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员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了劳动合同。
现因双方某些原因,需要对该合同进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变更本合同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变更内容必须在书面形式下达成一致,并注明生效日期、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等事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二、合同终止1. 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
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在签署书面协议后解除合同。
3.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违反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员工涉嫌违法犯罪,并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3)员工工作能力显著下降,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且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再教育、培训后依然无效;(4)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过法定医疗期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安排的工作。
三、合同解除1. 员工经公司通知,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在工作期间没有成为本公司员工的资格,解除劳动合同。
3. 外界的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公司无法继续支付员工工资或货币补偿,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人力资源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其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是常见且重要的一环。
特别是在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相关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概念、法律法规、操作流程以及员工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概念待岗期间,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或员工个人原因,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但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状态。
在此状态下,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但暂时不从事企业规定的具体工作。
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指员工在待岗期间,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企业与员工双方未达成续签协议,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是处理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问题的基本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
3.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处理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问题提供了政策指导。
三、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操作流程1. 企业应提前通知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企业应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事宜通知员工,以便员工有足够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
2.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与员工在接到终止通知后,应就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包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续缴等问题。
3. 签订解除协议: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在签订解除协议后,应按照企业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归还企业财产、结算工资和奖金等。
5. 企业应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确保员工社会保险权益不受损害。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全实操技巧(升级版)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全实操技巧(升级版)⼀、劳动合同解除实操技巧(⼀)劳动合同的解除形态、类型分析1、劳动合同的解除形态分析;2、⽤⼈单位的败诉原因分析。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操技巧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点及实操要点;2、协商解除后员⼯以⽣病或者怀孕为由反悔如何处理?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能否撤销?4、协议书中约定“⼄⽅不得再向甲⽅主张权利,不得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员⼯能否反悔再告公司?5、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起草要点(提供范本);(三)员⼯辞职与不辞⽽别的处理及实操技巧1、员⼯辞职,公司能否不批?能否不予办理离职⼿续?2、员⼯提出辞职后尚在30天通知期,要求撤销辞职书不愿意离职,如何处理?3、公司能否与员⼯在合同中约定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4、辞职通知期遭遇脱密期,如何处理?5、员⼯提出辞职,公司能否要求其⽴即离职⽽不要30天通知期?6、合同中能否约定员⼯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需赔偿⼀个⽉⼯资?7、员⼯辞职未提前通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是否需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如何举证?8、员⼯不辞⽽别(⾃动离职),劳动合同是否⾃动解除?公司如何操作才可避免风险?9、员⼯不辞⽽别(⾃动离职)后,尚未发放的⼯资公司能否不予发放?(四)员⼯被迫解除合同的处理及实操技巧1、员⼯被迫解除合同的⼏种常见理由及操作⼿法;2、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3、公司搬迁,员⼯能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4、公司单⽅调整员⼯的⼯作岗位或变更职位、降低职务,员⼯能否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5、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或者投资⼈,员⼯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处理;6、公司未缴社保或未⾜额缴社保,法院是否⽀持员⼯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7、公司与员⼯约定不缴社保,员⼯能否事后反悔以公司未依法缴社保被迫解除要求经济补偿?8、公司之前存在拖⽋、克扣⼯资的⾏为,员⼯被迫解除要求经济补偿⾦能否⽀持?9、受疫情影响企业拖⽋⼯资、⽋缴社会保险费,员⼯能否解除劳动合同?10、员⼯以未签书⾯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如何处理?11、员⼯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解;12、员⼯以公司未⽀付⼆倍⼯资、年休假⼯资和⾼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如何处理?13、在⼯资⽀付⽅⾯,公司如何操作才可避免被迫解除带来的风险?14、员⼯提出被迫解除后发现已怀孕,请求继续履⾏劳动合同如何处理?15、员⼯被迫解除理由不成⽴的,是认定解除⽆效,还是认定合同已解除?16、员⼯先以个⼈理由提出辞职,事后⼜以公司存在拖⽋或未⾜额⽀付⼯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法院会如何处理?17、员⼯离职时没说明被迫解除理由,离职后能否主张被迫解除合同经济补偿⾦?18、⼥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公司⽀付⼯资损失到哺乳期满,如何处理?(五)试⽤期不符合录⽤条件的解除技巧1、试⽤期期限的约定注意事项;2、员⼯在试⽤期达不到公司要求,公司能否延长试⽤期,风险点在哪?如何避免?3、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期的理解;4、先签试⽤协议再签劳动合同风险;5、试⽤期录⽤条件的设计与约定⽅法;6、如何证明员⼯不符合录⽤条件?7、不符合录⽤条件与不胜任⼯作解除理由的选择;8、试⽤期以不符合录⽤条件解除的时间节点控制;9、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10、员⼯在试⽤期内要求休病假,公司能否以不符合录⽤条件解除合同?11、员⼯在试⽤期迟到3次以上,能否视为不符合录⽤条件?12、不符合录⽤条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是什么?(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操要点1、因规章制度瑕疵导致的败诉案例分析;2、企业⾃查规章制度法律风险的基本⽅法;3、裁判机关认定规章制度是否合法的条件与规则;4、规章制度制定中的民主程序流程设计与操作⽅法;5、规章制度如何公⽰才能被裁判机关认可?6、下级单位能否直接执⾏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提出解除合同?7、“严重”到底有多重?设计“严重违反”条款时应考虑哪些因素?8、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9、解除条款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案;10、规章制度的边界,能否约束⼯作场所或⼯作范围之外的事项?11、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款不⼀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法;12、员⼯经常有⼀般违纪⾏为,但每次都不严重,公司能否解除?