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_2022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_2022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某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相关问题的解释

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相关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劳动制度,旨在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保障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解释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带薪年休假。
具体休假天数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岗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单位规定来确定。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单位工作期间,享有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可根据劳动者在岗工作时间长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予以确定。
其次,在具体的年休假安排上,用人单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休假时间,应尽量考虑劳动者的意愿,避免给劳动者带来不便。
其次,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休假的具体日期,以便劳动者可以合理安排自己的休假计划。
最后,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时,需要考虑到单位的工作需要,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期间需要临时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也需要关注特殊情况下的休假安排。
比如,对于劳动者因生育、哺乳或者患病需要休假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予以保护和照顾。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其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劳动者因法定病、非法定病需要休假的,用人单位也应提供相应的休假安排,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最后,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时,还需要关注一些其他的注意事项。
首先,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须严格依法落实。
若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要求安排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其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年休假记录制度,以确保休假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最后,用人单位在年末时要留意未休年休假的劳动者,避免因工作繁忙等原因而产生的大量年休假滞留现象。
总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是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_2022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_2022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某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条为了实施《职⼯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等单位(以下称⽤⼈单位)和与其建⽴劳动关系的职⼯,适⽤本办法。
第三条职⼯连续⼯作满12个⽉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累计⼯作时间确定。
职⼯在同⼀或者不同⽤⼈单位⼯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作时间。
第五条职⼯新进⽤⼈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历天数÷365天)×职⼯本⼈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伤停⼯留薪期间不计⼊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作需要,职⼯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安排补⾜年休假天数。
第⼋条职⼯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单位根据⽣产、⼯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本⼈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单位确因⼯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本⼈同意。
第⼗条⽤⼈单位经职⼯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资收⼊的300%⽀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付职⼯正常⼯作期间的⼯资收⼊。
⽤⼈单位安排职⼯休年休假,但是职⼯因本⼈原因且书⾯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付其正常⼯作期间的⼯资收⼊。
第⼗⼀条计算未休年休假⼯资报酬的⽇⼯资收⼊按照职⼯本⼈的⽉⼯资除以⽉计薪天数(21.75天)进⾏折算。
企业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及计算办法

年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每年工作期满后享受的休息时间,是保障劳动者合理休息的一项权益。
以下是企业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及计算办法。
一、年休假的基本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单位享有带薪年休假。
具体规定如下:1.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国家规定,年满1年不满10年的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5天;年满10年不满20年的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10天;年满20年以上的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15天。
2.年休假的取得时间年休假的取得时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年满后,可以开始享受年休假。
3.年休假的累计和使用年休假可以累计使用,但是在累计的过程中,每年最长累计不得超过2个年假的天数。
劳动者可以选择连续休假或者分段休假,但一般不得少于5个连续工作日。
4.年休假的工资待遇年休假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年休假的计算办法1.按日计算年休假的天数是按照劳动者每年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天数计算的。
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劳动关系存续一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满一年的日数计算;按照劳动关系存续一年不满一月的,不计算日数;按照劳动关系存续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建立劳动关系当月的1/12计算。
2.例外情况的计算办法对于中断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年休假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具体情况如下:(1)中断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断劳动关系超过3个月的,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后重新计算年休假天数,以新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连续工作一年的日数为准。
(2)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按照建立劳动关系当月的1/12计算该年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其他注意事项1.年休假期间的福利待遇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与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年休假的计划和安排用人单位应提前做好年休假计划,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假时间,确保其合理休息和工作的连贯性。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348041336c1eb91a375d4f.png)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
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
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
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
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三、《办法》第四条“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作依据:
(一)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
(二)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三)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上述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方法与细则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方法与细则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带薪年休假(Paid Annual Leave)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xx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如下: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
第五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条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以上职工,不再安排年休假。
在待岗3个月时限内确定享受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岗位工资。
第八条年休假的审查条件以上年度为基准。
职工内部流动时,调出单位须提供该职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对外调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原单位索取该员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公司全体员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
第三章年休假条件第四条员工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享受年休假: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在过去一年内未受到公司纪律处分;完成了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要求。
第四章年休假天数第五条员工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确定: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
第五章年休假安排第六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员工个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员工应在每年底前与所在部门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年休假计划。
第七条年休假应安排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八条如员工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享受年休假,应事先向所在部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调整年休假时间或按照公司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
