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
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案例

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案例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案例一、案情概述本案涉及一名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纠纷。
原告为孩子的母亲,被告为孩子的父亲。
原告起诉请求法院指定自己为孩子的监护人,并剥夺被告的监护权。
经过法庭审理和相关证据调查,最终法院做出了指定监护人判决书。
二、案件背景1. 原告和被告结婚后育有一名孩子。
2. 原告称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孩子造成了身心伤害。
3. 原告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医疗记录和邻居证言,以证明被告对孩子不负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庭召开公开庭审,原告和被告均到庭参加。
2. 原告提供了多份证据来支持她的主张,并请求法院剥夺被告的监护权。
3. 被告否认对孩子造成伤害,并表示自己有能力照顾好孩子。
4. 法庭传唤了邻居作为证人,证实了原告关于被告家庭暴力行为的说法。
5. 法庭还要求进行了心理评估,以确定孩子目前的心理状况和对双方父母的依恋程度。
四、法院判决理由1.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并且监护权应当由双方共同行使。
2.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已经对孩子造成了身心伤害。
这违反了父母应当共同保护孩子的原则。
3. 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如果一方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剥夺其监护权。
4. 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以及邻居证言、医疗记录等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不适合继续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五、指定监护人判决1. 法院根据上述理由判决:剥夺被告对孩子的监护权。
2. 指定原告为孩子的唯一监护人,享有全部监护权。
3. 被告被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且有权定期与孩子进行探望。
六、判决执行1.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须立即交出孩子的监护权,并支付规定的抚养费。
2. 原告成为孩子的唯一监护人后,应负责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健康等方面的事务。
3. 被告有权在规定时间内与孩子进行探望,并且不得干扰原告对孩子的正常照顾和教育。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是怎样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三、老人指定监护人需要公证吗最好公证。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没有明确必须要经过公证,亦未明确公证的效力更强,所以可以不进行公证,但为了防止以后就其指定监护人时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纠纷,最好在指定监护人时进行公证。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理解与适用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成心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其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
【条文理解】被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并不意味着永远丧失监护资格,在一定条件卜也可以恢复。
本条规定来源于《民法总那么》笫38条,在《民法总那么》起草过程中,该条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条件的规定经过了一个逐步趋严的过程。
从申请主体、申请程序、悔改表现、被监护人意愿、不得恢复情形等几个方面对恢复监护资格作出严格限制,竭力防止被监护人遭受二次侵害的情况发生。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恢复监护资格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本条适用的对象仅限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作为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一旦被撤销资格,即不再恢复。
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对于其不仅具有监护人的意义,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的精神和情感的寄托,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开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需要监护的成年父母而言,道理亦是如此。
因此,本条规定给予作为父母或子女的监护人以悔过自新,恢复监护资格的时机。
在维持监护关系稳定性和亲权、亲属关系的价值衡量上,选择了后者。
当然,最终目的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确有悔改表现对丁•确有悔改表现的,不能仅要求其具有悔改的意愿,而且必须有悔改的行为。
监护人是否有悔改的表现,最终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1]三、由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提出申请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同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一样,都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即便监护人有悔改表现,且被监护人愿意恢复监护关系,该监护关系也不能当然恢复。
首先必须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再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予恢复。
变更监护人申请书

变更监护人申请书变更监护人申请书1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市朝阳区机场南路西里12楼2门1层5至6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女,汉族,75周岁,住**市朝阳区翠竹新村15号楼2单元4楼1号,联系电话:******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诉讼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88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为***的监护人;2、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
但天有不测风云,从1992年申请人父亲患老年痴呆症后,双方感情急转直下,隔阂越积越深。
20xx年11月16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多年来患有老年痴呆症,故宣告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但被申请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将与被监护人共同所有的.近20万元积蓄全部赠与申请人的哥哥***。
考虑到父亲还需要大量的费用治疗,申请人也多次在看望父亲的时候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被申请人追回上述款项,遭被告拒绝。
20xx年5月1日左右,被申请人更是将其与被监护人因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90余万元全部交由冯****占有、使用。
现***已花掉30余万元为其购买了住房。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且申请人家庭经济能力较好,生活水平较高。
申请人的丈夫现赋闲在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父亲***。
申请人愿意担任冯**的监护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变更监护人申请书2xx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户籍科:本人儿子/女儿户籍地址xx市区号,现用名,男/女,族,20年月日出生于xx市医院妇产科(附《出生证》复印件)。
确认监护权的起诉状

确认监护权的起诉状
原告:
被告:
法院名称:
案号: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在本案中寻求确认监护权的裁决。
我就以下事实和申请向贵法院提出起诉。
一、案情描述
1. 原告是孩子的父亲/母亲,被告是孩子的其他父母。
2. 孩子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现居住地址等详细信息。
3. 孩子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及监护权归属目前的争议情况。
二、事实和依据
1.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关于监护权的起诉基于以下事实和依据:
a) 原告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具有应享有的监护权。
b) 原告对孩子的养育、教育和关心有充分的能力和责任感。
c) 被告对孩子的养育、教育和关心存在缺失、不良行为或其他不利因素。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监护权应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判断和确定。
原告认为,确认监护权由原告单独或与被告共同行使是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的。
三、请求和诉讼程序
1. 原告根据上述事实和依据,请求贵法院做出以下裁决:
a) 确认原告单独或与被告共同行使监护权。
b) 确认孩子的居住地为(住址)。
c)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其他适当裁决。
2. 本案符合法定的诉讼程序和条件,请求贵法院依法受理、审理本案,并根据法律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特此申请。
日期:
原告签名:
原告姓名(印章):
附: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据材料及副本各份。
(注:上述起诉状为样例,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并填写)。
指定监护人的诉状范文