如何操作?13、员⼯被警告多少次、旷⼯多少天才能达到解雇的条件?14、员⼯违反计划⽣育政策,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操作才能避免风险?15、员⼯不同意公司调岗,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16、员⼯拒绝加班,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17、员⼯以极端⽅式维权(如跳楼、罢⼯等),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18、员⼯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19、员⼯存在违反疫情防控管理措施、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等违法违规情形,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20、因疫情原因员⼯不愿复⼯,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七)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解除要点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正确理解;2、如何界定“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3、“造成重⼤损害”如何认定?如何在规章制度中进⾏量化?4、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为但未造成重⼤损害,能否解除?如何处理?5、HR在操作解雇需注意的细节。
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一、合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说明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方法不同,相应的程序与补偿金也是不同的。
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最重要的区别是:劳动合同是否到期。
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
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或员工,劳动法在通知义务、补偿金也有不同的规定。
从以上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况:1、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企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按员工入职时间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这就是所谓的n 1的来源,具体的补偿金计算方法可参考:遭遇裁员,该不该拿离职补偿(点击打开)。
2、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员工属于辞职,员工需要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无需征得企业同意,即可于30天后离职。
3、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时,企业提出:与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劳动法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因此,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1个月“代通知金”的问题。
(个别地方除外,如北京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续签,具体需查询当地劳动法规)。
终止劳动合同也要给补偿金,计算方法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同,但由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所以,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4、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员工没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也就是说,员工可以提前跟企业说明,也可以不提前说明。
员工可以在合同到期时,交接工作之后,不再继续上班。
当然,由于还需要企业发放工资,转档案,转社保,开离职证明等后续工作,建议员工在离职时没有必要和企业弄得很不愉快。
作为企业,无论员工离职是何原因造成的,在离职时,把离职手续处理清楚,既有利于在职员工的保留,也有利于自己在行业中的口碑。
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8篇

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8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相关问题存在疑问,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引言为了明确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协议。
1.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在期限届满前,因某种原因,由一方或双方提出并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2.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自然失效的情形。
1. 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也可以是因某种原因由一方提出并经过法定程序后实施;而劳动合同终止是合同自然到期或约定条件成就时的结果。
2. 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视双方协议及法律法规而定),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可能包括劳动者严重违纪、违反法律法规、达到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等;而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是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条件成就。
四、解除与终止的具体操作流程1. 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应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工作交接、工资结算、社保关系转移等。
2. 劳动合同终止:在合同到期前,双方应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协商。
如不再续签,合同到期时自然终止,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五、法律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若因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纠纷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单位与劳动者协调⼀致,并经⽤⼈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效。
那么,如果进⾏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如何续签?如何解除和终⽌合同?应该怎么做呢?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解除和终⽌变更公司和员⼯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致可以书⾯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修改、补充、废⽌。
任何⼀⽅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
中⽌由于客观情况发⽣变化,致使合同⼀⽅⽆法向对⽅履⾏合同义务,公司和员⼯可以签订合同中⽌协议。
待相应情形消失时,合同效⼒恢复,继续履⾏未履⾏完的合同。
续签合同期满前⽇,各部门主管应将是否续签合同的意见报送⼈⼒资源部,由⼈⼒资源部报公司同意后确定。
公司决定续签劳动合同的,⼈⼒资源部会同部门主管,⾄少应提前30天开始与该员⼯沟通。
若该员⼯同意续签,那么双⽅⾄少在合同到期前30天签订下⼀期劳动合同;若员⼯不同意续签,那么⼈⼒资源部会同部门主管在确认⽆法继续沟通后,应当及时做出不续签决定,该决定⾄少在合同到期前10天做出,以及时安排⼯作交接事宜。
员⼯不同意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后⼜继续来公司上班的,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公司。
合同解除。
(⼀)协商解除。
在劳动合同履⾏过程中,公司和员⼯双⽅都认为继续履⾏合同已没有必要时,⽆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公司解除。
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过失)和第40条(劳动者⾮过失的原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参见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员⼯解除。
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通知公司,在试⽤期内应当提前3⽇通知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终⽌。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合同终⽌:(⼀)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讲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3,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1)双方协商解除 (2) 劳动者单方解除 (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一,双方协商解除
第36条规定: 36条规定: 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讨论: 讨论: 协商一致解除是否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 协商一致解除是否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性质?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性质? 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 除.