第六章年休假工资第九条员工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
年休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员工日工资的300%。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公司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年休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员工的年休假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安排员工年休假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公司所有,修改后的办法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制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注:此文档为示例性质,具体条款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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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明确职工跳槽要累计工作时间据了解,早先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该条例由于未谈及职工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存在着一些争议。
27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
“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了‘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李金华举了个实例,如南昌小李在A单位工作了3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5年,那么小李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8年。
即小李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按8年计算。
解读二跳槽者当年年休假可折算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假如南昌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张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
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
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
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解读三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李金华说,实施办法还规定,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解读四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李金华介绍道,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
”李金华表示。
解读五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如果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还没有享受到年休假,该怎么办?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李金华补充道,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00%日工资。
假如小陈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
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时小陈今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200÷365)×5-1]×100元×3=30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
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于12月7日在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隔10个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第1号令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国务院进行大部制改革后发布的第1个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法规。
尤其是在业界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当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哪些变化和对企业带来哪些影响?笔者解读如下:一、《实施办法》重点解读第一:《实施办法》是专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劳动者量身定制国务院去年12月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并要求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实施细则,但在2008年2月15日只有原人事部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而对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职工并未作相应规定,这也是在后来给业界称为《条例》实施难的争论导火线,笔者认为为什么不对机关事业单位以外主体去规范其原因可能有三。
其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性质特殊,立法机关很难在一个法规里面同时对两个完全性质不同的主体进行规定,即是规范也可能会因顾此失彼而使法规前后矛盾。
其二,考虑《条例》是在《劳动合同法》施后才颁布的,而当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呼声一片,要求立法机关修改《劳动合同法》,国家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对经济影响有多大不清楚。
这也是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什么一拖再拖的原因之一,因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宣传称是《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办法的出台也只能往后延期。
其三,《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第一次以行政法的形式规定用人单位对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虽然在此之前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已参照国发电[1991]2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实行过,但由于当时并无相关具体法规规定。
各地用人单位执行并不一致。
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用工成本的增加,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想留给企业一个新法规实施的适应期。
第二:进一步明确“连续工作满一年”及“累计工作”的界定①、《条例》在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未明确用人单位对连续工作1年是怎样去界定,即对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从什么时开始,是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日开始,还是劳动合同签定日还是从劳动者能证明的第一份工作开始?此前《条例》并没有明确,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理解上带来分歧,从而日后也会因此引发一些劳资争议,针对此《实施办法》对“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作了规定,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用人单位就应该让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福利。
②、在《条例》中多处提到“累计工作”但未对劳动者累计工作怎样计算及劳动者在上一家单位的工龄算不算累计工龄,一度成为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
《实施办法》对此作出规范,即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三:《实施办法》对在1天<年休假天数<实际休假天数之间作出规定《实施办法》针对年休假折算不足一整天或企业实际休假天数大于年休假天数的作出规定:①、对新进人员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后天数如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②、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③、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④、劳动合同、集休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定执行。
具体如下:第四:年休假安排企业说了算,劳动者不愿休年假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的按排由企业根椐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思,统筹安排。
①、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当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职工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日工资收入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五:未休年假工资折算基数不含加班费《实施办法》在对用人单位折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基础在原有工资总额概念上有所突破,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对工资的规定一般是依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作为规范,该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规定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而《实施办法》在对职工月工资规定时在原统计局工资总额的基础上作了突破,将加班费部分从中剔除,有可能是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的提高而给予照顾的考虑。
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规定如下:①、日工资收入指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②、月工资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二、《实施办法》存在的缺陷《实施办法》在原有《条例》基础上对《条例》相关未明确的部分作出了更细致和具体的规定,但令人遗憾的是《实施办法》还是存在一此缺陷,具体表现在:①、《实施办法》对《条例》“连续工作满一年”具体解释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但此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否包含前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笔者认为此处如果不包括前一家用人单位工作时间,那么会存在劳动者的年休假有可能会跨年度休,但《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这不造成了条款相冲。
劳动者要休当年的年休假但因没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但用人单位又不能因没有劳动者本人的同意而将其年休假跨一年度安排。
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两难处境。
此其一;其二如果对“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理解为包含劳动者以前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那劳动者又怎样提供证明,表明其以前曾工作已满12月以上,并且连续;其三,连续怎样认定,中间能间隔多长时,间才是有效的,《实施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将是日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适用上述法条时最头疼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