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销售收入风险转移原则文档
收入确认原则

1.销售商品销售商品在同时满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让渡资产使用权在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1.销售商品销售商品在同时满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劳务收入。
解析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规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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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规则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一律简称“875号文”)正式发布,对涉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本文对875号文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规则进行解读。
一、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原则875号文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已经庄严地写进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但是,这是第一次在税务文件中提出“实质重于形式”的税务处理原则,也是与会计准则协调的明确信号。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出现不一致。
例如,企业按照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但又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实现了收入,但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即使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或者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也不应当确认销售收入,875号文也明确此类售后回购可作为融资行为,确认有关负债。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和会计上对收入的确认基本趋同,减少了会计同税收差异的协调成本,对纳税人是重大利好。
二、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条件875号文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这4个条件的确立既设定了税法上合理的收入确认标准,也实现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对接。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条件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理解为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给了购货方。
涉及销售退回合同的收入确认

一、收入确认的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收入确认,而不是仅仅依据交易的形式。
2. 收益与风险转移原则:企业应当在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且买方取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3. 完整性原则: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考虑与收入相关的所有费用、成本和收益。
二、销售退回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1. 预计退货率法在销售退回合同中,企业通常需要估计退货率。
根据预计退货率,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收入确认:(1)在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时,按照预计退货率,确认部分收入,并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
(2)在实际退货发生时,按照实际退货率,调整预计负债,并冲减已确认的收入。
2. 销售退回确认法在实际退货发生时,企业可以根据以下步骤进行收入确认:(1)在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时,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确认收入。
(2)在实际退货发生时,根据退货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和收入,进行会计分录。
具体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收入贷:主营业务成本借:库存商品贷:主营业务收入三、案例分析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合同约定买方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天内退回。
企业预计退货率为10%,实际销售价格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
1. 在商品交付给买方时:借:应收账款 11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贷:主营业务成本 80万元借:预计负债 10万元2. 在实际退货发生时:借: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贷:预计负债 10万元借:库存商品 8万元贷:主营业务成本 8万元四、总结涉及销售退回合同的收入确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合理估计退货率,准确确认收入。
同时,在实际退货发生时,要及时调整预计负债,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销售收入与退回的税务风险.doc

销售收入与退回的税务风险-正确计量入账金额,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指确认收入时计量金额的准确性,企业要按照销售货物时开具的发票金额准确入账,不能存在大于或者小于所开发票金额和通过伪造不存在的销售进行确认的现象。
第一,企业按照大于所开具销售发票的金额入账及伪造不存在的交易,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上市公司,这类虚构销售收入,操纵企业利润的目的类似上面提到的提前或推迟当期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形,往往是为了达到预期业绩,满足投融资指标要求,退市或上市的压力及人为操纵股票价格等等。
第二,企业按照小于所开具销售发票的金额及发生了销售收入行为但不入账,这类多发生在中小企业,目的也很明显,主要为了转移资产,偷逃税金即少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调节当期损益等,例如有的企业因为部分客户不要发票,长期不进行收入确认。
正确确定入账范围,也就是按照准则的规定,什么样的业务类型可以入账到企业的收入中来,企业的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
准确掌握三者之间的联系及区别是正确入账的前提,也是企业衡量销售业绩的基础。
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范围问题上的风险,主要在于处理复杂交易的情况时未按照准则进行正确计量。
比如在视同销售业务中,将企业之间生产的产品分配给企业员工,企业应当将产品的分配进行销售收入确认,而不是单单地结转到当期损益中。
再如售后回购业务,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辨别售后租回的商品在风险和所有权上是否有了实质性的转移,来确定此项交易归属融资交易还是一般的商品销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
此外,企业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赊销、预收货款销售、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等等一系列复杂销售业务处理时,应当注意加强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提高日常会计核算质量。
所谓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情况而发生的退货。
按照准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会计经验:企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是什么?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4个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收入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应从实质上判断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
而这种转移的标志首先依赖于商品购销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与责任的认定,例如交货条件的确认:是目的地交货还是起运站交货,卖方是按买方要求发货还是将货物暂时代为保管。
不同的责任划分会导致不同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
另外,这种转移的判断还取决于商品销售之后有无其他与此相关的后续协议。
具体判断时通常有以下情况:通常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会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某些情况下所有权凭证或实物已交付给买方,但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转移,如有退货条款、回购条款、安装条款、代销等;在特殊情况下,还会存在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但实物尚未交付(如代保管)。
以上情况均应在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时确认收入。
企业财务会计准则——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一、基本要求(一)企业应分清收益、收入和利得的界限。
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增加的除所有者投资以外的经济利益通常称为收益,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利收入等。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因此,收入属于企业主要的、经常性的业务收入。
收入和相关成本在会计报表中应分别反映。
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如企业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罚款、处理固定资产净损益、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
利得属于偶发性的收益,在报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
本准则仅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不涉及利得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应正确确认和计量收入。
确认就是何时记录收入,计量就是确定收入的金额。
现行会计制度中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单一、比较硬性、也比较表面化,例如: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已经收取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等等。
企业根据这些标准很容易确定何时确认收入,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判断。
但过分单一、表面化的标准不能适应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交易类型。
本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例如,在商品销售的交易中,本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要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买方,而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经发出;要求企业判断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而并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等等。
这样就要求企业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正确判断每项交易中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已转移,是否仍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是否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收入和相关成本能否可靠计量等重要条件,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即使已经发出商品,或即使已经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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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收入风险转移原则会计要素确认体现会计的特有属性,贯穿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分初次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三个阶段。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同时满足五个方面的条件,其中,风险酬转移成为判定收入初次确认的实质要件。
从法理角度对收入初次确认风险转移原则进行分析判定,对提高收入确认的职业判定,规范收入后续计量和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品销售收入初次确认中的风险转移会计规范收入初次确认涉及的是交易或事项是否属于收入要素和应当属于哪一要素,应具备可定义、可计量、相关性和可靠性的标准。
在判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依据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销售商品收入的首要条件”,同时规定“判定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定”。
《指南》还列举了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三种情况,一是在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随之转移;二是在某些情况下,转移了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也发生了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三是有时企业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所有权凭证,风险未转移。
可见,商品销售收入的初次确认,在涉及风险和所有权转移条件时,风险转移原则成为判定收入确认与否的主要标准。
实际上《指南》对于托收承付、预收款、以旧换新、支付手续费和委托代销五种非凡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即初始确认问题,实质也是以风险转移为主要条件的。
如托收承付方式,在办妥托收手续时即表明商品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了购买方——已符合收入确认标准,此时不管实物的所有权证归谁拥有,销售方只是履行后续程序,确保购买方实现所有权。
二、商品销售收入初次确认风险转移原则的立法理论商品销售收入初次确认的风险转移原则源自《合同法》中有关“所有权转移”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的条款。
2008国税函875号文件

