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关于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
亲属法ppt课件PPT85页

(3)姻亲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木版年画·报本堂三代宗亲图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亲属关系的产生: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 一定的亲属关系
(1)自然血亲的产生:出生 (2)拟制血亲的产生:收养、抚养教育子女 (3)配偶关系的产生:男女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关系 (4)姻亲关系的产生:男女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关系
则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 宗教信仰在宗教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占据重要作用 • 法律 当代最为重要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形态
3、内容(1)身份制度和财产制度 (2)婚姻制度、亲子制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扶养
制度
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
(一)“前婚姻社会”
没有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形态,男女结合没有公共规则,与当时的社会生活相适应
(二)群婚制与对偶婚制 1、群婚制: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态
(1)血缘群婚制 排除了不同辈份间男女间的结合 (2)亚血缘群婚制 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男女结合
2、对偶婚制: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一定时期内结成较为稳 定的同居关系
特点(1)以女方为本位,男子跟从女子生活 (2)组成对偶的男女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对偶之间为单纯的同居关系
家庭成员: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彼此之间负有扶养 义务的亲属
2、特征 (1)亲属相互之间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3)亲属之间因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亲属的种类
1、中国古代的亲属分类:宗亲、外亲和妻亲 以父系血统为根本
2、现代亲属的分类 (1)配偶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

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摘要】中国亲属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形成和发展受到了深厚的法文化影响。
本文将从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通过分析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可以了解到其深受儒家思想、道家思想以及佛教文化的影响。
这些思想对中国亲属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通过对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形式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到其具有尊重家族权威、重视家庭责任、注重亲情关系维护等特点。
中国亲属法既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又与现代法律制度相结合,在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
【关键词】中国亲属法、法文化、源流、形式特点、结论、亲属关系、法律规定、传统文化、法治思想、家庭观念、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社会文化、法律传统1. 引言1.1 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中国亲属法作为中国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一直备受学者们的关注。
通过对中国亲属法的源流和形式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中国法律体系的演变和特点。
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家族制度和礼法体系。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观念极为重要,亲属关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礼法体系也对亲属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规范了亲属关系中的各种行为和义务。
随着中国社会的变革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中国亲属法逐渐形成并不断完善。
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国亲属法的内容和规定有所不同,但其核心价值观念和原则始终贯穿如尊重亲情、维护亲属关系的稳定等。
中国亲属法的形式特点主要体现在其立法形式和实施方式上。
中国亲属法的立法通常以家庭法典或相关法律条文为主,内容广泛、细致。
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婚姻登记机关等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亲属法的有效实施。
2. 正文2.1 1. 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主要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社会。
在古代中国,人们尊重家族制度,重视宗法制度,家族在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课件 第五讲

陈顾远先生以五个方面为证,说明了婚姻与家庭 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先以二姓合好为证 “《礼记· 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好,上以重宗庙而 下以继后世也”,显示婚姻的目的重在合二姓与繁子孙 两端。就“合二姓”而言,这从“婚姻”的命名上即可 看出。除称婚姻“谓嫁娶之礼”及“壻曰婚,妻曰姻” 的解释以外,《尔雅· 释亲》并说“壻之父为姻,妻之 父为婚,妇之父母壻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妇之党为婚兄 弟,壻之党为姻兄弟”,而以“妇党称婚,壻党称姻” 为解,充分表示婚姻与两族两姓的关系了。” “嫁女的家受了六礼,布席于庙以告祖先,这就是 说,为一姓的祖先嫁其女嗣,非只父母个人嫁其所生的 女儿。娶妇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讲稿(第五讲)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张洪林
邮箱hlzhang@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族法
一、婚姻法律 (一)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实际一夫一妻多妾制(奴隶制) 一夫 一妻制,皇帝、贵族官僚则实行法定的多妻制(汉代) 唐律确
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允许丈夫纳妾,但在等级名分制度的包围中, 妻妾有别,尊卑有分。(唐朝)
家既告家庙,又以祭祀用的素冕亲迎,并于夕施 席于正寝,皆所以表示与祖先同此婚礼。换句
话说,为族娶妇是重,为个人娶妻是轻,
成妻的礼也就比成妇的礼减略;女不成妇而死, 依古礼,归葬于女氏之党,尚不能认为家族的一 员,即系此故。” 因婚姻重视合二姓之好,因此,若非”门当 户对“,便难为佳偶!
