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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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交强险条例,全称应该叫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国家为了保障在发生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而出台的法律规定,因为我们就有必要对其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最新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最新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书⾯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应当⼀次⽀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是指投保⼈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

投保⼈是指与保险⼈订⽴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管理⼈。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遭受⼈⾝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员、被保险⼈。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交通事故,保险⼈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的⼈⾝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赔偿⾦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以及⽆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交通事故导致受害⼈受伤时,医疗机构对⽣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参照国务院卫⽣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的医疗费⽤。

保险责任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在使⽤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交通事故,致使受害⼈遭受⼈⾝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1、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对象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3、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车,保险公司应当提高保险费率的幅度。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被保险机动车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保险公司应当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应当把保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车上。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7、驾驶人醉酒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

16、机动车在设有最高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17、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降低速度,谨慎驾驶。

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速度。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18、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车辆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行驶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的投保、理赔、赔偿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方的经济压力,推动交通安全与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为机动车所有人。

第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采取全国统一标准,实行商业保险与社会共济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0元。

第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投保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和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根据机动车类型、使用性质、车辆年份、地域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投保第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

第十条:机动车强制保险采取线上、线下投保方式,投保人可选择在保险公司网站、APP或线下保险销售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一条:投保人需要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有关材料,并填写投保申请书。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取得有效保险单。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保证驾驶安全。

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受益人、使用人或承租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不在赔付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在我国机动车投保登记时,为强制实施的一项机动车保险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交通事故责任追究,促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务的快速、公正处理。

一、强制保险的定义及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用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强制保险范围包括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参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自己和机动车的损失。

二、投保义务和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使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和挂车,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在机动车投保登记时,投保人应当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依法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对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按照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索赔程序和时限索赔程序是指受害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赔偿协商和处理过程。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索赔申请表。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当进行赔偿调查和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五、保险费的收取和用途交强险的保险费收取由保险公司完成,保险费的数额根据使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和挂车的种类和座位、吨位等因素确定。

保险费主要用于赔偿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并用于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和相关费用。

六、保险责任的免除和限制因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但驾驶人未经许可或将机动车用于禁止行驶的场所或路段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保险制度,它的实施可以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强险 三者牙齿 赔偿标准

交强险三者牙齿赔偿标准一、概述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它是一种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自2020年9月19日起被保险人有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

因此,对于三者牙齿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赔偿标准1. 牙齿受伤,保险公司首先需要赔偿医疗费用。

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牙齿损伤,可以报销医疗费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理赔时,需要仔细查看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了解具体的报销标准。

2. 对于牙齿的修复和整形手术等费用,保险公司也可以进行赔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此类费用的报销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理赔时,需要仔细查看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了解具体的报销标准。

3. 如果牙齿损伤导致了牙齿脱落或丧失,需要进行安装义齿或种植牙等修复手术。

对于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也可以进行赔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此类费用的报销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理赔时,需要仔细查看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了解具体的报销标准。

三、注意事项1. 在理赔时,需要提供完整的理赔资料。

包括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发票等。

如果需要安装义齿或种植牙等修复手术,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费用发票。

2. 在理赔时,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时效。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在收到完整的理赔资料后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进行赔偿。

如果需要安装义齿或种植牙等修复手术,还需要等待手术完成后才能进行理赔。

3. 在购买交强险时,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注意事项。

特别是对于牙齿损伤的赔偿标准和范围,需要仔细了解并确认自己的保险合同中是否包含此项保障。

2020年9月19日车险商业险新规总责任限额

2020年9月19日车险商业险新规总责任限额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与消费水平不断提高。

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汽车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

然而,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加,意外事故也随之增多。

车险商业险政策也不断进行调整。

其中,2020年9月19日,车险商业险新规总责任限额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

关于车险商业险新规总责任限额,在此我们进行详细介绍:一、新规发布的原因:1.1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车辆保有量与交通出行量大幅增加,车辆保险相关法规需要不断更新,以提高保险责任限额,确保车险赔付能力;1.2 出于促进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车险商业险市场的发展,制定新规对车险商业险总责任限额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新规确定的总责任限额:2.1 新规明确规定了车险商业险总责任限额的调整,具体限额数值由相关部门进行统一制定,对于不同类型的车险商业险产品都有明确规定;2.2 新规的确定总责任限额,有利于规范车险商业险市场行为,并促使保险公司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增强风险管控意识,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新规带来的影响:3.1 对于消费者而言,新规将对车险商业险产品价格和服务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一些车险商业险产品价格上涨或者服务内容发生相应调整;3.2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新规将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和管理水平要求,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负担,对于小型保险公司可能会产生一定压力。

四、新规的启示与建议:4.1 新规的出台,再次提醒消费者要重视车险商业险产品的选择与购买,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车险商业险产品,并及时了解新规对自己车险商业险产品可能产生的影响;4.2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新规的发布也是一次提高自身风险识别和管理水平的机遇,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自身能够适应新规的要求。

2020年9月19日车险商业险新规总责任限额的出台,是社会发展与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2020年车险新规

2020年车险新规
摘要:
1.2020 年车险新规的实施时间
2.新版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变化
3.2020 年车险保费新政策
4.2020 年919 号车险改革的主要内容
正文:
2020 年车险新规是指在2020 年9 月19 日实施的一系列车险改革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调整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而为车主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新版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对于车主自己有责任的情况,死亡伤残限额和医疗费限额上涨,而财产损失限额基本不变。

对于车主无责任的情况,死亡伤残限额和医疗费限额同样上涨,财产损失限额也基本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保障限额会因车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2020 年车险保费新政策则包括按车辆实际价值计算保费,同价不同款汽车保费不同,以及费改后车辆发生全损时,可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

这样一来,消费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更低,而且评测安全系数较高、修理便捷的车辆,保费用将会更低。

2020 年919 号车险改革的主要内容涉及2.6 亿车主的利益。

在征求意见近两个月后,银保监会于9 月3 日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对车险改革进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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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
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
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
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
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
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
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则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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