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新三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后

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关联交易的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本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一)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公司的子公司。
(三)与本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四)对本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本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本公司的联营企业。
(八)本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本公司或者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本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公司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和关联自然人。
(一)关联法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由公司关联人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的法人。
(二)关联自然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定价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劳务、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等。
第九条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用应公允、合理,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用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和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组成。
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需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能,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合营企业及其它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
三、定义1.关联方:指直接或间接拥有对公司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2.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3.控制权:指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拥有企业的控制权或重大影响权。
4.关联方交易管理委员会:指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
五、关联交易原则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公平、公正和透明为原则,遵循市场化、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六、关联交易申报、审批与公示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和公示。
1.关联方交易申报涉及到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提前告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交易方名称及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2)交易的内容及金额;(3)交易的时间及执行方式;(4)交易的有关情况。
2.关联方交易审批(1)公司应当设立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负责对关联方交易行为进行审批,确保交易内容符合市场条件和公司经营需要;(2)在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审批前,须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报告以及有关文件等;(3)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审批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3.关联方交易公示(1)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关联方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和金额等信息。
(2)公司应当定期公布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执行情况、审批程序和决策程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公司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到期情况、金额和收益等情况。
四、关联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公平、公正、合理、透明、有保障地处理。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赠与;12、债务重组;13、非货币性交易;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5、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1、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5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0.5%~3%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3、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第九条 1、关联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关联人,应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足的证据,同时提供必要的市场标准;2、根据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权力,提交相应的决策层审议;3、决策层收到关联人有关资料后,应安排相应人员进行调研,形成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市场标准、对公司可能带来的效益直接或间接效益或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等的调查报告,并在两周内向关联人反馈意见;4、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牵头安排调研;5、关联人根据相关决策层的安排,参加相应会议;6、关联人只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陈述,对关联事项应及时回避表决;第十条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1、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2、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3、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下列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关联董事应予回避表决,但可参与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4、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本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要作出详细说明,同时要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在该决议年报中予以披露;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应对单独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第十三条 5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属于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第十四条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十六条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有效地控制基金管理风险,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分为禁止的关联交易和一般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界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禁止的关联交易包括:1.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2.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3.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厉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4.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定义的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一般的关联交易包括:1.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控股的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2.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的控股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3.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重仓持有的股票(股东单位是该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4.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主要持有人发行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2%以上;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10%以上,该数据由风控管理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末报给投资管理部;销商或者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6.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或者该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章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与审查第五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证券应编制公司关联交易投资名单,关联交易投资名单由风控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六条风控管理部应将关联交易投资名单上所涉及的证券列入公司投资禁选库。
第七条风控管理部应根据股权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关联交易投资名单,并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纪录备案;符合条件的证券应纳入名单,不再符合条件的证券应从名单中剔除。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模版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完善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关联交易,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合法利益,根据《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1.3 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1.4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2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确认2.1 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时,应考虑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2.2 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2.2.1 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2.2.2 公司股东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2.2.3 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2.2.4 公司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2.2.5 本条所称公司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2.3 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2.3.1 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2.3.2 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者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 其他关联方是指不属于本规定 2.2 和 2.3 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但是能够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不按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与公司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授权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授权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或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具有经济往来的各类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买卖、劳务合同、资金划拨等。
2、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3、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关联交易的申报与审批1、关联方向公司提出的交易申请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申报。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审议相关交易,必要时可以向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2、关联方申请的交易应当经过公司独立董事会或专门设立的关联交易审计委员会审议,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董事会应当审慎评估关联交易的利害关系,充分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并确保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联交易的披露与信息公开1、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公司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内容、金额、对象等相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关联交易信息的及时公开,保障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3、公司应当及时公布关联交易情况,并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五、关联交易的监督与查处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
2、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报告制度,鼓励员工向公司管理层举报公司内部存在的违规关联交易。
3、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关联交易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六、关联交易的风险管理1、公司应当认真评估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
2、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操作流程,规范风险管理工作。
3、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关联交易风险。
七、关联交易的审计与监督1、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发现潜在问题和风险。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能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一)审核关联方,按程序报批认定。
(二)审核关联交易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对关联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审核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交易的记录、台账,并汇总建立集团公司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职责有:(一)起草关联交易计划。
(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联交易。
(二)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关联方关系的认定第五条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一)公司的出资人。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的合营企业。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
(六)公司或出资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六条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编制或更新[产(股)权结构表],编制[集团公司关联方关系名录],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发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下属子(分)公司,以利于掌握关联方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第七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子(分)公司负责提出关联交易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业务量和价格等信息。
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总裁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包括市场价、协议价、成本加成价三种。
第九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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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要点股份公司内部制度之关联交易。
_____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 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五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 销售产品、商品;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17. 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与第六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 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回避制度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交易对方;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第4项的规定);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第 4项的规定);6•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1•交易对方;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第4项的规定);6.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8. 根据相关规定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二条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通知未注明的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记录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程序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上 %以下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
如董事长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2•至第5•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1•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2•—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3•—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4.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第二十六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申报相关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变更的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相关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的,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1.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2.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3.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