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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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入库汇交标准

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入库汇交标准

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入库汇交标准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的入库汇交,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制定了以下标准:
一、数据格式
1.数据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格式,如XML、JSON等。

2.数据应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书的信息。

3.数据中应包括不动产的基本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性质、地上建筑物的数量、建筑面积、用途等。

二、数据内容
1.数据中应包含不动产的所有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2.数据中应包含不动产的位置、土地面积、使用年限、土地类别、用途等详细信息。

3.数据中应包含不动产的权属信息,包括权属证书编号、登记机关、登记时间、权属范围等。

三、数据质量
1.数据应保证准确、完整、及时、可靠。

2.数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数据应具有一致性、可比性和可分析性。

四、数据安全
1.数据应采用安全可控的技术和方法进行存储和传输。

2.数据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安全策略进行保护。

3.数据应设置适当的权限控制和审计机制,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以上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的入库汇交,各地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机构应严格遵守。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标准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标准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属性数据 (103)元数据 (103)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组织单元 (103)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地方自检 (104)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河北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河北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1)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3)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存量数据汇交技术与流程2017-8-30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存量数据汇交技术与流程2017-8-30
存量数据整合、汇交的依据是《不动产登记 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 技术规范》、《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 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使用 中的扩展及说明等技术标准与规范。
3、存量数据汇交目的
存量数据汇交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建立全 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 构的信息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 础平台,确保国家与地方的登记数据同步与 一致,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 的实时共享。
6、汇交程序
地方汇交数据必须经省不动产登记局同意
并出函。应该是省不动产登记局组织地方县
(市、区)数据向国家汇交。
国家接收数据时填写“数据接收台帐”
7、数据接收台帐
数据内容描述主要为:
存量数据的行政范围,汇交
的数据内容(导出数据时点、所有统一发
证前和全部统一发证后数据、部分统一发证前和全部统 一发证后数据、全部统一发证后数据,并注明统一发证 时间
1) 各县市应对汇交的数据库成果进行自 检,成果检查合格后再向国家汇交,确保数 据库成果的质量。 2) 国家将组织对各地汇交的数据成果进
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数据进行集成入库,
未通过检查的成果需地方修改完善后重新汇
交。
10、存量数据汇交关键点
存量数据汇交就是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
构的信息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
5)不动产单元号问题
国家级数据库系统最主要的关键字段是不动产单元号,不
能为空。在地方数据整合完成后,还有一部分数据没按规范编
不动产单元号或未编不动产单元号,为保证这部分数据的上报、 入库与增量更新,尽量保证国家与地方登记系统数据同步与一 致,在地方汇交时需按《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指南》的过度 时期内的不动产单元临时编码规则进行编码:没有落幢的不产 单元,可按逻辑幢编不动产单元临时编码,不能落宗的能落地 籍区(地籍子区)的,按地籍区(地籍子区)编临时不动产单 元临时编码,不能落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地籍区编号用

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入库汇交标准

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入库汇交标准

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入库汇交标准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入库汇交标准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是现代化国土管理的基础。

在这个过程中,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入库汇交是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入库汇交标准,以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实施这一过程。

一、数据收集与整理数据收集与整理是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中的重要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应按照以下标准操作:1.信息分类对于数据的分类,应分别对不同类型的信息进行分类和存储,比如基本地理数据、权利人和权利种类等。

同时,还应将不同类型的信息进行相互关联,方便查询和使用。

2.数据完整性数据的完整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一些信息残缺或不完整的情况出现,如此需及时补充完善,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格式标准数据的格式标准是数据收集和整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为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应统一数据结构和数据格式化标准化,使得数据处理的效率更高,同时还可避免数据因格式不同导致的错误。

二、数据入库汇交数据入库是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应按照以下标准操作:1.入库标准数据入库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以保证数据质量。

入库标准包括数据格式和数据规范的标准化。

同时,在入库之前也应严格审核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免出现数据读写错误等问题。

2.数据安全性数据安全性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在数据入库的过程中,应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并可以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保护数据的安全。

3.入库周期入库周期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未来的管理中,数据的实时更新还需要考虑到数据入库的周期,尤其是在时效性很高的行业,入库的周期要达到充分体现数据时效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入库汇交标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需要所有相关人员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同时也要通过不断的优化和改进,提高数据的质量和精度,为现代国土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标准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标准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7)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8)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10)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1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推进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推进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推进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宁自然资发〔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推进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0〕62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信息平台网络运维环境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04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全面完成数据汇交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一)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程序。

严格执行《宁夏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按照当事人申请、权籍调查窗口受理、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确认、数据入库、整理归档等程序完成权籍调查。

要在全面查清不动产单元权属状况、做好指界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不动产测量等相关调查工作。

对于存在不动产权属争议的,应依法调处解决后,再进行权籍调查。

(二)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要督促权籍测绘单位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宁夏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要求,提交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房产分户图、楼盘表、不动产权籍图等纸质成果及相应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应当包含宗地基本属性、界址线属性、界址点成果、自然幢和户信息等shp格式文件或数据库,并满足一键导入宁夏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要求。

(三)严格审核确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质量。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对调查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资格)、权籍调查程序是否规范、成果是否完整有效、质量控制措施是否落实,调查成果是否通过自检、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正确保持宗地及其定着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宗地图和分户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等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测绘单位及时修改完善,直至成果合格。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修订版)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修订版)

