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7年6月21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

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

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四位数)。

经营范围按照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分别标注。

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上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二、服务对象:从事农药经营的企业 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实地核查→公示→决定→核发 四、审批条件: 农药经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农药经营和仓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申请人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宅基地);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要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有效期限满五年以上;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在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同一行政辖区内; (三)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场所面积分别达到三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上;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沙池、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如果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六)有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展示、陈列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七)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 (八)货架、柜台产品摆放符合“方便查看、方便取放”原则,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或根据所适用的防治对象,分区展示,并加以标识;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 __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__危险 性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加强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名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有序、规范地开展农药经营,为农业生产服务,特制定以下农药经营管理制定: 1. 严把进货渠道关,不经营无“三证”产品,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不合规农药进入市场,杜绝坑农害农事故发生,维护农民的利益。 2. 建立农药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定,掌握每一批次农药的进销对象,为责任追究保留凭证。 3. 规范经营农药,不准擅自向农民及分销商推荐在超登记作物及防治对象上超范围使用农药。 4. 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与农药同库混置。

5. 保持库房清洁,农药必须分品种、类别,按堆放层高标准堆放整齐,并留有消防通道,确保消防畅通。 6.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须更换的应及时更换。 7. 不准在库房中抽烟。 8. 库房不准在库房内饮食居住,不准使用电炉、取暖,及家用电器。不准乱拉、乱接电线,避免火灾发生。 9. 对过期报废、滞销、包装破损的货物、存在质量 问题的农药,分品种、类别另行堆放并设有明显标识。过期、报废农药不得随意处置,应按照环保的要求,退回原生产厂家处理。 在离开库房前应关闭一切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库房。值班人员应随时检查库房安全情况。 石堤镇姜涛种子农药化肥销售部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梨树县富腾农资有限公司 目录 1、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责任制 2、营业员安全责任制 3、安全教育制度 4、消防管理制度 5、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6、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7、农药销售流向实名登记制度 8、农药销售宣传制度 9、农药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记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李延云教授

记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李延云教授 作为第一产业,农业不仅与民生息息相关,而且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各条战线发展的有力支撑。其中,农产品加工是一种对农业生产中的动植物产品及其物料进行加工的工程技术,是贯穿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衔接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实现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民组织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对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全面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李延云教授在宏观上长期致力于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在应用技术上,把农业生物工程、机械工程等进行有机的集成,实现了用科技服务“三农”的梦想。 勤奋耕耘,硕果累累 李延云,1955年生,山东夏津人。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后研究生导师,农业部、财政部、发改委等部委的项目建设评估专家,农产品加工学科带头人。曾先后在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工作,主要从事国家和区域性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的战略研究、总体规划、设计开发和咨询工作。先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农业部一、二、三等奖等6项;主持了《畜禽微生态制剂的开发》等10多项课题研究;主持完成一项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课题、主持完成国家、农业部的软课题项目20多项;主持完成国内外各种规划、可行性研究等项目100多项;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除此之外,他还主编出版了《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战略及政策研究》、《果蔬实

用贮藏技术》、《棉籽饼粕、菜籽饼粕微生物脱毒技术》、《农产品加工与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等专著9部。其中《蔬菜热风与冷冻脱水技术》两次印刷3.9万册、《农作物秸秆微贮技术》3次印刷4.5万册、《农作物秸秆饲料加工技术》2009年被新闻出版署、农业部、中宣部联合推荐为《全国服务三农优秀丛书》。 从事农业工程多学科交叉领域的开拓 身为我国农产品加工研究软课题研究学科带头人,李延云却是学机械制造专业出身的。虽然对于农产品加工机械设备的设计拥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但是因为农业工程是一门需要生物、经济、食品、系统工程等方面专业知识的边缘学科,所以大学毕业踏入这个行业之后,他感到了自己的不足。为了使自己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更好地为农业工程事业做贡献,他勇于在实践和理论中学习新的知识,刻苦钻研技术业务,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由于农业工程的学科特殊性,以前从未纳入过我国的教育体系。为了适应农业工程技术领域的新课题,李延云系统学习了各个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翻阅相关书籍和资料,完善自身的知识与技能储备,并勇于承担了一系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科学研究难免一次次的失败,他从不气馁,而是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从实验室到项目现场不断地进行试验,不断地破解着一个个难题,自我充实和提高。此外,他还组织了产品研制和重点技术攻关,比如在棉籽饼微生物脱毒工厂化开发项目研究中,经过一个个日日夜夜的辛劳,带领全课题组人员参加了产品的原理分析、菌种筛选、工艺参数、生产线设计。