(二)次以繁衍子孙为证 “婚姻的第二个目的是‘繁子孙’,使居于客观 地位的‘男女构精,万物化生’,一变而为继承 本族血统,繁衍一家子孙的见解。”
三、婚姻与家庭 中国古代婚姻是家庭的行为 “自周兴起,宗法社会既已成立,后世承其余势, 重视家族组织。婚姻虽不能离开男女之身而行, 但说到男女之身只称作‘嫁娶’,而‘婚姻’所 表示好合的事,却不外旧家族的扩大或延续,一 夫一妻的新家庭并不因有婚姻的称谓而即成立。”
亲属法论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课程性质:指定选修课时: 36学时教材: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参考教材:史尚宽著《亲属法论》、《继承法论》(德)施瓦布著《德国家庭法》教学目标:理解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体系,掌握与运用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法律、法规。
注意问题:以社会理性理解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安排。
第一章亲属法概述第一节亲属法的含义、性质与特点一、亲属法的含义实质意义:调整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基于亲属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亲属法又称家庭法,家庭法调整家庭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家庭含义因时代变迁而有变化。
从我国当今亲属非居于一家来看,宜称亲属法。
亲属关系分亲属关系中身份关系者与财产关系,前者又称为纯亲属法。
仅语义使用不同而已。
形式意义:民法典中亲属编。
我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为立法便宜,有不属亲属法内容而定入亲属编者,如监护等。
二、亲属法的性质亲属法为私法,为普通私法,为民法中之身份法(亲属间的本质的结合,非经济目的的结合),但其中包含非私法的、非身份法的内容如监护等。
三、亲属法的特点1、伦理性:亲属权利义务关系设定应满足家庭功能实现的需要,家庭功能的实现非在于经济的交换而为血缘延续,为自然的伦理。
法律上表现出亲属事项非如财产事项关乎公序良俗、涉及社会公益,当事人不得自由处分,国家依职权主动干预。
2、强行性:身份法上权利义务属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约定。
3、团体性:家庭关系为持续的结构性关系,为发挥家庭功能,各家庭成员服从其角色分派。
亲属团体干预个人生活,惟现代社会亲属离散,团体主义渐为个人主义取代。
4、习俗性:家庭生活关系历史地形成,亲属法固化此一伦理秩序。
惟民族传统习惯因时代而变迁,各民族共同创造与相互吸取人类文明,亲属法得为继受,而非固步于固有法。
第二节亲属法渊源、立法体例一、亲属法渊源1、成文法2、习惯法:须有法之信赖之习惯。
法院判例为法律解释渊源,非法律渊源。
亲属法

《亲属法》课程介绍《亲属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专门研究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
《亲属法》是一个部门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
开设对象是法学专业的三年级学生。
共50个学时,3个学分。
《亲属法》由绪论、三编和附论组成。
绪论主要介绍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概念、属性和社会职能,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以及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编亲属制度由亲属法概述和亲属关系概述两章组成,分别概括介绍了亲属法的含义、性质、特征、亲属法行为和亲属关系的一般概念、原理、制度。
第二编婚姻法律制度由婚姻法概述、结婚制度、婚姻效力、离婚制度、亲子关系、收养制度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共七章构成,其中婚姻法概述一章介绍了婚姻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制度一章重点说明了婚姻成立的条件、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以及事实婚姻问题;婚姻效力一章重点介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离婚制度一章重点在于离婚的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以及离婚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章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章分别介绍了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收养制度一章介绍了收养成立的条件、程序和效力,收养的终止及其法律后果等。
第三编继承法律制度共有四章组成,其中继承法概述一章全面介绍了继承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和主要制度;法定继承章和遗嘱继承章分别介绍了我国两种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一章简要介绍了遗赠制度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内容。
附论主要涉及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规定和涉外、涉港、澳、台等地的法律冲突等内容。
全课程由两条主线贯彻始终,即: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亲属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既具理论性,又具实务性,同时还具有较强的时代性。
亲属法的基本特性

亲属法的基本特性发布时间:2022-02-14T06:28:21.967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1期作者:王倩倩[导读] 在我国,亲属法也称为婚姻家庭法,调整的是一定的基于血缘、姻缘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因特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于身份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摘要:在我国,亲属法也称为婚姻家庭法,调整的是一定的基于血缘、姻缘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因特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于身份法。
受苏联影响,建国许多年,婚姻家庭法一直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没有民法前,已经有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改革开放以后,1980年我国出台了第二部《婚姻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在立法体例上实现了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体系这样一个转折。
