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精品文档】检察院案件评查整改报告-精选word文档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检察院案件评查整改报告篇一: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工作总结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工作总结为贯彻全国政法系统“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精神,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人员责任心,依法、及时、准确地办理每一起案件,我院按照上级检察院要求,及时召开案件评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案件评查工作。
此项活动旨在通过评查活动,推进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公正廉洁执法。
我们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通过案件评查活动,发现执法问题,分析原因积极整改,健全机制,使我院全体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方式进一步改进,执法作风进一步改善,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一、领导重视,深化认识。
上级关于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会议召开以后,院党组就开展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成立了案件评查活动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为使评查活动落到实处,我们还成立了案件评查组,由副检察长XX任组长,抽调公诉科、政研室等部门的业务骨干任成员,院党组通过专门召开院务会、全院干警大会,提要求,定措施,把全院干警的思想统一到上级的会议的精神上来,把“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作为我院今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此促进全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摸清底数,分解任务根据案件评查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院对201X年以来已办结的自侦案件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明确了拟评查案件的底数,细化了评查任务,这次的案件评查,其中反贪部门办结的贪污贿赂案件XX件,渎侦部门办结的渎职案件XX 件。
三、采取三个结合,确保评查效果。
他被改判无罪的案例

他被改判无罪的案例案件经过:1996年11月10日上午案发。
11月11日,案发所在地公安分局就以张懿涉嫌“过失伤害罪”对其刑事拘留。
11月15日,该分局又以张懿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该区检察院批捕。
11月20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11月20日,市公安局对张懿转收容审查。
26日,公安机关出具对梁龙华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为:死者梁龙华系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致急性循环衰竭而死亡。
12月30日,公安机关解除对张懿的收容审查,实行取保候审。
12月30日,梁龙华家属向有关部门发《申诉信》,要求严惩凶手张懿,重新鉴定。
1997年2月3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司检所)出具对梁龙华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结论为:梁龙华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而死亡。
死者在与他人撕打过程中情绪激动、过度劳累或受轻度外力作用等,是本病发作的诱发因素。
之后,梁龙华家属到多处多次上访。
3月29日,上海市法医学会法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出《梁龙华尸体复检报告》,结论为:死者梁龙华因患严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外力作用为引起死亡的诱发因素。
4月4日,公安分局以张懿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捕。
5月28日,检察院认为张懿的行为不符合伤害罪的特征,不予批捕。
6月23日,公安分局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认为,张懿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月15日,专家委员会出具《情况证明》,称:梁龙华家属对该会复检的心脏是否梁龙华本人的提出疑异。
证实该心脏确系梁龙华本人的心脏。
9月26日,检察院以“张懿的行为与梁龙华的死亡之间并无刑法意义上的必然因果关系而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9月30日,梁龙华家属致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申诉书》,要求追究张懿、葛利德的刑事责任,未许。
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现状及对策

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现状及对策[摘要]不起诉制度与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即调和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恢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
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在追求和谐执法的过程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拟从我国不起诉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完善不起诉制度,以实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研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不同的不起诉类型,即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是有着严格的区分界限的,而且性质也完全不同,绝对不起诉是法律明确规定不起诉的类型;存疑不起诉是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是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的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定罪不起诉,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而作的不起诉。
一、目前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制度情况(一)不起诉适用率过低。
据某市检察机关统计,2006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524人,不起诉52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3.4%;2007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497人,不起诉32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2.1%;2008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486人,不起诉47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3.1%;2009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781人,不起诉54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3%。
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该市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持十分谨慎的态度,没有充分实现不起诉的诉讼分流功能,无法体现不起诉的应有价值。
(二)不起诉情形的涵盖在立法上存在疏漏。
1.关于绝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虽然采取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六种不起诉的法定情形,但是,列举不够周全,概括式规定“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尚不够明确。
