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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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假冒伪劣商品【发文字号】豫政办[2015]8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7【实施日期】201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8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2015年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2015年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机制创新,推进制度建设(一)推进法规制度建设。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95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办法、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办法、电子商务企业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农资市场监管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制订、修订,加强调研,围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突出重点问题,深入分析违法犯罪行为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推动完善我省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等。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河南省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案件信息公开流程,依法公开一般程序办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结果信息。

软件企业评估规范

软件企业评估规范

HNSIA 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标准规范HNSIA 001-2016软件企业评估规范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software enterprise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发布目录前言 (3)引言 (4)1 范围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3 术语和定义 (5)4 总则 (6)5 软件企业能力要求 (6)5.1 企业资质要求 (6)5.2 研发能力要求 (6)5.3 经营收入要求 (6)5.4 质量保证要求 (6)5.5 软件产品及服务要求 (7)5.6 企业诚信要求 (7)6 软件企业评估要求 (7)6.1 评估流程 (7)6.2 评估资料要求 (8)6.3 企业变更所需材料 (9)6.4 评估实施要求 (9)6.5 评估结果 (10)7 评估机构要求 (10)7.1资质与能力要求 (10)7.2评估备案要求 (10)8 监督要求 (10)8.1 监督和指导 (10)8.2 评估责任追究 (10)8.3 被评估企业责任追究 (10)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英瑶、刘苏、邓凯、孔金生、甘勇、刘建华、张德贤、车战斌、骆永进、杨文寿、多华娥、王琳、詹小梅、李书利。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为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国家对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结合软件企业发展的实践,以及软件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和相关评估规范,对软件企业的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经营收入、质量保证、软件产品、企业诚信提出了要求,并对能力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提供了管理实施规范,也为软件行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评价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巩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从2001年起在政府机关全面推广使用正版软件,基本实现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目标。

但个别单位对使用正版软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计算机办公设备没有按照国家要求安装使用正版软件。

保护和使用正版软件,清理和抵制盗版软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级政府机关要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带头使用正版软件,坚决抵制盗版软件,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认真开展专项检查。

各级政府机关要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使用情况。

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使用非正版软件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机关和省政府各部门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要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

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于2011年9月底前将专项检查和整改情况报送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要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教科技〔2017〕249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教科技〔2017〕249号各高等学校:为加强信息系统和各类软件的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信息安全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办公厅《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现将高校软件正版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清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重要意义使用正版软件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是尊重知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举措,是学校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全省教育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的正版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仍有部分单位对使用正版软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软件台账不规范、正版软件覆盖面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成为影响教育行业信息安全的重大隐患。

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推进软件正版化作为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认真抓紧抓好。

二、健全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根据《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和《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有关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化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推进工作。

各高校要尽快成立由学校领导任组长,信息化、办公室、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把实现软件正版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提高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组织管理水平。

三、严格落实软件正版化各项制度(一)严格落实软件日常使用管理规定。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豫知〔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知〔2018〕36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6号)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5月29日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6号),全面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自愿申报、科学评定、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严格考核”的原则进行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管理。

第三条知识产权强县(市、区)工作的申报对象为:全省符合条件的县、县级市、市辖区。

第四条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知识产权强县工作的评定考核、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强县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主体。

(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分为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在下文简称为试点县市区、示范县市区。

)二、申报评定第五条试点县(市、区)申报条件1.区域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定2011年第一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通知-豫工信软[2011]237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定2011年第一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通知-豫工信软[2011]237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定2011年第一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定2011年第一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通知(豫工信软〔2011〕237号)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有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原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11〕968号)及《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厅对通过河南省软件行业协会初审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进行了审核。

经研究,同意认定“安钢集团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为软件企业(见附件1),“安钢基于RFID的汽车衡智能计量系统V1.0”等8个产品为软件产品(见附件2)。

请有关软件企业接通知后,与河南省软件行业协会联系办理认定登记证书。

经认定登记发证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可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有关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

附件:1. 2011年第一批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2. 2011年第一批登记的软件产品名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附件12011年第一批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序号认定号企业名称所在地法人代表1豫R-2011-0001安钢集团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安阳付培众2豫R-2011-0002洛阳泰斯特探伤技术有限公司洛阳窦伯莉附件22011年第一批登记的软件产品名单序号所在地登记号产品名称公司名称1安阳豫DGY-2011-0001安钢基于RFID的汽车衡智能计量系统V1.0安钢集团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2安阳豫DGY-2011-0002安钢智能物流服务系统V1.0安钢集团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3安阳豫DGY-2011-0003安钢基于IDCN-893网络的能源量数据采集系统V1.0安钢集团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4安阳豫DGY-2011-0004安钢销售公司驻外管理系统V1.0安钢集团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5安阳豫DGY-2011-0005安钢汽运公司管理信息化系统V1.0安钢集团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安阳豫DGY-2011-0006安钢电能量网络采集传输系统V1.0安钢集团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7洛阳豫DGY-2011-0007TST钢丝绳探伤(工程)系统V3.0洛阳泰斯特探伤技术有限公司8洛阳豫DGY-2011-0008TST钢丝绳探伤(携带)系统V3.0 洛阳泰斯特探伤技术有限公司——结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豫政办[2007]118号•【施行日期】200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通知(豫政办〔2007〕11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厉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形成“落实到乡镇、街道、村委,落实到机关、企业和店铺,覆盖全社会”的监管网络。

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

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8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8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8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家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质量强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对《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9日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为建设质量强省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

第三条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标准评价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获奖单位数量每次不超过8个。

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加强对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质量强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届时成立河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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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河南省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应广大软件企业要求,根据《软件产品评估规范HNSIA002-2016》,特制定“河南省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依照本办法面向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软件企业提供评估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九号令),结合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以及协会十多年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和相关评估办法,对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提出了要求,并对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提供了管理实施规范,也为软件行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评价依据。

第三条协会所提供的评估工作主要依据软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软件产品进行条件符合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行业意见,可做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参考。

第四条协会负责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所开发软件产品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在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颁发软件产品证书。

评估名单行文报送河南省工信委和河南省国税局。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七条软件产品评估标准应满足财税〔2011〕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具体如下:
(一)取得具有资质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二)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八条软件产品名称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一)软件产品名称构成:企业简称或品牌名称+产品描述+版本号,即“品牌、名称、版本号”三要素。


(二)产品描述应简明表述该软件的用途与功能,产品名称应尽量用汉字表述,长度尽可能控制在20个汉字内,国际通用英文单词可应用在产品名称中;
(三)全部外销的软件产品,名称可全部为英文(需要说明申请)。

第九条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向协会自愿提出评估工作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软件产品评估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可以通过协会办理)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以通过协会办理);
(六)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进口软件提供);
(七)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进口软件提供)。

第十条软件产品评估每季度开展一次,所评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否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根据需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评估机构提出续延申请。

第十一条企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示发布后十五日内向协会提出复评申请,提请复评的企业应当提交复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时表明企业研发能力的一项证明;还可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时企业提供项目绩效的一项证明。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企业应在评估工作前后均自觉接受协会对产品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意协会保留对评估标的复查及依据事实更改评估结论并对外公布的权利。

第十四条参与评估的协会工作人员须按国家政策要求严格把关,并签署相关责任书,如发现有玩忽职守、人情通融者,将按照约定责任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如出现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软件产品证书予以取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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