目前,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体系中,成为婚姻家庭编。
本文将从伦理性、习俗性、广泛性和强行性几个方面阐述亲属法的基本特性,以期能更好的理解亲属法,并发挥法律固有的规范作用。
关键词:亲属法伦理性习俗性广泛性强行性在我国,亲属法也称为婚姻家庭法,调整的是一定的基于血缘、姻缘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因特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于身份法。
受苏联影响,建国许多年,婚姻家庭法一直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没有民法前,已经有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改革开放以后,1980年我国出台了第二部《婚姻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在立法体例上实现了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体系这样一个转折。
目前,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体系中,成为婚姻家庭编。
本文将从伦理性、习俗性、广泛性和强行性几个方面阐述亲属法的基本特性,以期能更好的理解亲属法,并发挥法律固有的规范作用。
一、亲属法具有伦理性伦理,意思是人伦道德之理,指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
亲属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自然人一出生就处于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中,他们之间便形成了人伦秩序:辈分的确定、两性的禁忌、供养的义务等等。
中国法制史 PPT
5. 是一种以汉族法律文化为主的多民族法 律文化; 6. 法律成文法典化
(不同看法:中国古代大部分法并未法典化);
7. 礼乐政刑综合为治
法学界对“乐”的忽视(后面讲法律形式时要做专题来 讲); 《礼记· 乐记》说:“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 一 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 也,所以 同民 心而出治道也”;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中华法系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中华法系基本概念:
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 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 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 度; 中华法系的子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 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 法律体系。 中华法系的起源: 6000多年前(依20世纪80年代发现 的资料)。
中国古代罪名的演变
一.罪名体系发展三阶段: 1.夏商周:罪名附属于刑名(刑罚名); 2.春秋战国:形成独立于刑名体系之外的罪名; 3.三种类型的罪名: A.战国秦汉时:以 “盗贼”为中心; B.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以“十恶”为中心; C.明清:以十恶为重点,而以六部统辖的罪名。 二. 罪名体系具体演变过程 (一)附属于刑名的罪名体系: 夏商周时每种判例中必有相应罪名。 如“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演变:
一.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制度的起源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大约在原始社 时期的唐尧禹舜时期(公元前2400年左右)。当时已有许多 刑罚,五刑已经出现。比如古籍上就有当时流放刑的记载: “实有季子,性喜淫,昼淫于市。帝怒,放之西南”。 二.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特点 1.早熟性:原始社会后期已形成; 2.多样性:“五刑”很早就出现,而且“五刑”在不同 时代 不同典籍不同人物口中又有不同含义。比如通常所说的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 《周礼》中所说的“五刑”是指:野刑、军刑、乡刑、官刑、 国刑。 《国语》及《汉书》中的五刑是指:“大刑用甲兵,其次用 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亲属法概述
第一章亲属法概述第一节亲属和亲属制度一、亲属释义二、亲属制度的起源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群婚制下亲属制度的萌芽:①: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②: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个体婚制、父系家族制的形成和古代型亲属制度的确定三、亲属制度的本质亲属是一种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亲属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亲属制度与经济基础亲属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第二节亲属法的历史沿革一、古代的亲属法中国古代亲属法:详于礼而略于律,以礼为主,以律为辅,这是中国古代亲属制度在表现形式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外国古代亲属法:以欧洲各国为例,奴隶制时代的亲属关系最初主要是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罗马亲属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1)配偶死亡2)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3)离婚中世纪的亲属法主要来自1)习惯法2)寺院法3)罗马法亲属制度的宗教化,是欧洲中世界亲属法的一个显著特色二、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法近、现代英美法系国家的亲属法当代资产阶级亲属法的立法趋势三、社会主义国家的亲属法在第一个阶段中,苏维埃婚姻家庭法(亲属法)是当时惟一的社会主义类型的亲属法在第二个阶段中,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亲属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原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亲