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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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策划方案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策划方案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策划方案一、概述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团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公益活动和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组织形式。

在人员分流策划中,需要考虑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人员的安置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社会不稳定。

本文将从人员分流的目的、原则、方案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二、目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的目的是为了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务员队伍素质,以适应新时代的工作需要。

通过分流安置,可以让人员从事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同时也可以解决事业单位中人员过剩的问题。

三、原则1.公平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保人员分流安置的公平性。

所有人员都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和录取,不得让一部分人员被优先考虑或歧视其他人员。

2.自愿原则:尊重人员的意愿,给予其合理选择的机会。

在分流安置过程中,应该征询人员的意见,将其个人意愿和特长作为安置的一个重要参考。

3.透明原则:确保人员分流的透明度。

所有的规则、程序和标准应该公开,人员可以了解到自己被分流的原因和条件,以及分流后的工作内容和福利待遇等。

4.科学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流方案。

通过科学的评估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案。

四、方案1.编制分流计划: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编制分流计划。

分流计划需要考虑到整体情况,合理安置人员,防止出现一些人员过剩或短缺的情况。

2.人员评估:采取科学的方法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人员的基本能力、工作经验、岗位匹配度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人员分流的依据。

3.岗位安置:根据人员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岗位安置方案。

将人员按照适合的岗位进行分流,确保安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培训提升:对于分流后的人员,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岗位的工作要求。

5.补偿安置:对于因分流而造成收入减少的人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和安置。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粤机编[2000]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粤机编[2000]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粤机编〔2000〕3号)做好机关人员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精干、高效、廉洁的行政机关的迫切需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分流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推进;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

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加强培训,即对分流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的正规培训(包括坟业培训和学历教育),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充实基层,即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或选调经培训后的分流人员到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优化结构,即通过人员分流,改善机关、事业、企业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

二、人员分流的途径(一)转制分流。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_实施方案_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_实施方案_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办〔〕34号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深办发〔〕11号),现就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一)转为国有企业的事业单位现有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部分可按市场化经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原则上转为国有企业(下称转企或转为企业),撤销事业建制,收回事业编制。

具体包括:1.经营性演出场所、新闻传媒出版、影视文艺创作、勘察设计、开发性科研、党政机关所属培训机构和接待基地、后勤服务等经营开发类单位原则上转为企业,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分别实行调整、重组或改制,依法进行企业注册,在面向市场提供服务的同时,继续为党政机关提供相应的服务。

转企单位承担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职能划转到相关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中;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职能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委托转企单位承担,转企单位难以承担的,整合到保留的相关事业单位中。

2.市场公证、信用担保、会计鉴定、质量保证、资格认证、资产评估、工程咨询、职业中介、人才交流、家政婚介、律师服务、市场交易、非强制性检测认定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先与原主管部门脱钩,交由市国资部门统一管理,再根据行业特性,逐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市场中介组织,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国有资产。

3.经营性公用场馆、公用事业作业和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社会力量可以提供,一并转为企业。

(二)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把相关职能或机构纳入到行政管理序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包括:1.主要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已大部分转为行政事务机构,目前仍作为事业机构管理的有社保基金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机构,其中兼具监督处罚与检验检测职能的单位,两种职能要予以分离,监督处罚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检验检测职能按其性质分类整合;行业管理与作业养护不分的单位,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进行剥离,行业管理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作业养护职能实行公开招标,推向市场。

事业单位改革后,原职务怎么办

事业单位改革后,原职务怎么办

事业单位改革后,原职务怎么办?事业单位合并,通常情况下都会在合并之初先发布新的组织架构以及单位合并后的人员安置办法,并对新单位中的各岗位职责进行相应的调整。

而事业单位人员的原职务会一并撤销,通常都不会保留,而是根据新单位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要参考新单位合并的性质和个人工作安置情况来定。

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通常分为一下几种情况:第一:对无法安置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国家退职条件的人员,会直接给办理退休,或者经单位审批提前办理提前内退或者退职手续。

第二:对于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者核减编制中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员,按相关规定发放补偿金,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事业单位合并后,属于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双向选择,继续留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其他工作。

第四:对于单位被整编后无空缺转公务员行列而进入其他事业单位的,可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在新单位就职,执行新单位的工资职称和福利待遇。

第五:如果由原事业单位整编后转为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则由新企业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

