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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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控股的林地、林木资源和相关设施组成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林地所有制形式。

国有林场的管理办法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有林场的定义、管理原则和措施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三个方面来探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一、国有林场的定义国有林场是国家对林地、林木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有林场的范围包括森林、湿地、林下经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

国有林场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可以授权给地方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二、国有林场的管理原则和措施1.可持续发展原则国有林场的管理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科学规划林地利用、保护物种多样性、加强林木培育和更新等。

2.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国有林场的管理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切实防止乱砍滥伐、滥挖滥采等现象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监测系统、制定严格的林地利用规范等。

3.合理经营原则国有林场的管理应坚持合理经营的原则,通过科学规划、有效管理和市场导向,最大限度地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科学配置生产要素、提升木材质量、引进先进技术等。

三、国有林场的未来发展方向1.推进林业产业化国有林场管理应与林业产业发展相结合,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通过引进先进的林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木材质量和产品附加值,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2.加强科技创新国有林场应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林业生产效率和生态保护能力。

通过开展研究和开发新型林业经济作物、推广高效的林业经营技术等,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社会参与国有林场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沟通,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林场管理。

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公益林场建设等方式,实现林业经济的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结论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对于推动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第1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林场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发挥林业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有林场是国家所有或划定为国有的森林资源,由国家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单位管理。

第三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率和效益。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管理实行统一规范,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坚持公益性、环保性、可持续性原则,保护和利用好国有林场资源。

第七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生产经营,提高综合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国有林场管理应注重科技创新,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自觉性,共同参与保护国有林场的行动。

第二章国有林场所有权管理第十条国家对国有林场实行统一所有制,明确国有林场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将一部分国有林场的所有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或合作方,但必须保留国家所有权。

第十二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批准、登记、监督检查等管理实行严格制度,确保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经营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对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国有林场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国有林场资源保护是国有林场管理的首要任务,应采取措施保护林地、水域等资源。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预防灭绝和过度捕捞。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制定保护兽类和林木资源的相关措施,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对病虫害的预防和防治,有效保护林木资源。

第四章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实行生产计划、资金管理、劳动用工等制度,提高效益。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一、总则国有林场是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和其他自然植被资源,依法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管理的森林资源。

为了规范国有林场管理,保护国有林场资源,促进国有林场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和其他自然植被资源,以及依法划定的国有林场范围内的管理活动。

三、管理机构国有林场的管理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林业部门配合完成。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林场的保护、开发利用、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地方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协助具体管理工作。

四、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国有林场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原则。

2. 可持续利用:国有林场的管理要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3. 经济效益: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国有林场的管理要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4. 公众参与:国有林场的管理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管理措施1. 林场保护:加强对国有林场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的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

2. 林场开发利用:合理规划、科学开发国有林场资源,推动林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监督检查:建立国有林场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国有林场管理的日常监督。

4. 教育宣传:开展国有林场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教育。

六、管理责任1.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

2. 地方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国有林场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3. 国有林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管理权利,确保国有林场资源的合理利用。

七、奖惩制度对于依法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法损害国有林场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和追责。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有效规范国有林场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资源,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15日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最美丽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以及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建立的,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为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绿色发展的原则,按照绿色林场、科技林场、文化林场和智慧林场的要求,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管理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支持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将国有林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有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林场职工乡镇基层待遇等政策,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林区稳定和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障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省投资,为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资源依法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国有林场工作。

市(含地区行署、州,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国有林场工作。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

国有林场的主要任务是:(一)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提高生态效益;(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三)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六条国有林场按照森林经营保护的目的划分为生态公益型、商品经营型、混合经营型三种类型,实行分类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和管理。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以防止森林资源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

第八条新建国有林场,县人民政府必须提交建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委托的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经批准建立的国有林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山林权证》,确认其经营权和使用权,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林场森林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森林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森林管理制度一、前言作为国家重要的生态资源,森林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和有效利用森林资源,国家对国有林场森林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完善,以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在此背景下,国有林场的森林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国有林场的管理制度展开讨论。