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亲属法: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基本法第三节亲属法的概念和对象一、亲属法的概念亲属法的名称和涵义:调整亲属关系(其核心内容为婚姻家庭关系;在设有家制的国家中还包括家长家属关系)的法律统称为亲属法亲属法的涵义:①:非纯粹的亲属法和纯粹的亲属法②: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亲属法和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亲属法③:形式意义上的亲属法和实质意义上的亲属法亲属法概念的表达:亲属法是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亲属法是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国内法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的范围:只是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所规定的,只是其中必须依法处理的具体事项①:以亲属关系亲疏远近定其范围②:以具体内容定其范围不同的立法例:①:非概括主义的规定,立法上并不一般地限定亲属的范围②:概括主义的规定,立法上统一规定亲属的范围,在此范围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亲属法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亲子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扶养,以及舍友家制的国家中的家长家属关系等调整对象的性质:既有法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又有法定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
亲属法全
七出”,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是男方片面“休弃”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制度。
“亲”即指父母,所谓“子”即指子女。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俗称“私生子”,是含有卑视之意的称谓,现代社会均已称为“非1.亲属法调整的对象(P20)答:(1)调整对象的范围A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定其范围;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情形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B以具体内容定其范围由亲属法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亲子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抚养,以及设有家制的国家中的家长亲属关系等。
(2)调对象的性质A亲属人身关系工――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
其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
B亲属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
但这种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能脱离亲属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亲属人身关系的。
2.亲属法的原则(P31)答:《婚姻法》第2条指出:“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我国亲属法的五项基本原则。
同法第4条指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是法律对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提出的基本要求,综合地反映了上述五项基本原则的共同宗旨。
(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两者是相互联系,不可或缺的。
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未婚男女和丧偶、离婚者能够根据本人的意愿,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的权利。
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其婚姻关系,并使他(她)们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的婚姻家庭。
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的研究样本
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曹诗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亲属法从相沿数千年的以宗法家庭(族)制为核心的古代礼法规范系统中走来, 经过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立法的少许浸染, 于20世纪30年代初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从两个方位跨入现代亲属法的立法轨道, 并从此开始了自新中国成立一直延续至今的祖国大陆婚姻法和台湾地区”亲属法”同时并行的独特历史。
在这一历史行程中, 一方面由于两岸长期隔绝而潜存了一定量的涉及婚姻家庭亲属关系的遗留性法律冲突问题, 另一方面随着两岸开通交流范围的日益扩大又不断滋生出新的亲属法冲突问题。
对此, 两岸法学界近几年来从解决冲突、探寻对策和有利于法律操作适用的务实需要出发, 针对两岸亲属法的有关具体规范作了较多评介和比较分析, 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但对两岸亲属法立法的宏观基础性领域涉及甚少。
为弥补这一缺失, 笔者现特就两岸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外观形式特点和内容选构重心略作概析, 愿于务虚之中求达务实。
一、亲属法法文化同源分流法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人类在漫长的文明进步过程中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 构成社会法律现象存在和发展的文化基础。
①在特定社会法文化的丰富的、多层次的复合体中, 至少交织着三个方面的文化源流。
一是本土的经过社会性历史遗传积淀下来的固有法文化, 即一般意义上的固有法传统。
在一个社会的法文化中, 不容选择地包括了该社会、该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有价值的法律智慧、知识、经验等精神文化遗产或法律传统, 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该文化遗产或法律传统。
这一层面的文化源流决定了法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历史延续性。
