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再生利用规章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规章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行为,保护环境卫生,维护城市市容市貌,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垃圾指施工、拆除、改建、装修等建筑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循环化”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回收利用、填埋处理、焚烧处理、综合利用等。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第七条各建筑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措施。
第八条建筑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合理处理。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第九条建筑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的性质和来源等因素,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条建筑垃圾的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物、其它垃圾等。
第十一条可回收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木材、废旧塑料、废旧玻璃、废旧纸张等。
第十二条有害物包括:油漆桶、废旧电池、废旧荧光灯管、废旧灯泡等。
第十三条其它垃圾包括:混凝土碎石、砼块、建筑垃圾渣土等。
第十四条建筑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垃圾分类容器,确保建筑垃圾能够被正确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建筑单位应当进行建筑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和居民的分类意识。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第十六条建筑单位应当与专业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工作。
第十七条建筑单位应当限制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尽可能减少建筑垃圾的数量。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尘、防溅等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污染。
第十九条建筑单位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备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运输轨迹等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建筑垃圾处理第二十条建筑单位应当选择合格的建筑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建筑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科学合理的处理技术和方法。
建筑废弃物处理及再利用厂管理制度

建筑废弃物处理及再利用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理及再利用厂(以下简称“本厂”)的管理,规范建筑废弃物处理及再利用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厂的建筑废弃物接收、处理、再利用以及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厂的经营宗旨是以环保、节能、资源循环利用为理念,通过科学的管理和先进的技术,实现建筑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再利用,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建筑废弃物的接收与检验第四条本厂应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接收区域,并配备相应的计量、检测设备和人员。
第五条接收的建筑废弃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及规定,严禁接收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废弃物。
第六条对接收的建筑废弃物进行检验,包括成分、含水率、杂质含量等,建立检验记录档案。
第七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废弃物,应拒绝接收,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章建筑废弃物的处理流程第八条建筑废弃物应按照分类、破碎、筛分、除杂等工艺进行处理。
第九条分类处理应根据废弃物的材质、大小等进行,确保不同类型的废弃物得到合理处理。
第十条破碎和筛分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
第十一条除杂过程应严格控制,去除废弃物中的有害物质和杂质,提高再利用产品的质量。
第四章再利用产品的生产与质量控制第十二条依据处理后的建筑废弃物,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再利用产品,如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混凝土等。
第十三条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对再利用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十四条定期对再利用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建立质量检测报告档案,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六条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建筑垃圾管理制度(5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八条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车辆等代为消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城市内各类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
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拆除、改建、装修等活动产生的混凝土、砖瓦、木材、沙土等垃圾。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注重资源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是指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章制度由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分类第八条建筑垃圾应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它垃圾三类进行分类。
可回收垃圾包括废弃的金属、玻璃、塑料、纸张等可以进行回收再利用的建筑垃圾。
有害垃圾指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建筑垃圾,包括废弃的电池、荧光灯管、油漆桶等有毒有害的建筑垃圾。
其它垃圾指除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外的建筑垃圾,需要进行安全、卫生处理。
第九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建筑垃圾分类要求分别将不同类别的垃圾进行分类存放和处置。
第十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标准分类投放建筑垃圾。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收集第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分类好的建筑垃圾放置在指定的收集点,配合垃圾收集车辆进行收集。
