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相关政策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在公益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向本组织进行的捐赠,包括现金、物资、服务、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三)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捐赠的接收(一)本组织设立专门的捐赠接收部门,负责接收捐赠,并对捐赠人的信息进行登记和核实。
(二)捐赠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捐赠信息,包括捐赠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捐赠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三)对于现金捐赠,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等合法方式进行,并及时开具捐赠收据。
(四)对于物资捐赠,应当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物资的质量、数量和价值符合捐赠人的陈述。
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开具物资捐赠接收证明。
(五)对于服务捐赠和知识产权捐赠,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捐赠的内容、方式和权利义务。
三、捐赠的使用(一)捐赠的使用应当符合本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优先用于公益事业项目和活动。
(二)制定详细的捐赠使用计划,明确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用途、使用进度和预期效果。
(三)严格按照捐赠使用计划使用捐赠,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的用途。
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四)定期对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捐赠的使用合法、合规、合理,并达到预期效果。
四、捐赠的管理和监督(一)建立健全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对捐赠事务的内部管理。
(二)对捐赠的接收、使用、存储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捐赠事务的可追溯性。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对于捐赠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反馈处理结果。
五、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捐赠人有权了解捐赠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可以要求本组织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报告。
慈善捐赠税务申报与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税务申报与优惠政策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社会的进步和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鼓励和支持慈善捐赠,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以降低慈善组织和个人的税负,增加慈善捐赠的积极性。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慈善捐赠税务申报的相关内容,并介绍一些常见的优惠政策。
一、慈善捐赠税务申报的基本要求慈善捐赠税务申报是指慈善组织或个人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对其所进行的慈善捐赠进行申报和缴税的过程。
在慈善捐赠税务申报时,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如捐赠申报表、收据等,并结合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提交。
申报时需要提供准确的捐赠金额、捐赠对象等信息,并保证申报过程合规、真实、准确。
根据国家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慈善组织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申报,同时需要保存好相关的申报材料和凭证,以备税务部门的核查和审计。
对于申报不实、虚假或者逃避申报的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采取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二、慈善捐赠税务优惠政策为了鼓励慈善捐赠,各国纷纷出台了慈善捐赠税务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捐赠人的税负,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优惠政策:1. 捐赠税务抵扣:许多国家允许慈善捐赠者将其捐赠金额在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抵扣。
抵扣金额一般是捐赠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会根据捐赠对象和捐赠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例如,某国允许个人将其捐赠金额的30%在个人所得税中进行抵扣,这意味着捐赠者可以减少相应的纳税金额。
2. 慈善组织免税:许多国家为注册的慈善组织提供了免税待遇,即慈善组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相关税种的缴纳。
这意味着慈善组织可以将更多的资源用于慈善事业,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 捐赠遗产税减免:一些国家为慈善捐赠者提供了遗产税的减免政策。
当捐赠者在遗嘱中将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时,这部分财产可以免征遗产税。
这种政策鼓励人们通过遗嘱来支持慈善事业,为社会留下更多的精神和物质财富。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中国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捐赠资金接收与管理1. 捐赠资金接收(1)捐赠资金来源包括: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政府资助;基金会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2)捐赠资金接收应遵循公开、透明、自愿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
(3)红十字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注明捐赠资金用途。
2. 捐赠资金管理(1)捐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2)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意愿及项目需求进行分配使用。
(3)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三、捐赠资金使用1. 捐赠资金使用范围(1)资助红十字事业及相关公益活动;(2)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3)支持红十字基层组织建设;(4)其他符合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项目。
2. 捐赠资金使用程序(1)项目申报: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捐赠资金使用范围,向总会申报项目。
(2)项目审批:总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3)项目实施:各级红十字会按照项目计划,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4)项目监督:总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四、捐赠资金监督与评估1. 监督(1)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总会对各级红十字会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2. 评估(1)各级红十字会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评。
(2)总会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项目资助策略。
五、信息披露与公开1. 信息披露红十字会应及时向捐赠人披露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监督。
2. 公开红十字会应定期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捐赠资金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1. 法律责任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捐赠资金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对外捐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对外捐赠是指企业将其所有或部分财产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或社会公益活动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外捐赠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责任行为。
为了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保障捐赠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企业对外捐赠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对外捐赠的法律法规体系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企业对外捐赠体现了企业对社会的关爱和责任,符合宪法精神。
