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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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计划管理制度

景区计划管理制度

景区计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计划管理,提高景区规划编制与实施水平,加强景区的综合规划和指导,保证景区可持续发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依据《景区管理条例》《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景区计划管理制度适用于景区的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是景区的重要管理制度之一。

第四条景区计划管理应遵循“合理规划、科学设计、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景区计划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社会各界对景区规划的监督和参与。

第六条景区计划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环保、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加强景区建设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七条景区计划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八条景区计划管理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符合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

第九条景区计划管理应当符合景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景区的发展目标,因地制宜地制定规划。

第十条景区计划管理应当根据规划的要求,制订具体的计划实施方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实施,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景区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景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包括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交通规划、环境规划等。

第十二条景区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结合景区的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和论证,编制出符合景区发展需要的规划方案。

第十三条景区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景区内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共识后方可正式完成规划。

第十四条景区规划的编制应当注意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保护景区的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促进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景区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六条景区规划的编制应当结合景区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确保规划的前瞻性和可行性。

第十七条景区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景区的管理能力和运营水平,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黔江府办发〔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8〕1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2日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18〕4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力而行,与财政承受能力匹配的原则,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现代服务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江府发〔2018〕44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现代服务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江府发〔2018〕44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现代服务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现代服务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江府发〔2018〕4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黔江区现代服务业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2018年8月9日黔江区现代服务业扶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扩大服务业产业规模,优化服务业产业结构,补齐服务业产业发展短板,推动全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黔江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且有经营实体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市(区)属国有企业和总部经济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现代服务业企业,包括从事科技服务、中介服务、物流仓储会展、文化创意旅游、服务外包、公共服务等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科技服务企业扶持政策第四条支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其所属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独立核算,且独立运营并对外服务3年以上的,从第4年起,每年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按30%的标准另外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技术服务企业,两年内购置研发、检测、实验设备(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不予补助,政府补助项目扣除政府补助部分进行补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黔江小南海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黔江小南海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黔江小南海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渝府[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黔江小南海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渝府〔2010〕53号)黔江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报批重庆黔江小南海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黔江府文〔2010〕2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重庆黔江小南海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重庆黔江小南海风景名胜区是以保存完整的地质遗迹、湖泊、岛屿、森林、溪流等自然景观和土家民俗风情为主的人文景观特色,以休闲度假、观光游览、科研科普和民俗风情体验为主要功能的湖泊型市级风景名胜区。

三、重庆黔江小南海风景名胜区涉及黔江区小南海镇小南海村等7个行政村和湖北省咸丰县朝阳寺镇大路坝村,总面积26.94平方公里,其中核心景区面积10.35平方公里(特级保护区2.20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8.15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16.59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7.66平方公里、三级保护区8.93平方公里)。

四、你区要按照《规划》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在“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下,加强规划控制和管理,保证《规划》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落实;要强化对风景区的管理,保护好风景区景观、人文古迹遗迹、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处理好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要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增强游人安全保障系统功能;要尽快对核心景区立桩定界,禁止在核心景区内修建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设施,禁止在风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不得组织实施不符合《规划》要求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黔江府办〔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办〔2015〕6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5号)转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推进工业园区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6日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及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项目是指在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分类代码为M)的地块上修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的建设项目,包括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和楼宇产业园项目。

第四条主城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量不得减少。

主城区内因城市更新拓展、产业布局调整或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等原因,确需修改工业用地规划性质的,应以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总体平衡,确保该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规划工业用地的调减与调增方案应当同步申请、同步报批,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完善后再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黔江府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黔江府发〔2016〕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相关要求,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黔江府发〔2015〕21号)的基础上,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我区2016年9月30日前的167件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情况,区政府决定对《关于印发黔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05〕25号)等3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对《黔江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黔府令〔2008〕2号)等1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有效期届满的,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对《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03〕17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单位于2017年3月31日前修订完善并报区政府审定后重新印发施行。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需修订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需修订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发展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重视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市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果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三章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创建旅游消费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创建旅游消费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创建旅游消费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黔江府办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创建旅游消费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7〕8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黔江区创建旅游消费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2日黔江区创建旅游消费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为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工商总局《“十三五”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和国家旅游局《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导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通过开展旅游消费安全示范区创建活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增强旅游消费者的获得感、安全感,加快把我区建设成为武陵山区旅游集散中心、全国知名旅游目的地、著名休闲旅游城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二、创建目标到2020年,建立一套渠道畅通、反应快捷、运行高效的旅游消费安全维权机制,形成一套科学完善、具有黔江特色的旅游消费安全评价体系,打造一批涉旅放心消费单位、行业和乡镇街道,黔江区创建成为“全市唯一、全国有影响”的旅游消费安全示范区。