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派员定期检查建筑垃圾的收集情况,对不按规定分类的单位进行警告,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可罚款。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负责将收集的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处理场所。
第四章建筑垃圾的运输第十四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取密闭、防漏、防溅的措施,确保不会对环境和城市造成污染。
2024年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例文(三篇)

2024年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例文局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需明确并核实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装载与消纳地点、行驶线路、运输时间及有效期限,随后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标准依据“__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____调整____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____》”(____市____发〔____〕48____号文件)所批准核定的标准执行,所得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式和期限进行。
若需运输,可选择自行运输或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经营单位进行。
第八条,针对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指定地点堆放,并按规定缴纳清运处置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负责有偿清运。
第九条,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清运登记手续,并按一车一证原则申办《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该证有效期为一年,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指定地点装车和消纳;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禁止沿途抛洒滴漏;三、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四、驶离现场时车身、车轮须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现场应做到:一、实行封闭施工;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冲洗设备;三、设专人管理现场,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车辆禁止驶出;四、竣工验收前清理建筑垃圾,竣工时须有城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对于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受纳建筑工程渣土的,受纳单位或个人应到该局申办手续,由该局统一调剂、安排。
第十三条,严禁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中转站、桶、点内及其附近城郊结合部、铁道两侧及河道两岸;禁止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禁止在道路两侧、城市空地堆放建筑垃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受纳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分类、运输、处理和利用,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分类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适用于城市及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筑施工、改造、拆除等活动产生的垃圾。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居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制度机制,监督检查落实,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意识。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和收集第六条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
第七条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及收集标准,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专业企业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第八条城市建筑垃圾收集体系应当建立公益性的建筑垃圾转运站,合理设置收集点和装卸设施,方便施工单位和市民分类投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确保垃圾分类准确。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建筑垃圾集中箱、封闭储存设施,确保建筑垃圾不外溢、不遗撒。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进行,不得混装混运。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密封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第十三条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或收集点前,应当将建筑垃圾加盖、封闭并固定,防止垃圾外溢。
第四章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优先采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环保要求,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支持,鼓励企业投资兴建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理应当优先采用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和再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应当采取科学、环保的措施,防止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章行政执法第十九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的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建筑垃圾产生与处置情况。
商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场建筑垃圾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活动,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活动。
第三条商场建筑垃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减量化原则:优先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和材料,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二)资源化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化利用率;(三)无害化原则:确保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处置过程不污染环境;(四)规范化原则: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商场应设立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产生与分类第五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制定建筑垃圾产生计划,明确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产生时间。
