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国务院研究室,公安部,公安部,国务院研究室•【公布日期】2024.07.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推进并规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应用,加快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研究起草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或************.cn。
3.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邮编:100741,或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邮编:100044。
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5日。
附件:1.《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起草《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4年7月26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85.09.06【实施日期】1985.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1985年9月6日)居民身份证编号是全国统一编定的,每个持证公民的唯一编号。
居民身份证编号,对于应用现代化技术进行人口管理的人口统计,对于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作用。
因此,作好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是证件签发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细致地组织实施。
为保证编号的准确性,作如下规定:一、为使居民身份证编号不重、不漏、不错,编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分配顺序码三结合的方法,由十五位阿拉伯数码组成。
十五位数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第一至第六位码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至第十二位码为出生日期码;第十三至第十五位码为分配顺序码。
十五位数码的使用方法是:(1)行政区划代码。
是用六位数字代码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镇、区)的名称。
六位数从左至右,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市、州、盟);第五、六位表示县(市、旗、镇、区)。
如山西省平遥县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42431”;北京市东城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10101”。
居民身份证编号中的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公民第一次申领证件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旗、镇、区)一级的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工作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局批准的,1985-01-01实施的GB2260-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根据该文件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原代码不再代。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9.10.23•【文号】•【施行日期】1989.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1989年10月23日)自1989年9月15日全国开始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以来,大多数地区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特别是少数公安机关在查验工作中对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不是注意区别情况,做好批评、教育工作,而是以权代法,随意进行罚款和收费,造成了不良影响。
连日来,不少群众致信公安部,有的反映因未带居民身份证,一路上竟被连续罚款几百元;有的反映早已办理了申领手续,但由于公安机关工作跟不上,没能将证件及时发给他们,在查验时也被罚了款。
为了保证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顺利实施,防止工作中出现偏差,立即制止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是一项法律性政策很强的工作。
我们不仅缺乏经验,而且有关法规也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因此,各地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抓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认真做到既要严格依法查验又要文明执勤,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在查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注意掌握政策和处罚界限,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执行范围和标准,坚决制止在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中乱罚款、乱收费,在现阶段,对未随身携带居民身分证的群众,应以宣传和批评、教育为主;对尚未领到证件的群众,应采取临时变通的办法解决其证明身份问题。
各地应继续加快发证步伐,缩短制证周期,将证件尽快发到群众手里。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8]56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日期】1998.07.24
【实施日期】1998.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1998]1076号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1998]10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5d5fad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92.png)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19日公治[1998]1076号)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处:
你处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编号出现错误,原发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更正。
为避免在更正时产生重号,对户口迁移的公民,迁入地要主动发函联系,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负责编号的核对、纠错,并及时将更正的编号函告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迁入地负责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二、1997年3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原称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明确公民身份号码将采用居民身份证编号,并由目前的15位数字升至18位数字。
鉴于重新修订的《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尚未公布,为避免实施后重复工作,原户政局在《关于对上海市公安局编定和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问题的答复》(公户政[1997]90号,已抄送全国)中,要求暂缓为新生婴儿和16周岁以下公民编定或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
因此,你省已为新生婴儿和16周岁以下公民编定或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今后不再重新编号。
此复。
——结束——。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5.09.06•【文号】•【施行日期】1985.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1985年9月6日)居民身份证编号是全国统一编定的,每个持证公民的唯一编号。
居民身份证编号,对于应用现代化技术进行人口管理的人口统计,对于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作用。
因此,作好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是证件签发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细致地组织实施。
为保证编号的准确性,作如下规定:一、为使居民身份证编号不重、不漏、不错,编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分配顺序码三结合的方法,由十五位阿拉伯数码组成。
十五位数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第一至第六位码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至第十二位码为出生日期码;第十三至第十五位码为分配顺序码。
十五位数码的使用方法是:(1)行政区划代码。
是用六位数字代码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镇、区)的名称。
六位数从左至右,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市、州、盟);第五、六位表示县(市、旗、镇、区)。
如山西省平遥县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42431”;北京市东城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10101”。
居民身份证编号中的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公民第一次申领证件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旗、镇、区)一级的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工作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局批准的,1985-01-01实施的GB2260-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根据该文件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原代码不再代表新的行政单位。
为使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顺利进行,行政区划有变动的,使用国家标准局批准的新的行政区划代码,在新的代码没有批准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意,可暂时沿用原行政区划代码。
没有县(市、旗、镇、区)一级行政区划代码的(如水上公安分局),可使用地区(市、州、盟)一级行政区划代码;如地区(市、州盟)一级也没有行政区划代码的,可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行政区划代码。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27号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381a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2b.png)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务院最近决定,由公安部负责我国公民社会保障号码工作,采用居民身份证编号,并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之前基本完成公民社会保障号码的完善和推广工作。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于1998年6 月底以前对居民身份证编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纠正。
现就开展这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纠错工作的重要性。
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于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公民的个人识别号码,必须具备唯一性、准确性和通用性,这是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号码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前提条件。
这给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应当看到,目前居民身份证编号中重号、错号和一人多证号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如不进行清理、纠正,就会直接影响社会保障号码制度的顺利实施。
因此,集中一段时间对居民身份证编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纠正十分必要。
各级公安机关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居民身份证编号的清理、纠错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
二、周密部署,合理安排。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要相对集中时间和警力,并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开展工作。
此项工作应和日常户政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合理安排,不要使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基础工作受到影响。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8.10.31
•【文号】公复字[2008]6号
•【施行日期】2008.10.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
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8]6号)
江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的请示》(赣公文[2008]3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已经明确要求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
公安机关发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未使用规范汉字填写的,应当请本人协助更正,并免费为其办理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姓名的证明文件。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选型推荐项目的公告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2.11.01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公安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选型推
荐项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通用技术要求》(GA/T1011-2012)。
为规范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供应市场,确保指纹采集器的质量,现邀请国内指纹采集器研发生产企业自愿参加本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选型推荐项目。
二、项目简介
(一)项目内容:
本项目采取产品质量技术检测的办法选择入围产品。
对指纹采集器依照《居民身份证指
纹采集器通用技术要求》(GA/T1011-2012)进行质量技术检测。
经检测合格的指纹采集器将列入推荐名录,供各地公安机关选购。
(二)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质量技术检测流程:
1、公开邀请相关生产厂商参与本项目。
2、供应商须按照公告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报送相关材料及送检产品。
3、由独立第三方技术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技术检测。
4、经检测合格的产品列入推荐名录。
三、供应商资质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备指纹采集设备技术研发、生产资质的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必须是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3、具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4、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承诺条件
1、保证所入选产品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情形,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他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争议。
如果存在任何因使用供应商货物而提起的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2、愿意提供任何与该入围选型项目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3、自行承担所有参加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和入围选型有关的一切费用。
4、所提供的资料、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并授权我方查询或调查其递交的与本次报名有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同意向我方提供相关文件或证书的原件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以及
通过其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响应文件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
5、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任何关联。
6、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以及破产状态;在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7、具有全国性的售后服务能力,入选产品质保期三年,售后服务在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完成。
8、提供产品使用手册及相关技术资料(随送检产品另附)。
(三)报名证明文件
1、供应商报名信息表(见附件2)。
2、申请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供应商承诺书(见附件4)。
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具有有效年检记录,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5、提供产品使用手册及相关技术资料(随送检产品另附)。
6、供应商认为须提供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