农药管理制度汇编

农药管理制度汇编 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1、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农药应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药经营。 2、农药经营场地不得与学校、餐饮、食品加工经营企业相毗邻,店内不得经营与农资无关的其它商品。 3、经营的农药属于危化品的,经营场地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要求。 4、农药经营场所不允许做饭、住宿,不得从事与经营无关的其它活动;接触腐蚀性强、气味大的农药,工作人员要配戴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品。 5、农药经营场地应配备水桶、铁锹、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拔打119,若出现人员伤亡,应拔打120或将伤员及时运到就近医院治疗。 6、农药经营场地应安装防护栏、摄像头等防盗设施,发生盗窃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7、农药经营场地发生大面积包装破损和农药泄漏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政府组织救灾和紧急疏散,同时请示环保部门紧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备案制度

1、农药经营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免于办理经营许可,但应当按其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 2、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4、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的,免于办理经营许可。 三、限用农药定点销售及流向实名登记制度 1、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2、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提交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材料。 3、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5、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7、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农药时须要求购买人出示有效证件。 8、要求销售实名登记,要如实登记购买人的姓名、住所、联系电话、购买时间、农药品种与规格、数量等。 9、进销货台账、发票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四、农药进货管理制度 1、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 经营者:××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联系人:黄×× 联系电话: 138××××××××(电话号码)申请日期: 2018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制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加盖公章)住所钦州市灵山县陆屋镇××街××号 营业场所钦州市灵山县陆屋镇××街××号 仓储场所钦州市灵山县陆屋镇××街××号 邮政编码5350××传真0777-6××××××× 成立时间2008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 固定资产(万元)××注册资金(万元)××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李××电话 联系人黄××固定电话0777- 手机 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字 李×× 经营范围分类申请经营范围 (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农药 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三、分支机构 序号营业场所仓储场所 1 ×××××××××××× 2 ×××××××××××× 四、提交材料清单 是否提交(在相应 材料名称 备注 栏目中“√”)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 √ 印件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 √ 件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 √ 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 √ 证明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 √ 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 单及照片 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8、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9、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 可推荐意见表 10、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11、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12、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2010-1-3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稻米品质的测定。 2引用标准 GB 2905 谷类、豆类作物种子粗蛋白质测定法(半微量凯氏法) GB 3523 谷类、油料作物种子水分测定法 GB 4801 谷类籽粒赖氨酸测定法染料结合赖氨酸(DBL)法 GB 5495 粮食、油料检验稻谷出糙率检验法 GB 7648 水稻、玉米、谷子籽粒直链淀粉测定法 NY 122 优质食用稻米 3样品的准备 3.1 稻谷在收获晒干后须存放三个月以上,待理化性状稳定后,方可进行分析。 3.2 加工的稻谷须扬净稻草、瘪粒,并除去砂石、泥块、铁屑等混杂物。稻谷品种纯度不得低于99.0%。 3.3 待测样品须放于干燥通风处或有空调的实验室内1周左右,使样品的水分含量为13%±1%,含水量的测定根据GB 3523。 4碾磨品质的测定 4.1 出糙率的测定 4.1.1 常样法 4.1.1.1 仪器设备 实验室用谷物脱壳机 4.1.1.2 测定方法 a. 根据待测样品谷粒的厚度,调节脱壳机滚轮(或辊子)的间距(一般在0.50~ 1.00mm之间),使样品经二次处理后,基本上脱壳完全。 b. 机器空转数圈,以清除机内残留的稻谷和米粒。

