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父母的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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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的法律案例(3篇)

监护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患有严重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

其配偶王某因工作繁忙,无法照顾李某的生活。

李某的子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为未成年人,需要李某的监护。

为解决李某及其子女的生活困境,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具备监护能力?2. 法院是否应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三、案例分析(一)王某是否具备监护能力1. 监护能力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监护能力;(三)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2. 王某的监护能力分析(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监护能力的第一个条件。

(2)具备监护能力。

王某工作稳定,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能够为李某及其子女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此外,王某具有一定的家庭管理能力,能够照顾李某的生活,关注子女的成长。

因此,王某具备监护能力的第二个条件。

(3)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王某在李某提起诉讼后,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符合监护能力的第三个条件。

综上所述,王某具备监护能力。

(二)法院是否应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1. 监护人的指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监护人应当由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担任。

对被监护人有监护能力的人,法院应当优先指定。

”2. 法院指定王某为监护人的依据(1)王某具备监护能力,符合监护人的指定条件。

(2)王某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有利于李某及其子女的生活。

(3)李某及其子女均为未成年人,需要李某的监护。

王某作为李某的配偶,具备照顾子女的能力和条件。

综上所述,法院应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具备监护能力,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符合监护人的指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典家庭教育篇

民法典家庭教育篇

民法典家庭教育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民法典中关于监护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监护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监护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中关于监护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母对未成年⼦⼥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对⽗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七条 ⽗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条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成年⼈,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配偶;(⼆)⽗母、⼦⼥;(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 被监护⼈的⽗母担任监护⼈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

协议确定监护⼈应当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

第三⼗⼀条 对监护⼈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有关当事⼈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有关当事⼈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中指定监护⼈。

依据本条第⼀款规定指定监护⼈前,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

监护⼈被指定后,不得擅⾃变更;擅⾃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的责任。

第三⼗⼆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的,监护⼈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形式确定⾃⼰的监护⼈,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为能⼒时,由该监护⼈履⾏监护职责。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监护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未成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负有照顾、抚养和保护责任的人。

因此,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份和法定关系来确定。

监护人责任主要分为家长监护责任和法定监护责任。

家长监护责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抚养责任。

法定监护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照顾和抚养责任。

根据不同的身份和关系,监护人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追究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第二,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根据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的过失或者过错来确定。

监护人的过失或者过错主要包括疏忽、疏漏、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等行为。

例如,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如果监护人疏忽或疏漏导致其受到伤害或者遭受侵权,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根据监护人的过失或者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确定。

根据损害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有害后果和免责性后果。

有害后果是指监护人的过失或者过错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未成年子女受伤、身心受创等。

免责性后果是指监护人的过失或者过错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如仅存在潜在的危险或侵权可能,但并未导致实际的损害。

对于有害后果,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对于免责性后果,监护人可以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潜在的危害。

第四,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还要根据监护人的主体能力和行为能力来确定。

监护人的主体能力包括是否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行使能力。

监护人的行为能力是指在履行监护职责中是否具备必要的行为能力,包括教育、照顾、抚养等。

如果监护人缺乏相应的主体能力和行为能力,致使被监护人受到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基于监护人的身份和法定关系,根据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的过失或者过错来确定,以及根据监护人的过失或者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和监护人的主体能力和行为能力来确定。

判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3篇)

判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监护权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监护权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抚养权纠纷案件以及其他涉及监护权案件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对判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监护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其中涉及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第2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第29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2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第2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关于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关于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关于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

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遗嘱也即特定人在身前对自己的财产通过订立法律文书的形式,进行预处分的行为,在该特点人事后,相关当事人需要按照该遗嘱的规定分配财产。

但是,在之前施行的民法通则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故而修该后的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对此项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关于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

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二、遗嘱能指定监护人吗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

理论上,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指定监护等方式。

但根据现行法律,我国目前尚无遗嘱监护的规定。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家庭法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法监护人是指在家庭关系中负有监护职责的人,他们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监护人既有权利,也有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旨在确保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幸福成长。

一、权利1.教育权家庭法监护人有权决定孩子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机构。

他们应积极参与孩子的学习过程,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和学习环境,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支持,帮助孩子建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价值观。

2.抚养权监护人有权与孩子共同生活,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抚养。

他们应为孩子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满足孩子的日常生活需求,包括饮食、住宿、医疗等方面,同时也要给予孩子充分的关爱和支持。

