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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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冀政办字〔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向社会公布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通用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组织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公布的《通用目录》,对本地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核对,调整衔接到位,编制形成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要切实维护《通用目录》的严肃性,未列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目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二、及时全面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省政府各部门在本通知印发15日内,在其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向社会公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在本通知印发3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向社会公开,各级审改部门公布本级汇总目录。

三、规范权力运行。

积极推进政府部门行政许可标准化,从行政许可的事项管理、办事流程、审批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构建“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通用目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媒体对外公开发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4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朝政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朝政办发〔2016〕14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4日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26号)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以完善政务公开内容和方式为核心,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为重点,强化政务公开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创新公开理念、方法、渠道,建立健全协调有力、工作运转顺畅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在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各环节实现新突破,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编制《朝阳区政府部门权力事项清单(2016版)》和《朝阳区政府部门通用责任清单(2016版)》,推动区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政府网站集中公开。

完善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清单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

配合市级部门做好城市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等专项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做好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调整和取消情况的公开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粤府办〔2016〕133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深入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信息共享,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如期完成“互联网+政务服务”试点任务(一)分步推进“一号一窗一网”建设。

围绕解决群众办事过程中“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充分运用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增强政务服务的主动性、精准性、便捷性、普惠性。

加快推动平台资源整合和多方利用,加强政务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层级互通和协同共享,发挥信息共享支撑多部门协同服务的作用,简化优化群众办事流程,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结合正在实施的信息惠民工程,采取“两年两步走”方式,推进实现国办发〔2016〕23号文确定的“一号一窗一网”目标。

2016年重点推进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以下简称国家试点城市)先行先试,2017年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试点经验,推动全省政务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加通畅,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

(二)推进国家试点城市先行先试。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国家试点城市要加快开展电子证照梳理、电子证照库建设和政务服务目录梳理简化等工作,研究形成与现有系统的衔接过渡机制。

行政审批清单

行政审批清单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2018年本)
简要说明:
一、《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2018年本)》(以下称《审批清单》),以《广东省行政许可通用目录》为基础,梳理列明涉及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的主要行政许可事项,并明确实施主体、依据、实施范围、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未列入《审批清单》和行政许可通用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以最新规定为准,《审批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二、《审批清单》中所列审批事项,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最新规定,需要更新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范围、申请材料清单、办理程序及时限等具体信息的,由事项的实施主体按照最新规定和标准化工作要求,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在网上办事大厅公布,以最新规定为准。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非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各主管部门行政职权范围内的非行政许可事项、由第三方机构实施事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审查或评估事项等,不列入《审批清单》,由企业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机构申请办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由我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3项,决定转移的有3项,决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有7项(详见附表“2012年第一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按照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第169号令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后的管理方式(一)关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自7月17日起停止实施,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对7月17日前受理的未办结申请,于8月28日前全部办结。

对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7月17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

(二)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属于行政审批,不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交由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承接。

选定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业必归会、行业自律的原则,发布企业名录、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企业综合实力排名等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承接转移事项的管理办法报我厅审定,由我厅向社会公XXX公示后,签订转移承接合同。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情况自评报告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情况自评报告

18.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19年度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情况自评报告2019年,我厅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现将我厅2019年度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自评情况报告如下: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情况(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1.政府职能转变和职权调整落实情况(1)落实强市放权,对下放委托事项加强业务培训、跟进监督指导。

2019年,我厅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强市放权的工作要求,努力营造、优化文旅行业良好的营商环境。

经充分进行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反复修订完善压减方案,我厅将原有的88个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减少至43项,共压减45项(委托类14项、整合减少9项、取消13项、移出权责清单9项),数量过半。

同时,接收省委宣传部出版方面的16个行政处罚事项。

目前,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共59个,含行政许可20项、行政确认9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检查3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9项、行政处罚16项。

2020年1月7日,省政府作出《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并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第270号令)后,针对新冠疫情突发情况,为确保委托事项的顺利交接和实施,省文化和旅游厅及时组织相关业务处室,针对委托实施事项,录制、编写、下发授课视频、培训资料,建立省市人员专项微信工作群,通过线上、线下指导、辅导等方式,顺利完成了14个委托事项的业务培训、移交实施。

(2)落实机构改革职能转变要求,职能划出、划入部门按要求做好工作衔接。

2018年10月,在省委组织部宣布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设置及领导成员10天内,我厅就实现了原省文化厅、旅游局两厅局人员集中办公,以新单位名义开始运作,对班子进行临时分工,并于10月25日正式对外挂牌。

同时,我厅在省级机构改革各单位中率先研究制定并向省委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了厅“三定”规定(草案),并于12月15日以省委办、省府办文件印发,新“三定”规定承接了原两厅局所有职能,各项工作衔接有序。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4.16
•【字号】清府办〔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
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清府办〔201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已经六届第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粤府〔2018〕21号)宣布失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1月31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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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
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16]55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6.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粤地税函〔2016〕55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管理局):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函》(粤机编办发〔2016〕71号,以下简称《通用目录》)公布了我省地税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因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改革后我省地税机关不再实施“企业印制发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经商省编办同意,省局对《通用目录》中由我省地税机关实施的许可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并更新可由我省地税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见附件)。

请各地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15〕118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249号)依法依规开展税务行政审批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新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239号)的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粤地税函〔2016〕249号第一点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5月)
2.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3日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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