解读国税函[2008]875号: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2009-2-16 15:48:00 文章来源:未知打印|复制链接|本文Pdf下载|本文Word下载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劳务收入确认方法、特殊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确认进行具体明确,确定了明确原则和方法,便于税企等各方的实际操作。
下面就其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一、收入确认的两个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权责发生制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实质重于形式,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它充分体现在《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2款上,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具体而言,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形式相一致的,当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调和运用,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制度又向国际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但在具体运用该原则时,也要注意适当。
通常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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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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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
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
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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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要素确认体现会计的特有属性,贯穿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分初次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三个阶段。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同时满足五个方面的条件,其中,风险酬转移成为判定收入初次确认的实质要件。
从法理角度对收入初次确认风险转移原则进行分析判定,对提高收入确认的职业判定,规范收入后续计量和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品销售收入初次确认中的风险转移会计规范
收入初次确认涉及的是交易或事项是否属于收入要素和应当属于哪一要素,应具备可定义、可计量、相关性和可靠性的标准。
在判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依据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销售商品收入的首要条件”,同时规定“判定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定”。
《指南》还列举了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三种情况,一是在通常情况下,转移
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随之转移;二是在某些情况下,转移了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也发生了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三是有时企业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所有权凭证,风险未转移。
可见,商品销售收入的初次确认,在涉及风险和所有权转移条件时,风险转移原则成为判定收入确认与否的主要标准。
实际上《指南》对于托收承付、预收款、以旧换新、支付手续费和委托代销五种非凡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即初始确认问题,实质也是以风险转移为主要条件的。
如托收承付方式,在办妥托收手续时即表明商品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了购买方——已符合收入确认标准,此时不管实物的所有权证归谁拥有,销售方只是履行后续程序,确保购买方实现所有权。
二、商品销售收入初次确认风险转移原则的立法理论
商品销售收入初次确认的风险转移原则源自《合同法》中有关“所有权转移”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的条款。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表明,判定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是否转移及所有权是否转移时,假如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或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则以交付时点为准。
对照收入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风险转移是交付的法律形式。
按民法理论,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
付与收入准则和《指南》规定的条件一致,交付表明了风险和所有权转移。
拟制交付是指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所有权,如试用商品销售。
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代销。
占有改定是指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
因此,法律上拟制交付是用来替代现实交付的,两者在法律效果上等同,“交付”实际上包括了转移所有权和风险的内容,成为当前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依据。
三、风险转移原则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以风险转移作为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准判定依据强调的是实现,对于传统的商品交易较轻易判定,但由于受私法体系中风险转移认定差异、国际贸易多样性和经济交易创新等因素影响,使人们对风险转移的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从而产生不同的结果。
首先是对风险转移原则认定的差异上。
目前存在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两类标准,这种差异会通过对确认基础和确认标准的影响降低收入信息质量。
其次是国际贸易的多样化加大了风险转移原则判定的难度。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风险转移时间确定上有划拨原则、客货时间原则和国际惯例原则之分;在以客货时间作为风
险转移时,又按交货类别分为涉及运输、不涉及运输和在途三种情况;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时间有自己的规定,使风险转移标准的判定变得异常复杂。
第三是经济交易创新的影响。
商品交易模式不断创新,衍生业务大量涌现,运用风险转移原则进行确认会产生不同的会计结果,影响信息的可靠性。
如资产证券化,按照风险转移原则,证券化资产可能被确认为一项资产,也有可能作为销售处理确认损益。
当源于传统商品交易之上的各种风险、权利和义务能够被有效的分解开来,并且能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工具形式分散给不同持有方时,风险转移原则与经济现实间会出现较大的脱节。
此外,风险转移原则对实质上所有的判定也很难定量化,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难度与主观性。
因此,对于创新的商品交易,传统的会计处理有时会显得无能为力,往往只针对简单形式的合约进行规范,造成相当部分新型交易事项不能得到会计和经济上应有的解释。
总之,随着经济交易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发展,现有以风险转移为实质形式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准已经难以满足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在涉及商品销售交易创新业务确认时,迫切需要改进与创新现有的会计模式。
建议采用以实质控制为判定基础的资产负债观,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使复杂商品销售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加全面、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