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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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国管房地(2008)8号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国管房地(2008)8号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国管房地[2008]8号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地[2007]201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一)中央国家机关(含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等)和中央在京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

(二)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以下简称土地处置)类型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出让、抵押、机构变动、企业改制及拆迁占地中的土地处置。

第五条 土地处置应当遵循“统一归口、分类处置、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土地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处置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和审核土地处置行为。

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处置事项列入本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监督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处置行为。

第七条 管理部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土地调配方案,并通知有关土地使用单位。

土地供应和需求单位按照土地调配方案办理土地调配手续。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置换土地的,置换方案报管理部门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土地置换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单位申请土地转让的,报管理部门审核。

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需求的土地,优先调配给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并对土地使用单位进行补偿;无法调配使用且确需转让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转让。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甬规字〔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规字〔2014〕29号各处(室)、分局、东部新城规划处:为加强和规范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正确引导土地使用者集约节约土地,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2014年3月17日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重要道路、轨道交通、管线、重大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道路、绿地与广场、农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道路、绿地与广场用地的,应先行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有明确土地权属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需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涉及临时建设的,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第五条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城乡规划;(二)不影响近期建设项目的实施;(三)不影响历史遗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提交下列资料:(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核原件);(三)引起使用临时用地的建设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四)1:500或1:1000地形图并标明临时用地的范围及总平面布局(原件各1份);(五)其它相关材料。

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6月9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细分导则,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对地块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等规划指标进行控制,确定公益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绿地等用地的规模、范围和强制性控制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土地细分导则是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直接依据,建设项目审批应当符合土地细分导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土地细分导则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经费。

第八条土地细分导则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单元和街坊的控制要求,提出地块具体规划控制要求。

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块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要求。

(二)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各类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居住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重点地区内地块的建筑限高。

(三)公共绿地的用地范围、规模和分布。

(四)道路红线宽度、断面、交叉口形式和交通组织控制要求,各类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规模等规划指标和控制要求。

(五)各类市政工程场站设施和城市安全设施的用地范围、规模等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

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土地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以下是对我国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1. 保护耕地原则: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2. 合理利用原则:土地应当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 可持续发展原则:土地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4. 公平公正原则:土地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 科学管理原则:土地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1. 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负责全国土地资源的调查、统计和登记工作。

2. 土地规划与审批:负责编制、审查和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

3. 土地征收与征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征用工作,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4. 土地供应与管理:负责国有土地的供应、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5. 土地利用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 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负责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维护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

7. 土地资源保护与恢复:负责土地资源的保护与恢复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的质量和效益。

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原则、制度、程序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登记条例》:规定了土地权属登记的范围、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8年2月17日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1999年8月27日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肃行政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分,下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一)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土地0.7公顷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0.7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上0.2公顷以下,或者其他土地0.7公顷以上1.3公顷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占用耕地0.7公顷以上,或者蔬菜地0.2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公顷以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四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从事其他建设的,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一)占用1户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1/2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新土政法字〔2000〕0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作为承租人,按其隶属关系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权限,对土地租赁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实行租赁:(一)除依法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二)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改变用途等情形和划拨目录以外的原有划拨建设用地;(三)开发利用国有荒地,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行租赁的其他情形。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实行租赁。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并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程序进行。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或长期租赁。

用于修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土地或者其他需要短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进行地上建(构)筑物建设后需要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

具体租赁期限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城市规划要求,由租赁合同约定,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河政发[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河政发[2003]9号)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一日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土地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有形土地市场行政主管机关,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机构。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市建设、规划、物价、计划、外贸、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有形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六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指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及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工业厂房和福利住宅),及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二)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出让,因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使用条件并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三)按照年度用地计划,投放到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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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了加强企业的土地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对本企业在取得、使用、处置土地过程中的管理、控制和监督,达到合法使用土地,保护合法权益,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的目的,保证和促进安庆石化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应于本企业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占有、使用、利用土地活动过程。

3职责3.1本企业党、政主要领导为本企业土地管理的总负责人。

3.2土地管理部负责本企业的土地管理和本暂行规定的制(修)订。

3.3土地管理部3.3.1负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定,以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有关土地管理制度。

332 负责接受地方土地管理、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3.3.3负责向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土地变化情况、土地处置意向和土地年度报表。

3.3.4根据授权,负责签订土地划拨、出让、转让、受让、土地出租、土地置换协议,办理土地出让、转让、受让、土地抵押、出租、土地置换等手续。

3.3.5负责办理本企业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属和用途变更、地籍调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立和管理土地档案资料。

3.3.6负责本企业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测算与控制。

a)负责组织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邀请专家对建设项目用地提出意见;b)办理新增建设用地的征用手续,测算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费用。

3.3.7负责本企业内部用地申请的审查,外单位临时占用本企业土地的审查,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负责施工期间的跟踪管理和现场服务。

3.3.8配合和参与土地资产评估工作,提供土地权属资料和相关意见。

3.3.9参与本企业土地租赁费、土地使用税费的核准。

3.3.10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房屋拆迁工作,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3.3.11做好本企业土地范围内的巡查工作,发现违法占地或违章建(构)筑,及时向保卫部、城建执法部门报告,配合查处;参与或组织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3.3.12负责对各作业部和管理部门使用企业土地过程的监督。

3.4各单位、各部门3.4.1负责本单位按规定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3.4.2负责本单位使用土地范围的合法权益,有权制止外单位或个人侵占企业土地,发现情况及时向保卫部、城建执法部门和土地管理部报告,请求处理。

