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为了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证上〔2021〕3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9f20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50.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75号)各保荐人、财务顾问: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09年7月15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承诺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指定两名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持续督导事项的联络工作。
证券从业及专项《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复习题集(第2394篇)

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因素会对国债销售价格产生影响的有( )。
Ⅰ.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Ⅱ.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Ⅲ.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Ⅳ.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A、Ⅰ、ⅡB、Ⅰ、Ⅱ、ⅢC、Ⅰ、Ⅲ、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各类债券发行的基本规则、发行方式和操作流程【答案】:E【解析】: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有:①市场利率。
市场利率的高低及其变化对国债销售价格起着显著的导向作用。
市场利率趋于上升,就限制了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的空间;市场利率趋于下降,就为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拓宽了空间。
②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
国债销售的价格一般不应低于承销商与发行人的结算价格;反之,就有可能发生亏损。
所以,通过投标获得较低成本的国债,有利于分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③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
如果国债承销价格定价过高,即收益率过低,投资者就会倾向于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已流通的国债,而不是直接购买新发行的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关于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B、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C、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D、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可以参与表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5节>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答案】:D【解析】:《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深交所上市公司2014年报实证分析报告

深交所上市公司2014年报实证分析报告前言截至2015年4月30日,深市1672家上市公司中1671家披露了2014年年报或年报数据,其中,主板公司479家(新中基未披露),中小板公司746家,创业板公司446家。
2 014年至今,中小板、创业板IPO 分别新增45家和91家上市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在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群体中的代表性不断增强,年报数据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过去一年国民经济运行的整体情况,折射出我国经济转型的过程、方向和正在形成的突破口。
全样本统计分析显示:(1)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利润保持增长态势;结构调整倒逼机制显现、行业分化明显;并购重组创出新高、产业整合向纵深发展;研发投入普遍加大,企业积极提高创新能力。
(2)三个板块差别化发展格局继续强化,主板传统行业继续做优做强,涌现一批市场化蓝筹企业;中小板稳步增长助力结构转型,领军企业已成规模;创业板服务新兴产业新经济,凸显创新、成长特征。
(3)新兴产业整体发展态势良好,绿色经济、数字经济表现突出;行业投资增速有所分化,整体研发投入持续增加;外延式扩张和内生式增长并举,一批领军企业脱颖而出。
(4)经济下行压力下,部分行业业绩下滑甚至亏损;新兴企业群体有待进一步扩大,行业成长需要更多包容;并购重组的实施效果有待观察,部分现象需引起注意;部分行业去杠杆压力大,经营状况和债务风险需持续关注。
一、2014年度上市公司总体情况分析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三期”叠加,一方面,上市公司经营仍然面临国内经济发展下行压力、全球经济复苏艰难曲折等困难因素,另一方面,随着加大力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上市公司发展有了新机遇、新空间,简政放权等全面深化改革措施也在不断优化企业经营环境。
在有利和不利因素同样显著且多元化共存的条件下,深市各板块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做优做强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2014年整体经营状况较好。
(一)营业收入、利润保持增长态势2014年,深市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63115亿元,同比增长8.43%,其中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增长率分别为5.25%、12.09%和25.57%。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word版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治理 (1)第一节总体要求 (1)第二节股东大会 (2)第三节董事会 (4)第四节监事会 (5)第五节内部控制 (5)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9)第一节总体要求 (9)第二节任职管理 (11)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4)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18)第五节独立董事行为规范 (19)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22)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2)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23)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7)第一节总体要求 (27)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8)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33)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34)第一节总体要求 (34)第二节公平信息披露 (35)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39)第四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41)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44)第六章重大事件管理 (46)第一节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46)第二节提供财务资助 (49)第三节提供担保 (52)第四节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54)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 (56)第六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63)第七节变更公司名称 (65)第八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66)第九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9)第七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72)第八章社会责任 (74)第九章附则 (76)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77)附件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88)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现行有效丨2020年02月28日颁布丨深证上〔2020〕1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改,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适用于股票在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变更公司名称(2017年10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017年2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变更公司名称(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1.2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87号(2012年11月实施,2014年10月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和指引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上市公司不予以配合的或者拒绝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予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章保荐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过程中,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义务,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期间发生的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八条保荐机构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之前,应当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期间以及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与公司对保荐协议内容作出修改的,应当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公司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一)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有权列席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二)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有权随时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三)公司应当及时提供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事项所必需的资料,确保保荐机构及时发表意见;(四)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以及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培训等,不得无故阻挠保荐机构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五)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按约定方式及时提交相关文件:1.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2.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应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报告的有关事项;4.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5.《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对公司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6.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合理确定保荐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本所鼓励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工作进度分期收取保荐费用。
第十条在保荐工作期间内,保荐机构发生变更的,原保荐机构应当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在发生变更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新保荐机构提交以下文件,已公开披露的文件除外:(一)现场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和保荐工作报告;(二)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其他报告;(三)其他需要移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一)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风险的;(二)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三)上市公司连续二年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的;(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持续督导时间应延长至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时,且不少于上述情形发生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十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业务负责人担任保荐业务代表,组织协调与本所相关的保荐业务;保荐机构可以指定一至三名保荐业务联络人,协助保荐业务代表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保荐业务代表和保荐业务联络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管理、保存保荐业务专区数字证书,及时更新保荐业务专区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保证本所与各保荐机构联系畅通;(二)及时浏览本所保荐业务专区,接收本所发送的业务文件,予以协调落实;(三)与本所进行日常沟通,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参加本所组织的相关约见等;(四)指导、督促保荐代表人及其他承担保荐业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上市公司培训等义务;(五)组织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内部培训;(六)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在保荐工作期间内,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保荐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过渡期间的保荐工作,原保荐代表人应当做好保荐工作的交接工作,及时移交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提供关于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重点关注事项的书面说明文件,协助新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本所在部分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同时鼓励其他保荐机构参照实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
实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保荐机构应为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指定持续督导专员,持续督导专员应专职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代表人可以委托持续督导专员实施督导上市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审阅,以及对上市公司相关当事人进行培训等持续督导工作,但并不因此减轻或者免除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应负有的责任。
实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持续督导专员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并确保持续督导专员有充分的时间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六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持续督导专员应当配合本所做好以下工作:(一)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二)按时出席本所约见;(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核查;(四)按规定通过本所保荐业务专区报送相关文件资料;(五)按本所要求提供保荐工作档案;(六)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和会议;(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保荐机构出具独立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跟踪报告、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等持续督导文件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及时通过本所业务专区提交指定网站披露,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其公司网站及时披露上述文件,但披露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第三章督导内部制度建立和执行第十八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并履行向本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第二十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第二十一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事前审阅,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者补充。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者补充。
第四章关注事项第二十二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主动、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上市公司以下事项:(一)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法规的变化、经营模式的转型、主营业务的变更、产品或者服务品种结构的变化等;(二)股权变动情况,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变动等;(三)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包括重要管理人员的变化、管理结构的变化等;(四)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包括市场开发情况、采购和销售渠道、采购和销售模式的变化、市场占有率的变化、主要原材料或者主导产品价格的变化、重大客户和重要资产的变化等;(五)核心技术变化情况,包括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的变化、新产品开发和试制等;(六)财务状况,包括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关注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承诺,对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相关当事人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如果经核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披露不符的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者澄清。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纪律处分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违规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违规事项持续状况及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一)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违反《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行为;(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三)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发生《保荐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审阅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风险;(五)保荐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发表独立意见第二十八条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三)关联交易;(四)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五)委托理财;(六)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七)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八)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