工作心得: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工作心得: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办理高质量的案件,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案件的公正执法中汲取法治的正能量,实现“三个效果”协调统一,做到既坚持以法律标准来检验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又用政治标准和社会评价来衡量检察工作,是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关乎到司法的权威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规范执法办案、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对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减少冤假错案,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于此,当前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开展得比较普遍,但是由于案件质量评查本身的复杂性、系统性,在评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通过对XX市院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活动实施情况的分析,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我市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出一些见解与思考。
一、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价值属性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权不仅包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对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对民刑案件的抗诉权等外部监督,还应当包括对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即检察机关监察机构的监督和对办案质量评查的全程监督。
(一)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就是要注重每一起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案件质量评查是案件质量管控的关口环节,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可以使办案过程中的不文明执法、不规范执法,甚至非法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情形得到及时纠正,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检察案件的办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检察案件的公正执法中汲取法治的正能量。
(二)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必然要求。
当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正在探索构建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新机制,特别是曹建明检察长在201X年7月召开的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改革案件分散管理模式,规范案件的来源渠道、立案环节和办案程序,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逐渐形成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新机制。
公诉部门不诉案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公诉部门不诉案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作者:蔡景诗陈小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不起诉制度如果适用得当,可以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价值功能。
但是,如果某一地区的不诉案件过多,特别是存疑不诉案件比例若长期居高不下的话,则其案件质量问题就应引起足够重视。
本文即是通过对某地C院两年间的不诉案件进行对比分析,指出了该院不诉案件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关键词不诉率上升原因分析作者简介:蔡景诗,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陈小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09-02一、不诉案件的基本概况(一)不诉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情况截止至2013年12月27日,2013年C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01件862人,其中不起诉68件91人;而2012年C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04件1013人,其中不起诉仅20件26人。
(详见表一)表一:由上表可知,2012年C院不诉案件的件数与人数占该年度案件总数与人数的比例是相对较低的,仅占2.84%与2.57%;相比之下,2013年C院不诉案件的件数与人数占案件总数与人数的比例则较高,分别达到14.25%与10.56%。
(二)不诉案件的主要类型及分布情况在2012年C院所作的20件26人不诉案件中,存疑不诉8件8人,相对不诉12件18人;而在2013年C院所作的68件91人不诉案件中,存疑不诉33件51人,相对不诉34件39人,因犯罪嫌疑人系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而作的绝对不起诉仅1件1人。
可见,存疑不诉案件与相对不诉案件是C院不诉案件的两大类型,绝对不诉案件的比例则相对较低。
二、不诉案件所呈现的基本特征(一)不诉案件的增速较快从表一可以看出,2012年C院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704件1013人,但不诉案件仅是20件26人,不诉比例仅占案件总数与人数的2.84%与2.57%;而2013年C院公诉部门仅办理各类刑事案件601件862人,但不诉案件的数量却高达68件91人,是2012年不诉案件总数的3倍多。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刑事和解机制在批捕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实际适用情况,提出了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需注意的一些问题,认为刑事和解的顺利实施需要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需要相关立法的支持等。
[关键词]刑事和解;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当前,刑事和解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方兴未艾,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有学者从“合作性司法”的视角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很高的评价,并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刑事司法改革试验,从一开始就不是法学家们倡导下的产物,而是各地公检法机关进行制度探索的结果[1]。
因而就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尝试解决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显得颇有意义。
笔者拟就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的适用情况以及需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笔者认为,一个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主要表现在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批准逮捕阶段;二是审查起诉阶段。
因而,笔者拟就这两个环节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情况做一些探讨。
一、刑事和解在批捕阶段适用情况研究(一)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优点在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就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公安机关基于多种考虑不愿意采用刑事和解机制,而是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同时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附卷,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另一种情况则是案件进入批准逮捕阶段后,当事人提出或者检察人员建议适用刑事和解机制。
