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易混淆罪名比较分析、案例总结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10月,张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他经过观察,发现某小区居民赵某家门窗较为简陋,且平时居住人较少,于是决定伺机作案。
2019年11月某日晚,张某趁赵某外出,撬开了赵某家的门锁,盗走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及金银首饰若干。
案发后,赵某及时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于2019年12月被抓获归案。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证据:1. 赵某的陈述:赵某证实自己在案发当晚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财物价值约8000元。
2. 现场勘查笔录:勘查人员对张某作案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取了指纹、脚印等痕迹。
3. 物证:被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
4. 证人证言:张某的朋友证实,案发前张某曾向其借过撬锁工具。
5.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追缴张某盗窃所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发还赵某。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而故意为之。
其次,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后,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造成了赵某的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混淆行为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食品加工和销售。
该公司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与A公司相同。
B公司在未经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与A公司产品包装相似的包装设计,并在市场上销售。
A公司发现后,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混淆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3. 如何界定相似性?三、法律分析(一)混淆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 混淆行为的定义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2. 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经营者实施了混淆行为;(2)混淆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混淆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B公司未经A公司授权,擅自使用了与A公司产品包装相似的包装设计,并在市场上销售。
根据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混淆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混淆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没收违法所得;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 责令消除影响;4. 罚款;5.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依法判决B公司承担上述法律责任。
(三)如何界定相似性1. 相似性的定义相似性,是指经营者使用的标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程度。
2. 相似性的判断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判断相似性的标准包括:(1)标识的视觉相似性;(2)标识的听觉相似性;(3)标识的名称相似性;(4)标识的用途相似性。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的产品包装在视觉上存在较高的相似性,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误认。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一、职务犯罪罪名精释职务犯罪是指利用或滥用公职人员的职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罪名:1.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挪作自己或者他人使用、借给他人使用或者私分给其他人使用的行为。
4.滥用职权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超越职权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决策、办事,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玩忽职守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者出于明知而不报、不查,致使公共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案例百选案例一:贪污罪背景: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过程:李某在担任市政府财务处长期间,通过伪造报销凭证、虚报费用等手段,将公款13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并用于购买豪车、房产等奢侈品。
结果:经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其非法占有的财物被追缴归还国家。
案例二:受贿罪背景:某县政府官员王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
过程:王某在担任县发展规划局局长期间,收受多家房地产公司行贿款项共计500万元,以便在规划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结果: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其收受的贿赂款项被追缴归还。
案例三:挪用公款罪背景:某市公安局局长张某,将本单位公共财物挪用作他人使用。
过程:张某在任职期间,将公安局的专项资金300万元非法借给他人,用于个人投资、消费等目的,并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或审批。
结果:经审理,张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完整版)刑法罪名比较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与【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4、【滥伐林木罪】与各罪名的区别①【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主要看是否侵犯国家、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②【滥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主要在于对象的不同,前者为普通树木,后者为珍稀数目。
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各罪名区别①【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本罪窝藏、转移、隐瞒的毒品不是行为人本人的,而是他人的毒品;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本罪特定的对象是毒品;③【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毒品共犯:本罪的行为人与毒品犯罪的行为人没有事前通谋。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与各罪名的区别(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公款的部分,以贪污罪论处。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报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的,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以贪污罪论处。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以贪污罪论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挪用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的去向的,以贪污罪论处。
15、【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九章渎职罪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前者为过失,后者为故意。
(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相同(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客观方面皆要求造成“重大损失”)6、【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战时临阵脱逃罪】【军人叛逃罪】:驾驶航空器、船舰叛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抢劫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修正案(九)》取消死刑的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自然人犯罪;【变造货币罪】单位犯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最高法定刑为三年的罪名:【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机公共安全最】【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拘役并处罚金)第十章:【遗失武器装备罪】【虐待俘虏罪】第四章:【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侵犯通信自由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主体:邮政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破坏选举罪】【重婚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破坏军婚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代替考试罪】(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履行信心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赌博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扰乱法庭秩序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偷越国(边)境罪】【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九章渎职罪【各种失职罪】(除食品监管失职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主体;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二年以下,主体:公民)【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基础性法律。
