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商标法上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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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法律规定(3篇)

利益平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利益平衡,是指在法律调整过程中,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利益平衡法律规定,是指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用以调整社会关系、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则。

利益平衡法律规定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利益平衡的内涵、利益平衡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利益平衡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利益平衡的内涵1. 利益的定义利益,是指个人、组织或国家在生存、发展过程中,为实现自身目标而追求的物质、精神、权利等方面的需求和满足。

利益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动态性。

2. 利益平衡的定义利益平衡,是指在法律调整过程中,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使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利益平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尊重和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2)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在法律调整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避免一方利益受损,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3)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在追求当前利益的同时,注重可持续发展,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

三、利益平衡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利益平衡法律规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公平性原则利益平衡法律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利益失衡。

3. 实用性原则利益平衡法律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施和监督,确保法律调整的有效性。

4. 可持续性原则利益平衡法律规定应注重长远利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利益平衡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 公共利益保护(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作出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探究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探究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探究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法是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法律制度,其中最为关键的原则之一就是利益平衡原则。

这一原则旨在在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公众、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利益,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至于成为一种霸权行为。

本文将探究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探讨其具体的内涵和关键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利益平衡原则是指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既要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又要考虑被保护对象的能力和需要,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的利益。

具体来说,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知识产权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几个基本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这些权利使权利人能够控制知识产权作品的利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推动知识创新、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

(二)被保护对象的能力和需要被保护对象包括消费者、公众、社会和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做到既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又不能阻碍被保护对象的合理需要和利益。

比如,在专利保护方面,需要考虑公共利益和技术进步的需要,不能使专利保护阻碍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三)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的利益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中,必须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的利益,不能只考虑单纯的专利、商标或著作等知识产权法律本身的利益。

(四)合理使用和合理制约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要通过合理使用和合理制约实现利益平衡。

合理使用指在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公众或其他被保护对象能够使用或利用知识产权作品。

合理制约指政府对知识产权执法的适度制约,使其不至于成为资本霸权或公共利益损害的工具。

二、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的作用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根本原则,具有重要的作用:(一)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利益平衡原则的第一个作用就是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机制探讨(冯晓青)

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机制探讨(冯晓青)

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机制探讨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7-12-12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

对各种利益做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

[1]作为协调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的商标法亦不例外。

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可以将商标法看成是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

商标法诞生于几百年前。

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是作为协调和平衡商标权人和其他利益主体特别是竞争者的利益关系,作为平衡商标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而出现的。

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是整个商标法律制度中一对主要矛盾,而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是商标法赖以实现其宗旨的保障。

在商标法中,主要的利益主体是商标权人、商标商品的消费者以及商标权人的竞争厂商。

这三类主体之间存在利益互动关系。

这三类主体的利益也需要同时在商标法中得到确保。

其中消费者利益比较特殊,它既是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产物,也与竞争厂商利益的保护相关。

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都将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消费者利益。

由于在商标法中,商标权人的利益与竞争厂商的利益是直接对抗的——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竞争者不得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商标法必须在商标权人和竞争厂商之间进行利益的衡量,确保两者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从宏观上说,消费者利益和竞争厂商利益及在此基础上的促进竞争的利益代表商标法需要实现的一般公众利益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商标权人的利益需要与这种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实现平衡。

一、商标竞争性利益的平衡(一)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的基本框架市场的存在离不开有效的竞争。

在没有通过竞争产生比较的场合,商标的利益是难以被评估的。

然而,将商标的保护直接地延伸到市场却威胁到竞争,以及它的相关的福利效果。

换言之,商标保护作为一种对市场专有控制的法律形式,必然会产生一些反竞争性损失。

评估商标法的合理性,需要回答由商标保护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要的效益超过了商标保护的反竞争效果。

