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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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鲁地税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面对国际经济发展新形势和日益严峻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形势,我国必须坚持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多边贸易体制,制定的各项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必须符合WTO相关协定和我国入世承诺。

《通知》对税收政策合规工作进行规范,有利于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风险,减少国际贸易争端,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国际贸易规则意识。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税收政策世贸规则合规性评估工作,专业性强,各级应注重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并加强与同级商务部门的联系,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税收政策合规性评估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税收政策合规工作指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月12日附件税收政策合规工作指引为方便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税收政策合规性评估工作,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本指引对《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进行了细化。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篇幅宏大、内容庞杂,《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本指引只作择要归纳。

评估过程中如有疑义,应查阅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正式文本。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一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4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有效利用税收征管资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省局正在开发”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在系统安装运行前,各地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对2003年至今的各类纸质征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为系统上线后的补录工作做好准备.《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办法》的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有效利用税收征管资料和税收征管数据,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法律救济等征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存在的有关报表、凭证、单据、文书、账册、票证、文件、证明等资料和记载的数据。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的管理工作包括:税收征管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录入、审核、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等内容。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范、真实完整、科学实用、信息共享的原则,逐步实现税收征管资料的电子化,税收征管数据的标准化,征管档案管理的专业化。

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按照存在形式分为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按照管理部门可以分为征收类资料、管理类资料、稽查类资料、计统类资料、综合治税类资料等;按照业务类别分为:税务登记类、发票管理类、纳税申报类、征收会统类、税务检查类、税收保全执行类、受理审批类、企业财会类、税源监控类、法律救济类等。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征[1996]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征[1996]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征[1996]4号1996年2月1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征收方式,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征收方式,堵塞地方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受托人)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的适用范围:1.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委托代征的地方税收。

2.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委托代征但对加强征管有利需要委托代征的其他易漏难管的地方税收。

第三条受托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二)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基本情况,具体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收入、所得税;(三)必须是社会法人,而不是自然人。

第四条委托代征税款必须坚持委托、受托双方自愿的原则,同时双方必须依照本办法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二)代征的对象、范围和项目;(三)代征的税种、税目、税率或单位税额;(四)代征环节和代征时间;(五)代征税款报缴期限;(六)代征手续费;(七)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处罚;(八)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九)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十)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十一)其他有关事项;(十二)批准协议生效的主管地税机关。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1.12.29•【字号】青国税发[2001]316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1]316号2001年12月29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各直属局;市地税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市公安局各单位、各公安分(市)局、青港公安局:《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暂行办法》已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公安局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有效、严厉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执法行为,认真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打击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活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加强联系,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时,达到案件移送标准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做到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处理得当,确保移送案件质量。

第四条本市各级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由本市各级公安机关经保部门负责受理和侦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6.07•【字号】鲁国税发[1999]43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1999]43号1999年6月7日)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征收分局: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办案的质量,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省局制定了《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税务稽查一般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税务稽查重大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查处实施办法》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实施办法》等制度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全面监督和管理,保证税务稽查规范执法,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各级稽查局对同级征收单位内设稽查所查案件进行复审、复查。

第三条案件复审是指实施复审部门对被复审部门所查案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查验。

第四条案件复查是指实施复查部门对被复查部门已查案件重新全面进行稽查。

第五条实施复审、复查必须坚持认真细致、客观公正,确保复审、复查结果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复审、复查在每年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实施复审、复查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被复审、复查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书面向实施复审、复查部门报送《已稽查完毕案件一览表》(见附表),包括纳税人名称、稽查时间、处理结果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复审、复查对象是指已立案并检查处理完毕的税务稽查案件。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附: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原刑法第201条第1款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新刑法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纳税人识别号:编号:共页第页年月日附表9:管理建议书局(分局):经对等户的纳税评估,发现目前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1、2、3、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管理建议:1、2、3、评估部门(章)联系人: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及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1999]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及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1999]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及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及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62号1999年9月20日)
各市、地区国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及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机构)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未达到听证标准的)之前,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场作出处罚的,可以口头告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机构)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单独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毋须体现处罚的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复议期限为六十日。

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十五日的复议申请期限不再执行,有关税务文书复议事项告知中一律将原“十五日”改为“六十日”。

——结束——。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督办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督办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标 签】大案要案,大案要案报告督办【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发﹝2004﹞105号【发文日期】2004-11-30【实施时间】2004-11-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督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列入大案要案需要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局)报告的主要范围: (一)达到本制度第四、五、六条规定标准的案件; (二)在全国或者省、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新型或者具有典型意义和研究价值的比较重大的案件; (四)省地方税务局或者市地方税务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大案要案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发现时间; (二)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的所属期间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 (四)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 (五)案件主办单位以及查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六)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七)争议问题和分歧意见; (八)税务处理(包括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十)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 (十一)案件反映的政策、管理问题及解决、改进意见; (十二)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以上报告内容根据查处进展情况确定。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虚开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盗窃或者骗取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的; (五)非法购买、出售发票,或者购买、出售伪造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的; (六)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 (七)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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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的
通知
【标 签】涉税犯罪,案件移送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07﹞71号
【发文日期】2007-05-16
【实施时间】2007-05-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涉税案件移送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 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协作联动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山东地税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各级地税机关查处税收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时,达到案件移送标准的,依照本流程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制作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达不到移送标准应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三、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依照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21号)文件规定,对调查终结、符合涉嫌犯罪条件应移送的案件,必须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完整移送本级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审理结论;认为应移送的案件,以县级局名义书面报市级局审查,经市级局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再报省局作最终审核。

经省局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四、地税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

五、对经上级审核批准应移送的案件,制作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格式的《税务行政执法审
批表》,报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自接到审批表之日起1日内决定。

决定批准的,组成2名以上人员的专案组,制作书面移送报告;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案件,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十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不批准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呈报单位。

六、地税机关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案物品和有关材料,包括:涉税案件移送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主要相关证据材料复制件、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办理交接手续。

七、地税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八、地税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的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九、对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经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后仍不立案退回地税机关处理的案件,应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地税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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