在刑法中,有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比如几个法律概念的区分、罪刑法则的适用等。
这些知识点的混淆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当,进而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这些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刑法中常见但易混淆的知识点:第一,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形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或者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决心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粗心大意或者疏忽大意而未能尽到照管义务,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
在具体应用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判断犯罪人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不能混淆或者搞错。
第二,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区分。
正当防卫是指处于被攻击状态的人为了抵御无法回避的攻击行为而进行的防卫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而过当防卫是指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过度伤害或者死亡,属于非法行为。
在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过当防卫的标准,法官在裁决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随意认定或者混淆。
第三,共同犯罪与从犯罪的区分。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从犯罪是指与主犯有作案共谋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帮助、支持关系,对犯罪的成功起到一定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从犯罪中,从犯只承担帮助、支持的责任,并不承担主犯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这两种犯罪形式,不能混淆认定。
除了以上几个易混淆的知识点外,罪刑法则的适用也是刑法中一个重要但容易混淆的问题。
罪刑法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罪名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罪刑相适、罪刑相当、罪刑相济等原则。
在适用罪刑法则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罪名和刑罚的适用。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1。
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
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
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放火罪: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分析其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
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达到脱离引燃物,也能够独立燃烧,公共安全因而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视为放火罪的既遂。
反之未遂。
(3)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倾覆:是指使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2)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被烧毁、炸毁、坠毁等完全报废或被严重破坏的情况(3)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考虑①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②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4)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的界限:①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②看盗窃和毁坏的部位和强度,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5)正在使用:指正在行驶中或交付使用、停机使用。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法律犯罪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经营“网络彩票”,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巨大。
同年9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主体分析张某某作为本案的犯罪主体,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他在互联网平台上非法经营“网络彩票”,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二)犯罪客体分析本案的犯罪客体为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秩序。
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破坏了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利益。
(三)犯罪主观方面分析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主观故意明显。
他在明知自己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为之,追求非法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分析1. 违法性:张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经营“网络彩票”,违反了国家有关彩票管理的规定。
2. 严重社会危害性: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3. 侵犯法益: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损害了彩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涉案金额巨大: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时间长达三个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2. 犯罪手段隐蔽: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虚构彩票开奖结果等方式,吸引大量网民参与投注,其犯罪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
3. 犯罪影响广泛: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彩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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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暴力针对人实施抢夺罪:暴力针对物实施。
但如果暴力既对人又对物,则可以构成抢劫罪。
EG:从女孩耳朵上拽下耳环,导致被害人耳朵撕裂的,定抢劫罪。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直接针对被害人劫取财物的。
绑架罪: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EG:张某、王某两人于某日以商谈生意为名将某私营业主唐某从其工厂诱骗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唐某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唐某答应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8万元货款交付给客户张某”的纸条,并盖上自己的印章。
随后,张、王二人持该字据从唐某的私营企业财务室领走8万元。
则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 A )A.抢劫罪B.绑架罪C.敲诈勒索罪D.非法拘禁罪与诈骗罪(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敲诈勒索罪: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如果都是以暴力相威胁,则威胁的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特征就是抢劫罪。
EG: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的行为构成( B )。
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诽谤罪D、诈骗罪(四)难点总结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自己财物,不认为是抢劫罪。
2、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论处。
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
3、转化型抢劫罪必须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为目的而实施暴力。
