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2006-3-5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页脚内容1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报告(附表1);(二)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附表2);(三)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协议或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四)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附表3)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五)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4)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六) 办公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批机关审批。
申请代理记账增项的公司,除报送相关材料外还应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表1: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提出设立的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一并呈上,请予审核批准。
申请人(全部出资人签字并盖章):年月日附表2: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附表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附件4: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解读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针对批准决定日期*(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注册代理记账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现如今,许多的企业为了节约人工成本,减小企业额外负担,并能够及时的做好企业内部的记账报税工作,都会选择一些代理记账公司帮助企业来完成这些财务工作,现在的代理记账行业发展得还算比较成熟,关于这类公司大大小小也有许多,那么大家知道想要注册这样一家代理公司所要满足的条件都有什么吗?接下来就给大家简单的说一说。
首先是在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批需要的条件:
1、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其次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申请表》;
2.《申请资料清单》;
3、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
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见《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申请表》)
6、办公地址及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资料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9、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以上就是今天带给大家关于注册代理记账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的相关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关注与支持!。
会计代理记帐业务审批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会计代理记帐业务审批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行政许可事项会计代理记帐业务审批(核准)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2. 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部长令);3.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会字〔2005〕20号);三、行政许可条件1.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行政许可程序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五、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七、行政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八、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标题。
应明确表述申请报告的主要目的。
(2)主送单位。
必须是具体办理代理记账审批事项的财政机关。
(3)申请理由。
指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理由及现已具备的条件等。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3.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4.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5.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6.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九、申请人的法律权利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或对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撤销代理记账业务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区(县)财政局: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责任:1.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遵守《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规范》;自觉接受贵局的监督管理。
2.保证自(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调转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3.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至少应包括上述内容。
承诺人(签名):承诺日期:年月日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区(县)财政局: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责任:1.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遵守《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规范》;自觉接受贵局的监督管理。
2.保证自(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调转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3.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保证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名称、从业人员、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向贵局备案。
5.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保证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能在较长时间(指1年以上,含1年)内合法使用该场所。
注: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的书面承诺至少应包括上述内容。
承诺人(签名):承诺日期:年月日申请材料目录注:1.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租赁期一年以上,含一年)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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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业务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5162)
三、办理依据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具体负责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工作。
(二)审批内容
机构是否具备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
(三)法律效力
经审批批准后可以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四)审批对象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同时满足前款四个条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顺序排列;
2.需要填报申请表格的,填报内容完整、清晰;
3.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4.需要附送电子材料的,与纸质材料核对一致;
5.有申请人或单位的落款、签字和盖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2.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由法定代表人与业务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提交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2.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办理期限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1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
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审批证件
(一)审批证件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有效期限
长期有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享有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权利;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有平等获得审批的权利;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依法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监督救济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申请人应当履行配合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
接收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
2. 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
通讯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
邮政编码:202150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 ~11:30 下午13:00 ~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
(二)电话咨询
(021)69617057
(三)网上咨询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 :czj@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通讯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邮政编码:20215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804室
(二)电话投诉(021)69612317
(三)网上投诉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 :czj@
(五)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崇明区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804室邮政编码:202150
十五、办理方式
(一)业务描述
1. 申请: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2. 受理:主管财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核:主管财政局受理以后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4.决定: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出具有关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主管财政局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准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上述决定文书的《送达回证》上履行签收义务。
(二)适用情形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十六、决定公开
财政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财政局办公服务场所等进行公示。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录1
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流程示意
图
附录2
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行政审批申请书附件1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凡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填写本表。
二、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2.企业类型: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商投资企业、台商投资企业。
3.机构人员数量:指本机构工作人员总数(含兼职工作人员)。
4.业务主管负责人姓名:指对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全面负责的领导人的姓名。
5.资格等级:可填写“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或“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并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6.专职或兼职:可填写“专职”或“兼职”。
专职:指代理记账机构专门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正式在册人员;兼职:指代理记账机构由于业务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单位,除填写“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外,还必须按照《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
承诺书
区(区)财政局:
本人 (姓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 □□□),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1.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自觉接受贵局的监督管理。
2.本人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并签订用工合同
或协议。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尚未登记到本机构的,按照《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 办法》的规定,于 日内调转至本机构。
3.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 一
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至少应包括上述内容。
还应承诺: 本人 (姓名)承诺如果
名称)相关信息(如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后 30 日内向贵局备案。
承诺人 (签名): 承 诺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代理记账机构
附录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标准)目录
1.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2.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