第六条建筑垃圾应按照以下分类进行收集:(一)可回收物:包括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可回收材料;(二)有害垃圾:包括油漆、涂料、电池、废灯管等有害物质;(三)一般垃圾:包括建筑垃圾中的砖瓦、混凝土、废土等;(四)其他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废弃家具等。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收集与运输第七条建筑垃圾的收集应采用封闭式容器,并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建筑垃圾混入其他垃圾。
第八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具备合法的运输资质,并符合环保要求;(二)运输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沿途泄漏、扬尘;(三)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建筑垃圾;(四)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
第九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建立运输台账,记录运输时间、路线、数量等信息,并定期向商场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章建筑垃圾的处理与处置第十条建筑垃圾的处理与处置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优先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处理单位,确保处理质量;(二)建筑垃圾的处理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三)建筑垃圾的处理单位应建立处理台账,记录处理时间、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商场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建筑物废弃处理规章制度

建筑物废弃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物废弃处理行为,维护环境卫生,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产生建筑物废弃物的建筑物所有人及相关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等。
第三条建筑物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砖瓦混凝土、金属材料、木材、玻璃、塑料、沥青、泥土等。
第四条建筑物废弃物处理应根据废弃物的性质、来源、产生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处置,并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条建筑物所有人及相关责任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建筑物废弃物处理的相关责任。
第二章建筑物废弃物的分类与储存第六条建筑物废弃物应根据其材料属性,进行分类处理。
具体分类标准由当地环保部门制定并告知有关单位。
第七条建筑物废弃物应在指定区域集中储存,并进行明确标识,不得随意堆放或倾倒。
第八条建筑物废弃物的储存区域应设立专人进行管理,对每日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及时清理和整理。
第九条建筑物废弃物应定期清理、分类、运输,不得在储存区域长时间积压。
第三章建筑物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第十条建筑物废弃物的运输应选用环保车辆,保障运输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建筑物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不得私自倾倒或焚烧。
第十二条建筑物废弃物的处置应选择正规、合法的建筑垃圾处理单位或授权的环保公司进行处理。
第四章建筑物废弃物处理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建筑物所有人及相关责任方,环保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或造成环境破坏的违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违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暂停其建筑物使用权,并对其进行永久性禁止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总结:为了规范建筑物废弃处理行为,保护环境、减少浪费并促进可持续发展,以上所列举的规章制度应当得到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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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制度
项目新建建筑栋数多,材料、机械等投入大,各种建材、周转材料使用量大,为减少对现场对各种材料造成的浪费,现制度以下制度,各分区及各栋号遵照执行:
1、钢筋现场钢筋下料必须根据图纸及国家规范完善钢筋下料单,钢筋加工按照料单,对钢筋原材进行合理裁剪;现场钢筋加工所剩边角料,进行分类整理堆放,对长度20cm以上的进行回收利用,用于线条植筋、构造柱拉筋、砌体拉结筋等。
对无法再次重新利用的短钢筋,必须整理堆放在废料池内,由项目部统一进行处理。
2、模板现场各栋号提交模板材料计划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需提交。
墙柱模板配模完成后,模板安装和拆除应注意对模板的保护,减少模板的破损,提高模板周转次数。
现场加工的圆拱定型模板,使用完后,应予以完整保存,以备下次施工时使用。
现场模板加工剩下的边角料,可进行二次加工用于外架通道楼梯的铺设、现场绿化周边栅栏、外架踢脚板等。
周转所替换的模板,重新用于现场洞口封闭、临边防
3、木枋现场木枋尽量做到完整使用,保持木枋的完整性,严禁随意对木枋进行切割。
木枋用于降板部位时,应用胶带将木枋进行包裹,木枋下垫放垫块,避免混凝土浇筑时,木枋嵌入混凝土内,拆模时将木枋破坏。
木枋加工所剩短头,用于临边洞口防护、回顶顶头木枋等。
4、加气混凝土砌块加气块在搬运时,做到小心轻放,减少搬运过程对砌块造成的破坏。
对于缺棱掉角较为严重、难以用于现场砌体砌筑的砌块,可在现场加气
块切割机进行加工,重新用于现场砌筑。
对于加工后剩下的较大砌块,可用于现场厕所、挡墙砌筑。
5、混凝土现场混凝土浇筑时,应根据图纸计算好方量,再向搅拌站报量,减少混凝土的浪费。
混凝土运输、卸车时遗撒在路面的散料,应及时清理回收,均匀铺设与沙土地面之上。
混凝土浇筑完成后,若混凝土未用完,将多余方量用于现场地面硬化,严禁随意倾倒。
6、安全网现场安全网必须按照方案要求绑扎牢固,做到满扎满绑。
现场混凝土浇筑时,严禁将混凝土在外架上随意倾倒,造成安全网的污染。
现场材料周转必须使用悬挑卸料平台进行周转,严禁随意破坏安全网,平台使用完成后,周边安全网应及时进行恢复。
所有被替换的安全网集中交外架班组处进行集中存放,由项目部统一进行处理。
7、水泥包装袋现场各搅拌站使用的水泥包装袋必须收集整理后交材料部,由项目部集中进行处理。
现场水泥包装袋必须在下午下班前,集中交材料部门,严禁私自带出施工现场。
8、涂料包装桶及其他包装现场使用的防水涂料、油漆等包装桶,其他材料塑料或纸质包装,在材料使用完后,所有外包装必须交到材料部门,有项目部统一进行处理。
9、安全帽、卷尺现场所有管理人员的安全帽、卷尺、雨衣等物资,各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
安全帽、卷尺、雨衣等破损以后,严禁随意丢弃,必须到材料部进行以旧换新。
分发到各管理人员的物资,若有丢失,需到材料部门缴纳保证金方能重新领取,重新领取后物资可继续按照以旧换新制度进行更换,若再有丢失,
原押金不予退还,重新领取保证金翻倍。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和园项目部2016.03.10 精品文档word文档可以编辑!谢谢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