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和托管实施办法
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制度编号:GZ/ RL 010-2015施行日期: 2015-01-01XXXXXXXXX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发布文号:XXXX〔2015〕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规范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根据《XXXXXXXX》,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及所属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全部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制度,统一管理;(二)企业缴费分配体现公平,兼顾效率;(三)规范统筹外养老项目,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四)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五)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规范管理,安全运营,稳健增值。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人力资源、财务、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一)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二)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三)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处,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一)起草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二)负责公司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筹集;(三)定期向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工作;(四)负责指导各专业分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和管理工作;(五)负责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牵头组织和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人力资源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协调企业年金的实施;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的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过渡年金待遇的审核;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咨询及业务协调等。
(二)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和缴纳;过渡年金待遇的支付;企业年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等。
(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第十 二条 受 托人 、账户管理人、托 管人 、投 资管理人和其 他为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纽织 必 须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 的义务 。 第十 三条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 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 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 行监管。 第 二 章 受 托人 第十 四条 本 办法所称受托人 ,是 指受托管理企 业年金基金 的符合 国家规定 的养老金管理 公司等法人 受托机构 (以 下简称 法
-1—
管理人和 一 个托 管 人 ,可 以根据资产规模 大小选择适量 的投 资管 理人 。 第 六 条 同 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 投资管理人不得 为 同 一人 ;建 立 企业年金计 划 的企 业成立企 业年 金理 事会作 为 受托人 的 ,该 企 业 与托 管人不得为 同 一人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投 资管理人 、投 资管理人 与其他投 资管理人 的总经理和企 业 年金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 兼任 。 同一企业年 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构具各账 户管理或者投 资 管 理业务 资格 的 ,可 以兼任账 户管理人或者投 资管理人 。 第七条 法 人 受托机 构兼任投资管理人 时 ,应 当建 立风 险控 制制度 ,确 保备 项 业务 管理 之 间的独 立 性 ;设 立 独 立 的受托 业务 和投 资 业 务部 门 ,办 公 区域 、运 菅管理流程和 业 务制度 应 当严 格 分 离;直 接 负责 的高级管理人 员、受托 业 务和投资 业 务部 门的工 作人 员不得相互 兼任 。 同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 构对待各投 资管理人应 当 执行统 一 的标准和流程 ,体 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则。 第 八 条 企 业年 金基 金 缴费 必须 归集到 受托 财产 托 管账 户 , 并在 45日 内划入投 资 资产托 管账 户。企 业年金基 金 财产 独 立 于 委托人 、 受托人 、账 户管理人 、托 管人 、投资管理人和其他 为 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 固有财 产及其管理 的其他财产 。 企 业年金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取得 的财产和
XX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xxxx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提高x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完善人才长效机制,增强集团公司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发展,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和xx省有关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公司自愿和民主协商、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适当调整和个人缴费的原则。
第二章实行范围第四条已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员工本人申请可参加企业年金。
当年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次年起方可参加企业年金。
第五条 2006年1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不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第六条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与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停止缴纳企业年金。
第七条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制度时,实行个人账户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本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后,有知道自己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权力。
第三章资金来源、缴费标准第九条企业年金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
单位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集团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个人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集团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一)单位缴费每年按集团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即8.33%)缴纳,其中5%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税前扣除,超过5%的部分在集团公司自有资金中列支。
列支渠道为:(1)经营成本;(2)当年或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总额或福利费;(3)单位决定使用的其他渠道来源的资金;(4)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渠道列支的资金。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地部标识】【分类号】1609lsbf200640【影印件】【主题词】【失效说明】【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备注】【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颁布日期】2006.11.01【标题】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图表】【发文号】劳社部发[2006]40号【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6.11.01【分类细目】其他【正文】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受受托人委托,负责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保管和代为使用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有关预留签章。
托管人须对签章的保管及使用制定专项制度,严格控制风险。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按受托人要求在托管银行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一)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由托管人按企业年金计划开立,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开立一个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1.账户名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全体员工。
二、企业年金的建立(一)建立企业年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二)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参加人员范围。
2、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
3、账户管理方式。
4、权益归属规则。
5、基金管理方式。
6、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7、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8、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三、企业年金的缴费(一)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_%,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_%。
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
(二)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计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企业缴费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贡献大小等因素,在企业年金方案中明确分配办法。
四、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一)企业年金账户分为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个人账户用于归集员工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二)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个人缴费子账户和企业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五、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一)企业年金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员工福利和养老保障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员工的关注。
而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办法,则是确保这一制度得以有效运行、保障企业和员工权益的关键所在。
企业年金基金,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形成的一笔资金。
这笔资金需要进行专业的管理和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为员工的未来提供可靠的经济支持。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涵盖了多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首先,是关于基金的筹集。
企业年金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这一规定既保证了企业和员工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为年金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又避免了给企业和员工带来过重的负担。
在基金的管理模式方面,通常采用信托模式。
这意味着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安全性。
受托人负责对整个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选择合适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确保基金的运作合规、高效。
账户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是为企业和员工建立个人账户,记录缴费、投资收益等信息,以便清晰地反映每个参与者在基金中的权益。
托管人则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确保资金的安全,并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投资管理人则根据相关规定和投资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对于基金的投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为了控制风险,对各类投资产品的投资比例也有明确的限制,例如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员工企业年金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实施企业年金的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1.“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年金方案”指由用人单位发起,职工参与,经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企业年金计划”指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4.“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1 -5.“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6.“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7.“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8.“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企业年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确保做到依法合规。
2.民主公开原则。
企业年金管理工作中凡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集体协商或民主程序;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做好宣贯告知工作,确保广大员工及时了解企业年金政策及相关事宜,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的激励作用。
3.灵活适度原则。
实施企业年金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在不加重企业负担,不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量力而行。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了保障和提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实施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集团和方案参加人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市《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根据集团实际,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发展的原则集团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的退休待遇,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员工的创造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公司发展。
(二)充分体现公平及兼顾效率的原则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及员工共同承担,企业缴费采取普惠和激励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即保护多数参加人的利益,也要适当及参加人的贡献大小挂钩。
(三)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是集团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同意自愿建立的福利制度,企业年金的建立和重大修改都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四)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避免基金从事任何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确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调整的原则企业年金水平根据集团经济负担能力确定,集团有权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企业年金方案及集团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兼顾出资人、集团和员工的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和托管实施办法
(试行修订)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x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工作,明确年金基金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和托管的业务流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11号令)以及集团企业年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签署的《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合同”)和《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经双方共同协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参加集团企业年金计划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和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集团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根据账户管理合同,为集团企业年金计划提供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服务的xx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托管协议,为集团企业年金计划提供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服务的xx银行。
xx银行指定其资产托管部作为集团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承办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理事会委托,为集团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计划是指集团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集体协商审议通过,报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为员工提供补充养老的制度。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集团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自愿参加集团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公司员工。
第十条集团养老金专属客户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供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各级企业进行企业年金信息管理的系统,与养老金综合管理系统(仅供账户管理人使用)和托管系统(仅供托管人使用)共同完成集团企业年金业务。
服务平台的管理用户指通过客户证书登陆服务平台进行企业年金各类业务处理的集团各级企业年金经办人员。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保留账户是指员工因离职(含被企业开除)等原因,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集团继续为其保留的个人年金账户。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封存账户是指员工因升学、参军或因其他原因,未离职但暂停缴费处理的个人年金账户。
第十三条账户转保留后,对相关年金资产进行归属核算;账户封存后,对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