c. 称取130.0g稻谷,倒入进样漏斗中,打开电源开关,调节进样闸口,使样品均匀进入机内脱壳。 d. 经二次脱壳后,检出样品中残留的谷粒并称其糙米和谷粒的重量,精确到0.1g。 4.1.1.3 结果的表述 出糙率按公式(1)计算: 出糙率(%)={(糙米重(g)/〔试样谷重(g)-未脱壳谷重(g)〕}×100 (1)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二次出糙率的平均值.前后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应大于1%. 4.1.2 小样法 按GB 5495方法测定. 4.2 精米率的测定 4.2.1 仪器设备 JMJ-100型精米机或其他同类型号的实验室精米机. 4.2.2 测定方法 4.2.2.1 称取100g糙米,精确到0.1g,放入精米机的碾米室内. 4.2.2.2 调节碾米室盖的压力至3kg左右,再调节定时器的碾米时间,使碾米精度达国家标准一等米的水平. 4.2.2.3 碾磨后的米样经手工除去糠块,再用1.5mm直径的筛子除去胚片和糠屑. 4.2.2.4 待米样冷却至室温后,称精米重,精确到0.1g. 4.2.3 结果的表述 精米率按公式(2)计算: 精米率(%)=〔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2)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精米率平均值.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应小于1.0 %. 4.3 整精米率的测定 4.3.1 仪器设备 整米分离机或具不同圆孔直径的筛子一套. 4.3.2 测定方法 4.3.2.1 精米样品的制备 精米样品制备的方法基本上同4.2.2,但掌握碾米的精度为糙米去糠率的10%±0.5%. 4.3.2.2 整精米样品的分离 借助于整米分离机或筛子,自以上精米样品中人工分离出整精米(整精米系指肉眼观察无破损的完整精米粒),称重,精确至0.1g. 4.3.3 结果的表述 整精米率按公式(3)计算: 整精米率(%)=〔整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3)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整精米率平均值.两次测定结果相对相差应不超过2.0%.

农药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全)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名称:梨树县富腾农资有限公司

目录 1、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责任制 2、营业员安全责任制 3、安全教育制度 4、消防管理制度 5、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6、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7、农药销售流向实名登记制度 8、农药销售宣传制度 9、农药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0、营业员岗位职责 11、农药(岗位)操作规程 12、危险化学品(农药)装卸、搬运操作规程 13、应急救援措施 14、安全生产责任书 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责任制 1.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经营第一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予以

保证,并对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规程、标准和指示,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3.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颁发本经营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 确定本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目标,应与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5. 按时参加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会议,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6. 在经营活动中,应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督促安全员、营业员等其它危化品从业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危化品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7. 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8. 经常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对在安全生产中有重大贡献者进行奖励,对酿

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营业员安全责任制 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2. 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 3. 营业员要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农药)的危险特性,经过相应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农药)基本知识,并且有责任配合用药部门做好安全有效使用危险化学品(农药)的宣传工作。 4. 售出的危险化学品(农药)必须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5. 对已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农药)要及时上报处理;过期的产品须送农药检验部门检定获准销售的方可售出。 6. 不违章操作,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操作,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7. 应向客户主动提供危险化学品(农药)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应向客户传输有关安全防护知识。

农药经营许可证规章制度

目录 1、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2、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3、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4、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进货查验) 5、农药废弃物回收及处置制度 6、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7、农药使用指导及人员培训制度 8、农药经营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9、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台账记录) 10、应急处置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一、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电源、电闸等带电设施的安全。 二、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注意保养、更换、添置,确信完好有效;堆放的农药要无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四、随时检查农药及其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避免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整理或调换,对过期农药及时酌情处理。 五、在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使用防护器具。 六、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二、定期检查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确保农药及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定期检查配备的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确保完好无损。 三、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上级农业部门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发生农药中毒事故,第一时间向农来部门报告,配合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治。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第一时间报告环境保护部门,配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六、发生储粮药剂使用事故,第一时间向农业部门报告,配合粮食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七、发生农作物药害事故,第一时间向农业部门报告,配合农业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参考模板及注意事项

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朋友们 注意了 《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实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今年8月1日起,农药经营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省农业厅已于今年4月份起启动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目前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和申报资料存在问题,我们梳理了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供给想申报各位农药经营者参考。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范围:农药

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日期:2018年**月**日 申请材料目录(注意页码)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2.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人员一览表及培训证明复印件.................................................? 5.1经营人员一览表..............................................................................? 5.2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3 经营人员合同(法人和经营人员不一致的需提供)..................? 5.4经营人员两年以上农药、植保、农药工作经历证明..................? 6.1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说明...........................................? 6.2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平面图及照片(限制使用农药专柜)...?6.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8.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文本及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关于中药材上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进货、品控及废弃物处置) 一、进货品控 1.进货检查和检验:购进农药时,应将产品与其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如有质量疑问,可进一步进行质量检验;做好进货台账,并及时录入追溯系统。 2.质量管理:不得购进假冒伪劣、无(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3.过期及破损农药处理: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应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对未能及时处理的农药,应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单独放置。 二、农药废弃物处理 1.农药废弃包装物严禁作为他用,不得随意丢放,要妥善处理。 2.农药废弃物要分类放置,详细登记来源,定期汇总,及时录入追溯系统,并送交当地相关部门集中处理。 3.不能马上处理的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放在安全的地方。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仓储存放) 1.农药的仓储及经营存放应分区分类、摆放整齐,并分类配置明示标牌;限制用农药必须单独标明存放。 2.农药不得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3.农药仓储场所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储保

