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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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财务制度规范内容

个人银行财务制度规范内容

个人银行财务制度规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个人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资金的收支管理、账务处理、审计监督等。

第三条个人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个人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明确财务管理权限,加强财务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个人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保证日常经营需要,提高资金利用率。

第六条个人银行应建立健全资金专户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挪用公款。

第七条个人银行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审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

第八条个人银行应建立健全资金收支记录制度,每笔资金收支应有明确记录,杜绝假冒伪劣行为。

第九条个人银行应建立健全资金库存管理制度,定期对库存资金进行盘点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账务处理第十条个人银行应建立健全账务处理制度,确保账务处理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个人银行应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及时发现错误,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个人银行应建立健全账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账务档案完整、安全。

第十三条个人银行应建立健全账务信息保密制度,确保账务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个人银行应建立健全账务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员工及时了解账务情况。

第四章审计监督第十五条个人银行应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个人银行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个人银行应建立健全外部审计制度,定期请专业机构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个人银行应加强财务风险防范,做好预防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个人银行应建立健全财务培训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培训,提高员工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个人银行应建立健全财务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个人银行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农村商业银行是指以农村地区为经营范围的商业银行,它是服务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金融需求的重要金融机构。

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会计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会计基本制度。

以下是农村商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会计核算制度1.会计主体:农村商业银行应该明确其会计主体,包括总行、分行、支行等。

2.会计核算周期: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年度进行会计核算。

3.会计资料的保存:农村商业银行应保存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核算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二、资产与负债核算制度1.资产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应明确各项资产的会计科目,包括货币资金、债权投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2.负债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应明确各项负债的会计科目,包括吸收存款、发行债券、向中央银行借款等。

三、费用与收益核算制度1.费用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应明确各项费用的会计科目,包括人员薪酬、物业费用、宣传费用等。

2.收益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应明确各项收益的会计科目,包括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

四、资本运作核算制度1.股本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应明确股本的会计科目,包括股本金额、股东初始投资等。

2.利润分配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应对利润进行核算,并明确利润的分配方式及比例。

五、风险准备核算制度1.坏账准备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债权投资的风险情况,设立相应的坏账准备金。

2.其他风险准备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风险类型,设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

六、会计报告制度1.财务报表:农村商业银行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财务分析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应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对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对经营状况进行评价。

以上是农村商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些制度旨在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保证会计准确、可靠,提供对经营情况的合理解释和评价,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有力的财务支持。

农村商业银行应遵守这些会计基本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核算,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水平,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银行 会计制度

银行 会计制度

银行会计制度银行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银行会计制度规定了各类银行业务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和使用。

会计科目按照业务种类和账户性质进行分类,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科目。

会计报表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用于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银行会计制度规定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种类、格式和使用方法。

会计凭证是记录银行业务的基本单据,包括现金缴款单、存款单、贷款单等。

会计账簿则是分类记录和反映银行业务的簿记系统,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三、会计处理程序和核算方法银行会计制度规定了银行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核算方法。

具体包括:会计科目的使用和分类,会计凭证的审核和处理,账簿的登记和核算,以及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等。

同时,还规定了各类业务的核算方法和流程,如贷款业务、存款业务、投资业务等。

四、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原则银行会计制度基于以下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货币计量假设和分期核算假设。

同时,银行会计制度还遵循以下会计原则:真实性原则、有用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等。

五、会计内部控制和审计要求银行会计制度强调了会计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授权审批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同时,银行会计制度还对会计审计提出了要求,要求银行聘请合格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银行会计制度规定了银行的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要求。

银行应设立独立的会计部门,负责银行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同时,银行应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银行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工作。

七、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银行会计制度规定了银行应编制和披露的会计报告种类和内容。

银行应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提供财务信息。

同时,银行还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有关业务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是银行业务运作和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银行的财务健康和业务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简述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以使读者能更好地了解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运作和监管体系。

一、会计制度的背景与目的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规定下制定的。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会计制度的组成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1. 会计准则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是依据我国会计法和银行监管规定制定的,主要包括基本准则、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准则确保了商业银行的财务信息在合理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方面的一致性,并确保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是商业银行在财务核算中所使用的分类账户,它主要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和损益等五大类。

