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12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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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12最新修订)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12最新修订)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12年最新修订版)(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11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9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限制养犬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和养犬单位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农业、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和监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和防治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办法

养犬管理办法

**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康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饲养犬只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公安、农业(畜牧)、城建(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区公安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犬只饲养、经营等行为进行审批并对违规养犬的处理;(二)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

区农业(畜牧)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二)对饲养、经营和用于展览、演出、比赛的犬只进行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三)对犬只诊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四)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监测、预防、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区城建(城管执法)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查处占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养犬、售犬行为;(二)依法查处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因遛放犬只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区工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从事犬类繁殖、销售、诊疗或者其他犬类经营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二)对犬只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犬只行为。

区卫生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和病人的诊治;(二)做好有关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开展犬类管理宣传教育,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根据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是养犬者需要遵守的一些主要规定:
1. 养犬者必须具备养犬资格,包括年满18岁、无犯罪记录等。

2. 每户家庭最多只能养一只犬,大型犬不得超过一只。

3. 养犬者必须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获取犬只的身份证明和注册号码。

4. 犬只必须在公共场所系好牵引绳,并佩戴口罩。

5. 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乱便,养犬者应随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6. 养犬者必须按时给犬只接种疫苗,并保持犬只的健康。

7. 养犬者不得让犬只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不得带犬只进入严禁区域。

8. 养犬者不得将犬只遗弃或擅自处置,如需要转让或放弃养犬,必须经过相关程序。

9. 养犬者应保持犬只的环境卫生,不得扰民或造成环境污染。

10. 养犬者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犬只等。

需要注意的是,养犬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时间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请以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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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狂犬病强制免疫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捕杀狂犬等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业主代表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饲养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禁止犬只饲养及进入的区域,划定的禁止区域应当提前30天公布。

西安市犬狂犬病免疫效果调查

西安市犬狂犬病免疫效果调查
金, 购 置 了 国 产 与进 口狂 犬 病 疫 苗 , 实 现 了狂 犬 病
1 . 3 . 4 孵育 : 加样完成后 , 置3 7 ℃恒 温箱 中孵育
疫 , 但免疫效果情况
还不 清楚 。因此 , 本调查 对 我市 1 4个 区县 已注射 免 费发 放疫 苗 的犬 只采集 血 清样 品 进行 检 测 , 评 价 我
R V) 引起的急性 中枢神经系统表现的人兽共患传染
病 。狂 犬 病 毒 主 要 通过 破 损 的皮 肤 或 黏 膜 侵 人 人 体, 经 神 经 末 梢 上 行进 人 中枢 神 经 系 统 . 临床 表 现 主要 为急 性 、 进 行性 、 几 乎不 可逆 转 的脑 脊髓炎 , 以 狂燥 不 安 、 行为反 常 、 攻 击行为 、 进 行 性 麻 痹 为 特 征, 一旦 发 病 , 死 亡率 达 1 0 0 %, 是迄 今 为 止 人 类病 共2 8 0份 血 清样 品 ,来 自全 市 1 4个 区县 的犬
释液做 1 : 1 0 稀释 ,即取 5 O L 血清加入到 0 . 5 m L 样
品稀 释 液 中 , 并 充分 混匀 。 1 . 3 - 3加样 : 取 所需 量 的预包 被微 孔 板 条 固定 于 板架上 , 依次 加 入 稀释 好 的样 品 1 0 0  ̄ L / 孔, 然后 将 阳性 、 阴性 对 照 各 加 1 孔, 临 界对 照加 3孔 1 0 0 1 x L / 孔, 另 留一孔 不加 样 品作 空 白对照 孔 。
疫病 防制
d o i : 1 0 . 3 9 6 9 6 . i s s n . 1 0 0 8 — 4 7 5 4 . 2 0 1 3 . 0 8 . 0 2 4
仔猪腹泻的临床鉴别与诊治
场、 散养犬户 、 动物医院的免疫狂犬疫苗 2 l 天以上