——旅游消费安全有力保障。

因旅游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发的重大事故为零。

——旅游消费环境更加和谐。

旅游消费者满意度达90%以上;旅游消费投诉及时受理率达100%,调解处理率达90%以上;旅游商品质量合格率达90%以上;一般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率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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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规划管理工作,提高旅游规划管理水平,促进我区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重庆市旅游条例》、《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黔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规划包括全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旅游专题规划及其他旅游项目规划。

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必须编制相应的旅游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第三条旅游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原则,注重对资源、环境、人文及历史古迹的保护,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四条旅游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资源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和融合。

第五条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旅游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编制
第六条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旅游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位服从上位、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一)全区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
(二)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全区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
(三)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四)旅游专题规划及其他旅游项目规划必须以相应的旅游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旅游规划编制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具体旅游项目规划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单位组织编制。

第八条旅游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市有关旅游规划规范要求。

第九条各类旅游规划编制业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旅游规划编制单位的选定应当根据市、区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直接委托等方式择优选定。

第三章旅游规划评审和审批
第十条建立旅游规划评审技术专家库。

技术专家库由旅游、规划、交通、建筑、环保、经济、文化、市政等方面的区内外资深专家20人以上组成。

专家库人员选聘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推荐,经本人自愿,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旅游规划技术专家评审会议主要职责:
(一)审议全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旅游专题规划及其他旅游项目规划;
(二)审议重点旅游项目设计方案;
(三)审议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旅游规划技术专家评审会议议事规则:
(一)旅游规划技术专家评审会议由区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或委托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二)会议议题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报区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审定;
(三)会议议题资料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原则上提前1—2天送达参会的各位专家;
(四)每次会议参会专家不得少于5人,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编制委托方根据需要,从技术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参会人员由区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确定;
(五)会议要形成技术专家评审意见,如实反映专家建议意见,经3/4以上与会专家同意的建议意见方可作为一致意见;
(六)技术专家评审意见由专家组组长审核,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七)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草拟技术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成立区旅游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旅规会”),由公务人员、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组成。

区旅规会主任由区级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和区人大、区政协联系旅游的领导及旅游景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其他公务人员由区发改委、区旅游局、旅游景区管委会、区规划局、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务局、区文广新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农委、区扶贫办、区市政园林局、区民宗委、重点旅游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3名专家代表、2名公众代表组成。

区旅规会下设办公室在区旅游局,由区旅游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区旅规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全区旅游发展规划、重要旅游专题规划、重点旅游区规划以及重大旅游项目规划;
(二)审议重大旅游项目设计方案;
(三)审议全区旅游业近期和年度建设计划;
(四)审议旅游规划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对旅游规划方面重大问题的调研;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区旅规会议事规则:
(一)区旅规会由区旅规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区旅规会主任批准,可临时组织召开会议;
(二)会议议题由区旅规会办公室草拟,经区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审核后,呈区旅规会主任审定;
(三)区旅规会办公室负责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并提前3天送达各位委员;
(四)会议审议议题由区旅规会办公室主任或指定相关人员汇报;
(五)会议决议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决策,对于重大决议事项,须经3/4以上与会委员同意;
(六)会议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区旅规会办公室草拟,呈区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审核后,送主持会议的区旅规会领导审定并签发;
(七)区旅规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旅游规划的评审程序:
(一)由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将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基础材料等报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等单位初审并提出建议意见;
(二)按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的规划资料,报区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旅游规划技术专家评审会议评审,并形成技术专家评审意见;
(三)全区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区规划、重大旅游项目规划、重要旅游专题规划通过旅游规划技术专家评审会议评审后,经区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审核同意,提交区旅规会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全区旅游发展规划、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旅游项目规划报区规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旅游规划审批:
(一)全区旅游发展规划通过区旅规会审议并修改完善后,先报市旅游局审核,再报区政府审批;
(二)重点旅游区规划、重大旅游项目规划、重要旅游专题规划等规划通过区旅规会审议并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一般性旅游规划通过技术专家评审会议并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旅游规划一经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若因市场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须报原审批单位同意。

第四章旅游规划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八条旅游规划经批复后,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并实施。

第十九条旅游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审议意见、批复意见等相关文件材料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归档,作为规划实施与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条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旅游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不执行旅游规划、随意变更建设项目的行为,要协调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

第二十一条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审批要以批准实施的旅游规划为依据,相关部门在审批项目立项核准、规划选址、土地利用、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征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和行业主管原则,切实加大管理力度,确保旅游规划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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