二、国有林场的类型和分布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所有、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保护、育种、培育、经营森林资源的林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种类繁多,包括生态保护林场、经济林场、特种经济林场等。

这些国有林场分布于全国各地,涵盖了大部分森林资源的分布区域。

三、国有林场的管理体制国有林场的管理体制主要由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同负责。

国家通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有林场进行统一管理,并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加以规范。

而地方政府则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国有林场进行具体管理,并保障国有林场的正常运作。

四、国有林场的权属和管理权国有林场的土地和森林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实行所有权和管理权。

国有林场的管理权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给专门的林业管理机构,由其对国有林场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包括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生态保护等。

五、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管理1. 森林资源规划管理:国有林场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制定森林资源的规划管理方案,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布局和利用。

2. 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培育:国有林场应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火灾防范等工作,同时,加强对珍稀濒危植物的培育和保护,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

3. 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国有林场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济林木的栽培和开发利用,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增加国有林场的经济效益。

六、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1. 产权经营:国有林场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将部分经营权下放给森林经营者,激发其经营活力,提高经营效益。

2. 财务管理: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使用,确保国有林场的经济运作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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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切实保护、培育、利用好森林资源,实施生态强场战略,创建平安林场,建设生态XX,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XX省林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实保护好现有XX森林资源,有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结合林场实际,特制定《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XX林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执法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护内容第三条森林资源,包括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林木,包括天然林、人工林、灌木林以及散生树木。

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林中空地、林区沼泽地、苗圃用地、XX规划的宜林地、林业设施用地。

野生植物资源指各种野生木本、藤本和草本植物。

野生动物资源指各种野生鸟类、兽类等。

第四条森林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动态,对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实行监督、管理,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森林资源增长,严格监督与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第三章管护机构第五条XX林场负责管理全场的森林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场领导f责任办公室f营林区一片区责任人),上级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由XX主要负责,分管副XX 具体负责;资源保护办、重点公益林办主要抓,各营林区(组)具体抓;片区管护人员及护林员现场抓。

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第四章管护范围第七条XX林场负责管理辖区XX万亩国有林的森林资源,分XX、XXXX和XX四个营林区,辖区分布于XX、XX、XX和XX两乡两镇四个行政区。

第八条管护范围分特种管护区、重点管护区和一般管护区。

XX松采种基地、江东片、华山松工程造林地、南大桥片、杨村XXX 亩核桃基地及XX天坪片为特种管护区,四个营林区的XX重点公益林、XX商品林区为重点管护区,除特种、重点管护区以外都属于一般管护区。

第九条X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重点突出辖区内重点公益林区、XX林区、XX江东片区、人工造林区和XX母树林采籽基地等重点林区的管护。

第五章管护职责第十条X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责任明确,分级负责(场领导一责任办公室一营林区一片区责任人),上级监督的管护责任制。

第H"一条XX全面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分管副xx、各责任部门和个人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和完成目标责任制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分管副XX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责任部门和个人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和完成目标责任制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各办公室协助资源保护办履行以下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XX方针、政策、法令、规定、规程、条例与办法。

2、制定部门巡护、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对全场辖区进行巡护,对各营林区和个人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和完成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巡护、监督、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纠正,超出职责权限范围的及时报告。

3、指导、监督、协助并参与各营林区制止和处理乱捕滥猎、偷砍盗伐、乱砍滥伐、偷拉盗运、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林区稳定。

4、密切配合主管局、森林公安等部门,共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5、完成场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营林区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XX方针、政策、法令、规定、规程、条例与办法。

2、制定辖区管护计划、明确片区划分和责任人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辖区进行巡护并做好巡护记录,发现问题认真处理,超出职责权限范围的及时报告。

3、制止和处理辖区内乱捕滥猎、偷砍盗伐、乱砍滥伐、偷拉盗运、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维护林区稳定。

4、密切配合资源保护办、主管局、森林公安等部门,共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5、营林区负责人负责各方协调和监督、检查片区管护人员工作。

6、完成场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管护人员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XX方针、政策、法令、规定、规程、条例与办法。

