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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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法50条

江西省安全生产法50条

江西省安全生产法50条1、安全法规血写成,违章害己害亲人。

2、安全生产牢牢记,生命不能当儿戏。

3、安全无小事,牢记每一日。

4、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5、小心并无大错,贪玩铸大过。

6、安全是幸福的保障,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7、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践行企业安全形象。

提升职工劳动条件,推动安全文明生产。

8、想要无事故,须下苦功夫。

9、大虫蛀大梁,隐患酿事端。

10、多看一眼,安全保险。

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11、系则于身,则莫斯季身;系则于心,则安于心。

12、安全警钟日日鸣,平安地铁天天行。

13、安全林宏吉提防,事故处在麻痺。

巧干增添安全,蛮干招致祸端。

14、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提升你我安全意识。

15、安全生产你管及我管及,大家管才奈良。

事故隐患你密我密,人人查方安全。

16、工作勤为先,万事平安首。

17、烘烤投料按规定、铁锹勿晃料豆里。

18、安全措施订得细,事故预防有保证。

19、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0、消防设施,常做检查;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21、劳保事非常大,阿尔热莱加佐斯县把命保与。

22、安全生产是真理,安全不能没有你。

23、无人故意出来事故,事故自身利益无意中。

24、个人安全你乐我乐全家乐,企业安全你欢我欢大家欢。

25、长路人生路,安全第一步。

26、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

27、安全与减灾关系到全民的美好和安宁。

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必须从娃娃做起。

28、生命宝贵,安全第一。

29、事故自身利益麻痺,安全林宏吉提防。

30、多少风尘路,人世走一遭,世俗诚烦扰,生命价更高,珍爱生命。

31、为了您全家美好,请注意安全生产。

为了您和他人的`美好,时时时时注意安全。

32、消防、消防,重在预防。

加强防火管理,不准违章动火。

33、安全管理健全求精,人身事故同时实现为零。

34、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

35、马虎、糊涂、不在乎,早早晚晚出来事故。

36、毛毛细雨湿衣裳,小事不防上大当。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支持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安排必要的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赣安〔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安〔2018〕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度省安委会第二次全体成员(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7月10日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三章级别升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领域归属、经济属性、隶属关系、经济规模等特性进行分类,根据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坚持行业领域(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分类分级综合性工作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专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六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并作为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据。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赣应急字2022 4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6月7日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应急管理厅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省应急管理厅为本省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2023《江西省安全生产法》新条例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

2023《江西省安全生产法》新条例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

2023《江西省安全生产法》新条例知识竞赛与答案一、单选题1、根据(A)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江西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时间(B)。

A、2017年1月1日B、2017年10月1日C、2017年11月1日D、2017年11月10日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C)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A、48小时B、36小时C、24小时D、12小时4、生产经营单位的(A)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主要负责人A、主要负责人B、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C、决策机构D、从业人员5、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八)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百分之一A、百分之一B、百分之二C、百分之三D、百分之四6、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B)、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A、轻工B、烟花爆竹C、机械D、民用爆破器材7、储存和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仓库、物流中心等场所应当设置安全(C)A、提示标志B、指令标志C、警示标志D、禁止标志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D)的罚款。

A、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B、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C、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D、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9、《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C)的罚款。

江西省交通厅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江西省交通厅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江西省交通运输系统职工“安康杯”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决赛试题一、必答题(题型为单选题,共60题)(每位选手回答一道题目,回答正确得10分,回答错误不得分、不扣分)1、高危行业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应依法( )。

A.停止生产B.边生产边整顿C.停产整顿正确答案:C (教材第5页)2、一般情况下,班组的人数在5人以上,()人以下为宜。

A.15B.20C.10正确答案:B (教材第24页)3、班组管理工作特性具体性、综合性,还具有()。

A.和谐性B.群众性C.纪律性正确答案:A (教材第25页)4、班组安全生产要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

A.群众化B.制度化C.文件化正确答案:B (教材第27页)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安全生产法》所规定()。

A.生活保证B.劳动保险C.安全生产保障正确答案:C (《安全生产法》第6条》)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A.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B.劳动保险标准或工资标准C.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正确答案:C (《安全生产法》第10条》)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

A.立即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B.立即处理C.立即记录在案正确答案:B (《安全生产法》第38条)8、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

A.行政责任B.经济责任C.法律责任正确答案:C (《安全生产法》第13条》)9、强化生产过程的领导责任,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的责任。

A.班组长B.安检处长C.主要负责人正确答案:C (教材第4页)10、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上岗。

A.学历资格证B.岗位培训证C.职业资格证书正确答案:C (教材第5页)11、对电击所至的心搏骤停病人实施胸外心脏按压,应每分钟按压()次。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

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

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一、加强明火管理,不准在厂区内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人员进入。

三、当值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爱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平安装置不齐全的设备(包括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八、未经许可,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平安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头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检查合格,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理相关作业证,未实行相应措施,措施未落实,不准进行作业。

十二、未经过三级平安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未经考试合格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二)操作工的六严格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掌握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平安规定。

(三)动火作业六个禁止一、未取得动火证,禁止动火。

二、未按规定作动火分析,进行危急分析并实行掌握措施,禁止动火。

三、除特别动火作业外,不与生产系统牢靠隔绝,禁止动火。

四、除特别动火作业外,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五、除特别动火作业外,不消退四周易燃物,禁止动火。

六、消防措施不到位的,监火人不到位的,禁止动火。

(四)进入受限空间的八个必需一、必需按规定进行平安分析合格;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需与相关的装置、设施进行有效的平安隔绝。

三、必需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平安电压和灯具。

四、必需进行置换、通风。

五、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需经过培训和平安教育。

六、必需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需有工作人员在容器外进行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需有相应的抢救措施和设施。

(五)危急装置、场所必需设置的八类平安设施:一、构成重大危急源场所必需设置平安监测监控系统,平安监测监控系统必需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有效运行。

二、重点监管的危急化工工艺装置必需设置自动掌握系统,自动掌握系统必需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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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发布时间:2017-08-0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委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九)达到所在行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规程和应急预案;(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十一)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半年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本单位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设立班组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使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未通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禁止随意改变建设工程合理工期。

确需改变原定建设工期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质量论证,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对风险点进行公告或者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下列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一)地下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煤矿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监控系统;(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三)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库;(四)特种设备;(五)粉尘危害性场所;(六)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或者危害性,依法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

第二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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