笔者认为,在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具有诸多优点:第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尽早地进行对话、交流、协商,被害人的损害可以及时得到弥补;另一方面,和解就意味着不予批捕(现实中也就意味着不会被起诉)的情况下,加害人有积极进行和解的动力。
第二,有利于少用逮捕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因邻里、亲属、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案件。
这些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但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没有化解,被害人往往情绪激动,强烈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
对检察干警执法理念问题的思考

对检察干警执法理念问题的思考74与济社对检察干警执法理念问题的思考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原则的概括和反映.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保持检察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更要紧密结合实际,克服和纠正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合的错误观念,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广大检察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应自觉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用正确的执法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保证执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但是,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存在,主要原因是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更新不够,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为此,笔者对检察干警执法理念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当前检察干警执法理念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检察干警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以及其他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关键,但在执法实践中,检察干警在执法理念方面存在着一些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重打击轻保护在执法活动中,一些检察干警认为,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如果过于强调保障人权,难免会对犯罪打击不力.因此,在执法中人权意识淡薄,重视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法律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导致超时审讯,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变相体罚,滥用强制措施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理由,不惜以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习惯于有罪推定,不该立案的立案,不该批捕的批捕,不该起诉的起诉,从而造成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居高不下,甚至产生冤假错案.另外,一味强调从重从严,未能把惩治与宽大有机结合起来,忽视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没有从宽从缓处理.(二)重实体轻程序"重实体,轻程序"是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重要原因.一些检察干警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对与不对并不重要.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只重视实体处理的正确性,忽视执行程序的合法●覃广雄性,对个别执法环节不按程序办理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真正做到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与统一.如单人审讯犯罪嫌疑人,审讯笔录签名时由一个人代签,对鉴定结论及检验报告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变相延长讯问羁押时间,非法取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现象,都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具体表现.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注重实体审查,忽略程序审查,重在审查是否构成犯罪,但忽视审查侦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只要证据能证明犯罪事实,对证据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来源是否合法有效,有无超出侦查管辖权范围等,则没有认真进行审查.(三)重数量轻质量一些地方及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没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没有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而忽略办案质量.如一些地方受工作评价标准,激励机制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片面强调办案数量,办案下指标,搞攀比,给职务犯罪侦查分配办案数量,以致造成有的自侦部门存在仓促立案,超管辖立案,立凑数案,同案分立,先立后撤等忽略办案质量的现象,导致案件退查率,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偏高,这些都是注重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的表现,没有真正做到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有机统一.(四)重口供轻调查一些检察干警在办案工作中,证据意识淡薄,重视案件突破,轻视调查取证,满足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片面追求言词证据,只要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便认为是大功告成,没有展开深入调查来全面,客观,准确地收集和固定其他证据,导致该收集的不收集,该固定的不固定,或者是注重收集有罪,罪重证据,忽视收集无罪,罪轻证据,造成取证偏差或关键证据灭失.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的一些检察干警在审查案件时,也只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注重审查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只要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认,便认为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供认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注重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不善于利用证据锁链证实犯罪,甚至不懂得用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推翻口供事实, 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便陷入被动.(五)重配合轻制约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公,检,法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一些检察干警对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认识不清,强调配合,忽视制约,认为这是关系到与犯罪作斗争的立场,态度问题,是形成打击合力的需要.