试论商标法中的利益均衡

试论商标法中的利益均衡

第 29卷 第 5期
唐飞 :试论商标法 中的利益均衡
·61·
中对商品品质的认 可逐渐转化 为对商标 品质的认 第 1条也 规定 :“本 法宗 旨是通 过保 护 商标 ,以维 护
可 。而这一 转化 正是 商 品生产 经营者 使用商 标所追 商标使用者在业务上的信誉 ,促 进产业 的发展并保 求 的效 果 。因此 商标 成 为二者相 互依 赖 以实现 自身 护 消 费者 的 利 益 。”利 益 均 衡 理 念 在 各 国商 标 法 的
关键 词 :商标 法 ;利 益均 衡 ;维 护 ;限制 分 类号 :DF523.3 文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673—1395(2006)05—0060—05
一 、 利 益 均 衡 与 知 识产 权
另一 方都 会变得 毫无 意 义 ,个 人 财产 正 因 为是 同社 会利 益一致 的 ,所 以才得 到保 护 ,并 按照这 一重要 程 度保 护 。”[ ](嘶 ’如 果个 人 财 产 有违 社 会 利 益 ,则 应
收 稿 日期 :2006—04—18 作者简介 :唐 飞(1974一 ),男 ,湖北沙市人 ,讲师 ,硕士 ,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 ①这 里使用“利益”而不使用‘‘权利”,是 因为权利是经过法律认可 的利益,虽然利益主体 的部分 利益不被商标法认可,却仍在本 第 5期 2006年 l0月
长 江 大学 学 报 (社 会科 学 版 )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维普资讯
Vo1.29 No.5 0ct 20o6
试 论 商标 法 中的利 益 均衡
二 、商 标 法 中的 利益 关 系
商标 法调 整 的 利益 关系 表 现 为 ,作 为 商标 所有 人 的生产 经营者 的利益 与社 会利益 之间 的关系 。其 中社会利 益又具 体表 现为 消费者利 益和商 标所有 人 之外 的其 他生产 经 营者 的利益 。①

商标保护中的利益平衡价值观

商标保护中的利益平衡价值观
任其扩张或 不合实际 的前瞻性保护 ,
中保护商标 专用权 的原则和制度 , 这
实 际 上 ,商 标 权 权 利 保 护 涵 盖 了 也 是 商标 立 法 的基 础 和核 心 。有 关 商
会在 某 种 程 度 上损 害其 他利 益 相 关 者 公 私 两种 利 益 ,但 这 两种 利 益 的 界 限 标 立 法 、 法 、 法 都 是 围绕 商标 专 用 执 司 缺 权 而 展 开 的 。 的 合 法权 益 和 社 会 公 众 利益 ,最 终 丧 却 是 一种 朦 胧 而 抽 象 的 主 观 观 念 ,
彼 长 的动 态 变 化 ,总 是 伴 随 着 权 利适 则是 商 标 法 立 法 的基 础和 落 脚 点 。通 度 的扩 张 和 限 制 ,需要 在 权 利 保 护 范 过 对 商标 专 有 权 的保 护 ,促 使 商标 权


提 利益平衡 观在商标 保护 中之 围 内 重新 界 定 ,实 现 公利 益 和 私 利 益 人 不 断 改 进 产 品 质 量 和 服 务 质量 , 的 动态 平衡 。
失 其存 在 的合 理 性 。 以 , 商标 扩 大 乏任 何 量 化 的手 段 。公 益和 私 益 处 于 所 在 商 标 法 立 法 目的 之二 是 要 保 障 消
化 保 护 和 限制 之 间寻 找 一 种 动 态 的平 衡 点 , 非 常有 实 际 意 义 的 。 是

个 利 益 格 局 当 中 ,呈 现 出 一 种此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对 消 费 者 利 益 的保 护 实
关键词 : 商标保 护 的重 要 组 成
权 利是 法律许可 范围 内的 自由 , 利 益平衡 观
部分 ,有 着 知识 产 权 天 然 具 有 的 某种 自然 要 受到 某 种 边 界 的 限 制 ,否 则 就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利益平衡研究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利益平衡研究
- 繁
标保 护制度进行利益平衡的思考。
( )从 国 际 看 一
驰 商 保 制 的 名 标 护 度 利 衡研究 益平
■ 王金莲 ( 廊坊 师 范学院社 会发展 学院法律 系 河北廊 坊
◆ 中 图分 类 号 :D9 2 文 献 标 识 码 : 2 A ‘
从 国际看 ,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 度 的不 足之处是 内趋力不足 ,外在压力过
从 国 内看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保 护 制 度 不
足 在于, 一方面对驰 名商标保 护力度不够,
另一方面有些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过度扩
张 ,这 样 势 必 会 导 致 合 法 的 驰 名 商 标 权 人 的 利 益得 不 到 充 分 保 护 ,使 侵 权 人 获 得 不
在商标保 护制度产生 以前商标就 已经
标 屡 遭 侵 权 和 在 国外 遭 到 抢 注 的事 实就 可 见 一 斑 了。我 国的 “ 仁 堂 ”药 品 ,“ 叶 同 竹
0 50 ) 60 0
青”酒 、“ 凤凰”缝纫机 、“ 阿诗玛”香烟 、 求也 日趋 强烈。同时消费者在选择商 品时
内 容 摘 要 :在 利 益 平 衡 的 知 识 产权 制 度 架 构 中,平衡 权 利人 、使 用人 和社 会 公 众 之 间 的 利 益 越 来 越 受 到 广 大 学 者 的关 注 。在 知识 产 权 侵权 中 ,法 院基 于 公 平合 理 的理 念 平 衡 着 各 争 议 方 的 利 益 。 尤其 在 知识 产 权 全球 化 背景 下 ,在
月 侣 日,正 式 认 定 “ 同仁 堂 ”商 标 为 中 国
标法主要 的平 衡 目标 ,这种 目标体现对私 权与公众之 间利益协 调。通过法律制度设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贸 易严 重