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仓库保管人员要对存放的农药经常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或过期的农药及时上报处理。 5.仓储场所应配备适宜的通风、防盗、防火等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6.农药入库、出库应做好来源及去向台账,并及时录入追溯系统。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安全) 1.农药经营实行分区存放、分类标明,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2.经营、仓储场所防止儿童进入,农药应放置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3.经常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的电源、通风、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堆放的农药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4.经常检查农药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导致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清理并调换,过期农药、破损农药及农药包装废弃物要及时处理。 5.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的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和健康检查。 6.进入农药仓储场所,要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存放农药的场所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饮水、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成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7.搬运、堆放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轻拿轻放,严禁倒置,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如被农药污染,应及时清洗。 8.发现农药中毒事故的要及时离场就医,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新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7年第5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7 年 6 月 21 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各种表格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各 种表格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四川省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首次申请□重新申请□许可证编号:

经营人员较多时可另附表。 四川省农药经营分支机构登记表

说明:每个分支机构填写一张《四川省农药经营分支机构登记表》。经营人员较多时可另附表。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本公司郑重承诺:在此次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盖指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承诺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安州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本单位郑重做出如下承诺:1.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药,不得销售高毒残留、假冒伪劣农药。 2.不得向农药使用者超范围、超销量、超次数推荐使用农药。 3.按要求设置农药回收装置,负责回收农药使用者交回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环保要求。 4.积极向农药使用者宣传科学用药,农药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等相关知识。 本单位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将严格遵守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并承诺:若违反以上条例,自愿接受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罚。 承诺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绵阳市*******农资经营部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除农药以外,无其他农业投入品。 房产权属证明 兹有****(身份证号:*********)在********自建房屋**间,面积*****平方米,此建筑是合法建筑,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 2018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规格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目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规格目录》的,按国家兽药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增加含量或包装规格管理,不实行标准试行期和监测期保护。拟生产该类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规格目录》中所列规格外,其他同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标)同时废止。拟增加《规格目录》同品种的含量或包装规格的,按《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技术资料审查原则》(农办医[2005]52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法定兽药检验机构对列入《规格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根据检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取样量,以保证检验结果准确。 四、列入《受理目录》的,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执行。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评办)向申报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提出相关要求。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审评办上报补充资料。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同品种地标同时废止,其他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六、各地已批准但未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的、未列入本公告《废止目录》的、未列入本地自行撤销地标清单的地标,均可按照426号公告要求抓紧组织该类地标的申报。 七、对联合协作申报地标的,所有企业应分别填写《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由承办企业按426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并附联合协作协议书。参与协作企业填写的《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需经本辖区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备案,作为地标升国标后申报产品批准文号的证明材料。 八、各地已上报审评办但未列入《废止目录》、《受理目录》及未做任何改变的国标品种,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直接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地标清理工作,认真执行地标清理政策,积极配合我部做好相关工作,以保证兽药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动物疫病防治效果,促进我国兽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 2.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兽药标准受理目录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一、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电源、电闸等带电设施的安全。 二、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注意保养、更换、添置,确信完好有效;堆放的农药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四、随时检查农药及其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避免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整理或调换,对过期农药及时酌情处理。五、在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使用防护器具。 农药经营岗位操作规程 一、管理人员要身体健康,每年做一次健康检查,如有问题及时换人。 二、管理人员进入库房,要做到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 三、库房内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四、搬运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如有污染,及时清洗,发现中毒症状及时离场就医。

五、破损农药及包装物不得随意乱扔。 六、搬运、堆放农药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 农药经营仓储管理制度 一、农药实行专库专储,入库分类整齐堆放,不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露天存放。 二、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要经营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失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产品变质或造成其他损失。 四、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进行分类保管。 六、做好出入库登记,保证账物相符。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搜集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样本

