日;3.填报要求1.本次填报的动态指标以3月31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