商标法中的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保护

商标法中的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保护

商标法中的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保护商标法是一种法律工具,旨在保护商标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商标拥有者的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然而,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对于商标法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首先,商标权利的保护是商标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商标作为商家的标志,具有识别来源、保护商品质量和建立企业形象的重要作用。

商标权利的保护能够使商标拥有者在市场上依法享有独占的使用权,防止他人未经授权地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这种独占权是商标拥有者作为经济主体的一种合法权益,可以激励企业创新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商标权利并不是绝对的,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共利益相平衡。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集体利益的总和,涉及到社会秩序、文化价值、公共安全等诸多方面。

在商标法中,公共利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防止商标滥用和侵权行为。

商标滥用是指商标拥有者恶意垄断市场、限制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导致混淆消费者或侵犯商标拥有者的利益。

商标法在这方面对商标权利实施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其二是为了公共识别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识,对消费者起着重要的指导和保护作用。

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真实、明确和无误导性的原则,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产品的来源和质量。

商标法要求商标拥有者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这种公共利益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商标法中平衡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商标拥有者享有一定的独占权,但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以保持市场的竞争性和公正性。

同时,商标法也设立了一系列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商标拥有者和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和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商标法的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商标法的执行可能受到一些行政能力不足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局限。

另一方面,新技术和新商务模式的出现也给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带来了新的挑战。

我国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

我国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

我国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精神劳动成果时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不仅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关系到各种利益之间的平衡。

本文将着重探讨我国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问题,并介绍一些政策措施。

一、知识产权的利益知识产权保护是鼓励创新、激励创造的重要手段,对于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助于维护创作者的权益,鼓励更多的人从事创新研发工作。

知识产权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主要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为创新者带来经济回报。

例如,专利权的保护可以保护发明人的专有权利,使得他们可以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独占地使用和处置自己的发明,从而获得合理报酬。

著作权的保护则可以保障作者的版权,使得作者可以通过销售自己的作品来获得收入。

非经济利益主要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和激励创新。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为创新者提供安全感和归属感,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研发工作。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利于传承和保护文化遗产,维护国家的文化尊严和创造力。

二、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是指在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过程中,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并通过政策调整来实现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

在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中,需要平衡各种利益,包括公共利益、创新者利益和用户利益。

1. 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和约束。

例如,在保护专利权时,可以设置专利无效制度和专利合理使用制度,以防止滥用专利权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在保护著作权时,可以设立国家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给予合理的使用例外,以促进文化的普及和创作的继续。

2. 创新者利益创新者利益是指为了鼓励创新研发,保护创新者的知识产权。

为了平衡创新者的利益,可以采取延长专利保护期限、提供专利保护补贴等政策措施,以确保创新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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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商标法上的利益平衡摘要:商标法是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

为实现这种平衡,在商标法的制度设计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要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商标法;社会公共利益;利益平衡在商标法中,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其中后者被泛称为社会公共利益。

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虽然商标法的内容并不全部限于这种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这种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实质性的内容,是商标法在社会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大体维持了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一、商标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具有利益的趋同性。

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带来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引导消费者区分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区别,并购买以使其获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利益则来自于运用商标来识别不同的商品,从而降低了购买成本。

消费者在商品的使用过程中对商品品质的认可逐渐转化为对商标品质的认可。

而这一转化正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所追求的效果。

因此,商标成为二者相互依赖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桥梁,购销双方都希望维护商标的稳定性。

但另一方面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

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同源于对商品品质的认可,但商标品质不完全与商品品质相符。

为了降低成本,生产经营者有可能利用优质商标来销售品质较差的商品。

此时,商标对消费者的引导价值就会降低,甚至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标法的重要公共利益目标。

如果商标保护脱离了消费者利益,那么商标的作用将无法发挥,商标制度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法律要求商标权人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中国商标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保障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者欺骗。

