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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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可以几个人出庭

行政诉讼被告可以几个人出庭

行政诉讼被告可以几个人出庭一、行政诉讼被告可以几个人出庭行政诉讼被告可以有三个人出庭,分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代理律师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1、公安局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当事人之一,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但是公安局的负责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

2、《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出庭吗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到庭,也可以不到庭,不出庭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

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特征有哪些(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合政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行政复议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应议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

第三条被起诉或者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由市直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或者市直部门应当以市政府名义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市直部门为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含滨湖新区建设管委会、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下同)、区政府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为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牵头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应诉、应议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者《提出答复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第三条规定拟定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将起诉状副本或者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在接收案件材料后,对应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对应议案件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或者复议答复书以及全部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行政应诉工作规范

行政应诉工作规范

行政应诉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行政应诉工作范围
行政应诉,就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积极参加诉讼,履行举证职责,参加开庭审理,发表质证、辩论意见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活动。

二、行政应诉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是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明确行政机关正、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形。

二是细化行政应诉工作实施规则。

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调解和解、履行法院裁判、办理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三是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责任追究。

明确对违法行为导致的败诉案件认定过错责任并予以追究;制定在行政应诉中违法、失职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将被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随着行政审判中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化解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

全国人大内司委曾出具报告,XX2010年到2014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只有123件,出庭率不到1%。

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XX省政府作为被告的二审案件共有473件,但没有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

这和我省多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欠缺有关。

今年4月11日上午,一起不寻常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陈鸣明副省长代表XX省人民政府出庭,成为全国首位出庭应诉的省级领导。

正如一些媒体所说,XX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又一次做出了‚后发赶超‛的表率,副省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权力的谦卑,因‚首例‛所引发的巨大影响力,该案的审判进程可谓举国关注,XX省政府为此展现出来的坦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卑不亢‛,都将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示范性效应。

本文试图从全国和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建设现状、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积极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等方面提出对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推动相关工作。

一、制度建设现状(一)全国概况1996年11月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1998年6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至1999年8月份,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便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在该《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机关部门一旦成为被告,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肇始和萌生。

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机关及其局属单位。

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局系统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

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

第五条下列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案件;
(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案件;
(三)因吊销行政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六)单位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案件开庭审理前,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和法制部门及时做好案情分析、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第八条案件审结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指行政首长在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审判制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赞许,其主要目的是增强行政首长的责任感和管理水平,提升行政机关的效能和公信力。

首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首长的责任感。

作为行政机关的最高负责人,行政首长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

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使行政首长更加直接地面对行政案件的诉讼风险和后果,增强其对法律和法规的尊重和遵守,进一步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能够提升行政机关的管理水平。

行政首长作为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其管理决策和执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行政机关的运行效能和公信力。

通过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行政案件的情况,深入参与案件的各个环节,使得行政机关的管理决策更加准确和科学。

再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利于保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其公信力的维护是其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使得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动更加公开透明,及时回应社会和公众的关切和质疑,减少行政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机关在社会上的认可度和公信力。

最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有效推动行政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在现代社会,信息化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对于行政首长及行政机关而言,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与法规,及时获取并处理信息至关重要。

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行政案件的相关信息,为行政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综上所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一种有益于行政首长责任感增强、管理水平提升、公信力保护以及信息化建设推进的制度安排。

在实践中适当引入该制度,将有助于优化行政首长的角色定位和行政机关的运行效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制度的公正性和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通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通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4•【字号】滁政秘〔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通报滁政秘〔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5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今年10月,省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明确将行政机关建立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和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从执行情况来看,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出庭应诉质量不高,与上级要求差距较大。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据统计,2015年1—11月共审结县级政府和市直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73件,在开庭审理的58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8件,出庭应诉率为31%。

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仅为16.7%;5—11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所提高,但也只有34.8%。

(详见附件)二、存在问题通过统计数据和前期调研发现,部分单位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重要性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不愿出庭;部分单位负责人对出庭应诉的程序、技巧等相关知识不熟悉、不掌握,不敢出庭;部分单位出庭应诉负责人庭前没有深入细致地分析、研判案情,吃透相关法律规定,应诉准备工作不足,答辩被动、出庭不出声等,导致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整体较低、出庭应诉质量不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有利于加强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又有利于优化行政诉讼环境,促进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的行为。

这一现象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并不罕见,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必要性、挑战和解决方案等方面展开研究,以期为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思路。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种体现法治精神和行政管理责任的表现。

在法治国家中,行政机关不应该仅仅是实体存在,更应该是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公民权益的主体。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有效地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感,使他们对行政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往往是弱势群体,而行政机关则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资源优势。

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可以减少行政机关对案件的被动应对,提高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从而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保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还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对案件的理解和处理水平。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行政决策的主体,其对案件的理解和处理能力往往比普通法律人士更为深刻和准确。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更为专业和周全的思考和建议,有利于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面临的挑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量大,时间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行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其工作任务通常相对繁重,时间分配也十分紧张。

而出庭应诉需要大量的准备和时间,行政机关负责人通常无法兼顾案件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导致工作任务难以完成。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有限。

行政机关负责人通常缺乏司法专业知识和法律背景,对法律问题的处理能力较弱,难以独立应对复杂的法律案件。

这就导致了在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能会出现理论不足、观点不清等问题,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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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出庭应诉。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行
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协调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案件;
(四)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五)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六)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行为,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的案件;
(七)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八)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九)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保护类案件;
(十)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涉及被诉行政机关下属多个部门或内设机构职责,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的案件;
(十一)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十二)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十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由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委托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

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环境保护类案件,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开庭审理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社会律师或者本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

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社会律师出庭应诉。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一)庭审前,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本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委托代理人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二)庭审中,充分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按照法庭要求举证、质证、陈述、辩论;配合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落实人民法
院司法建议;研究诉讼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制定和落实改进、防范措施。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依法撤销、变更、停止执行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其他当事人。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参加庭审;
(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审结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
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和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提交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上一年度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相应扣减其所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得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违反法庭纪律,被人民法院处罚的;
(三)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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