2、制定片区巡护计划、定期对片区进行巡护并做好巡护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互相协助,共同处理。

3、掌握片区情况,制止和处理片区内乱捕滥猎、偷砍盗伐、乱砍滥伐、偷拉盗运、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维护林区稳定。

4、密切配合上级各部门,共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5、完成场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护林员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XX方针、政策、法令、规定、规程、条例与办法。

2、掌握林区情况,加强林区巡护,发现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及时报告。

3、密切配合各部门,制止和处理辖区内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案件办理第十七条XX林场林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凡接到举报、控告、上级交办、主动交代或者巡护中发现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将案件来源、案情经过、调查情况、处理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超出职责权限范围(涉及珍稀濒危树种、盗伐林木3立方米、无证运输木材30立方米以上)的,及时报告并移送有关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政案件时,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办案人员应在2人以上。

3、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4、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按照林政案件查处置易翌庄办理。

5、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林政案件查处一般程序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6、对公民处以IOOO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林政案件查处听证程序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7、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坚持各级领导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场领导不定时对各责任办公室、营林区和片区管护人员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和完成目标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源保护办每月定期参与林区巡护、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8天;各营林区负责人每月定期参与林区巡护、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15天;片区管护人员每月定期林区巡护时间不少于18天。

第二十条各级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八章考核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为林草局考核XXX林场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同时也是场部机关对各管护责任部门及个人实施考评、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X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考核分日常考核、按月考核和年终考核,以单位内部各级各部门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为依据,以实绩考评为基础,结合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履行职责好坏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是否合法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进行考评、考核。

根据工作实绩直接与绩效工资挂钩,密切与奖励和惩处相关。

第九章奖惩第二十三条凡贯彻执行《森林法》和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场内通报表彰或者颁发奖状、奖品的奖励,并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和评选先进时给予优先考虑。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辖区内未发生重、特大猎杀野生动物、偷砍盗伐、乱砍滥伐、偷拉盗运、毁林开垦等案件,工作成绩显著的;2、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成绩显著的;3、为侦破重、特大涉林案件提供关键性线索和证据的;4、安心基层工作,连续在营林区管护一线工作满3年成绩显著,无明显技术性工作失误的。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森林法》和森林资源管理法规的部门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惩前患后,治病救人原则。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调离岗位、停薪待岗、行政问责直至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作出巡护计划、无巡护记录、记录不全、弄虚作假或者不按巡护计划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巡护的绐予批评教育;当月不纠正的给予扣发当月全额绩效工资;屡教不改的给予扣发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50%;性质恶劣的给予扣发年度全额绩效工资并调离岗位的处罚。

2、巡护、宣传不到位,防范不严,措施不得力在责任区内发生乱捕滥猎、偷砍盗伐、乱砍滥伐、偷拉盗运、毁林开垦等行为造成责任区内林权、林地和森林资源流失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总额的50%;不及时查处或者在同一区域内当月累计发生2次的给予扣发当月全额绩效工资,年度累计发生5次的给予扣发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50%;当月累计超过2次以上,年度累计超过5次以上的给予扣发年度全额绩效工资并调离岗位;造成较大损失的启动行政问责机制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重大案件或者被上级部门问责的给予停薪待岗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特大案件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在辖区内不能及时发现森林病虫害、野生动物死因不明等自然灾害的给予批评教育;发现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重大自然灾害的将启动行政问责机制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对辖区内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视而不见、查处不力,年度案件查处率低于85%的给予扣发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50%;年度案件查处率低于70%的给予扣发年度全额绩效工资;年度案件查处率低于60%的给予调离岗位;年度案件查处率低于50%的启动行政问责机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年度案件查处率低于30%的给予停薪待岗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年度案件查处率为零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

5、案件涉及珍稀、濒危树种没有及时报告、移交擅自处理的直接启动行政问责机制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不能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有损单位和个人形象,以罚代法或者开出XX条的直接启动行政问责机制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对收缴的各种赃物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处理,对收取的各种款项不按规定在时限内如数上交或者挪用的直接启动行政问责机制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执法人员超出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直接启动行政问责机制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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