指定监护人的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案由:申请指定监护人。
诉讼请求: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原告为[被监护人姓名]([被监护人出生年月日],住址:[被监护人住址])的监护人。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尊敬的法官大人呀,您可得好好听听我的事儿。
我和被告呢,都跟这个需要被监护的[被监护人姓名]有着很重要的关系。
这个[被监护人姓名]呀,现在的状况就是非常需要一个靠谱的监护人来照顾他/她的生活、保护他/她的权益。
您知道吗?目前呢,他/她在生活上有很多事儿都不能自己处理得好,不管是衣食住行,还是一些对外的事情,都需要有人给他/她拿主意、照顾着。
我觉得我特别适合当这个监护人。
我和[被监护人姓名]的感情那可是相当深厚的。
我一直都很关心他/她的生活,了解他/她的喜好、习惯。
在过去的日子里,我也经常照顾他/她,给他/她做饭、陪他/她聊天,带他/她去看病啥的。
就像他/她生活里的一个小保护神一样。
可是呢,被告在这方面就有点不尽人意啦。
被告虽然也和[被监护人姓名]有关系,但是被告要么是忙自己的事儿顾不上[被监护人姓名],要么就是不太懂得怎么去照顾他/她的特殊需求。
我给您举个例子哈,有一次[被监护人姓名]生病发烧了,我想赶紧带他/她去医院,可是被告呢,犹犹豫豫的,还在那考虑这考虑那,差点就把病情给耽误了。
而且呀,从各方面的能力来看,我也更有优势。
我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给[被监护人姓名]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
我住的地方也很适合他/她生活,周围环境安全,还有方便的医疗设施啥的。
我也有足够的时间来陪伴他/她,不会让他/她一个人孤孤单单的。
所以呀,法官大人,为了[被监护人姓名]能有个更好的生活,能被好好地照顾和保护,我就恳请您指定我做他/她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主要有两种方式包括法定监护与制定监护,一般在不存在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对精神病人的利益有损害时,那么才会由相关机构进行指定监护。
在对指定监护部分的情况下,也可以起诉到法院作出处理。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是指定监护。
《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
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
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民法典意定监护有什么条件

民法典意定监护有什么条件在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对于⼩孩⼦来说⼀般都是有监护⼈的,⼀旦有什么事情不能解决的话是可以由监护⼈来处理的,⾯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在民法典中意定监护有什么条件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意定监护有什么条件1、监护协议的被监护⼈在签订时必须是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这就要求签署⼈具有完全⾃主的意思表⽰,能够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决定⾃⼰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为能⼒时负责被监护⼈的监护职责。
2、意定监护必须采⽤书⾯形式,由于意定监护决定了被监护⼈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为能⼒时的监护⼈,如不能采⽤书⾯形式,则很难保证⾃⼰真实的意思表⽰能够实现,也难以保证⾃⼰的权益能够得到保证。
3、意定监护的监护⼈也应该是具备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
同时,这个监护⼈可以是近亲属、个⼈或者其他组织。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签署监护协议时约定的委托监护⼈尚未成年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为能⼒,那么即便被监护⼈实际需要监护时,该约定的委托监护⼈仍然不能成为监护⼈。
4、意定监护协议书⼀定要进⾏有效公证,相⽐较于公民⾃⼰书写或由律师代为书写,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声明书,可以通过公证处录⾳录像等⼿段,⽤国家公信⼒最⼤限度的确保意定监护声明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提出的⾮法异议。
《民法典》第三⼗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形式确定⾃⼰的监护⼈,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为能⼒时,由该监护⼈履⾏监护职责。
⼆、遗赠和意定监护的区别有哪些1、⾝份不同“遗赠协议”中的受赠⼈其最主要的⾝份是抚养⼈,⽽“意定监护”中的⾝份则为监护⼈。
2、权利范围不同“遗赠协议”中的抚养⼈权利仅限于获得被继承⼈的遗产,⽽“意定监护”中则监护⼈的权利是代理被监护⼈实施民事法律⾏为,保护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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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一般情况下,单纯的需要指定监护人去照顾当事人的饮食起居的话不需要通过法院的,因为当地的村委会就有指定的这种资格。
如果关于指定监护人要明确被告方的话,通常都是在指定监护人的人选上产生了纠纷,下面小编就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
▲一、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
不服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的起诉时,在向法院起诉时,应当以被指定的监护人为原告,以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总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二、不能成为监护人的情形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
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
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
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
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
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
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
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
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通则》对此未规定。
但依《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应解释为外国人不妨碍其为监护人。
(5)法人
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三、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由此可见,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一般都是村委会,在这里小编没办法确认您想咨询的问题,到底是针对指定监护人的人选,还是不服指定监护人的这种状况。
如果是要确认指定监护人的范围的话,那也不能说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这些人都是被告的,而是指定监护人的具体范围,对指定监护人的确认不服的话,是谁指认让自己担任监护人的就起诉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