西安市碑林区养犬管理告知书

西安市碑林区养犬管理告知书

西安市碑林区养犬管理告知书案例一: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养犬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助力我县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在此呼吁全体市民要严格遵守《西安市碑林区养犬管理条例》,切实做到禁止饲养区域不饲养,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不携带,携犬外出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2020年12月1日起,西安市碑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县公安局严厉查处下列违法养犬行为:一、养犬人未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的。

三、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

四、携犬外出时,犬只未悬挂犬牌的。

五、携犬外出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犬笼、犬袋的。

六、未即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

西安市碑林区公安局西安市碑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11月26日案例二:广大居民朋友:养犬行为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和谐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为助力西安市碑林区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巩固提升,加强犬类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狂犬病传播途径,保障居民安全。

现将犬类饲养有关规定告知如下,请您自觉遵守以下规定:一、及时办证。

及时将您饲养的犬龄满三个月的狗狗送至兽医主管部门的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携带您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狗狗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

二、规范养犬。

携带狗狗养犬外出不要忘记为它挂犬牌;系好牵引带(长度不要超过两米),拥挤场合收紧带子;大型狗狗要带嘴套;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要避开高峰、避让他人;禁止把您的狗狗带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商城、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您的狗狗乘坐出租车时,要征得出租车师傅的同意。

三、文明遛狗。

外出遛狗须系好牵引绳,不驱使或者放任狗狗恐吓、伤害他人。

狗狗不慎咬伤他人时,养犬人要主动对伤者实施救治,必须让伤者到指定医疗机构注射狂犬疫苗。

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管理规定下面是由编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养犬管理规定的范文,欢迎阅读。

养犬管理规定【一】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二、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三、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

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养犬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西安养狗规定

西安养狗规定

西安养狗规定西安市作为中国古都之一,拥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其中,养狗作为一项常见的宠物活动,也需要一些规定来保障市民生活的安宁和宠物的福利。

下面是关于西安养狗规定的一些内容。

首先,西安市对养狗的数量进行了限制。

根据政府的规定,每户家庭只能养一只狗,养狗数量超过规定的家庭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这一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避免养狗数量过多,给社区居民的生活带来噪音和卫生问题。

此外,市民养狗还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以便管理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养狗情况和发放必要的养狗证件。

其次,市民在养狗过程中还需要遵守相关卫生规定。

为了维护城市的整洁和市民的健康,西安市规定养狗人员需要定期清理狗只的粪便,不得将狗粪乱扔乱排。

此外,养狗人员还需要确保狗只的疫苗接种齐全,预防狂犬病等传染病的发生。

这些卫生规定的出台不仅是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也是为了狗只的健康和福利考虑。

再次,西安市对养狗行为进行了一些限制。

市民在遛狗时需要使用牵引绳,不得让狗只在公共场所自由奔跑。

此外,养狗人员还需要控制狗只的咬伤行为,不得让狗只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

这些限制的出台是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市民的人身安全。

若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最后,西安市还鼓励市民充分关注狗只的福利。

市民在养狗过程中需要确保狗只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包括饮食、住宿、健康等方面。

为了提高养狗人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市政府还会定期组织养狗知识培训和宣传活动,以便市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和照顾自己的宠物。

总之,西安市对养狗活动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管理措施,目的是保障市民生活环境的整洁和安宁,同时也确保狗只的福利和健康。

作为市民,我们需要充分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以便和谐共处,共同建设美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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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年最新修订版)
(年月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年月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月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年月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年月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年月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限制养犬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和养犬单位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农业、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和监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和防治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农业、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养犬公德教育,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和预防狂犬病的宣传。

第七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参与限制养犬管理活动。

第八条鼓励公民举报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养犬限制与登记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

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第十条个人申请养犬符合条件的,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第十一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饲养或者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

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不得养犬。

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

第十三条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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