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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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关监护人职责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中有关监护人职责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中有关监护⼈职责规定是怎样的监护⼈是指对没有民事⾏为能⼒的未成年⼈、成年⼈进⾏监护的⼈。

监护⼈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等,监护⼈要认真履⾏⾃⼰的职责,那么民法典中有关监护⼈职责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有关监护⼈职责规定是怎样的监护⼈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实施民事法律⾏为,保护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四条【监护⼈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活照料措施】监护⼈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实施民事法律⾏为,保护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依法履⾏监护职责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不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暂时⽆法履⾏监护职责,被监护⼈的⽣活处于⽆⼈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安排必要的临时⽣活照料措施。

第三⼗五条【监护⼈履⾏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履⾏监护职责。

监护⼈除为维护被监护⼈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的财产。

未成年⼈的监护⼈履⾏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的年龄和智⼒状况,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

成年⼈的监护⼈履⾏监护职责,应当最⼤程度地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实施与其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对被监护⼈有能⼒独⽴处理的事务,监护⼈不得⼲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实施民事法律⾏为,保护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不履⾏⾃⼰职责的,可能撤销其监护权。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对于监护人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父母双方,但是父母双方有的时候也是有早早去世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另选监护人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被监护人其实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的内容都有什么?对于监护人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父母双方,但是父母双方有的时候也是有早早去世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另选监护人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被监护人其实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的内容都有什么?▲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总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指定原则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指定程序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其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指定形式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指定监护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

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关于监护人的职责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得知,不管是法定监护人也好指定监护人也好都是需要履行监护职责的,因为这是法定的义务,那么关于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呢,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必须承担以下职责: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13、代为赔偿;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相关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我国《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及保管财产和代理民事活动等。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及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成年人,都是限制民事活动能力的,应该监护人照顾其生活,保障其人身健康。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1、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被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赋于监护人有精心监护被监护人之义务。

对被监护人不仅要言传身教,而且要全面、细致尽其教养、培育之责任。

基于监护人的特殊地位和责任,法律对其要求十分严格。

(2)在被监护人侵权中,只要有被监护人侵权损害他人之事实,则推定监护人有过错,换句话说,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的,该事由仅成为减轻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基于该事由的存在,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医院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换句话说,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单位有过错时,才可以责令这些单位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2、在这种情形下,幼儿园、学校或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以下条件:(1)被监护人仅限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2)须特定的被监护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3)须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过错。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法律咨询:患者情况:女,离异多年,被原单位买‎断下岗,尚不满50‎周岁,目前与其大‎姐一同生活‎,享受每月1‎70员低保‎,无其他经济‎来源。

性情古怪、抑郁,与去年出走‎后再返家时‎,出现精神疾‎病,发病时有暴‎力现象。

家属情况:母,于其父亡后‎改嫁,80多岁且‎体弱多病;女儿,离异时判给‎前夫抚养,目前刚上大‎学一年级;大姐,离异后独居‎,已退休,去年因动迁‎与患者同居‎,患者染病后‎,为申请低保‎而将患者户‎口迁至其名‎下;其余兄姐3‎人。

由于近期患‎者频繁发病‎,并程严重趋‎势,其大姐无法‎独自照顾而‎将其送医院‎治疗。

但住院费用‎高达每月1‎000多元‎。

请问专家,象患者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应该有‎人承担监护‎、赡养责任?责任及责任‎人应如何确‎定?国家是否有‎相关的政策‎解决其目前‎的困难?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女儿已经成‎年,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

谁是赡养人‎和监护人,和户口无关‎。

从提问看,女儿对母亲‎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大姐又自动‎作为监护人‎对其监护,关键问题不‎是没有监护‎人和赡养义‎务人,而是监护人‎和赡养义务‎人没有经济‎能力的问题‎。

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向户‎口所在的民‎政局社会救‎济科申请社‎会救助,看是否能得‎到政府的救‎助。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监护人的确认标准《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

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2)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设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 (一)、(二〕、(三)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民法监护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民法监护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护人员的管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护人员管理。

第三条监护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监护权。

第四条监护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原则;(四)社会监督原则。

第二章监护人员的资格第五条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品行和道德风尚;(三)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四)有固定住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监护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的;(三)因违法行为被剥夺监护资格的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监护人员的职责第七条监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关心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三)教育被监护人遵守法律法规,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四)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保障其合法权益;(五)根据被监护人的需要,协助其解决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困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护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二)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四)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五)其他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护人员的权利第九条监护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二)要求被监护人遵守法律法规;(三)根据被监护人的需要,提出合理要求;(四)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监护人员的义务第十条监护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二)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三)及时报告被监护人的情况,保护其隐私;(四)不得利用监护权谋取私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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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指定监护人的情形以及委托监护人的情形。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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