3.4.3配合做好企业土地管理工作,提供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土地处置及其他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

4管理内容4.1管理防范4.1.1企业土地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企业的土地进行买卖、交换、转让。

4.1.2未经批准,各职能管理部门(业务中心) 、各作业部不得发生如下行为或活动:a)出租土地;b)在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交易中引起企业土地权属转移;c)将企业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出租、抵押;d)将企业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e)利用企业房屋或地上附着物连同土地使用权进行联营联建;f)将企业原有土地用途改变为其它用途;g)以其它形式造成企业土地使用权转移。

4.1.3企业及下属各单位、各部门无土地处置权。

4.2办理土地处置手续a)根据企业的需要和授权,向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土地处置的意见;b)按照上级审批意见,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土地处置意向,确定土地处置的方式 (划拨、出让、入股、合作利用等) ,土地使用方式和土地取得、转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4.3办理土地出让手续a)填报国有土地出让申请书;b)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和备案;c)按照确定的土地处置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d)收集土地权属资料:1)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征用批准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中标确认书;3)经批准且职代会通过的企业改制方案;4)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地预审意见;e)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f)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4.4办理土地转让手续a)根据土地处置的批复,委托评估土地和备案;b)上报土地评估结果、备案情况和转让方式;c)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转让;d)签订土地转让协议;e)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5办理土地受让手续4.5.1出让类型的土地,确定土地取得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a)根据取得方式所确定的土地受让价,签订土地受让合同;b)支付费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4.5.2划拨类型的土地受让,确定土地取得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由划拨类型土地变更为出让类型。

4.6办理划拨土地手续a) 因建设项目许可,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建设管理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b) 根据划拨方式使用的批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房屋拆迁手续、变更登记手续。

4.7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手续a) 收集资料;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或批准文件、用地计划、当地政府城市建设委员会的《选址意见书》、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蓝图、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估报告书》、林业部门的《林业砍伐许可证》等;b) 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定土地使用方式(出让方式、划拨方式) ;c)邀请土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踏看用地现场、调查摸底,丈量土地、房屋面积,拟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方案;d)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e)向企业领导报告土地征迁调查摸底情况和土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f)与政府和土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总承包方案、费用,签订相关补偿协议;g)协助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总承包单位做好土地征用“一书三方案”制作和公告工作,以及土地报批手续相关事宜;h)督促总承包单位尽快实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工作,按时交地,做好现场服务工作,帮助解决相关困难问题;i)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4.8办理土地出租、抵押手续a) 只有出让类型的土地才可以出租或抵押,根据企业的需要和授权,审核土地使用权类型。

划拨土地的,补办土地出让手续;b) 提请总部审核批准;c)向当地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出租、抵押土地申请;d)邀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察看现场,确定不改变用途为原则;e)签订土地出租协议;f)申请办理土地租赁和抵押登记手续;g)向企业财务部门提供土地抵押依据,方便企业财务在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4.9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一般登记、变更登记、抵押、出租登记)a) 收集土地登记相关料1) 国有土地取得和变更相关文件、批复、协议书、合同、招拍挂中标确认书、土地评估确认书、新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宗地测量成果表、拐点坐标、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填写上报土地变更申请表;3)邀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权属调查、现场勘界;4)邀请宗地相邻单位确定界线,签字确认;5)邀请地籍测量单位测量拐点坐标,制作宗地图;6)制作土地使用权证书;7)上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领导和政府审批;8)交纳土地变更、测量费用,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4.10企业内部调剂土地审核a) 企业各作业部和管理部门(中心)需要调剂使用安庆石化土地,向土地管理部提出请出申请;b) 土地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察看现场,确定用地范围,在不改变更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出用地意见,上报企业领导审核;c)经企业领导批准,颁发用地通知书;d)监督土地使用过程,防止改变土地用途、对外出租和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4.11检查和考核4.11.1土地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将检查结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4.11.2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部门(单位),视情况扣减奖金2000元〜5000元。

5相关文件5.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5.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5.5《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5.6企业《内控制度》6附则6.1本规定由土地管理部提出并归口6.2本规定解释权归工程(土地)管理部7附录7.1 《土地处置工作流程图》7.2《土地出让工作流程图》7.3《土地转让工作流程图》7.4《土地受让工作流程图》7.5《办理划拨土地工作流程图》7.6《土地征迁工作流程图》7.7《土地出租、抵押工作流程图》7.8《土地变更登记工作流程图》7.9《企业内部土地调剂审核工作流程图》附录7.1土地处置工作流程图附录7.2土地出让工作流程图工作流程主管/协管依据文件相关文件/记录企业授权T土地管理部/有关部门国家政府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附录7.3土地转让工作流程图土地受让工作流程工作流程主管/协管 依据文件 相关文件/记录企业授权土地管理 部/相关部门国家政府 有关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附录7.4国家政府 有关土地土地管理部 管理法律/相关部门 法规附录7.5办理划拨土地工作流程工作流程主管/协管 依据文件 相关文件/记录企业授权上报总部附录7.6工作流程主管/协管 依据文件 相关文件/记录申请报告土地管理 部/相关部门国家政府 有关土地理法律 法规土地管理部/财务部/相关部门国家政府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附录7.7土地出租、抵押工作流程图附录7.8土地变更登记工作流程图企业内部土地调剂审核工作流程图工作流程主管/协管依据文件相关文件/记录用地单位用地单位申请察看现场土地管理部/ 有关部门企业有关制度提出意见上报审核颁发用地通知书用地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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