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学校卫生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学校是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地方,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学校卫生密不可分。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身心健康,2023年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制定。
【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切实维护师生健康权益,规范学校卫生工作,推动学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管理范围涵盖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学校卫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为本,关注师生身心健康;2. 综合施策,综合协调各方面资源;3. 预防为主,防止疾病的发生与传播;4. 科学规范,依法行使职责;5.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条学校应设立健康教育室、卫生保健室和食堂等基础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药品。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卫生设施维护,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卫生状况,确保学校师生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康档案和卫生管理台账,记录学校师生的体检情况、疾病防控工作、健康教育开展情况等,并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三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保障】第七条学校食堂应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菜品合理搭配、食品供应管理、食品加工环节把关等制度。
第八条学校食堂应配备专业厨师和营养师,合理制定菜单,确保学生获得均衡营养。
第九条学校应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定期进行食品检测,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四章学校环境卫生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学校内外卫生清洁、垃圾分类处理、室内空气质量管理等。
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测,确保学校内外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学生卫生教育,提高学生对环境卫生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五章传染病防控】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制度,加强常见传染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应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学生对传染病的认知和预防意识。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师生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并报告疫情。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增进师生健康,特制订本条例。
一、教室卫生标准〔包括实验室、图书室、电脑室、多媒体教室、美术室、音乐室、活动室、各班教室等〕1、地面干净,无纸屑。
2、墙面无积尘蛛网及其它残迹,挂图、墙角无尘土。
3、门清洁,玻璃窗明亮,无花斑痕迹,日光灯管、电扇、清洁无灰尘。
4、黑板、讲台清洁,讲台上东西摆放整洁。
5、桌椅摆放整齐,凳子按规定标准摆进课桌下,桌档、椅档干净,抽屉内清洁。
二、室外卫生标准〔操场、楼梯间、洗手间、走廊〕1、草场卫生要求:〔1〕操场无纸屑、杂草、碎石、垃圾等〔2〕保持操场平整,无积水。
2、楼梯间卫生要求:〔1〕楼梯清洁,每档楼梯角无尘土。
〔2〕楼梯扶手干净、无灰尘。
〔3〕楼梯墙面无积尘蛛网。
〔4〕楼梯窗台上无尘土、杂物。
3、洗手间的卫生要求:〔1〕门清洁,玻璃窗明亮,无花斑痕迹。
〔2〕地面干净,无垃圾堆。
〔3〕洗手槽的瓷砖清洁、干净。
〔4〕墙壁上无蛛网积尘。
〔5〕水槽舒畅,能定时开放、使用。
4、走廊的卫生要求:清洁干净,无乱扔垃圾。
三、办公室卫生要求:1、地面干净,清扫用具摆放整齐,脸盆清洁,无积水。
每人一块毛巾,要求清洁、干净。
2、墙面无积尘蛛网,墙角无尘土。
3、门清洁,玻璃窗明亮,无花斑痕迹,灯管、电扇等清洁,无灰尘。
4、桌面书本堆放整齐,饮水茶杯干净,无茶渍。
5、书柜上无堆放物品、用具。
四、管理及处分制度:1大楼内的每个教室前,办公室前实行“三包〞。
包括地面的卫生,还有墙壁及天花板的卫生。
2、每周一进行全校性大扫除,室外包干区的清洁工作。
要求做到每日三扫。
3、志愿者轮流值勤,参与管理、催促工作。
4、加强每天的卫生监督的作用。
每天由值日班同学参与上述时间的催促管理工作,具体由值日行政和值日班主任负责,学生会并进行每日卫生检查和评分。
5、凡在校园内乱丢果壳、纸屑、吐痰及浪费食物者,由值日生发违规通知书,违规者向全班做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教育。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是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健康和安全,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而制定的法规。
以下是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的一些内容:
1. 卫生责任:学校应设立卫生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保障学校卫生安全。
2. 卫生设施: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饮用水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
要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 环境卫生:学校要保持校园内的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和消毒教室、办公室、图书馆等公共区域,并配备必要的清洁工具和设备。
4. 食品安全:学校要建立食堂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对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配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并对师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
5. 学生健康:学校要做好学生健康档案管理,及时收集和更新学生健康信息,并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疫苗接种等工作。
6. 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学校要建立健全的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包括卫生防疫、应急救护、疏散转移等。
7. 卫生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活动。
此外,学校卫生管理条例还包括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并规定了卫生管理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措施等。
每个学校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卫生管理规定,并加强实际执行。
2023年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高学校的整体形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学校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环境卫生管理的目标是建立清洁、整洁、卫生、安全的校园环境。
第四条学校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利。
第六条学校应当鼓励学生、教职工参与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增强环境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学校应当保持校园内外卫生整洁,周围环境干净,草木繁茂。
第八条学校应当提供适宜的储存、处理生活垃圾的场所,垃圾分类收集。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用餐区域,并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证学生的健康。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学生宿舍的卫生情况。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治,确保校园环境卫生。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保证植被的健康成长。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校园美化活动,倡导文明行为,禁止破坏校园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清洗、消毒教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检查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卫生委员会,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配备专门的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环境卫生管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破坏校园环境行为的,将根据学校的纪律规定进行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学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学校的学生寝室卫生管理制度条例