在会计制度中,对于每个会计科目都有详细的定义和规定,以确保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能够准确地反映出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核算方法商业银行的核算方法主要包括会计账簿的建立和账务处理方法。

在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核算办法,例如贷款的计提和回收、存款的计息和结息等。

通过采用统一的核算方法,确保了商业银行在财务核算和报告中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三、会计制度的特点与应用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应用:1. 国际接轨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越来越接近,尤其是在金融产品分类、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等方面。

这使得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更具可比性,方便国内外的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进行比较和监督。

2. 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注重风险管理,对于贷款准备金、不良资产的计提和处置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有助于商业银行及时发现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是指商业银行在进行财务会计工作时的基本规范和要求。

它是商业银行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标准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统一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工作,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财务会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以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财务信息为核心,为银行的管理者、投资者和相关利益相关者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真实性原则:财务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反映商业银行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2.直观性原则:财务会计信息必须以简单、明了的方式呈现,易于被用户理解和使用。

3.一致性原则:商业银行在编制财务会计信息时,要始终遵循一致性原则,确保相同或类似的经济事项在不同会计期间以及不同实体之间的处理方式一致。

4.权责对等原则:商业银行应确保财务会计信息中体现的权利和责任应当相等,即商业银行权属和结果必须成正比。

二、财务会计的要求和方法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的主要要求是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财务信息,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记账要求: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记账,确保账务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2.账务核算要求: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应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科学的核算处理,确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和利润的真实金额。

3.财务报告要求: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科目分类: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应按照不同的经济业务性质进行科目的分类,并建立科目表和账户表。

2.账务处理: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应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包括记账、核算、调整和结账等。

3.财务报表编制: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应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农业银行基本会计制度

农业银行基本会计制度

农业银行基本会计制度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其会计制度对于确保农行财务操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

下面是农行基本会计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会计核算基本原则1.会计对象:农行的会计对象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损益等。

2.会计主体:农行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具备会计主体资格。

3.会计期间:农行的会计期间为每年一度,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4.会计货币:农行的会计货币为人民币。

5.会计准则:农行遵循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制度1.记账原则:凡是对农行经济责任产生影响的交易及其事项,都应当予以明确记录。

2.记账程序: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农行实行权责发生制和现金基础制相结合的记账程序。

3.账簿设置:农行应当设立相应的账簿,如总帐、明细帐、分类帐等,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会计核算处理:会计核算要对农行的各项经济责任进行准确计量,及时记录和报告。

三、会计核算内容1.资产类会计科目:包括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各类贷款、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负债类会计科目:包括各类存款、同业存款、交易性金融负债、拆借、债券、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等。

3.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4.收入类会计科目: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

5.费用类会计科目:包括职工薪酬、办公费、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用等。

四、会计核算方法1.记账方法:农行应当对每一笔经济责任进行准确记账,确保每一笔交易都能够对应于相应的会计科目。

2.计量方法:农行应当根据不同的财务项目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如现行成本法、公允价值法、摊销法等。

3.报表编制方法:根据财务报告的需求,农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表编制,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五、会计核算监督和审计1.内部监督:农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 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 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 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 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订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订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上级行的会计部门对下级行的会计工作负有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和辅导的责任,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执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

各级会计部门是本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接受总行会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各级行的行长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接受内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各级行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部门。

第八条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

第九条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设置营业网点办理柜台业务;成立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全辖会计核算事项;成立事后监督中心集中监督营业网点、核算中心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 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 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 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 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订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订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上级行的会计部门对下级行的会计工作负有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和辅导的责任,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执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

各级会计部门是本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接受总行会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各级行的行长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接受内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各级行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部门。

第八条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

第九条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设置营业网点办理柜台业务;成立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全辖会计核算事项;成立事后监督中心集中监督营业网点、核算中心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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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镇银行”)会计核算,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镇银行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村镇银行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全行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以及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向投资人、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村镇银行的会计工作,银行会计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应在村镇银行行长的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负责。

会计部门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施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并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外部监管要求和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合理确定会计核算级次。

会计出纳人员离岗分为临时离岗、休班、短期离岗和长期离岗。

会计出纳人员临时离岗一般指离岗不满1日;休班一般指离岗1日(含)至3日(含);短期离岗一般指离岗4日(含)至1个月(含);长期离岗一般指离岗1个月(不含)以上。

会计出纳人员所在营业机构节假日期间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天数,不计入离岗时间的计算范围。

