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特惠商户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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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特惠商户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称甲方)主要负责人:杨科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阳南路2号崇业写字楼902室

乙方:(以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了共同推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甲方持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方式及范围

乙方自愿成为甲方合作商户,甲方授予乙方“民生银行特惠商户”资格,双方根据本协议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协议项下双方合作事项,适用于甲方发行的信用卡有效持卡人,卡种包括但不限于银联、VISA、Mastercard、JCB。本协议项下的民生银行信用卡以“民生银行”字样及民生银行LOGO进行标识。

二、合作期间

本协议合作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合作内容

1.在合作期间,甲方持卡人在乙方指定场所进行消费时,均可凭其持有的甲方钻石卡、

白金卡、金卡及普卡等信用卡,享受乙方提供的以下优惠内容的一种或多种。

该特惠合作细则与内容参见附件1-2-1。

2.合作期间内,乙方在从事和甲方相关的活动时,须按照甲方统一规范和模式进行,

享受甲方的专业服务与支持,并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

3. 合作期间内,乙方承诺本协议中优惠和服务的约定将不低于乙方提供给其他任何同

业机构的优惠条件。

四、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利用自身的宣传方式向甲方持卡人宣传、介绍甲方与乙方本次合作的服务

项目和优惠措施。乙方同意在其营业场所内的显要位置处悬挂并摆放由甲方制作的带有甲方注册商标形象的牌匾及相关文宣用品(包括但不限于立牌、海报、展架、单页等),并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2.合作期间,乙方将作为甲方专有持卡人,即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客户的指定特惠商

户。

3.乙方应配合向甲方提供自身真实、全面的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内容承

担法律责任。

4.乙方应对其营业员、收银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熟知承诺给甲方持卡人的优惠服

务项,按约定向甲方持卡人主动推荐优惠服务内容,并对甲方持卡人执行所承诺的优惠服务条款。

5.乙方同意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甲方持卡人,不得因提供本协议中的合作优惠和

服务而向甲方持卡人加收任何附加费用或者拒绝接受甲方持卡人刷卡付费,也不得将刷卡手续费转嫁给甲方持卡人。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甲方已公布的乙方信息资料或优惠内容,如

确需变更,乙方应至少提前60个工作日通知到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保证对公众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维护甲乙双方的声誉。

7.甲、乙双方应相互监督本协议执行情况,以保障双方及甲方持卡人的权利,并定期

沟通,友好协商解决甲方持卡人在乙方指定场所消费时遇到的相关问题。

8.甲、乙双方所提供、使用和印制的任何与本合作内容相关的宣传资料应事先经对方

书面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9.乙方负责为甲方持卡人在乙方指定场所购买的乙方商品和所享受的乙方服务提供

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0.甲方非商品或服务之提供者,与乙方之间亦无任何乙方商品或服务之广告、代理、

保证或促销关系;倘若甲方持卡人与乙方之间有产品或服务之纠纷,应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11.乙方保证向甲方持卡人提供本协议中的合作优惠与优质服务。若甲方持卡人与乙方

因合作优惠与服务内容发生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未能享受所述优惠和服务、优惠和服务存在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与乙方承诺、宣传不符的情形,乙方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条件补偿甲方持卡人并赔偿甲方持卡人的损失;若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赔偿或补偿甲方持卡人的,乙方应予以赔偿甲方损失。对于因乙方所承诺的优惠未兑现和服务相关的质量问题对甲方造成的名誉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密条款

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前后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资料信息,除已向社会公开的之外,均属该方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均有责任保护各方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不得将对

方的商业信息、技术资料及客户资料透露给第三方(除对方允许公开发表外),若违反此项条款,违约方将负责赔偿因泄露对方商业和技术机密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提前终止或期限届满而解除。

六、协议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1. 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果提出终止或变更本协议,须提前60个工作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后方可终止或变更本协议。2. 合作期间内,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承办人等事项

的变动而不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内容。

3.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无须通知乙方,可随时终止本协议并且不承担因终止协议

产生的任何责任:

3.1乙方全部营业资产的所有权或营业权转让承包与他人或部分营业资产的所有权

或营业权转让承包与他人,足以影响其正常营业。

3.2乙方依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和解、整顿、申请宣告破产、停止营业,或因诉讼案件

而受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

3.3乙方名称、地址或实际营业项目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3.4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的第三方合作方因合作优惠与服务内容与甲方持卡

人发生任何争议而乙方又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11款约定予以解决或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4. 本协议期满终止,除另经对方同意或协议外,各方承诺依诚实信用原则不再以任何

形式在任何场所使用他方产品商标和标识,并将相关宣传资料予以销毁。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对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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