附件3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存量数据 (1)4 总体要求 (1)5 汇交程序 (2)6 汇交内容及要求 (2)6.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2)6.2数字正射影像图 (2)6.3属性数据 (3)6.4元数据 (3)6.5其他数据 (3)7 数据组织 (3)7.1组织单元 (3)7.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3)8 命名规则 (4)9 数据质量检查 (4)9.1地方自检 (4)9.2国家检查 (4)附录A (5)附录B (6)附录C (7)附录D (8)附录E (9)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自然资源部修订后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自然资源部修订后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区)依据修订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的规范梳理、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支撑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同时依据国家建库的相关要求,对地方整合成果按照本规范进一步再加工处理,形成满足国家库汇交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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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同时依据国家建库的相关要求,对地方整合成果进一步再加工处理,只保留不动产单元当前状态(现状)的登记信息,得到满足国家建库需求的县(市)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此数据称为县(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

地方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接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之前形成的登记数据另行单独一次性向国家提交。

4汇交程序
省级不动产登记局,以县或市为单位组织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到部不动产登记局,汇交成果应包括纸质的加盖县级不动产登记局(机构)公章的报送公文1份(公文见附录A )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资料清单见附录B)、电子成果数据1份(拷贝介质可用光盘、U盘、移动硬盘)。

部不动产登记局按照提交的资料清单进行逐一核对。

在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在提交的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资料清单作为提交凭证反馈给省级不动产登记局。

5汇交内容及要求
各县市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内容包括空间矢量、影像图、属性表格和其他数据等,具体要求参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同时要求如下:
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数据内容
包括不动产单元要素,含宗地、宗海、自然幢、构筑物、面状定着物、线状定着物、点状定着物、界址点、界址线和注记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含行政区、行政区界线、行政区注记、地籍区、地籍子区等(具体内容及分层见附录E)。

除上述数据库标准规定的要素外,还应提交水系、交通、居民地及设施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2)坐标参考
矢量数据可提交地方坐标系,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或西安80坐标系。

如城市和农村采用不同的坐标参考,需按各自坐标系分别提供。

3)数据格式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矢量数据采用Shapefile格式。

Shapefile格式文件包括主文件(*.shp)、索引文件(*.shx)、表文件(*.dbf)、投影信息文件(*.prj)。

文件名用数据库标准的空间要素图层的属性表名(其中所有权宗地图层命名为“syqzd”,使用权宗地图层命名为“shyqzd”,各图层注记命名为“图层名”+“zj”,如行政要素注记为“XZYSZJ”(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数据内容
包括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栅格地图(DRG),可分为县级全辖区标准分幅影像图或已全辖区无缝拼接影像图,及其元数据。

2)空间坐标参考
影像图的空间参考与矢量数据保持一致。

3)数据格式
影像图可用GEOTIFF、IMG格式进行存储。

5.3属性数据
属性数据主要包括不动产数据库标准规定的各类非空间要素结构数据。

属性表格数据格式采用Microsoft Office Access的.mdb格式,文件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的规则命名,数据表按照数据库标准中的一个表格对应于该mdb文件的一个数据表,并采用数据库标准表名进行命名,没有数据的空表可以删除不要。

5.4元数据
按照《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采集相关元数据信息,采用XML格式。

(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5.5其他数据
主要包括扫描资料、文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等资料内容,可用JPG、PDF、WORD、Excel、TXT、WPS等格式进行存储。

1)数据建设文档
包括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建设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等,格式为WORD文档,主要内容包括存量数据整理的主要技术思路,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方法等。

2)数据预检报告
包括各县级数据质量有关情况说明、数据质量检查报告、数据质量检查结果记录等,数据质量检查报告和质量检查结果记录,格式为WORD 的DOC文件(Word 97-2003文档)和Excel的 XLS文件(Excel 97-2003 工作簿)。

6数据组织
6.1组织单元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以县级或市级为基本组织单元,由县级或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组织本行政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建设,并进行数据拼接、整理和自检。

各省组织本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县(市)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以县或市为汇交单元汇交到国家。

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电子成果数据以文件夹的形式组织,不同的数据存储在相应的文件夹下。

其中,根目录名称中的“XXXXXX省级行政区”指“省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省级名称”,“第XX批”中“XX”为两位数字,从01开始;一级子文件夹名称中的“XXXXXX市级行政区”指“市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市级名称”。

二级子文件夹名称中的“XXXXXX县级行政区”指“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县级名称”,“XXXXXX县级行政区1”、“XXXXXX县级行政区2”、“XXXXXX县级行政区3”指该省同一个市级行政区中的县,一个县一个文件夹,依次类推(目录组织示例见附录D);没有数据文件的空目录可以删除不要。

7命名规则
数据资料应按照统一规范、易于识别的命名原则,对数据成果、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栅格地图(DRG)、扫描资料、文字报告、汇总表格以及其他资料成果进行规范性命名(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8数据质量检查
8.1地方自检
各县(市)应对汇交的数据成果进行自检,成果检查合格后再向国家汇交。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成果的数据完整性、空间数学基础与数据格式正确性、标准符合性、空间拓扑、图属一致性等,是不动产单元要素的必须按要求编制不动产单元号,不能为空,以确保数据关联与挂接,确保数据成果的质量。

8.2国家检查
国家将组织对各地汇交的数据成果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数据进行集成入库,未通过检查的成果需地方修改完善后重新汇交。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
省已有个县(市)完成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并通过了省级验收,特申请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日期:
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附录D
(规范性资料)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附录E
(规范性资料)
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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