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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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5篇)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5篇)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二)有民事行为能力;(三)独院独户居住。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一)侦查、巡逻;(二)科研、医疗实验;(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四)动物园观赏。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申请犬类养殖的,必须具有专门场所和相应的安全、防疫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个人养犬,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公安部门批准。

单位养犬,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报市公安部门批准。

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须经当地区、县公安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经批准养犬的,须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西安限犬令月底前以教育为主 3月起坚决处罚收缴

西安限犬令月底前以教育为主 3月起坚决处罚收缴

西安限犬令月底前以教育为主 3月起坚决处罚收缴
佚名
【摘要】新修订的《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rn西安市公安局副局长孟宗林介绍说,条例已开始施行,在未来的一个月内(2月底前),执法都主要以教育劝诫为主,从3月份起,将正式开始查处,对非法养犬者进行处罚、对限养区域内出现大型犬将坚决予以收缴。

【期刊名称】《中国工作犬业》
【年(卷),期】2012(000)002
【总页数】1页(P71-71)
【关键词】西安市;养犬;教育;处罚;公安局;大型犬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29.2
新修订的《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西安市公安局副局长孟宗林介绍说,条例已开始施行,在未来的一个月内(2月底前),执法都主要以教育劝诫为主,从3月份起,将正式开始查处,对非法养犬者进行处罚、对限养区域内出现大型犬将坚决予以收缴。

拒不给打狂犬病疫苗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超数量饲养犬只的,每只犬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重点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每只犬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
理的,没收犬只。

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就新修订的条例部分情况特别作出说明。

条例规定“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这里所指的每户,是指单元式楼房独单元居住或者非单元式楼房和平房独门出入的住户;关于养犬数量的认定,这里不包括经登记饲养的犬所繁殖的不满30天的幼犬。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
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批准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08.03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9.15
【实施日期】2004.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
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审验制度。

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二。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进步的发展,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时尚和生活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养犬方面的管理。

为了维护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公共安全,西安市特制定了养犬管理规定,以规范市内的养犬行为。

本文将对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养犬登记1.所有居民养犬需进行登记。

居民在购买或养犬时必须前往所在区公安局登记,提供犬只的品种、体型、毛色、性别等相关信息,并办理养犬证。

养犬证需定期更新。

2.养犬登记需缴纳一定的费用,用于养犬管理资金的投入。

费用标准由市政府规定,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调整。

3.对于已有的养犬户,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办养犬证,否则将面临罚款和犬只没收的处罚。

二、养犬规模和场所限制1.普通居民家庭养犬不得超过两只,并且禁止养育攻击性较强的大型犬。

大型犬指肩高在50厘米以上的犬种,如杜宾犬、罗威纳犬等。

2.小区和居民区内禁止养犬。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养犬,需到指定的养犬场所进行。

3.养犬场所包括犬舍、养犬园和养犬基地等。

养犬场所需符合卫生、安全、环境等相关标准,并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三、犬只管理1.养犬人应当做到爱护和照顾犬只的基本需求,包括提供充足的食物、水源、居住空间和适当的运动。

不得虐待犬只或者将其遗弃。

2.犬只在公共场所应当使用口罩,并系好牵引绳。

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场所自由行走,避免对其他市民造成伤害或恐惧。

3.养犬人对于犬只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训练,以保障公共安全。

对于攻击性较强的犬种,必须进行专业训练和管理,确保不对他人造成伤害。

四、犬只卫生管理1.对于犬只的疫苗接种和驱虫等卫生管理措施,养犬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犬只登记和更新养犬证的同时,必须提供疫苗接种和驱虫的证明。

2.犬只拉粪应当由养犬人进行清理。

不得随意在公共场所或他人私人财产上随地大小便,以免影响市容市貌和卫生环境。

3.养犬人应当定期给犬只洗澡、理毛、修剪指甲等,确保犬只的整洁和卫生。

宠物管理规定

宠物管理规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扣留犬并通知清洁工清扫。
9) 业主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管理处应劝说养犬人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10) 犬在公共区域伤害他人,养犬人或携犬人应带伤者到医院进行治疗, 如犬无主人应想办法进行扣留寻找犬主人,并带伤者到医院治疗;
11) 对伤人犬、疑似患有狂犬病或患有狂犬病的犬,管理处应立即向养犬 人、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由其采取措施;


5) 制止养犬人在乘坐电梯的高峰期携犬乘坐电梯,乘坐电梯需为犬戴嘴套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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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类

将全装入犬袋、犬笼及怀抱;


