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手段:公务员、公职人员、公务人员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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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手段:公务员、公职人员、公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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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政法中手段是与目的

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采取的行政法手段有:确认公民的行政权益,确定行政权限和行政职责,控制行政权等这些必要手段。这些手段得以实施的落脚点是行政主体中具体的人。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行政法主体的组织首先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与行政机关一道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公权力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法主体的个人包括在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权力组织中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公务员、其他行使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的人员以及作为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一、国家公职人员

国家公职人员的定义: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国家公职人员包含: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

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

参照国家公务员标准,国家公职人员也应同时具备三个特定条件:一、所在单位具有公有性质。二、本人为正式在编人员。三、正常在岗,并依法履行本单位交办的职务职责。

国家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核心词是“公职”,就把很多公有性质的相关单位、机关人员都包含进来了,比如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或者管理和使用公有财产),同时又有编制,他就是公职人员。显然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第二章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第十三条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职务收入的支付和分配。

第十四条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级别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水平应当完全等同;公职人员的奖金视其工作业绩和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

第十五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内一切公职人员的执行相同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公职人员的平均职务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期非公职人员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第十七条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工作的重要、难易程度决定。

第十八条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级差以及各级别的工资数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公职人员的奖金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条各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的按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职人员认为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出辞职,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职人员退出岗位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同类人员完全同一,年度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

《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规定了财产申报制度

第三章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正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

第二十八条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条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各级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三十条应当申报财产类型: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一条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十二条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基准日为上年度最后一日。

第三十三条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包括享受同等级别待遇)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三十四条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三十五条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三十六条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其他事项: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

第四章规定了收入申报制度

第四章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第三十八条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全部收入的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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