2009年 2009年7月,刘某从某矿冶学校毕业后,被某有色金属矿山企业 刘某从某矿冶学校毕业后, 录用,并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 录用,并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负责指导一 线开采工作,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线开采工作,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工资待遇与企业管理人 员相同.刘某工作后,企业为刘某提供了半年的培训, 员相同.刘某工作后,企业为刘某提供了半年的培训,然后按劳动合 同约定安排到一线指导开采工作, 同约定安排到一线指导开采工作,但一直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 刘某找到企业负责人,答复说刘某是按管理人员对待的, 备.刘某找到企业负责人,答复说刘某是按管理人员对待的,不是真 正的一线工人,不能象一线工人那样领取劳动保护设备, 正的一线工人,不能象一线工人那样领取劳动保护设备,由于工作需 也无法享受企业机关科室人员的工作环境. 要,也无法享受企业机关科室人员的工作环境.刘某认为企业的这种 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的约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的约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 业则提出,如果刘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规定, 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业则提出,如果刘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规定,赔偿企业录用 和培训费用.刘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和培训费用.刘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刘某的解除合法吗? 刘某的解除合法吗? 培训费应支付吗? 培训费应支付吗?
劳动合同终止流程手续
劳动合同终⽌流程⼿续劳动合同是⽐较重要的⼀种合同,可以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后如果需要终⽌,应该遵守什么样的流程⼿续呢?这需要⼤家对此做好详细了解,才能按照规定办理终⽌劳动合同⼿续。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终⽌流程⼿续(⼀)协商解除1、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达成⼀致:双⽅在⾃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致意见;3、⼯作交接:⽤⼈部门安排员⼯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作交接;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办理完毕⼯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付该员⼯的薪资;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付该员⼯的经济补偿;5、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约定解除;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五⽇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本原稿及原电⼦档案进⾏备案,⾄少保存⼆年备查。
(⼆)法定解除(1)通知⼯会:⽤⼈部门/⼈⼒资源科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会。
由⼯会提出意见,在研究⼯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通知⼯会。
(2)⼯作交接:⽤⼈部门安排员⼯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作交接;(3)结算薪资:在员⼯办理完毕⼯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付该员⼯的薪资;(4)劳动合同解除:⼯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五⽇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6)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本原稿、原电⼦档案以及员⼯过失的证据进⾏备案,⾄少保存⼆年备查。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五⽇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约定,办理⼯作交接。
⽤⼈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作交接时⽀付。
外籍员工劳动的要点签订解除和终止的法律程序
外籍员工劳动的要点签订解除和终止的法律程序外籍员工是指在本国以外的国家出生或国籍的员工,根据该国家的劳动法律规定,外籍员工的雇佣合同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签订、解除和终止。
下面将介绍外籍员工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和终止的要点以及相关法律程序。
一、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保护了雇员和雇主的权益。
对于外籍员工来说,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1.合同语言根据雇佣国家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使用当地语言或英语书写。
双方需确保对合同内容的准确理解,可以考虑请专业翻译人员参与。
2.双方权益与义务劳动合同需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包括工作职责、薪资、福利、工作时间、休假和解雇事宜等。
特别是外籍员工的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退休金等,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要求进行合理规定。
3.合同期限与续签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双方应明确规定合同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若需要续签,应提前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
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
外籍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需要遵循以下法律程序:1.合同期满解除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自行解除,无需额外告知或申请。
但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商议是否续签合同。
2.提前解除若劳动合同需要提前解除,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进行操作,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
3.解除通知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通过书面形式发出解除通知。
通知内容应包括解除的原因、解除日期、解除后的权益处理等。
三、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某些特定原因而提前终止合同,例如员工退休、病假等。
外籍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需要遵循以下法律程序:1.提前终止当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提前通知雇主,并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2.雇主终止雇主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员工合理的通知并遵循当地法律规定的程序。
在终止合同前,雇主需要仔细评估各种因素,以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3.赔偿和福利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包括未使用年休假的结算、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支付等。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精选10篇)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精选10篇)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第1篇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协商解除第36条(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2.无过失性辞退第40条3.经济性裁员第41条(略)4.解除行为的限制第42条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终止的情形(二)终止行为的限制三、经济补偿正文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协商解除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继承了《劳动法》的协商解除条款。
作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发展方向,劳资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我们在实务操作中最常用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法》在关于协商解除动议方的措辞上,并未做强调性描述,反倒是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当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并经协商取得一致时,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考虑到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时往往出于主动跳槽,而这种情形并不会造成其失业,且更类似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劳动合同法》立法通过第46条再次加以明确。
