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讯飞鸿关联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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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关于收购北京六捷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之可行性研究报告.

佳讯飞鸿:关于收购北京六捷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之可行性研究报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北京六捷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一六年六月目录第一节项目概况 (3)(一)项目介绍 (3)(二)项目背景 (4)第二节投资方案 (5)(一)投资概述 (5)(二)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5)(三)股权转让协议 (5)(四)本次收购的交易价格说明及定价依据 (9)(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9)第三节项目实施必要性与可行性 (13)(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3)(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5)第四节项目风险分析 (19)(一)市场风险 (19)(二)核心人员流失风险 (19)(三)整合风险 (19)(四)内部管理风险 (20)第五节对公司的影响 (21)第六节报告结论 (22)第一节项目概况(一)项目介绍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讯飞鸿”)拟使用自有资金1.35亿元受让王义平、安志鵾等4位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北京六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捷科技”或“标的公司”)3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佳讯飞鸿将成为六捷科技的第一大股东。

六捷科技致力于铁路通信网络检测/监测技术、数据采集及分析技术和智能化维护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聚焦于轨道交通行业及通信信息领域的技术应用创新,持续在移动通信、宽带无线通信和信息领域开展新技术开发、产品制造以及系统集成,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系统和解决方案。

其产品主要为GSM-R网络接口监测系统、铁路信息系统网关、重载铁路运输解决方案等5大类,共计30余款,广泛应用于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并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好评,为国家铁路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次交易将有利于佳讯飞鸿和六捷科技整合双方的业务、市场、技术研发等各项资源,进一步拓宽佳讯飞鸿业务领域、客户资源和客户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佳讯飞鸿“大数据资源战略”的实施,提升佳讯飞鸿的整体服务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加快佳讯飞鸿由系统产品提供商到围绕“互联网+行业应用”解决方案提供商的转型,为实现“智慧指挥调度全产业链”的总体目标奠定了扎实、稳定的基础。

关联交易法规与案例全面解析

关联交易法规与案例全面解析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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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四)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 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
该“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与董事会审议权限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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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股东大会审议
审批权限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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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联关系-不视为关联关系情形
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 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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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目前,实践中主要依据《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方,上交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5.1)在该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认定, 主要如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300213佳讯飞鸿: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300213佳讯飞鸿: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济南铁路天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062825
3、法定代表人:孙涛
4、成立日期: 1998 年 05 月 28 日
5、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 699 号神思科技园研发生产楼
1 号楼 4 楼
6、注册资本:5,100 万元
8、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 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 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担保合同(二)
1、甲方(债权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遥墙支行 2、乙方(保证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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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合同债务人:济南铁路天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4、被担保主债权为:(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2021 年 5 月 27 日 至 2022 年 5 月 26 日)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或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 务的, 或发生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 项 下 的 债 权 是 否 享 有 其 他 担 保(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证 、抵 押 、质 押 、保 证 金 、 保函、备用 信 用 证 、信 用 保 险 等 担 保 方 式 ),乙方 均 有 权 首 先 要 求 甲方 在 其 担 保 范 围 内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上 述 “ 期 限 届 满 ” 亦 包 括 乙 方 依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宣 布 主 合 同 项 下 债 务 提 前 到 期 ,要 求 债 务 人 立 即 清 偿 的 情 形 。(2)如 果 甲 方 只 对 主 合 同 项 下 的 部 分 债 务 提 供 保 证 , 则 甲 方 同 意 ,即 使 因 债 务 人 清 偿 、乙 方 实 现 其 他( 反 )担 保 权 利 或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部分消失,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 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方未提供反担保。) 6、担保额度:1,000 万元 7、保证担保的范围:(1)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2)基于被 担 保 主 债 权 的本金所发生的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 )、担保财产保管费、查询费、 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 费 、过户 费 等)。(3)依 据 本 条 上 述 第( 一 )、( 二 )款确定的 债权金额 之 和,即为本合同的保证担保范围。 8、保证期间:(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后三年止。(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乙方依据保函对外支付约定金额后三年止。(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 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后三年止。(4)对于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三年止。(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 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300213佳讯飞鸿: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1年7月)

300213佳讯飞鸿: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1年7月)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二〇二一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公司进行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非经公司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佳讯飞鸿: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2011-06-22

佳讯飞鸿: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2011-06-22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的独立意见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3,8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计划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效解决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3,8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2,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力:
王国华:
褚建国:
仇春霖:
姚焕然:
2011年6月20日。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在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该办法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佳讯飞鸿: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2011-04-15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一、公司股本的形成过程及其变动情况(一)公司设立前的历史沿革1、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前身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或“公司”),于1995年1月26日,由林青(后改名为林菁,并于1999年9月26日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下同)等七人以货币形式出资5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青。

1995年1月5日,北京同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说明书》,认定林青等7人所出资的50万元已到位。

有限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情况具体如下:1995年1月2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2461187。

2、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增资2000年2月23日,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以下转让,转让价格参考1999年12月31日的每1元出资所对应净资产值1.93元(未经审计),当时有限公司规模较小,注册资本为50万元,净资产仅为96.35万元,考虑到当时有限公司发展前景不明确,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原始出资价格1元,相关各方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

此次股权转让中受让方资金均系自有资金。

此次受让出资股东均为当时对有限公司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或中层管理人员。

此次股东会全体股东还一致同意有限公司股东和核心人员采用仪器设备等实物对公司增资。

由于1998至1999年期间公司业务增长较快,发展前景看好,但资金短缺与设备需求不断提高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包括公司股东和核心人员在内的创业者们商定,先由个人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以自有资金购买急需的设备并投入公司使用,待适当的时候统一办理增资手续。

按照上述约定,公司相关股东及核心人员于1998年1月至2000年1月间陆续购买了话务系统、交换机柜、显示器、兼容机、笔记本等仪器设备用于公司的研发、生产,且均于购买时开具股东个人抬头的发票,产权归股东个人所有。

300213佳讯飞鸿: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13 证券简称:佳讯飞鸿公告编号:2021-045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7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一)2019年5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年6月17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19年6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二零零八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3)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权 (4)第五章独立董事的义务 (6)第六章附则 (7)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和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公司设独立董事五名,聘任适当人员担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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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2)第三章关联交易事项 (4)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 (5)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 (6)第六章关联交易的价格 (9)第七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本制度不将下列各方视作关联方:(一)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二)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的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第九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三章关联交易事项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资产(含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出售资产(含产品、商品);(二)对外投资;(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二)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三)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四)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十一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2.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3.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4.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第十二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关联董事的回避措施为:(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列席监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被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

第十五条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第十七条关联股东的回避措施为:(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有争议的股东向股东大会作出其为非关联股东的书面承诺后,参与表决。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关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百分之五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所列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以及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一)对于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法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含本数)以上且三百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含本数)至百分之五(不含本数)之间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含本数) 至百分之五(不含本数)之间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含本数)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含本数)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但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如果公司出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含本数)以上,且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不适用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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