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交易代理合同(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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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根据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 关法规享受电网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 3.1.2 与乙方协商制订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 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 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 3.2.2 事先向乙方或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 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准确预测年 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并按时提交《月度委托电量确认函》 (见附件三)。乙方以甲方提交的《月度委托电量确认函》和甲 方生产运行信息综合起来作为甲方月度市场电量参与当月电力 交易。 3.2.3 按国家政策要求提供相关注册备案资料完成备案等 工作;如因甲方未能完整、准确、及时提供相关注册备案资料, 导致甲方未能获得江西省电力市场准入资格的,乙方不承担相关 责任。 3.2.4 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提供 用户用电信息,配合乙方、电网公司及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电量交 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 3.2.5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6 按时向电网公司支付足额电费,以便售电交易价差电 费返还。如因甲方未按约定向电网公司如期缴纳电费给乙方造成 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3.2.7 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3 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 根据甲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在甲方 委托前提下,乙方协助甲方敦促电网企业履行有关合同责任。 3.3.2 获得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 口计量数据。 3.3.3 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用电量计 划。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电 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向甲方提供真实 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 性的信息。 3.4.2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3 向甲方和电网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 息。
电力用户注册信息表 月度委托电量确认函
委托交易代理合同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交易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下列双方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
具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园区,在
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2)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历日。 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 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 台风、雷电、雾闪等;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国家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 等1。
偏差考核按“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原则,年度清算以合 同周期为时间段。
4.5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则按新规定 执行。
4.6 原执行峰谷电价及力率调整电费政策的电力用户,分时 价格浮动标准及力率调整奖惩系数按有关电价文件执行。
4.7 甲方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 可以于每月 15 日前对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 要求。
1.1.3 集中竞价合约电量:是指乙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与发电企业交易的合约电量。
1.1.4 计量点:指在电网企业与甲方签署《供用电合同》中 约定的计量电力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5 结算月:是指电力用户已使用电能的按公历计算的自 然月。
1.1.6 电网企业:指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或其他按照相关规 定在江西省内获得输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
第2章 双方陈述
1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 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 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 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 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 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5 本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化交易的法律、 法规以及政策等。 2.6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 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 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2.7 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与其他售电公司 签订电力/电量交易协议或委托交易协议等购售电相关合同。
10 月份
30.00 万
8 月份
30.00 万
11 月份
30.00 万
9 月份
30.00 万
12 月份
30.00 万
上述分解电量仅供参考,具体每月委托电量以上月 15 日甲
方提交给乙方的《月度委托电量确认函》为准。
4.2 双方确认建立代理关系后,按本合同约定的年度购电
量由乙方进行电力交易。甲乙双方按以下价差分成模式执行: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 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 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 公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价差以乙方与发电企业双边协商好在交易平台的出清值为
准(其中价差=执行目录电价-代理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购电价格);
甲方得价差的 75%,乙方得价差的 25% 。双方所获得的分成
收益各自承担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税款。
甲方差价返还电费=价差×参与直接交易电量×75%;
乙方服务费=价差×参与直接交易电量×25%;
第6章 结算和支付
6.1 市场化交易结算暂按“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原则, 年度清算以合同周期为时间段,由电网公司分别与甲方、乙方结 算。
6.1.1 月度结算 6.1.1.1 甲方结算 (1)甲方结算电费由执行目录电价电费(含政府性基金及附 加)及差价返还电费组成。 (2)甲方按其与电网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有关约 定缴纳电费。 (3)甲方市场化交易电量对应的差价返还电费,由本合同 中明确的差价返还电价与市场化交易电量计算差价返还电费。
第5章 电能计量
5.1 电力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按照甲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 《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5.2 电力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校验 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甲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 用电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5.3 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 算依据。
用户所有市场化电量之和取最小值作为年度市场化交易电量,并 在次年 1 月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返还电费和服务费的 清算。
6.2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甲方: 景德镇赛德陶瓷有限公司 开户名称: 景德镇赛德陶瓷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景德镇市昌南支行营业部 账号: 203710374447 纳税人识别号: 913602226960982956 乙方: 江西华网电力售电有限公司 开户名称: 江西华网电力售电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 账号: 2880000103080004867 纳税人识别号: 91360700MA35HUDD05
差价返还电费=差价返还电价×甲方市场化交易电量 甲方市场化交易电量取合同月计划与实际市场化电量的
最小值。 (4)甲方在扣减上月市场化交易电量对应的差价返还电费
后向电网公司缴纳电费。 6.1.1.2 乙方结算
乙方月度结算的市场化交易电量为甲方市场化交易电量。 价差电价=执行目录电价的电度电价-甲方直接交易购电 价格 甲方直接交易购电价格=发电企业市场化交易电价+输配电 价+城市附加和政府性基金 乙方服务费=价差电价×甲方市场化交易电量-甲方市场化 电量的差价返还电费 6.1.1.3 乙方按月计算差价返还电费和服务费,并提交电力 交易中心审核,电力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向有关市场主体出具 结算凭据。 6.1.1.4 电网企业根据结算凭据在次月向甲方返还差价电 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6.1.2 年度清算 年度清算以合同周期为时间段,对合同电量执行情况进行清 算。 在同一交易周期内,乙方按所有合同电量之和与其代理电力
并通过江西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
机构备案的售电公司,具备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资格。
甲、乙双方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网络完成
购售电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江西省能源
局关于开展省内工业园区企业委托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的通
知》(赣能运行字〔2017〕44 号)等文件,本着平等、自愿、公
1.1.7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 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 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 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 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 确认。
1.1.8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
4.3 甲方月度实际用电量与合约电量的偏差部分,可滚动至
下月执行。
4.4 甲方年度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合约电量时,超出电量甲方
按目录电价与电网企业结算;当甲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用电量低 于本合同约定电量偏差范围的,低于部分视为偏差电量;当发生 偏差电量时,由责任方承担偏差电量考核费用。偏差电量考核费 用=低于合约电量偏差范围-10%以下部分的电量×价差绝对值 (代理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购电价格与执行目录电价之差的绝对 值)。(建议偏差范围≤-10%,具体双方自行约定)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 交易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目录
第1章 第2章 第3章 第4章 第5章 第6章 第7章 第8章 第9章 第 10 章 第 11 章 第 12 章 第 13 章 第 14 章 附件一 明细表 附件二 附件三
定义和解释 双方陈述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易电量、电价 电能计量 结算和支付 合同变更 合同违约和补偿 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 争议的解决 适用法律 合同生效和期限 其他 代理工业园区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电量、电费
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合约电量:是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计划交易电量。其 中按时间区分的命名为月度合约电量和年度合约电量;按电力交 易类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合约电量和集中竞价合约电量。
1.1.2 双边协商合约电量:是指乙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在 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要求并经电力交易中心认定的前提 下,以“双边协商”的方式与发电企业交易的合约电量。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最高用电电压等级
为 千伏(kV),总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的用
电企业。符合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开展省内工业园区企业委托售电
公司参与直接交易的方案要求的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2)乙方在
拥有合法售电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准入条件,
在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
第4章 交易电量、电价
4.1 本合同双方同意,自 2017 年 07 月 0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甲方在交易周期内委托乙方代理购电,乙方代理
参与直接交易电量为
千瓦时(计量规则详见第五章)。其
中,各月份委托合约电量如下:
时间 电量(千瓦时) 时间
电量(千瓦时)
7 月份
26.70 万
,系一
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
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乙方名称: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手机: 邮编:
鉴于:
(1)甲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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