3.决策权监护人有权代表孩子参与重要决策,包括医疗、教育、财产等方面。

他们应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利益,为孩子做出合理的决策,并与孩子进行沟通、交流,尊重孩子的意见和权益。

4.财产权监护人有义务保管孩子的财产,行使孩子的财产权益。

他们应妥善管理孩子的财产,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为孩子的未来提供经济支持和保障。

二、义务1.关爱和照顾监护人有义务给予孩子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他们应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关心孩子的情感需求,给予孩子温暖和安全感。

同时,他们还应指导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培养孩子的品德和道德观念。

2.教育和引导监护人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

他们应设置合理的教育目标,帮助孩子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自我管理能力,推动孩子的学业进步和个人成长。

3.保护和安全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他们应尽力避免孩子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伤害或危险。

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监护人要做到早期发现和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孩子的安全。

4.信任和沟通监护人有义务建立良好的家庭环境,提供充分的信任和支持。

他们应与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倾听孩子的需求与心声,及时解决孩子遇到的问题和困惑,建立亲密的家庭关系。

总结:家庭法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体的,权利来源于对孩子的关爱和责任,义务反映了对孩子全面发展的要求。

子女监护权和决策权的规定

子女监护权和决策权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多元化,子女监护权和决策权的规定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家庭中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子女监护权和决策权的相关规定和原则,以及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一、子女监护权的规定子女监护权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保护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监护权通常归属于儿童的父母。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父母离婚或有家庭暴力等问题,法院可能会决定将监护权判给其中一方或共同决定。

在确定子女监护权的过程中,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儿童的利益、父母或监护人的能力和意愿、儿童与父母或监护人的关系、父母或监护人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能力等。

此外,法院还会考虑儿童自身的意愿(如果他们已经到了足够理解和表达的年龄)。

根据监护权的判决,监护人有权做出关于儿童的日常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决定。

监护人应当为儿童提供必需的生活条件,并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二、决策权的规定决策权是指父母或监护人在儿童教育、医疗、宗教信仰等方面做出决策的权力。

决策权的规定通常取决于监护权的判决。

监护人在决策权方面的权力应遵守一些原则和限制,其中包括:1. 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监护人在做出决策时,应将儿童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

这意味着监护人应根据儿童的需求和利益来做出决策,而不是基于他们自己的利益。

2. 平等对待和尊重儿童的意愿:监护人应尊重儿童的意愿,尤其是在他们已经足够理解和表达的情况下。

监护人应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决策过程,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和愿望。

3. 平衡权益:监护人在做出决策时,应平衡各方的权益和需求。

他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儿童的发展需求、安全性和家庭价值观等。

4. 合作和沟通:在共同决策的情况下,监护人之间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他们应共同商讨和决定有关儿童的事项,尽量避免冲突和争议对儿童造成负面影响。

三、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子女监护权和决策权的规定对家庭和社会都有重要的影响。

监护人的法定确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监护人的法定确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有着法定的确认标准。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监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

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刑事诉讼法中的监护人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中的监护人的规定有哪些?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都应该有监护人,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也是受到民法要求和保护的。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我们也常常听见监护人这样一个说辞,那么刑事诉讼中的监护人是指什么,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监护人有什么区别,相信很多人也有这样的疑问,现在365小编将为你作出解答。

▲一、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包括哪些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不同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

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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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父母的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子女是父母的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那么监护人必须是父母吗?当然不是。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离婚后孩子由谁监护
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人责任,是当父母的“底线”。

许多家长朋友对“监护人”的称谓感到陌生,因为我们一般谈论的是孩子的抚养权争议,很少有监护权的争议,其实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就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这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这里有人容易产生一个误区,认为孩子由谁抚养,谁就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

事实不是这样的,就算离婚后父母也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孩子跟谁住在一起并不影响监护权的改变。

大部分的家庭都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形,父母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再对孩子享有监护权:
(一) 死亡。

如果父母死亡,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监护权随之丧失。

(二)丧失监护能力。

我们说对孩子监护是因为孩子成长不完全,需要父母的督导,前提必须是父母有完全行为能力,足够负担对孩子的监护,否则丧失对孩子的监护权。

(三)存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

在以上情况下父母不能对孩子享有监护权,监护权变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不是监护人的时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
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如果父母丧失监护权,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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