农药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 料 申请人:**县***农资店 地址:**县***镇***路联系人:*** 电话:*** 2018年7月**日

四川省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首次申请 重新申请口 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者名称 **县**镇**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住所 **县**镇**街村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县**镇**街村 经营场所地址 **县**镇**街村 经营场所面积(m 2 ) 32 仓储场所地址 **县**镇**街村 仓储场所面积(m 2 ) 51 传真 电子邮箱 经营范围 农药□ 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是口否 经营负责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学历(培训情况) 专业 ** 男 *** 完成56学时培训 农学、植保、农药 经营人员 ** 男 *** 完成56学时培训 农学、植保、农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2018年 月 日 提交材料清单 是否提交 (打 “/) 备注 1、四川省农药经营许可分支机构登记表 设立分支机构的 提供 2、营业执照复印件 v - 3、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V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v - 5、经营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V 6、营业、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v -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 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V 8、营业、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含租赁方房产证复印件) V 9、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V 10、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重新申请的提供 11、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V 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是否提交 (打 “V” 备注 1、经营人员两年以上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说明 2、营业、仓储场所具有明显标识、专柜上锁、圭寸闭摆放和储 存用的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说明:设立分支机构的农药经营者,需同时填报《四川省农药经营分支机构登记表》 。经 营人员较多时可另附表。 一 u3Lr3GcnmLnLa€nLgcnLDCnu39CJ:3Lnc£lcnG LnLOLnGLn G 5G - l g a ^m ^ ^ l!l ? _&^^l^^3lam^=±aw—— ■」卜日 lu — Lwwm-llr-^^wt J I H — 1 」 T^,- i :i i I n JU. M H {副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管者 I 卄 名称I I 农贸绅営綁 类 S 个体匸商0 经社场所I ■ ■二—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 U 注册日期2U18年0UMJ2H 经倩范宠 汀:.「裝包装不再分裝的科?干、农稣 农脱tftlt 品除外)再 取机艮零□ ?,依法绅绊批帛前3目,绘粕羔 部门批准后方可 H 惟经彗帖打打 登记机关 诂]毎:卜1HI 丨个弗:iM E4-IU 20[b 年I 月2 R1 p?ij 门: ! hr" r"i l ! 叫r f l[j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安普霉素山羊 鸡产奶羊禁用产蛋鸡禁用 Atropine 阿托品 所有食品动物Azamethiphos 鱼

甲基吡啶磷 Betaine 所有食品动物 甜菜碱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口服用Bismuth subcarbonate 碱式碳酸铋 Bismuth subnitrate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口服用

Calcium carbonate 碳酸钙 Calcium chloride 氯化钙 Calcium gluconate 葡萄糖酸钙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 Cloprostenol 氯前列醇 牛、猪、马 Decoquinate 癸氧喹酯牛、山羊仅口服用,产奶动物 禁用 Diclazuril 山羊羔羊口服用

Epinephrine 肾上腺素 所有食品动物 Ergometrine maleata 马来酸麦角新碱所有哺乳类食品动 物 仅用于临产动物 Ethanol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赋型剂用 甲醛 Glutaraldehyde 戊二醛 所有食品动物 Gonadotrophin releasing hormone 垂体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 所有食品动物 Human chorion gonadotrophin 所有食品动物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完整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一、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电源、电闸等带电设施的安全。 二、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注意保养、更换、添置,确信完好有效;堆放的农药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四、随时检查农药及其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避免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整理或调换,对过期农药及时酌情处理。 五、在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使用防护器具。 农药经营岗位操作规程 一、管理人员要身体健康,每年做一次健康检查,如有问题及时换人。 二、管理人员进入库房,要做到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 三、库房内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四、搬运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如有污染,及时清洗,发现中毒症状及时离场就医。 五、破损农药及包装物不得随意乱扔。

六、搬运、堆放农药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 农药经营仓储管理制度 一、农药实行专库专储,入库分类整齐堆放,不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露天存放。 二、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要经营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失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产品变质或造成其他损失。 四、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进行分类保管。 六、做好出入库登记,保证账物相符。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三、农药部经理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四、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 五、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六、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七、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八、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九、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 十、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 农药经营人员管理制度 一、企业对职工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其内容包括安全毒任 教育、安全经营管理教育、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事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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