2.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通过合法途径向国家、社会或者集体捐赠财产,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3.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公益事业捐赠活动的法律,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捐赠主体、捐赠财产、捐赠方式、捐赠程序、捐赠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4.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5.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通过合法途径向国家、社会或者集体捐赠财产,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6.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捐赠行为进行税收管理。
三、企业对外捐赠的法律规定1.捐赠主体企业对外捐赠的主体包括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内部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等。
2.捐赠财产企业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
捐赠财产应当是企业所有或部分所有,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捐赠方式企业对外捐赠的方式包括货币捐赠、实物捐赠、无形资产捐赠等。
捐赠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捐赠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捐赠程序企业对外捐赠的程序包括:(1)企业内部审批:企业对外捐赠前,应当经企业内部审批,确保捐赠活动的合规性。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公益性捐赠是一种社会公益行为,旨在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改善社会福利。
为了鼓励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并调整了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公益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也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来支持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对中国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进行汇总解析。
一、公益性捐赠的定义和条件公益性捐赠是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财产、资金或其他财务资源无偿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或公益事业项目的行为。
根据中国现行税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 捐赠的对象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组织或公益事业项目;2. 捐赠的财产、资金或其他财务资源必须真实合法;3. 捐赠行为必须无偿。
二、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公益性捐赠,中国税法为符合条件的捐赠者提供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 免征或减免捐赠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捐赠者可以免除或减免应缴纳的捐赠税。
具体的免税或减税比例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执行;2. 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免征企业所得税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公益组织从事公益事业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3. 税前扣除政策:捐赠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计算前,将捐赠金额直接扣除,减少应纳税额;4. 直接销售公益产品的免税政策:公益组织销售自产的公益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政策。
三、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的影响和问题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1. 捐赠对应关系的困扰:由于目前的具体政策执行方式并不完善,部分捐赠者无法确定其捐赠金额具体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2. 捐赠款项的监督和使用情况:社会对于部分公益组织的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存在质疑和监督不力问题,这也影响了公众对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的认可度;3. 盈余分配问题:公益组织在依法纳税后,如何合理分配盈余仍然是一个争议点,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4. 受益人资格的认定问题:公益组织的受益人资格认定标准尚不统一,这也影响了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慈善相关政策

慈善相关政策
慈善相关的政策可以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慈善法律法规:国家可以制定慈善法律法规,规范慈善组织的设立、运营和监管,明确慈善活动的范围和内容,保护捐赠人的权益,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2. 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赠慈善事业。
例如,对捐赠行为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障待遇。
3. 慈善组织审批与监管:政府可以设立专门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审批和注册,确保其合法运营,同时也对慈善组织的资金使用、管理和透明度进行监管,防止慈善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4. 慈善项目资助与补贴政策:政府可以设立慈善项目资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慈善项目进行资助和补贴,促进慈善项目的发展和创新。
5. 慈善信息公开政策:政府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公开相关信息,包括捐助金额、项目执行情况等,增加慈善活动的透明度,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慈善组织的运作和效果。
6. 慈善教育与宣传政策:政府可以加大对慈善教育和宣传的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培养公民的慈善意识和责任感。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慈善相关政策措施,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捐赠行为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公益、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捐赠行为,本文将介绍一套捐赠管理办法,旨在确保捐赠的公平公正,促进捐赠的有效利用。
二、捐赠定义捐赠是指个人、机构等主体自愿将财物或其他价值无偿给予其他个体、组织或社会公益事业的行为。
三、捐赠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捐赠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
2. 自愿原则:捐赠应基于自愿,主动行为,不得强制捐赠。
3. 公益性原则:捐赠应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不得违背公众利益。
4. 依法管理原则:捐赠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捐赠管理程序1. 发起捐赠:捐赠方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合适的接受捐赠的对象,提出捐赠申请。
2. 验证捐赠资格:接受捐赠的机构或个人应对捐赠方的身份、资格进行核实,确保捐赠的合法性。
3. 签订捐赠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4. 捐赠公告:接受捐赠的机构或个人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捐赠公告,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5. 确认捐赠物品:接受捐赠的机构或个人应按照捐赠协议的要求,确认捐赠物品的数量、品质等信息,并及时将确认结果通知捐赠方。
6. 捐赠物资管理:接受捐赠的机构或个人应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和捐赠协议的要求,妥善管理和利用捐赠物资。
7. 捐赠效果评估:接受捐赠的机构或个人应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向捐赠方提供捐赠效果的反馈。
五、捐赠管理的挑战与解决方案1. 捐赠信息公开透明的挑战:建立捐赠信息公示平台,通过媒体等渠道发布捐赠信息,确保公众知晓。
2. 捐赠物资管理的挑战:建立规范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捐赠物资的分发和利用达到最佳效果。
3. 捐赠效果评估的挑战:建立完善的捐赠效果评估机制,通过定期报告和交流会议等形式,与捐赠方及时沟通。
六、捐赠惠税政策为了鼓励捐赠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推出了相关的惠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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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要点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六、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
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七、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一、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十二、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三、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
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