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的具体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20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20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3日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按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科技部关于支持四川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函》(国科函创〔2017〕24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人才队伍,扩大科技开放合作,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创新体制机制,推动经济增长保持中高速、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加快建成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
(二)总体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优化创新环境。
加快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进经济、科技、教育等相关领域改革,形成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和社会氛围。
坚持全面创新,着力重点突破。
聚焦最紧迫、有影响、可实现的重大领域,找准全面创新改革突破口,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区域协同、开放合作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四川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

四川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化全省创新创业环境,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支持力度对从国(境)外、省外来川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符合《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优先纳入省“千人计划”,最高给予个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和团队500万元的项目资助,并在岗位激励、项目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持续支持。
探索外籍人才担任新型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相关驻外机构负责人制度。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破格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
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创新创业业绩显著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直接授予其名誉教授、特聘教授等荣誉称号或聘为特聘研究员,不纳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享受相应岗位待遇。
允许引进的外籍创新创业人才,依托在川企事业单位领衔实施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享受省内科研活动同等政策支持。
国内外来川创新创业人才,对我省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经评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可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等配套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鼓励市(州)、县(市、区)、产业园区和企业向引进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租房补贴。
引进的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支持用人单位通过提供购房房贷贴息、房租补贴等形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三、扩大企事业单位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自主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岗位需要和具体条件实施聘用。
引进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在编制员额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已满编超编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人社部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热情,充分发挥其在“双创”活动中的示范引导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作出部署。
《指导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可与兼职或所创办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二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需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理顺选派人员的人事管理,充分调动选派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健全创新岗位设置和选人用人办法,优化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管理,动态管理流动岗位。
《指导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科研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的领导把关责任,对于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既要充分给予支持和鼓励,又要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同时,要求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双创”活动中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作审批或备案,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川财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规〔2022〕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1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助推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现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项目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项目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简化项目预算评审(估)。
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估),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重点关注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
(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三)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担单位要避免重复购置设备,加强开放共享。
(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四)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四川省激励科技人破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新闻发布会召开

四 川省 激励科 技 人 员创 新创 业
十六条 政 策新 闻发布会 召开
本刊讯 2 0 1 6 年1 1 月2 5 日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新 闻 办 公 室 召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效应 ,打造形成创新政策高地 ,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热
情。
开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新闻发布会 。省政
转 化 具 有 十分 重 要 意 义 。
道 ,着力解决成果转化的 “ 最先一公里”和 “ 最后一公里”。 四是改进科研人 员职称评定和出国管理 ,支持科技人员成长和 促进科技 交流合作 。十六条政策落地实施 ,将加速一大批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 ,在更大范围调动一大批科技人 员投身创新创业 的主战场 ,为我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再添新动 力。 刘东厅长在回答记者提 问时指出 ,下一步 ,科技 厅将推进 十六 条政 策的细化 落实 ,加快 制定深化科技 计划管理 改革方 案 、省级财政科研 项 目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同时,做好 十六 条政策的宣传 、督查和跟踪评估 ,及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 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确 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
得进 、留得住 、服好 务。二是给 予单位更大的科研 自主权 ,着
力完 善 机 制 、下放 权 利 、激 励放 活 。三 是 打 通科 技 成 果 转化 通
问。发布会由省委宣传部 副部长李晓骏主持 。 罗治平副秘书长介绍了激励科技人 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 策 的起草情况和背景 ,指 出十六条政策是我 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 改革试验关键 时期 制定 的一项重大政策 ,是解放思想 、充 分调 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 的一个重要文件 ,对 于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加速科技 成果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0]3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e44a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de.png)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川委发〔2000〕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大力实施“科教兴川”战略,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推动跨越式发展(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必由之路。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科技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大科技人员为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从总体来看,目前我省国民经济整体素质不高,经济结构、传统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越来越不适应市场变化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需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总体水平较低,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意识,加大实施“科教兴川”战略的力度,抓住西部大开发这一历史机遇,将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发展目标。
到2005年,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科技发展规律的技术创新体系及有效运行机制。
办好5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个高校科技园区,构建成都--德阳--绵阳(以下简称成德绵)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支撑和带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集团。
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促进人才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全球竞争的加剧,人才科技创新已经成为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进一步促进人才科技创新发展,政府应采取以下若干政策意见:1. 加大对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投入:政府应加大对科研机构和高校的资金投入,提高科研经费占GDP比例。
同时,还应建立更加灵活和透明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鼓励科研人员进行自主创新。
2.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政府应加强对人才培养的投入,提高教育质量。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人才评价体系,鼓励创新型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
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立奖学金、提供实习机会等方式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参与科技创新。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推动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还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4.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科技创新是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合作。
政府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人才流动和技术转移。
同时,还应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国际性学术会议和交流活动,提高他们的国际影响力。
5. 政策激励创新创业:政府应出台一系列激励政策,鼓励创新创业。
例如,可以给予创新企业税收优惠、提供低息贷款等支持措施。
此外,还可以建立风险投资基金,为有潜力的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总之,进一步促进人才科技创新发展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通过加大投入、完善培养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激励创新创业,可以为人才科技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推动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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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的具体意见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校科发〔2016〕2号
关于落实《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十六条政策》的具体意见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结合学校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对于符合《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川组通〔2016〕25号)的动态管理人员试行协议工资制,依据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组织核定的年度入选人员及岗位激励标准,学校每学年度按1:2予以
配套激励,作为协议工资的组成部分。
2.事业编制新进博士均列入学校特设岗位,按学术业绩、水平、能力和经历等方面综合评定的特聘教授或特聘副教授各级岗位,享受同职级人员校内各项待遇。
3.国家自然(社科)基金项目按规提取的间接费用,学校统筹5%、院(所)统筹25%,项目组绩效支出70%。
4.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按规提取的间接费用,学校统筹5%、院(所)统筹30%,项目组绩效支出65%。
5.四川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按规提取的间接费用,学校统筹5%、院(所)统筹35%,项目组绩效支出60%。
6.地方财政资金项目按规提取的间接费用,学校统筹5%、院(所)统筹40%,项目组绩效支出55%。
7.非财政资金的横向项目经费,学校统筹5%、院(所)统筹10%,项目组绩效20%,其余65%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合理自主安排。
在项目委托方认可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结余经费可全额用于奖励项目组人员。
8.科技成果转让经费及后续收益,按学校5%、院(所)20%、课题组奖励75%的比例进行分配。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9.事业编制人员可从四川省各级各类财政资金的科技计划项目劳务费中领取报酬。
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购置设备费后的10%,否则,需经校务会审批。
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1万元/人·月以内,项目负责人劳务报酬原则上不得超过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支出总额的50%。
10.以项目形式支持的学科、专业、平台和基础等办学条件中建设经费,除明确可提取间接费用以外,不适用科研项目管理,应按专项经费规定支出范围严格执行。
11.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岗位的职称评审,不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学术论文作为评审的限制性条件,主要评价科技成果转让成交额、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创新创业对社会和学校的实际贡献。
12.设立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本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由人事处、科技管理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此意见执行。
上级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财政资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计提比例
基数>1000部分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总额≤50 30% 总额超50-500部分20% 总额>500部分13%
国家重大专项等中央财政项目四川省级自然科学计划项目基数≤500 20% 基数超500-1000部分15% 基数>1000部分13%
四川省级软科学和
软件开发类项目
按全额经费40% 地方财政资金项目按全额经费25%
四川农业大学
2016年12月14日
四川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2016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