其历史性即表现为法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长期积累的结果, 是历史的沉淀, 包含着对传统的选择和继承;其民族性、地域性则表现为各民族、各地域的法文化总有不同, 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具有一定的独特的民族形式和特征, 反映了一定的民族或地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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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关于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关于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作者曹诗权中国亲属法从相沿数千年的以宗法家庭(族)制为核心的古代礼法规范系统中走来,经过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立法的少许浸染,于20世纪30年代初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从两个方位跨入现代亲属法的立法轨道,并从此开始了自新中国成立一直延续至今的祖国大陆婚姻法和台湾地区“亲属法”同时并行的独特历史。
在这一历史行程中,一方面由于两岸长期隔绝而潜存了一定量的涉及婚姻家庭亲属关系的遗留性法律冲突问题,另一方面随着两岸开通交流范围的日益扩大又不断滋生出新的亲属法冲突问题。
对此,两岸法学界近几年来从解决冲突、探寻对策和有利于法律操作适用的务实需要出发,针对两岸亲属法的有关具体规范作了较多评介和比较分析,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对两岸亲属法立法的宏观基础性领域涉及甚少。
为弥补这一缺失,笔者现特就两岸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外观形式特点和内容选构重心略作概析,愿于务虚之中求达务实。
一、亲属法法文化同源分流法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类在漫长的文明进步过程中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构成社会法律现象存在和发展的文化基础。
①在特定社会法文化的丰富的、多层次的复合体中,至少交织着三个方面的文化源流。
一是本土的通过社会性历史遗传积淀下来的固有法文化,即通常意义上的固有法传统。
在一个社会的法文化中,不容选择地包括了该社会、该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有价值的法律智慧、知识、经验等精神文化遗产或法律传统,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该文化遗产或法律传统。
这一层面的文化源流决定了法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历史延续性。
其历史性即表现为法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长期积累的结果,是历史的沉淀,包含着对传统的选择和继承;其民族性、地域性则表现为各民族、各地域的法文化总有不同,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具有一定的独特的民族形式和特征,反映了一定的民族或地域精神。
二是在人类文化多元并存的全球格局中,借助各种形式或载体所不断进行的文化交流、传播、吸纳、同化和互融,使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文化中不容回避地吸附和渗入了外来的异元文化源流,即继受法文化。
任何一个地域范围的法文化都或多或少程度不同地要受到横向外来文化的干扰、浸染和影响,留下继受法文化的印记。
这是法文化所具有的交流、渗透和互融的文化天性,也是法文化得以丰富、发展的重要源泉,亦是法文化作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的客观要求。
尤其在现代社会中,国际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互动无所不在,法制实践的国际化趋向势不可挡,一个国家或地区已根本不可能继续固守其传统法文化的封闭体系,而只能实现法制的开放,以理性、科学的态度认同、选择、吸纳异元优秀法文化成果,使本土固有法文化接受现代国际性法文化的洗炼,从而重构崭新的具有生命力的法文化体系。
三是一个社会在特定的横断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因适应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以现实社会背景为母体所造就的新生法律文化,即创造性、建设性法文化。
它介于传统法文化和继受法文化之间,既有对传统法文化的一定程度的扬弃和超越,又有对继受法文化的筛选和驾驭,从而显示出较传统文化的进步性和较异元文化的独特差异性,构成了法文化的鲜明时代感和现实的价值与功利取向。
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不同法文化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政治环境的反映。
中国海峡两岸现代法文化既非对传统法文化的直接继承,也非搬用外国某一法文化模式为圭臬,更非传统法文化与继受法文化的简单嫁接或联姻,而是在现代法文化的交融中根据各自社会系统的需要而形成的有同有异的法文化建树和更新。
法文化的这一源流是其实践性、发展性的集中反映。
它表明法文化并不仅仅静止地表现在文字上或观念上,而是一种生机盎然、丰富多彩的现实活动,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和博大的发展容量。
法文化的三个源流彼此联系,相互作用,统构成法文化的一种无形的整体性。
我们虽能在理论上大致把握其基本脉络,但在法文化的实践运行中则很难也不容许人为地进行这种割裂或解剖。
亲属法文化作为法文化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中有关婚姻、家庭、亲属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该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方面的总和,集中反映了该社会包容历史与现实、静态与动态、主观与客观、传统与继受在内的整个亲属法系统的文化状态。
同法文化整体构成一样,亲属法文化亦有着民族性、地域性、传统性、历史性、互融性和时代性等多重特性,因而在其文化源流的结构中,毫不例外地涵盖了固有法文化传统、继受法文化渗入和创建性法文化实践三个方面。
中国亲属法文化源远流长,博大宽阔,内涵丰富,如仅以海峡两岸现行亲属法为视角,可就此三个方面看出鲜明的同源分流的特性。
第一,中华民族传统的婚姻、家庭、亲属法文化及其蕴蓄的伦理道德文化是海峡两岸亲属法滥觞之共同依托的固有法文化母体,也是海峡两岸亲属法相通相近的历史基因和连接契机。
它们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直观地呈示了两岸亲属法的规范内容中,在立法上有直接或变相的反映,而且更深层、更广泛、更有力地存在和作用于亲属法的操作运行之中,特别是以顽强的历史和传统惯性积淀于人们有关婚姻、家庭、亲属的法律心理、法律思想、法律习惯等各个层次的法律意识之中,并由此构成海峡两岸亲属法实现社会化、产生良好有效的法制效应的社会环境基础、伦理道德基础和民众认知、接受法律的心理基础。
