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269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补充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补充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武城建〔2016〕236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城建委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补充通知武城建〔2016〕236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部门:经与市民防办(原市地震办)共同研究,现对我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做进一步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执行《武汉市主城规划区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事项原《武汉市主城规划区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的计算方法、结果表述方式主要依据上一代《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与现行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不一致。

因此,依据2016年印发的《市城建委市民防办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通知》(武城建[2016]154号)文件,市城建委与原市地震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武震办[2007]4号)文件废止。

同时,《武汉市主城规划区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暂停执行。

二、关于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要求《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69号)中的“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界定范围是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判别为重点设防类的相应建设工程。

其中学校、幼儿园、医院三类建筑,应先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抗震措施,而后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基础上按峰值加速度提高一档确定地震动参数。

其余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抗震措施。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抗震设防工作,提高建筑物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震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施工及验收,旨在规范抗震设防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和要求,确保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

第三条各级地震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抗震设防工作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的保存。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遵守抗震设防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抗震设防工作,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第二章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建筑物抗震设防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形式、地震烈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抗震设计要求,并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全面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抗震设计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采用适当的抗震措施和材料,确保建筑物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震性能。

第七条建筑物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范。

第八条建筑物竣工后应当进行抗震验收,确保建筑物符合抗震设计要求,达到预期的抗震性能。

第三章抗震设防的组织管理第九条各级地震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抗震设防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抗震设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抗震设计人员,并与相关设计单位签订抗震设计协议,明确各自责任,确保抗震设计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抗震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加强质量检测和监督,确保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抗震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第四章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级地震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抗震设防档案,及时核查和评估相关资料,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抗震设防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处理,确保抗震设防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武政办[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8〕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已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八日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以及《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城市建设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建设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交通建设、环境生态建设、重点区域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是指在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以及文字说明。

第三条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按专业分三级多套异地保存--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专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各一套。

声像档案由建设单位制作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及专业主管部门报送。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提高武汉市部分新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提高武汉市部分新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提高武汉市部分新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武城建〔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提高武汉市部分新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武城建〔2021〕41号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提高我市综合抗震防灾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市城建委关于提高武汉市主城区部分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武城建规【2016】5号)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一、武汉市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一)武汉市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由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二)武汉市抗震设防烈度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执行;设计地震动参数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8306-2015)及《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的要求确定。

(三)本通知有特殊要求的新建建筑工程外,其他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均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二、提高下列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一)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其中中学、小学、幼儿园、医院应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基础上按峰值加速度提高一档确定地震动参数。

(二)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划分为标准设防类,但处于规划批文中建设用地容积率大于4.5的高密度建设区内的下列建筑(含4.5),其抗震设防类别应提高为重点设防类;当下列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各公民、单位、组织、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我局按照省、市清理工作部署,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有效的文件开展了相应清理工作。

现就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5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工作邮箱:whxzzf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3.市政府规章修改草案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草武汉市司法局2020年5月9日附件一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表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38部)表2 决定予以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7部)表3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1部)附件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 表1 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73件)表2 决定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表3 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表4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附件三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无谓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和有关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决定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7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武政规〔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6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开展业务指导。

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水务、园林和林业、交通、民防、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图审查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

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建设字〔2001〕146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管理部门,武汉地区各勘察、设计、建设单位:为了贯彻国家及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地震对建设工程造成的震害与工程抗震经验,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水平,加强对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工作的管理,武汉市抗震办公室修订了1995年发布的《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部第38号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59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建设部建抗[2000]266号《关于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精神,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地震对建设工程造成的震害与工程抗震经验,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水平,加强对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工作的管理,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实施,特修订了《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凡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日常工作的管理部门是武汉市抗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办)。

第四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五条根据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92)283号“关于确定我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以上县、市的通知”规定,武汉市除黄陂区为六度以下不设防外,其他各区地震基本烈度为六度。

第六条武汉市是百万人口以上的省会城市,又是《全国抗震防灾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规定的全国重点抗震城市,本市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均应符合如下规定(下文中所述甲、乙、丙、丁类建筑均为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规范划分的建筑):(一)所有甲类建筑均按七度抗震设防。

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做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高抗震设防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1.地震局负责对地震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各项抗震工作。

3.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抗震设计,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

4.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把控。

5.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签发合格证明。

6.业主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抗震标准要求。

三、工程抗震设防管理1.抗震设计要求(1)按照地震烈度区划要求制定工程的抗震烈度。

(2)按照建筑结构性能等级要求确定工程的抗震设计要求。

(3)对于特殊结构和重要建筑物,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估,并确定相应的抗震措施。

2.抗震设防措施(1)采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材料,提高工程的抗震性能。

(2)加强结构节点的抗震设计,确保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3)设置合适的防震设备和抗震构件,提高工程的震动吸收能力。

3.施工要求(1)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结构的质量和稳定性。

(2)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3)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人的安全。

4.验收要求(1)由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工程的抗震验收。

(2)对工程结构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3)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应及时整改并重新验收。

四、监督检查1.建立健全抗震设防管理档案,对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和验收情况进行记录。

2.加强对工程的现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3.组织抗震设防管理经验交流,提供相关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抗震意识和能力。

五、处罚和奖励对于违反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

对于在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

六、制度执行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之前已经开工的工程,在适当情况下可进行调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69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七条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依法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除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一)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我市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查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抗震设防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计文件要求以及抗震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销售住宅、写字楼、商铺等建筑物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提高农村住宅和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建设示范点、提供指导性设计图册、技术培训等方式,为村民自建房屋提供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