商标法在确保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来源一致和质量一致的基础之上保护消费者利益。

商标管理机关有权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2.就商标许可而言,强调许可人对商品质量和性质的控制。

从商标权本身来看,商标权人在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也承担了担保所有合法带有统一商标的商品应具有相同质量的义务。

防止商标在使用许可时发生质量问题,是商标法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商标法》第40 条规定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从商标侵权制度来看,商标法同样关注对消费者的保护。

商标法是根据商标对消费者的影响而定义商标侵权的,判断商标侵权时普遍适用的“混淆标准”就是看被控人侵权对相同或类似商标的使用是否有可能会给公众带来混淆,最终即是以消费者利益为评判标准的。

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

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等其他在先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易于发生权利冲突。

商标权注册人为了增加商标的显著性、可识别性和美誉度,会善意或恶意地使用已经具有一定价值的载体,如他人的姓名、肖像、著作权、商号、外观设计等作为自己商标的构成元素,这些在先权利暗含着原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已经有了特殊价值,将其用于商业领域,使消费者容易认可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特有的品质和特性,能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先天地就可以获得很高的商誉,使得较少的市场投入,能获得较大的产出,这样就会涉及与他人已经存在的在先权利的冲突。

合法在先权利的保护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之间此消彼长在发生权利冲突时,产生在先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也是解决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问题应遵循的一项原则。

因此,在解决商标领域的权利冲突时,必须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对民事主体的合法在先权利给予法律保护。

在商标权人和社会利益中,既要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商标权人不得以自己的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中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保护主要体现在:1.把是否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作为商标注册时的审查内容。

中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得被撤销。

《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但中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均未对在先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又层出不穷,商标法应修改在先权利的条款,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并确定损害在先权利的标准。

三、商标权的保护与促进有效竞争之间的平衡对于特定的商标所有人而言,不特定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也是社会利益的体现,但二者之间的利益更多地表现为冲突。

一方面,一旦某个生产经营者作为商标所有人对某一商标取得商标权后,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于类似标记的使用必将受到限制,从而导致其利益受损,这是商标专用性、排他性的表现;另一方面,其他生产经营者可能会假冒或模仿他人具有良好声誉的商标促销自己的商品,侵犯该特定商标权人的利益。

因此,在生产经营者之间,商标法既要保证商标权人不受违法竞争者的侵害,同时也要禁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侵害相关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1.在商标申请注册时,防止商标混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在商标申请注册时,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

对于是否造成混淆或误导,其标准也是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加以判断。

2.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禁止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以维护有效竞争秩序。

《商标法》所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商标权的扩张与商标权的限制之间的平衡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观念的快速更新,商标本身的形式和功能也在发生根本性的演变。

商标从权利的地域范围、客体和保护力度三个方面不断扩张。

商标法的发展史几乎是商标所有人权利的扩张史。

当然商标权的扩张是对时代变迁的正确回应,强化商标权的效力是商标法发展的合理趋势。

然而,无论怎样变化,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商标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正确区别,商标权人对商标受保护的权利范围也不能超越商标的区别功能。

知识产权法律并行不悖地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能,体现在制度构成上即形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和“权利限制”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

权利限制是法律为达到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种制度。

商标权利的扩张只是商标法律制度发展的一面,而另一面就是对商标权利限制的强化,以防止一旦异化的商标权对公众利益的不当侵蚀。

商标法应当始终在对商标权的强化与限制中追求私权和公益中的平衡。

商标权的权利限制在中国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现象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形成鲜明对照。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中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商标权人滥用其权利,造成商标权人与其他人的权利冲突日益尖锐。

从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来看,商标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商标合理使用、商标权的用尽、商标先用权等。

建议在中国的商标立法中增加商标限制条款,商标权人无权制止第三方在下列情形中对商标的使用:1.以善意的合理使用的方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或其商品的名称、形状、品质、功能、产地或其他有关商品或服务本身(特别是零部件用途)的说明,附记于商品或服务之上,非作为商标使用者。

2.他人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者。

在先使用人应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标志以示区别。

3.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同意进入流通领域后,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标权。

但为了防止商品变质、受损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4.非商业性的使用,如新闻报道、评论、字典等参考书中的使用以及滑稽模仿等。

参考文献:[1]王莲峰.中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构建[J].法学,2006,(11).[2]谢婉婷.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J].电子知识产权,2007,(3).[3]唐飞.试论商标法中的利益均衡[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4]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与立法建议[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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