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是如何规定顺序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法定监护人针对所需监护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种类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尽管这两种监护人存在差别,但是其二者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都是依照由亲到疏的顺序进行排练的,如果有配偶,那么配偶就是第一位法定监护人,而朋友或其他组织则是最后一位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针对所需监护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种类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尽管这两种监护人存在差别,但是其二者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都是依照由亲到疏的顺序进行排练的,如果有配偶,那么配偶就是第一位法定监护人,而朋友或其他组织则是最后一位法定监护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 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
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在诨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1.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作监护人。
2,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作监护人。
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作监护人。
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作监护人。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怎么填写?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怎么填写?一、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怎么填写?一般父母健在,就填父母。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的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义务有哪些?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三、哪些情况会被撤销监护权?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综上所述,现在不少学校在开展活动的时候,可能要求学校填写监护人信息表。
如果父母都健在的话,直接写父母的姓名就行,这是第一顺序监护人。
当然,有些家庭比较特殊,父母由于事故去世,这样确定监护人的人选,可以从祖父母、亲朋好友及居委会中选择。
申请确定监护人资格程序及法律依据

申请确定监护⼈资格程序及法律依据如果作为当事⼈来讲,想要申请监护⼈,这个时候他可能就会有⼀定知识需要了解,那么申请监护⼈确定的程序以及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申请监护⼈应该是按照⼀定的法律依据的,具体和店铺⼩编⼀起来看下⾯的⽂章。
申请确定监护⼈资格程序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条【未成年⼈的监护⼈】⽗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条【⽆、限制民事⾏为能⼒的成年⼈的监护⼈】⽆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成年⼈,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配偶;(⼆)⽗母、⼦⼥;(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五条【监护⼈履⾏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履⾏监护职责。
监护⼈除为维护被监护⼈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的财产。
未成年⼈的监护⼈履⾏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的年龄和智⼒状况,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
成年⼈的监护⼈履⾏监护职责,应当最⼤程度地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实施与其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对被监护⼈有能⼒独⽴处理的事务,监护⼈不得⼲涉。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67、在诉讼中,⽆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他的法定代理⼈。
事先没有确定监护⼈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
当事⼈没有民法通则第⼗六条第⼀、⼆款或者第⼗七条第⼀款规定的监护⼈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六条第四款或者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
第一顺序监护人

第一顺序监护人简介第一顺序监护人是指在某个事件或情况下,被指定为最优先的监护人。
这个名词通常在法律和法规中出现,用于确定孩子、长者或有需求人士的看护权和责任。
第一顺序监护人通常是根据一些规则和优先级确定的。
规定和优先级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确定第一顺序监护人时,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和优先级。
一般情况下,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和优先级:1.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通常是第一顺序监护人,无论是双亲还是单亲家庭。
2.法定监护人:如果孩子的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法定监护人通常会成为第一顺序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可以是其他亲属、被法院指定的人士或其他相关方。
3.亲属:如果父母和法定监护人都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其他亲属可能被视为第一顺序监护人。
这通常包括祖父母、姑姑、叔叔等。
4.监护权委托人:在某些情况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能会将监护权委托给其他人,这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为第一顺序监护人。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和优先级,具体的规定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和法规来确定。
第一顺序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生活照料:第一顺序监护人需要负责提供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照料,包括饮食、住所、教育等。
2.健康管理:第一顺序监护人需要确保被监护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这包括定期体检、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持等。
3.教育和培养:第一顺序监护人需要为被监护人提供教育和培养方面的支持。
这涉及到选择合适的学校或教育机构,以及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指导。
4.法律事务:第一顺序监护人还需要履行法律事务方面的责任,包括代表被监护人签署文件、处理法律手续等。
5.养育责任:第一顺序监护人还需要承担养育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提供爱和支持。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责任和义务,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和法规来确定。
如何确定第一顺序监护人确定第一顺序监护人的方法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和法规来确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方法:1.法定规定:法律和法规通常会提供明确的规定,确定第一顺序监护人的标准和流程。
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

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在农村生活的家庭中的孩子因为没有了父母而失去法律监护人的保护和照顾,此时村委会作为间接保障孩子权益的组织就需要在此时即使出面帮助孩子找到合法的监护人,那么,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其实村委会想要为孩子指定监护人就只需要在有资格的监护人选中让有自愿承担责任的人直接成为监护人即可。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在农村生活的家庭中的孩子因为没有了父母而失去法律监护人的保护和照顾,此时村委会作为间接保障孩子权益的组织就需要在此时即使出面帮助孩子找到合法的监护人,那么,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其实村委会想要为孩子指定监护人就只需要在有资格的监护人选中让有自愿承担责任的人直接成为监护人即可。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指定监护的原则不管是法定监护还是指定监护,都是以被监护人为中心,因此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指定监护人流程

指定监护人流程
内容:
一、监护人指定的必要性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都不在或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则有必要为未成年人指定一位监护人。
监护人将在法律上代表未成年人,负责他/她的日常生活及法律事务。
指定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二、监护人的条件
监护人应当是成年、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监护人应当有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监护人还应当具有谨慎性、责任心及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
三、监护人的指定程序
1. 由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监护申请。
2. 法院会调查监护人候选人的资格,确保其具备担任监护人的条件。
3. 法院根据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选择适当的监护人。
4. 法院作出指定监护人的裁定,监护关系自裁定书送达监护人时起成立。
5. 监护人应当向法院报告接受监护情况。
四、监护期限
监护期限至未成年人成年终止。
如果未成年人父母重新具备监护能力,可以提出终止监护的申请。
监护人也可以因丧失监护能力而被更换。
民法典中指定监护人应遵循什么原则

民法典中指定监护⼈应遵循什么原则监护⼈有不同的类型。
如果有法定监护⼈的,⼀般由法定监护⼈进⾏监护。
法定监护⼈有配偶、⼦⼥、⽗母等,没有法定监护⼈的,可以协议监护或者指定监护,那么民法典中指定监护⼈应遵循哪些原则?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指定监护⼈应遵循什么原则指定监护⼈时,就当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被监护⼈成长。
当事⼈对指定不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院可以指定监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有关当事⼈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有关当事⼈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中指定监护⼈。
依据本条第⼀款规定指定监护⼈前,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
监护⼈被指定后,不得擅⾃变更;擅⾃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的责任。
⼆、⽼年⼈指定监护⼈公证办理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为履⾏监护职责⾸先要证明⾃⼰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办理监护公证。
监护公证由当事⼈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
当事⼈应当亲⾃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代理。
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的⾝份证件;(2)与被监护⼈关系的证明;(3)被监护⼈的基本情况;(4)其他材料。
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监护人的确认标准《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
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2)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设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 (一)、(二〕、(三)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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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分为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一般要是就法定监护产生争议、纠纷时,才会由权力机关指定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实践中,可以成为指定监护人的比较多,那么这个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是怎样的呢?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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