第五条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

在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会计主管的任免、调动,应按照村镇银行规定要求执行;会计机构裁撤、合并,应及时办妥会计业务交接。

第七条村镇银行结算、信贷、储蓄等业务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及内部管理办法。

第八条村镇银行行长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何机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规定第九条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村镇银行的经济业务情况。

在各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二)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

不准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设会计账册。

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账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三)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拨不得积压延误,账务必须当日结平。

(四)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账;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五)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

合理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十条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

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账,发生记收入方,销减记付出方,余额在收入方,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账簿相符。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外币业务的记账方法采用分账制,但编报的汇总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三条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0”,按《支付结算办法》要求,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十六项基本规定。

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核对;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机,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会计核算要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十五条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一)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事项及需要备忘或控制的业务事项。

会计科目为本、外币共用科目,特别说明的除外。

(二)会计科目的基本规定。

会计科目的调整。

年度中间调整,应一律填制会计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调整,应编制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结转。

第十六条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账的根据,会计凭证应符合以下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

(一)会计凭证的分类。

会计凭证按来源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各项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二)凭证的基本要素。

记账凭证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人户名、账号和开户行;币种、金额及借贷方向;经济业务摘要和附件张数;业务印章及经办、复核人员签章;凭证编号等。

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三)会计凭证格式由本行根据业务需要设计,外部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凭证传递。

会计凭证传递应符合业务特点,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

内部凭证由专门人员负责传递,不得通过客户传递。

(五)凭证装订与保管。

1.会计凭证按日或定期装订,定期装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天(不能跨月装订),营业网点原则上每日装订(总分财务会计管理部门可根据业务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2.对已处理完毕的会计凭证最迟应于次日(遇假日顺延)按柜员流水号顺序整理排列,排序依次为机构科目日结单、柜员尾箱交接单、柜员日结表(表内、外)、柜员科目日结单、柜员交易流水清单、柜员账务流水、柜员凭证、批量打印清单及报表,包括:表内科目总分核对差错清单、表外科目总分核对差错清单、非机构柜员交易科目汇总清单(日)等,做到平整、齐全、无损,打码编号,装订成册,加具传票封面,填明有关要素;装订前应清除金属物,每本厚度应在五厘米以内为宜,用线或档案管理部门允许的装订材料装订,在结绳或装订处用专用包角纸加封,由装订人及会计主管在骑缝处盖章,并在传票脊背处加盖日期及编号印章。

3.会计凭证按照方便查阅的原则顺序整理。

第十七条电子网络传输的记账信息,应具备规定的要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需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员确认,事后应根据监督和管理需要按规定的格式打印纸质凭证。

第十八条记账过程中,纸凭证转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为纸凭证,均不得改变凭证基本要素和内容。

第十九条会计凭证上由银行填写和由客户填写的内容应有明显区分,由客户填写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代办。

第二十条会计报告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试算平衡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包括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会计报表主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说明;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统一规定,本行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编报,不得任意变更或增减; 本行行长应对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信息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可靠性,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村镇银行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会计信息应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在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并将变更情况在附注中说明。

(五)实质重于形式,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村镇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二十一条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流水账和登记簿。

总账:按照会计科目设置,每日按会计科目借、贷发生额分别记载,并结出余额的账簿。

明细账:按照账户连续记载各项交易的明细记录。

流水账:按照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按日逐笔登记的账簿。

登记簿:对某些业务备忘、控制和管理而设置的辅助性账簿账卡。

(二)会计账簿的种类和格式由本行根据业务需要统一规定,可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增设登记簿。

(三)总账和明细账账页满页结转下页,年度终了结转新账。

销账式账页年度终了应将未销账逐笔过入新账页,并结出余额,在摘要栏填列该笔账务旧账的发生日期和内容,以备查考。

登记簿按年结转或延续使用。

(四)总账应分币种按科目代号顺序整理;明细账应分币种按科目代号和账号顺序整理;流水账按日整理。

(五)账簿装订。

各种账簿在更换新账页后,其旧账页应按下列规定分别装订:1.在年度中间更换的旧账页或结清户账页,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妥善保管,俟年度终了全部账页更换完毕,再按年度整理装订。

2.装订好的账页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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