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协议确认监护人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是怎样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三、老人指定监护人需要公证吗最好公证。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没有明确必须要经过公证,亦未明确公证的效力更强,所以可以不进行公证,但为了防止以后就其指定监护人时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纠纷,最好在指定监护人时进行公证。
监护人确定协议书

监护人确定协议书甲方(监护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地址: [常住地址]乙方(被监护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地址: [常住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乙方尚未成年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监护,甲方作为乙方的法定监护人,双方就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监护权的确认1. 甲方作为乙方的法定监护人,负责乙方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事宜。
2. 甲方应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在必要时代表乙方行使相应的权利。
二、监护责任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机会。
2. 甲方应负责乙方的医疗保健,并在乙方生病时及时安排治疗。
3. 甲方应教育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培养乙方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三、监护期限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成年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终止。
2. 若乙方因特殊原因需继续监护,双方可协商延长监护期限。
四、监护变更1. 若甲方因故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应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确定新的监护人。
2. 监护人变更应遵循法律规定,必要时需经过法院裁定。
五、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 双方可就监护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应书面形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有条款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在签署此类协议之前,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互为意定监护人协议书范本

互为意定监护人协议书范本甲方(监护人):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被监护人):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和乙方基于相互信任和自愿的原则,希望在特定情况下互为对方的意定监护人,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意定监护人”指根据本协议约定,在乙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甲方担任乙方的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职责的自然人。
1.2 “被监护人”指根据本协议约定,当甲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乙方担任甲方的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职责的自然人。
第二条监护人的职责2.1 甲方作为乙方的意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2.1.1 在乙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表乙方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2.1.2 保护乙方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2.1.3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医疗救助;2.1.4 按照乙方的意愿和利益,处理乙方的事务。
2.2 乙方作为甲方的意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与甲方相同的监护职责。
第三条监护人的权限3.1 甲方和乙方作为对方的意定监护人,享有以下权限:3.1.1 代表对方进行民事活动;3.1.2 代表对方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活动;3.1.3 代表对方处理日常事务;3.1.4 代表对方进行其他法律允许的活动。
第四条监护人的义务4.1 甲方和乙方作为对方的意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4.1.1 尊重对方的意愿,不得违背对方的意愿行事;4.1.2 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4.1.3 妥善管理对方的财产,不得挪用或侵占;4.1.4 及时向对方报告监护事务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监护的开始与终止5.1 甲方和乙方互为意定监护人的关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5.2 监护关系在以下情况下终止:5.2.1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5.2.2 被监护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2.3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协商一致解除监护关系;5.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主要有两种方式包括法定监护与制定监护,一般在不存在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对精神病人的利益有损害时,那么才会由相关机构进行指定监护。
在对指定监护部分的情况下,也可以起诉到法院作出处理。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是指定监护。
《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
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
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民法典意定监护有什么条件

民法典意定监护有什么条件在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对于⼩孩⼦来说⼀般都是有监护⼈的,⼀旦有什么事情不能解决的话是可以由监护⼈来处理的,⾯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在民法典中意定监护有什么条件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意定监护有什么条件1、监护协议的被监护⼈在签订时必须是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这就要求签署⼈具有完全⾃主的意思表⽰,能够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决定⾃⼰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为能⼒时负责被监护⼈的监护职责。
2、意定监护必须采⽤书⾯形式,由于意定监护决定了被监护⼈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为能⼒时的监护⼈,如不能采⽤书⾯形式,则很难保证⾃⼰真实的意思表⽰能够实现,也难以保证⾃⼰的权益能够得到保证。
3、意定监护的监护⼈也应该是具备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
同时,这个监护⼈可以是近亲属、个⼈或者其他组织。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签署监护协议时约定的委托监护⼈尚未成年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为能⼒,那么即便被监护⼈实际需要监护时,该约定的委托监护⼈仍然不能成为监护⼈。
4、意定监护协议书⼀定要进⾏有效公证,相⽐较于公民⾃⼰书写或由律师代为书写,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声明书,可以通过公证处录⾳录像等⼿段,⽤国家公信⼒最⼤限度的确保意定监护声明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提出的⾮法异议。
《民法典》第三⼗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形式确定⾃⼰的监护⼈,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为能⼒时,由该监护⼈履⾏监护职责。
⼆、遗赠和意定监护的区别有哪些1、⾝份不同“遗赠协议”中的受赠⼈其最主要的⾝份是抚养⼈,⽽“意定监护”中的⾝份则为监护⼈。
2、权利范围不同“遗赠协议”中的抚养⼈权利仅限于获得被继承⼈的遗产,⽽“意定监护”中则监护⼈的权利是代理被监护⼈实施民事法律⾏为,保护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子女监护权归属协议书(2篇)