学校的同学寝室卫生管理制度条例随着现代化的进展,卫生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
在学校,同学寝室的卫生管理也显得非常紧要。
为了建立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依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订立了以下卫生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寝室设施的维护同学寝室是同学们生活和学习的场所,要保证寝室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寝室设施包括床铺、桌椅、衣柜、电扇、灯具等。
在入住之前,新生要接受学校的入住寝室教育,并且认真阅读寝室使用说明和卫生管理规定。
居住期间,同学要珍惜公物,珍惜设施,不得恶意破坏,不得任意调换、拆卸、私接电器设备等。
假如发觉设施损坏或失效,应第一时间上报宿管负责人。
第二条寝室日常卫生的维护寝室的日常卫生要贯彻“个人自发,共同协作”原则。
宿管将定期对同学寝室进行检查,依据寝室卫生情形进行评分和打分。
每学期结束时,宿管将会统计每个寝室的总分,并依据得分情况,对各寝室进行评比和嘉奖。
同学寝室日常卫生维护应当具有如下基本要求:1. 平常保持卫生每天起床后,同学必需依照宿管的要求将寝室内卫生坚持清扫干净,保证室内干净乾净,并且每天要开窗通风至少两次。
2. 节省电能同学要节省用电,不任意开启电器设备,不在房内使用热水器烹饪,不乱扔电池、灯泡等电器垃圾。
3. 合理使用卫生设施同学应合理使用卫生设施,保持设施的卫生和乾净。
如浴室、洗手间、淋浴房等设施的使用,要卫生并注意挥霍。
4. 清理垃圾寝室垃圾要分类投放。
如纸,瓶、罐、塑料、玻璃等分类区分投放。
每天晚上,同学要将垃圾清理干净,放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三条防止疫情传播在现阶段,疫情不时地显现。
为防备疾病的传播,我们也需要在寝室卫生上做出相应措施。
同学要自发关注疫情并依据学校要求统一执行防疫措施,如:按时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勤洗手,避开长时间聚餐,不进行大规模的集体活动等。
为保证全部人健康和安全,若有显现疫情确诊或紧密接触人员等情况,同学要适时上报并搭配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外来人员进入和留宿管理寝室是同学的私人空间,非同学本人不得进入寝室。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卫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学校卫生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的原则,依法依规的原则和主体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设施学校应配备健康检查室、厕所、饮水设施等基本卫生设施,要保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五条卫生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卫生教育,让学生掌握自我保健知识和技能,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
第二章卫生工作的具体要求第六条卫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学校应当设立卫生工作管理机构,明确卫生工作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卫生工作计划,实行计划管理。
第七条卫生监测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监测机制,定期对学生、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加以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八条疫情防控学校应当设立应急预案,认真组织疫情防控和防控工作,确保学生、教职员工的健康安全。
第九条校园环境卫生学校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校园环境的整治,保证学校环境的清洁和舒适。
第十条食堂卫生学校食堂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配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每年对食品安全系数进行检测,确保学生用餐的安全。
第十一条教育设施卫生教室、宿舍等教育设施要保持清洁卫生,配备必要的洗手消毒设施和床具、被褥等清洗消毒设施,确保学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垃圾清理学校应当制定严格的垃圾清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保证垃圾清理设施设备、垃圾的堆放、分类、制度执行等方面的规范。
第三章卫生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监督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学校各项卫生工作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评估机制学校应当开展卫生工作的评估工作,对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处罚和补救第十五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学校对卫生工作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卫生常识、存在重大责任漏洞、存在隐患问题的行为,必须立即给予必要处罚。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细则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学校的卫生管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营造卫生安全的研究环境。
第二章学校卫生设施
1.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间、饮水设备、健康检查室等。
2. 卫生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及时进行,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
第三章学生个人卫生
1. 学生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惯,包括勤洗手、保持整洁等。
2. 学生应定期接受身体健康检查,保持健康状况良好。
第四章食品卫生
1. 学校食堂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过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五章卫生应急管理
1. 学校应建立卫生应急管理机制,包括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法。
2. 学校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的,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罚。
2. 学校应建立违规行为的记录和处理机制,确保违规行为得到
及时处理。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依法管理,科学规范;3.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4. 保障师生,服务教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卫生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活动;3. 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落实情况;4. 协调处理卫生突发事件;5. 收集、整理、上报卫生工作相关资料。
第五条各部门、各班级应设立卫生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班级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卫生管理内容第六条传染病防控1. 学校应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体系,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2. 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传染病疫情;3. 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制度,确保师生安全。
第七条食品安全1. 学校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2. 定期对食堂进行卫生检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3. 加强对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环节的管理。
第八条环境卫生1. 学校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2. 加强校园绿化,美化校园环境;3. 定期对校园内的建筑物、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
第九条个人卫生1.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卫生;2. 教师应加强自身卫生管理,为学生树立良好榜样;3. 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师生卫生意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奖惩第十条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各班级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对在卫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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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卫生部
【发布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发布日期】1990-06-04
【生效日期】1990-06-04
【效力】
【备注】(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
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
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