因此,为了搞好关系,照顾面子,对侦查,审判等诉讼环节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怕伤和气,缺乏主动监督的意识和勇气,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不依法履行甚至放弃法律赋予的把关,监督,纠错的职责,造成配合有余,监督不足,甚至导致错案的发生.特别是有些检察干警错误地认为,法律监督对外不对内,加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不完善,内部更是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强调各司其职,忽略互相制约,如自侦部门的初查,立案,侦查,撤案,采取强制措施,不捕不诉等环节,往往因为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制约而导致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六)重办案轻服务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主动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检察工作和广大检察干警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但在执法活动中,一些检察干警存在单纯的办案业务思想,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缺乏大局观念和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善于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办案,服务经济建设,存在重打击轻教育预防,重办案轻调解,重监管轻教育改造,重法律效果轻政治社会效果,甚至片面理解或割裂检察工作与大局的关系,把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之上,办案不讲方式方法,或搞利益驱动,或搞挂牌保护,特殊保护,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另外,一些检察人员在执法中,缺乏文明作风和人文关怀精神,综合运用司法手段和职能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消极因素的意识不高,能力不强,导致相关人员滋生怨恨情绪,结果案件一办结,便引发新的问题,甚至引发涉法上访.?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众所周知:理念决定实践,理念指导行动.由于执法观念的偏差,导致检察干警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而产生问题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一些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以致执不好法,办不好案,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业务素质不够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任务更重,要求更高,不仅要依法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而且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不仅要执法严格,公正,而且要执法规范,文明.但是,一些检察干警法律功底不够扎实,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够透彻,业务素质与实际工作需要有较大的差距,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特别是在思想上缺乏紧迫感和危机感,固步自封,满足于现状,平时不注重钻研业务,忽视专业知识的更新和充实,致使专业素质一成不变,停步不前,执法办案习惯于老办法,老套路,老经验,从而导致执行法律不当,办案质量不高,效果不好.(二)服务意识不够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目标和要求.但是,一些检察干警没有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没有认真落实"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没有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群众观念淡薄,执法作风简单粗暴,对群众冷硬横推,盛气凌人,耍特权,逞威风,不认真处理或者不公正处理群众的司法诉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以为然,置之度外,甚至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办案,从而侵害群众利益,特别是侵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三)缺乏执法公正意识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是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根本保障,而严格执法的前提是依照基本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开展执法活动,遵循法定程序和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但一些检察干警在执法活动中,由于忽视人权保障,追求办案数量,或受利益驱动,对"法制统一","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法律原则认识模糊,习惯于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疑罪从有,因而执法的随意性较大,缺乏严格执法的意识和公正司法的作风,造成一些案件把握不准,处理不当.而有的则因为缺乏抗干扰的能力,迎合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陋习,无原则服从,进而牺牲法律的严肃性,出现该捕的不捕,该诉的不诉,或不该捕的捕了,不该诉的诉了,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四)执法保障严重滞后由于检察机关现行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经费来源由同级政府负责,而许多地方尤其是基层的财政依然是"吃饭财政"和"人头财政",只能保证检察干警的基本工资,办公办案经费缺口较大,技术装备投入更是严重不足,执法保障无法满足现实司法需求.因此,为了解决检察机关经费不足的问题,地方政府给予政策,检察机关办案所扣押上缴的赃款按一定比例予以返拨.这样,一些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发生偏差,受利益驱动而办案,将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放在解决办公办案经费上,将办案重点放在追缴赃款赃物上,多立案,多追赃,多扣押,甚至超越管辖权办案,超范围扣押和处理款物,有意增大认定犯罪所得或非法所得数额,以求得经费问题暂时缓解.如某市检察院在初查该市一公司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时,违规扣押,冻结该公司"小金库"的款项380万元,用于解决建设办公楼,宿舍楼经费不足问题.(五)监督管理不到位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切工作的"生命线".但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地方对思想政治教育重视不够,工作乏力,效果欠佳,开展各种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也是走过场,搞形式,应付了事,不求实效,使得一些检察干警在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 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动摇,拒腐防变能力下降,没有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经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导致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不正确而不能廉洁执法,把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甚至滥用检察权,以案谋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金钱案和关系案.在监督管理方面,由于各种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对权力的行使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督,给私欲的膨胀有可乘之机;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驱动下,心存侥幸,以权谋私.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有关资料反映,2O01年至2O05 年全区共立案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56件74人. (六)检察人员紧缺由于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的政治经济待遇低,而双重考试7576理体制又造成门槛过高,并过于强调高学历,许多基层检察院缺编问题突出,急需人才难以招录,或者留不住人才,导致检察官陷入青黄不接的境地,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越来越少,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结果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无法保证每一次审讯犯罪嫌疑人均由两名检察官进行,不得不用书记员,法警,其他工作人员替代,或者单人审讯.