一般来说,单位合并有以下几种方式:1、挂牌机构:B单位成为A单位的挂牌机构,其职能、人员、编制全部并入A单位,和A单位一块牌子,两套人马,单位名称规范为:A(B),原机构、职能、编制都在,唯一不在的是原来的领导职数,一把手肯定不存在了,副职一般也只会给A单位增加一名专管B单位事务的副职,其它副职也取消了。

2、合并。

B单位消失,其职能、人员、编制全部合并到A单位,不再保留B 单位名称,B单位的领导职务也同机构一样同时取销。

3、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

B单位合并到A单位内,成为A单位的下属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一般级别、机构名称、人员、编制、领导职务都不会发生变化,和原先一样,只不过多了一层隶属管理关系。

在以上两种方式中,会发生两个问题:1、超职数。

原来的领导职务减少,导致新单位领导职数超限。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方案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方案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事业单位人员的分流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才的作用,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益和服务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流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的分流,应该根据其个人能力和专业特长进行合理的安排。

对于那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可以考虑将其调配到更需要其技能的岗位上,以充分发挥其作用;而对于一些工作年限较长、工作疲劳或者需要转岗发展的人员,可以考虑进行适当的调整,让其在新的岗位上有更好的发展空间。

其次,分流方案还应该充分考虑到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在制定分流方案时,应该充分调研和了解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人员结构,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从而更好地进行人员分流安排。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和资源共享,避免出现人员过度集中或者过度分散的情况。

另外,分流方案的实施还需要注重人性化管理。

在进行人员分流时,应该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和选择,让他们在分流过程中有更多的参与和表达权利,从而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培训和辅导,帮助员工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岗位要求,确保分流的顺利进行。

最后,分流方案的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在分流过程中,应该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及时了解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分流的公平和公正。

同时,还需要建立起相应的评估机制,对分流后的工作效果和员工满意度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分流方案,以适应事业单位的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分流方案,充分考虑到员工的个人特点和事业单位的发展需求,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益和服务水平。

希望各部门和单位能够重视人员分流工作,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改革中的人员转制过渡

改革中的人员转制过渡
改革中的人员转制过渡
2004年12月17日
今天介绍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创新与人员转制过渡
二、人员过渡的范围
三、人员过渡的方式
四、人员过渡工作的程序 五、人员过渡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六、人员分流安置等相关政策 七、有关问题处理
一、制度创新与人员转制过渡(1)

改革是在现行制度上的创新和完善 改革后的新制度与现有制度有紧密的联系, 许多旧制度是新制度产生的基础和雏形。 在转换的过程中,应立足于让新制度先入轨 运行,再逐步完善。
人员过渡方案公布后,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 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按程序上报并在实施前 向全体人员公布。


所有被确定过渡的人员,均应在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没有问题的才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
五、人员过渡的有关规则和要求(5)


公开、公正、透明--无知之幕
怎样才可以作出公平、公正的决策? 罗尔斯(Rawls)提出了最著名的解决方案:无知之 幕。也就是说,在每个人都不知道决策的结果对谁 更有力的情况下,作出的决策是最合理的。 这只不过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是一种理想状态。

职位聘任协议书草本应明确职位名称、职级,聘任 期限,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目标,履职要求,待 遇,工作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协议书变更、解除和 终止的条件等内容。
公布的过渡方案应是经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核 准和备案后的方案。

开展人员过渡工作

人员过渡在职位设置和确定工资分配方案的基础上 进行。 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人员过渡工作与优化领 导班子和队伍的组织配备相结合,按确定的方法和 程序进行。 人员过渡原则上先开展领导班子成员过渡,再组织 其他人员过渡。 凡列入过渡范围并获得职位聘任的人员,同时签定 职员聘用合同、职员职位聘任协议书或雇员雇用合 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深办发[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04年10月10日深办发[2004]13号)《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为创新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发〔2001〕11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按照深发〔2001〕11号文确定的总体目标、思路和原则,积极稳妥,配套改革。

拟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通过配套改革,建立起一套机制比较健全,功能比较完善,宏观上相对规范,微观上行业有别,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人才效益、人才业绩显著,充满生机和活力,运行成本合理,国家财政负担得以减轻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立足于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注意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深办[2006]34号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深办[2006]34号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正文:----------------------------------------------------------------------------------------------------------------------------------------------------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2006年7月5日深办〔2006〕34号)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截至2006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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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深办[2006]3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05
【实施日期】200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2006年7月5日深办〔2006〕34号)
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
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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