6) 业主携犬出户,必须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开老人、儿童、孕妇
和残疾人;
7) 制止养犬人在草地、儿童游乐场、健身场所、会所等溜狗的行为;
8) 发现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当立即示意携犬人予以清除,如犬无主人,应
宠物管理规定
1、 目的
维护小区环境及公共秩序,保障业主健康及人身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地物业西北区域公司各管理处宠物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管理处主任负责宠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3.2 管理处安全部负责对违反宠物管理规定进行劝说、制止;
3.3 管理处保洁公司负责清理因宠物带来的环境问题;
3.4 管理处客服部负责小区业主喂养宠物的情况登记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宠物管理工作。
3) 发现无主宠物或发生纠纷、伤害事件应立即扣留并上报安全主管; 4) 要求业主为需要注射预防疫苗的宠物注射预防疫苗;
5) 及时处理、上报因业主喂养宠物引起的纠纷,管理处视情况可向政府相关部
门汇报,请求解决;
5、 记录

杜宾犬陕西西安能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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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宾犬陕西西安能养吗:不可以,西安市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和肩高50厘米(指成年犬的平均身高)以上的犬种。

但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如在重点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每只犬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或者处理后犬只返回的,没收其犬只。

依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相关规定,西安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内是不能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即便是符合养狗条件的,一户也只能养一只,不能多养。

超数量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每只犬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或者处理后犬只返回的,没收其犬只。

同样,重点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每只犬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或者处理后犬只返回的,没收其犬只。

1。

西安市碑林区养犬管理告知书

西安市碑林区养犬管理告知书

西安市碑林区养犬管理告知书案例一: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养犬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助力我县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在此呼吁全体市民要严格遵守《西安市碑林区养犬管理条例》,切实做到禁止饲养区域不饲养,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不携带,携犬外出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2020年12月1日起,西安市碑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县公安局严厉查处下列违法养犬行为:一、养犬人未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的。

三、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

四、携犬外出时,犬只未悬挂犬牌的。

五、携犬外出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犬笼、犬袋的。

六、未即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

西安市碑林区公安局西安市碑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11月26日案例二:广大居民朋友:养犬行为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和谐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为助力西安市碑林区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巩固提升,加强犬类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狂犬病传播途径,保障居民安全。

现将犬类饲养有关规定告知如下,请您自觉遵守以下规定:一、及时办证。

及时将您饲养的犬龄满三个月的狗狗送至兽医主管部门的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携带您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狗狗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

二、规范养犬。

携带狗狗养犬外出不要忘记为它挂犬牌;系好牵引带(长度不要超过两米),拥挤场合收紧带子;大型狗狗要带嘴套;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要避开高峰、避让他人;禁止把您的狗狗带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商城、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您的狗狗乘坐出租车时,要征得出租车师傅的同意。

三、文明遛狗。

外出遛狗须系好牵引绳,不驱使或者放任狗狗恐吓、伤害他人。

狗狗不慎咬伤他人时,养犬人要主动对伤者实施救治,必须让伤者到指定医疗机构注射狂犬疫苗。

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管理规定下面是由编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养犬管理规定的范文,欢迎阅读。

养犬管理规定【一】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二、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三、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

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养犬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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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了《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该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拒不给狗打狂犬病疫苗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虐待遗弃狗狗的,5年内不得养狗。

不得带狗狗上公车进餐厅
条例规定养犬人或养犬单位应依法文明养犬,定期对犬进行免疫,依法办理犬只登记、年检;带狗出门时,应挂上犬牌,牵引带不得超过2米;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时,应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保持犬只卫生,及时清理狗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虐待或遗弃犬只。

条例规定,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保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城市广场、公园、交通干道、步行街区等地均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三环路以内个人禁养大型犬
条例规定,西安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重点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违反规定超数量饲养犬只的,每只犬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

重点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每只犬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

狗狗易主须变更登记手续
经登记多养的犬只,因搬迁、出售、赠与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养犬、购犬和受赠的,应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的,每只犬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同时,条例规定犬只狂犬病实施强制免疫制度,一旦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未定期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进行强制免疫,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别忘给狗狗办张“身份证”
条例规定,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

并要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居住、身份及犬只检疫免疫证明。

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都有固定的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犬只死亡或失踪的,养犬人应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登记证或狗牌丢失的,应申请补发。

同时,养犬人或单位应按年度缴纳限养费。

但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免缴限养费。

狗狗死了不得自行掩埋或乱扔
条例要求,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单位应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未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执行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同时,每只犬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

养犬人5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不到指定交易场所进行犬类交易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活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办活动,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饲养或者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

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不得养犬。

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

第十三条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居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养犬登记的: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犬笼、犬舍、围墙等防护设施;
(三)有专职管养犬只的人员;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
(一)养犬人身份证件;
(二)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固定居所的证明;
(三)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四)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
(五)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
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经登记所养的犬只,因搬迁、出售、赠与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养犬、购犬和受赠的个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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