在办案执法中,一些案件办案周期过长,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侦结,审结,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单人审讯或由其他人员替代检察员进行审讯等程序不对的做法,除了一些检察干警程序意识淡薄之外,在一定程序上与警力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解决问恿的对策和建议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入开展,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广大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面临新的考验,解决好检察干警在执法理念层面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仅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客观要求.(一)全面加蟊队伍t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原则,以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全面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要以优化结构为主线,突出检察职业特点和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吸收人才,从根本上解决缺编严重,警力不足的问题,以免办案因为人手不足而导致程序违法.广大检察干警则要加强自我提高和完善,注重知识的更新和充实,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知识层次,以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别是要加强对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学习,在学法律,钻业务上花时间,花精力,下功夫,力戒浮澡作风,加深对法律的感悟,理解和把握,不断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夯实法律理论功底,为执好法,办好案奠定基础.另外要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干警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严于律己,廉洁从检.(二)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解决执法理念存在的问题,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至关重要.广大检察干警要坚决摒弃和彻底改变陈旧落后的执法观念和错误的办案习惯,认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疑罪从无,宽严相济等与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先进司法理念,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并重,配合与制约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特别是要不断强化证据意识,不轻信口供,重视调查取证,重视办案过程,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从"侦查中心论"向"审判中心论"转变,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该收集的证据及时收集并加以固定,并要既重视收集有罪,罪重证据,又要重视收集无罪,罪轻证据,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及合法性,确保证据效力,提高证据证明力.(三)蟊化厦务意识坚持执法为民做好检察工作,必须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真心实意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广大检察干警要不断强化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落实"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把工作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把充分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执法,从人民群众最希望做的事情做起;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件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坚决克服执法中的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四)坚持执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和保证.广大检察干警要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律,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遵守法律规则,认同法律价值,追求法律理想,保护法律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扞卫法律尊严,严格执行法律.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家法律,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和纠正因地方,部门利益而破坏法律统一实施的问题.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分贫富,不分地域,不分职业,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法律服务.(五)抓好制度落实加蟊监督制约在执法活动中,既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形打击合力,依法惩治各种犯罪,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特别要紧紧抓住执法违法,法不公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监督意识,突出监重点,强化监督手段,注重监督效果,大胆监督,依法监,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预防和减少执犯罪.一(作者单位:广西容县人民检察院)。
对景德镇市刑事案件发案、办理情况的调查分析

景德镇市刑事案件发案及办理情况的调查分析与思考——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戴卫东程美华刘志军蒋玲玲一、对景德镇市刑事案件发案、办理情况的调查分析(一)该市刑事案件发案现状五年来该市刑事案件发案数量基本持平,恶性犯罪数量不大,轻伤害案件、盗窃案件等数量居多,这些依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表一:近五年来该市刑事案件受理情况时间(年)收案(件/人)毒品犯罪(件)/比例抢劫(件)/比例轻伤害案(件)/比例盗窃(件,数额较大)/比例交通肇事(件)/比例未成年人犯罪(人)/比例累犯(人)/比例共同犯罪(件)/比例2003 915/1364 31/3% 88/10% 121/13%180/20% 27/3%193/21%154/17% 43/5%2004 853/1301 27/3% 93/11% 101/12%164/19% 41/5%104/12%165/19% 51/6%2005 1021/1556 30/3% 107/10% 135/13 208/20% 66/6% 136/13%170/17% 68/7%2006 953/1377 19/2% 92/10% 102/11%196/20% 55/6%105/11%122/13% 50/5%2007(1-5月)377/550 12/3% 28/7% 46/12% 70/19% 26/7% 73/19% 59/16% 21/6% 1、轻伤害案件、盗窃(数额较大)等轻微刑事案件数量较大,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
仅轻伤害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两类案件五年来就保持在30%以上。
轻微刑事案件的多发折射出诸多社会矛盾。
对此不能仅仅注重刑法的惩罚功能,而是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2、共同犯罪、二次犯罪现象值得关注。
共同犯罪及累犯占一定数量,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2006年以来累犯人数有所回落,共同犯罪案件发案率保持平稳,五年来均保持在5%-7%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