这一条款对我们在实践中的影响在于:通常我们在经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后会签署相关协议,为避免双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我们建议企业在该协议中明确解除请求的动议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辞:“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现经乙方提议,双方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如果双方未签订协议,则应当注意证明解除的动议方。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并无太大变化,倒是在试用期的问题上加强了员工的通知义务,在《劳动法》的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新法,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接替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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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是两个不同概念,法律后果也不同。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提早终结,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缺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解除时,职员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就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言,职员一样对合同的终止是能够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具体日期不确定,然而如何讲条件一旦满足,就会赶忙发生终止效力。
因此《劳动法》没有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情形。
(一)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能够解除(二)劳动者提早通知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三)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早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讲明情形,听取意见。
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早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八)工会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监督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予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缺失。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显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部199 5年8月4日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咨询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显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国家另有规定的,能够从其规定”。
由此能够看出,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不能与解除条件相重合,否则这一约定无效,当事人仍旧能够按解除合同来对待。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显现的;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4、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5、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能够终止。
6、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能够终止。
7、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能够终止。
(二)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显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逝: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动部的规定:(一)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二)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刻工资酬劳的,除在规定的时刻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酬劳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酬劳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酬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四)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刻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六)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刻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刻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八)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刻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十)本方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运算标准是指单位正常生产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以上第5条、第7条、第8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四、注意事项用人单位要遵循法律规章的程序而行,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提早30日解决终止合同意向书送达咨询题。
同时,提早30日送达意向书时要考虑到单位自身的特点,合理安排时刻,如职员倒班的要提早一点时刻通知,在操作上把时刻尽量往前赶,如此单位的回旋余地也就大些。
在编写操作规程时要注意完整性、可操作性,意向书中写明办理手续的具体时刻、有效期、不办的后果、自动顺延的时刻等等内容。
严格按劳动合同实施细则来办理,该补偿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送达可选择多种形式,要注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应当提早以书面的形式向劳动者送达终止决定,并要求劳动者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送达时除劳动者外,应当至少有两个在场。
如果劳动者以种种借口拒签,送达人当时应记录在案。
必要时,用人单位不妨采取律师见证、司法公证或报纸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书面通知。
如果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显现、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解散等情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提早30日将终止或续订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有关手续。
如未提早通知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缘故未办理续订合同手续的,视为续延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在续订合同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其续订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可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双方也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自己提出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能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幸免劳动合同终止漏洞的方法1、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应具体明确劳动合同期满的时刻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条件最好不要并列,而是其中之一即可,以便劳动合同终止的确认和操作。
2、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应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显现,本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并规定对单位拟连续使用的职员,应在本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前×工作日或本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的年初第一个工作日或上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征询其意见。
未征询其意见的职员或征询其意见后不情愿续签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职员,应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刻的次日到单位人事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和离开单位手续。
3、单位应制定“职员守则”,强化制度治理,将单位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上述劳动合同治理方法汇编其中,人手一册,让职员明白单位劳动合同治理规定,并将之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使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显现劳动争议时,该“守则”可作为依据之一。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何雁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