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对《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书》的答复-国权办[200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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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对《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书》的答复
正文:
----------------------------------------------------------------------------------------------------------------------------------------------------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对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书》的答复
(国权办[2003]36号)
杭州电脑绣花机厂: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书》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只有依据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的司法判决,才能撤销已有的软件登记。
目前你厂申请撤销登记的“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软件正在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现既无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又无最终的司法判决,因此国家版权局暂无法撤销该软件登记。
二00三年十月十四日
——结束——。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废止,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已取消。
件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号第 34日工业和信息化17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第23苗圩部长日月262016年5 件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工业和信件规章:息化部决定废止以下10日原2310月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邮>的通知》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月1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部〔1995〕7221012号)修订)。
章的通知》(邮部〔1997〕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月141995年11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1997根据791号)公布,>的通知》(邮部〔1995〕<</span>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号)10121997〕12年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修订)。
<</span>11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1(1996年月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日月181997年121996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58号)公布,根据号)修订)。
1997〕1012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号公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728(2001年6月四、《核出口管制清单》布)。
日原信息19年11月2001五、《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号公布)。
双软认定

(二)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
1、首先要下载一个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协会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 该软件)在本地进行安装后,然后可以在安装程序里进行产品登记、软件企 业认定申请表的填写及打印。 2、产品登记、企业认定要提交的材料及装订顺序的祥细说明可以在协 会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软件产品登记指南和软件企业认定指南里面都有祥细 的说明和清单及样表。 3、产品登记申请表填写有关注意事项:(下面我把表填写中需注意的 事项及具体操作进行一次演示和说明)
2、软件产品登记: A:必须是独立登记的法人企业。 B:必须具有自主产权的软件证明材料(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登记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理通知书”)。 C:必须具有经国家承认的评测机构出具的准和要求我们对双软认定工作进行流程如下:
D:工程承包(硬件和软件中的软件部份)
E:技术转让(把已登记过的产品连著作权一起转让给予别的企业)
以上是这一类软件企业的主要软件收入。 这类企业的自产软收入的界定: A:软件产品销售:在销售的产品中开具贷物销售发票,销售发票产品 名称同企业登记的软件产品名称一致,可作为自产软件。为别的企业定制开 发软件收入,开具贷物销售发票,并具有技术合同的也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在销售的产品中开具服务业发票,发票上产品名称同企业登记的软件产品名 称一致,在第一年软件企业申报中可以照顾作为自产软件。 B:技术服务:定制开发的软件,双方签订有技术合同而产权不属于本 企业,开具的发票是服务业发票也可以作为自产软件相当于国内外包形式。 C:咨询培训费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D: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写明为系统集成费的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E:技术转让(把已登记过的产品连著作权一起转让给予别的企业), 也可以一次性的作为自产软。 F:其他符合作为自软件的部份收入。 2、嵌入式软件生产企业: 这类软件企业,以生产和销售嵌入式软件为主,他们的软件收入主 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A: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 B:技术服务:
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陈英:

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陈英:作者:徐恒来源:《中国电子报》2016年第53期7月25日~26日,工信部在山东威海组织召开全国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工作座谈会。
会上,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陈英解读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陈英表示,新形势下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使命重大、意义深远。
软件技术架构、产品形态、商业模式正发生重大变革,软件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软件定义和数据驱动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政策激励产业发展据介绍,国务院在国发[2000]18号文件的基础上,于2011年印发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财税扶持、技术创新、进出口、人才、投融资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在产业政策方面,工信部修订发布了《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推动财税、发改等部门相继出台了财税[2011]100号、财税[2012]27号等系列配套政策。
在软件人才培养方面,国家批准设立了37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和35所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在产业载体建设方面,中央和地方相继建设了8个软件名城、11个国家软件产业基地、6个国家软件出口基地、5个国家软件出口创新基地、21个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及一批软件产业园区和软件名城。
在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激励下,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从2010年的1.3万亿元提高到2015年的4.3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27%,占电子信息产业的比重由“十一五”末的18%提高到“十二五”末的28%。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软件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简称双软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新的要求,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及时加强与财税、发改等部门沟通,于今年5月印发了财税[2016]49号文件,解决了软件企业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国务院取消“双软”认定

国务院取消“双软”认定,税收优惠继续有效么?(2015-08-18 10:55:54)转载▼分类:观察税务筹划业务部【编者按】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了90余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包括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和备案。
2015年5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进一步明确了软件企业认定取消的相关事项。
然而,这两个文件仅仅取消了此项审批,对于取消后新设企业的的资质及软件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并未予以明确。
那么“双软认定”的取消会不会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呢?这一举措又会给软件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呢?本期华税律师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双软认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近年来,国家为了推进创新性国家建设,鼓励高科技企业尤其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得了较快发展。
税种税收优惠政策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发〔2011〕4号文财税〔2012〕27号文国税发2013年第43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对增值税国发〔2011〕4号文四、转换思路,优化节税安排目前,“营改增”即将收官,国家对于增值税的管理将更加规范,企业可以通过获取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税负。
浙江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附件1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宁波地区除外,下同)的“双软”认定适用本细则。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双软”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双软”认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细则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除外),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双软”认定标准及事项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软件企业认定

(三)软件企业认定1、新老软件企业以什么标准来界定?以国务院18号文件发布之日为界限划分新老软件企业,即2000年6月24日前注册成立的软件企业为老软件企业,在此之后注册成立的软件企业为新办软件企业。
2、如何对新办软件企业进行认定?新办软件企业的认定,原则上和软件企业的认定是一致的。
只是在提供财务报表方面,各地可根据自身情况,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协商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对新办软件企业经营期限可作适当缩短,比如半年或三个月;必须要有自产软件销售收入。
3、什么样的企业可申请办理软件企业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办理软件企业认定:(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4、申报软件企业应提交那些材料?(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附件1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64认定则。
“内“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细则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除外),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260%。
3于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省经信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精心整理5、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自234567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八条企业向省经信委提出软件企业认定(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精心整理(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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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废止,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已取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4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
2016年5月2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以下10件规章:
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23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22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11月14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9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1996年1月11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6〕5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四、《核出口管制清单》(2001年6月28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
五、《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9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6号公布)。
六、《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11月6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6号公布)。
七、《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2月8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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