子女监护权归属协议书甲方(父亲):________________乙方(母亲):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为孩子的父母,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孩子的监护权归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子女信息1. 孩子的姓名:________________2. 孩子的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3. 孩子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二、监护权归属1. 双方同意,孩子的监护权归乙方所有。
2.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监护权,并配合乙方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三、探视权1. 甲方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 甲方在探视孩子时,应确保孩子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四、子女抚养费用1. 甲方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 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抚养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讨。
五、子女教育和生活1. 乙方负责孩子的教育和日常生活,确保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发展。
2. 甲方应关心孩子的教育和成长,积极参与孩子的成长过程。
六、协议的变更和终止1. 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2. 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孩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父亲):________________乙方(母亲):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子女监护权归属协议书(二)甲方(父亲):________________乙方(母亲):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和乙方是孩子的父母,共同对孩子的成长负有责任。
2.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同意对孩子的监护权进行协商。
意定监护合同如何订立(两篇)

意定监护合同如何订立(二)意定监护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用于规定在意外情况下,当事人不能自行行使监护权时,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的协议。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意定监护合同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本文将继续探讨意定监护合同的订立过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订立过程1.双方协商:意定监护合同的订立应由意愿监护方和被监护方共同协商确定,并确保双方对合同的条款和约定达成一致意见。
2.书面形式:意定监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无论是使用电子文书还是纸质文书,都要确保合同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3.内容明确:意定监护合同应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指定监护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监护权限范围、监护期限等事项。
同时,还应明确相关协议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4.法律适用:意定监护合同应遵守法律的适用。
在合同中,应明确各方行使意定监护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将其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衔接。
5.见证人确认:为了确保意定监护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最好找一到两名见证人进行确认。
见证人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
二、注意事项1.双方自愿:意定监护合同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原则。
无论是意愿监护方还是被监护方,都应明确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愿,并保证合同的条款和约定不受任何外界压力或干扰。
2.专业辅助:意定监护合同的订立涉及涉及法律、财产、人身安全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避合同中的漏洞和风险,最好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提供辅助服务。
3.更新修订: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的意愿、监护人的能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当事人应定期审查和更新意定监护合同,确保其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4.注册备案:意定监护合同的订立后,最好将合同备案或注册。
这样做可以增加合同的可信度和权威性,确保监护权的顺利行使。
5.家庭共识:在意定监护合同的订立中,当事人应与直系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家庭成员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接受,并避免可能的争议和纠纷。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监护人的确认标准《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
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2)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设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 (一)、(二〕、(三)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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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协议确认监护人
依照民法通则确定监护人时,应依据监护人的监护顺序、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有利等因素认定。
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监护人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当今社会很多问题会涉及到监护人的责任与义务,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不仅要保证他的安全,同样也有着代替他行使一些权力与义务。
法律上对于监护人有着一些要求,那么我们需要如何协议确认监护人呢。
▲如何协议确认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确定监护人时,应依据监护人的监护顺序、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有利等因素认定。
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之间应有书面的约定。
监护人分为三种: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
《民法总则》中监护人制度的体系设计
虽然在《民法通则》第二十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有规定“撤销监护权人资格”的条款,但却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务中,“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字眼都比较笼统模糊,甚至到法院起诉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起诉主体的困难,法院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处理这类案件也极其谨慎。
但现实中的一个个案件又急需解决,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民法总则》在修订过程中将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概括吸收,提炼上升为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我国监护人制度的体系设计,将监护人资格的进入、退出、有条件地再次进入等方面均做了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在民法总则部分,再配以具体实施细则的文件(如前述四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将制度落地生根,使监护权部分内容更加丰富完整,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也让撤销监护权资格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更加容易落到实处。
在《民法总则》有了撤销监护权这一指导性原则的情况
下,下面的措施实施起来也就更有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向。
1、“谁来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
根据《意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民政部门作为‘兜底部门’,在找不到其他主体部门时,它就必须作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主体部门。
”
2、“哪些情形”可以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概括为三种情形: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意见》第三十五条进一步将其细化为,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
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怎样恢复监护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将其概括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
《意见》第三十八条将其进一步细化为:“被撤销监护
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这样规定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尽量减少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数量,尽可能地维护亲情,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促使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同时,《意见》也对一些情形作了永久剥夺监护资格的规定:
(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5年徒刑以上的。
对部分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未成年人并不是他们父母的私有财产,可以关起门来任凭处置,他们是祖国未来的希望,是社会成员的一分子,也享有家庭生活中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保障。
如果他们的父母不履行或无法正确履行其监护职责,那么国家机关在追究其父母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交由民政局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进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知道监护人是分为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的,对于未成年来说,监护人就是他的父母,然后根
据亲属关系依次都有担当监护人的义务。
而对于社会上的一些特殊情况,监护人的认定都是需要根据法律来规定的,这就需要一些有关行政部门的帮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