在此我们首先应该承认,中华民族几千年未曾中断的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具有特别厚重地位的亲属法文化,作为一种整体的文化形态在当代海峡两岸已不复存在。
但是,由于古代中国的特殊情况,这种文化底蕴深深植根于民族心灵和精神之中,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着深刻的影响,不仅不可能轻易被抹杀或被取代,反而其部分因素已融进当代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之中,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其本身在当代社会还具有发生作用的社会条件,成为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一种客观背景。
所以,海峡两岸亲属法如试图与传统文化彻底决裂,不仅行不通,而且有害。
因为有意削弱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内在联系,势必增加楔入民族心灵深处的旧文化心态向崭新的文化形态转化的困难。
②正因如此,尽管海峡两岸现行亲属法都孕育和发展于20世纪的现代法制文明中,在不同的取向上跨入现代色彩的亲属法行列,实现了从制度形态上超越对传统的因袭和保守及对封建宗法制的否定,但并没有也不可能彻底地割断民族的历史脐带,绝不会更不应该抹掉中华民族亲属法文化的优秀“品质”。
这是海峡两岸亲属法共同承继和发扬的文化遗产,也是两岸亲属法领域“一国两法”求同存异、对接认同的同源基点。
两岸亲属法文化的这一源流共性不仅由传统文化的历史运行规律所客观决定,而且反映了亲属法有别于其他民事法律所独具的伦理性、习俗性特点的必然要求。
③第二,海峡两岸亲属法都是根据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需要,顺应现代亲属立法的运行趋势,诞生和完善于多元法文化的国际性交流和汇融的大文化圈的氛围中,因而均在较多的成分上接受了外来法文化的洗礼和熏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继受法文化和固有法传统交接融合、筛选同构的产物。
但是,两岸在对继受法文化的选择方向上,因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多方面影响,带有明显的倾斜性和排斥性,从而形成了两岸亲属法文化在此层面上的鲜明对比,表现出较大的差异。
具体来说,两岸亲属法文化的这一分歧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祖国大陆婚姻法无论是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立法,还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两次立法,都始终不移地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学思想为指导。
由于对这一思想和方法论的一定程度的教条式偏重,加上特殊社会形势的需要,使得祖国大陆立法曾经不当地排挤了其他法学思想和方法的介入。
与此相反,台湾地区“亲属法”无论是立法者个体取向,还是整个立法导向,都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西方近现代法学思想和理论,并直接转化到立法实践中。
二是在法律制度模式上,由于不同指导思想的直接影响,祖国大陆婚姻法基本上以前苏联及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为借鉴,而台湾地区“亲属法”则较多地吸收了大陆法系成文法典的成果,尤其是仿照德、日、瑞士的立法模式较为突出。
正因如此,台湾地区“亲属法”乃至整个“民法典”的继受性、抄袭性特别浓厚。
三是在立法技术上,无论是亲属法的体系结构,还是具体的法条运作,祖国大陆婚姻法都未能很好地“洋为中用”,而台湾地区“亲属法”则较为恰当地借用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技术经验,成为继受法技术的典范之一。
第三,海峡两岸半个世纪的亲属法文化的变革与实践,尤其是制度形态的亲属法文化即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取得较明显的社会实效。
时至今日,两岸以亲属法为主体形式的婚姻家庭制度不仅已基本形成完整的规模体系,而且奠定了相应的法制秩序的社会化基础。
这是两岸亲属法文化在长期发展中实践性、时代性和创建性的物质成果和表现。
对此,我们仅就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来分析,应有三点认识:其一,以亲属法为代表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必须适度反映两性、血缘关系的自然属性,遵循其固有的自然规律,这是该制度得到人们普遍认同的接受的前提条件。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又必须对婚姻家庭固有的自然本能和个体利益倾向给予必要的引导和约束,使自然属性向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方向运行,以保证婚姻家庭所代表的社会利益或统治阶级利益得到最大的实现,社会属性因此而成为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由此,必须承认,海峡两岸亲属法在规范和反映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方面带有共同的基础和一致性,但在其社会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等方面必然呈现一定的差异。
其二,以亲属法为代表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的集中表现,虽然其中必然包含着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的共同之处,或者说一定程度上必然包含着符合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成分,带有普遍的社会性色彩,但在深层本质上,在有阶级成分的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终归主要是由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和起补充作用的道德、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加以确认,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它肯定和确认对社会统治秩序有利的婚姻家庭关系,排斥和否定对社会统治秩序不利的婚姻家庭形式。
因此,海峡两岸的社会阶级成分的不同,决定了其亲属法文化尤其是制度形态的亲属法文化的本质归位的差别。
其三,以亲属法为代表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各该社会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它不仅归根结底由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直接受到政治、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上层建筑各部门的制约和影响,同时与人们的群体性素质和物质、文化生活方式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