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拟制。
EG:甲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乙在偷自己的钱,就抓住乙偷钱的手并呼喊“不许偷钱”。
乙见状,一边恶语威胁,一边用力向外拽钱。
甲拼命护住钱包,乙用拳头猛击甲的头部。
后由于甲仍拼命护住钱包,乙见难以得逞,在车到站时下车逃走。
乙的行为构成(B)。
A、转化型抢劫罪B、按第263条定抢劫罪C、盗窃罪D、故意伤害罪4、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劫取了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即可。
盗窃罪、侵占罪(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受骗人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主动处分财产。
诈骗罪: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主动处分财产。
EG:某甲在超市内佯装购物,乘无人之机,将一袋有方便面的纸盒打开,掏空方便面,再将一架摄像机隐藏于内,而后某甲将该纸盒拿到收银台,甲按纸盒上的标价支付了38元,带走了价值数千元的摄像机。
甲的行为构成(A )。
A盗窃罪B诈骗罪C侵占罪D不构成犯罪EG:A以看风水的名义欺骗他人,不法取财。
某日,A以B家风水不好,需要水灾为名,令其将3000元钱用红纸包好,放在墙脚,临走时还说:“别人不能动,一个星期后我会再加来打开”。
B事后发现,红纸包里的钱早已被A用冥币调换。
A是否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处分财产的认定:1、行为人有处分权EG:用冰棍骗取小女孩的金项链,构成盗窃罪(小女孩无处分权)2、行为人有实际处分行为的意思EG:以假钱换真钱,构成盗窃罪(所有人并没有实际做出处分)3、对处分物有所认识:达到性质上的认识,而不要求数量EG:甲去超市将两个照相机装入一个盒子里,去收银台时说要买一个相机,此时构成诈骗罪。
此时收银员对相机有了性质上的认识而处分,在所不问数量。
(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盗窃罪:侵犯他人占有的财物(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不是物理上的占有)侵占罪:侵占自己占有的财物: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所有人不明或国家所有)1、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财物的行为——盗窃罪2、私营商店中的店员属于下位者,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盗窃罪(三)难点总结1、A. 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B. 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C.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1:某甲于某日晚潜入某宾馆,盗窃了财物室的现金20万元,后发现该财务室有摄像探头,某甲怕自己罪行暴露,就砸毁了价值5万元的摄像探头。
某甲的行为构成( C )。
A.盗窃罪B.故意毁坏财物罪C.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D.构成抢劫罪例2:甲为了窃取自动售货机中的物品,在光天化日之下,将自动售货机砸毁,然后将售货机中的物品拿走。
甲的行为共造成自动售货机毁坏达3000元,共从售货机中拿走物品价值1万元。
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D、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例3:甲某多次向自动售货机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中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共计2500余元。
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2、甲某拿着在路上拾到的一个身份证购买了一个手机,并办理了全球通的入网手续,从此猛打电话不交费,共计4000元。
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甲某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自己少支付5000元的电信资费。
甲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3、其他一些典型案例:A、甲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乙盗走,就于某日晚上潜入乙家中,将自己的摩托车开走。
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B、洗衣店经理甲发现乙家的走廊上晒着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便欺骗本店工人丙说:“乙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乙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丙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甲,甲将西服据为己有。
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盗窃罪C、甲假装有急事需要使用手机打电话,就向在公共汽车站候车的不相识的乙借用手机。
甲接过乙的手机后,装着打电话的模样,越走越远,趁机逃走。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盗窃或者抢夺D、甲在开会的途中去卫生间,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
散会时甲仍在卫生间,清洁工丙立即进入会场打扫卫生。
此时,乙发现甲的提包还在会场,便站在会场门外对丙说:“那是我的提包,麻烦你递给我一下。
”丙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乙,乙迅即逃离现场。
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诈骗和敲诈勒索的区别:看是否侵犯人身权,看被骗人是否乐意交付财物(和平取得)典型例题:例1:到市场上买鱼的甲乘卖主乙不备,将第一箱鱼入到第二箱中,随后向乙提出买第二箱鱼,乙以原来第二箱鱼的数量及价格收了甲的钱,并将第二箱鱼交给了甲,对甲应当如何处理?——诈骗罪例2:罪犯A在超市乘营业员不注意之机,打开不同价位白酒的外包装,置换商品,将5瓶价值高昂的“五粮液”酒放入价格相对较低的“朗酒”包装盒中,在超市交款台交少量现金给收银员B,骗得价值较高的财物的,是否成立诈骗罪?——盗窃罪例3:2001年5月至8月,张某为少交铁路运费,编造某市“兴发磷肥厂”、“红光化肥厂”厂名,并使用伪造的公章和化肥购销合同,以发送化肥的名义,通过铁路运输磷矿粉124年,总计7418吨,少交铁路运费38万余元。
张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构成。
通过诈骗获得了不该得得利益或者是避免了损失。
例4:甲到某海边城市旅游,发现海岛边有很多“情人岛”(帐逢),由女性“导游”在岛内、外为男性游客单独提供陪游、陪聊以及其他性服务,甲便陡生歹意,找到“导游”乙,约定由乙陪同甲同吃同住5天,然后甲付给乙1万元“导游费”,“导游费”在第五天晚上9点以前支付。
但届时甲对乙谎称要自己下海游泳,回来后就向乙支付“导游费”。
但甲下海后,径直游向对面的小岛,由甲乙驾船在此等候多时的朋友丙接走。
甲是否构成诈骗罪?不构成诈骗罪。
侵犯财产权保护三种利益:合法占有权、非法占有利益、所有权。
改女子对这个钱没有占有,所以不能保护。
例5:甲通过人事局长乙开后门,为丙的儿子安排了工作后,然后对丙诈称乙向其索贿1万元,丙无奈将1万元交与甲,甲迅速将该款消费,其是否构成诈骗罪?——构成诈骗罪例6:A托B暗杀C,并约定事成之后给B现金5万元,B并未真正杀C,但数日后编造已杀C的事实,从A处拿走5万元现金,B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构成诈骗罪例7:A以看风水的名义欺骗他人,不法取财。
某日,A以B家风水不好,需要水灾为名,令其将3000元钱用红纸包好,放在墙脚,临走时还说:“别人不能动,一个星期后我会再加来打开”。
B事后发现,红纸包里的钱早已被A用冥币调换。
A是否构成诈骗罪?盗窃罪(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恐吓的内容手段必须是非法的,如果行使自己的权利(诉讼、曝光等)恐吓被害人则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目的和行为方式至少有一个是不正当的。
例1: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006年卷二第15题,单选)【答案】B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
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行使自己的正常权利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
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如果威胁的手段是到消协告你,电视台曝光,则此手段是合法的不能定敲诈勒索罪,而要定诈骗罪。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
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侵占罪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
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例2:甲向乙索要20000元,威胁说不给就去检察院揭发乙的贪污事实,定敲诈勒索罪。
虽然去检察院揭发的行为是合法的,但这个行为和取得20000元之间不是必然的手段。
——不能因为他人的犯罪行为而获得利益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例:无业游民甲冒充某中央部委官员,对乙声称可以帮其解决升职问题,但需要好处。
乙答应给甲四万元好处费。
乙到甲下榻的酒店,刚将四万元交给甲,接到友人电话称某部委没有甲这个人,甲可能是个骗子。
乙立即呵斥甲,并要求其返还四万元,甲见骗局被拆穿,拿起桌上水果刀,威逼乙让开去路,而后携款逃跑。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一)甲的刑事责任:1、甲冒充中央部委官员,骗取乙的财物,涉及到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关系的争议:(1)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中所骗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但是当数额巨大时,按照诈骗罪处理。
也就是认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
但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有“本法另有规定,依规定处理”的表述,意味着如果将骗财数额巨大的招摇撞骗行为按照诈骗罪来处理,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