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31-465331-2019+LED筒灯节能认证规则
LED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LED照明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销 售商等。
认证标准和依据
认证标准
LED照明产品节能认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GB/T 24824-2009《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 、GB/T 31870-2015《LED照明产品能耗等级划分与标识》 等。
依据标准
LED照明产品节能认证的依据标准为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 以及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节能政策、法规和规定等。
的照明。
室外照明
LED照明产品也广泛应用于道 路、桥梁、广场、公园等场所
的照明。
景观照明
LED照明产品因其色彩丰富、 亮度高等特点,在景观照明领
域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特种照明
LED照明产品还可应用于舞台 、影视、摄影等特种照明领域
。
02
LED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背景
节能认证的意义
促进节能减排
节能认证能够推动企业提高产品的能效,降低能源消耗,从而减少 温室气体排放,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3
健康照明
人们越来越关注照明对健康的影响, 未来LED照明产品将更加注重健康照 明的理念,如无频闪、无辐射、色温 调节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市场发展前景
市场规模扩大
01
随着LED照明技术的普及和节能环保意识的提高,LED照明产品
的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应用领域也将更加广泛。
竞争格局加剧
02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LED照明市场,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和电费支出。
长寿命
LED寿命长,平均寿命 可达5万小时以上,相比 传统光源具有更长的使
用寿命。
环保
LED照明产品无汞、无 紫外线辐射,废弃后可 回收再利用,符合环保
LED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议题:国家节能减排形势介绍人物: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五处处长邢合萍LED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及认证规则宣贯会,从去年已开始筹办,讲第一站选在东莞,是因为广东东莞是LED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企业众多。
其次,整个东莞市申请CQC认证的企业非常多,在申请过程中也发现了很多需要解释的问题,也期望可以通过此次宣贯会,企业会有所收获。
众所周知,LED照明是继白炽灯泡、节能灯之后,成为第三次革命,有着巨大的创新空间和市场前景。
国家在十一五后期、十二五后期都把LED产业列为重点扶持的产业,投入大力的人力物力推广。
在我国,照明用电占总用电量的13%,通用照明有巨大的节能空间。
LED照明在通用照明方面已经起步,但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
很多行业专家都表示,LED照明的发展比预想的快很多。
在各地已经有很多成功案例,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和示范工程.2010年11月,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三个部委联合对LED部分产品筒灯、隧道灯、路灯等示范工程公开招标,这也是对整个LED照明的发展起到很好的扶持和引导作用.LED照明确实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是新型的产业,进入市场遇到了很多麻烦。
很多现象都反应了行业的无序竞争,产品质量也良莠不齐,严重影响了政府、消费者的选择和信心,市场特别需要引用各种标准、程序,因此建立科学的检测方法进行质量评价、节能认证,对促进LED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CQC根据LED照明产业目前的发展水平,国家相关的政策发布,去年选择了停车场照明灯具、隧道照明灯具等要求比较高的功能性LED节能认证•去年的11月拟定的技术规范已经获得了正式批准,开展了这三类产品的节能认证。
节能认证法规和国家采信的依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8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31-465133-2009 单端荧光灯节能认证规则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
4.4.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4.4.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
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5133‐2009
单端荧光灯 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2009 年 9 月 1 日发布
2009 年 9 月 15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 CQC)发布,版权归 CQC 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 CQC 许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 CSC/G1303-2004。主要变化如下: —— 明确了认证产品的系列划分; —— 认证检验产品的单元划分结合产品必须满足使用功能的特征进行具体的规定; ——为确保产品的符合性,增加了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按产品性能标准和能效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进
当每个单元所有型号的样品的主检规格和覆盖的差异试验规格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时,则可判 定该单元所覆盖的所有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第3页 共7页
CQC31-465133-2009 单端荧光灯
覆盖差异试验的样品出现不合格项目时,认为该差异试验规格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不被列入到产
品认证单元。覆盖规格应重新提交样品,按主检规格的要求进行检验判定。
CQC31-465134-2009+高压钠灯节能认证规则

给认证委托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4.3.3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要求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见 CQC31-465134.01-2009《高压钠灯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
致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
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同一单元中除主检规格外,其它所有规格应进行补充差异试验的规格各为 3 只。
如果匹配的部件/材料存在差异,应进行补充差异试验。
4.3.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4.3.2 检验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
4.3.2.1 依据标准
节能认证产品在证明符合 4.1.1 要求后,其性能和能效要求应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 GB/T 13259-2005《高压钠灯》 GB 19573-2004《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4.2 认证申请 4.2.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 以下所列相同的产品可以划分为同一认证单元。 a) 按显色指数分为普通型、中显色型和高显色型; b) 按启动方式分为内启动式和外启动式; c) 按玻壳形式分为E型(椭球形)和T型(管形); d)按灯功率规格范围相同;小功率:≤150W;中功率:250W~400W ;大功率:≥400W。 e) 相同的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产品检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 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注:对于涂膜玻壳的高压钠灯,产品申请认证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灯的规格包括 50W ,70W ,100W ,150W ,250W ,400W 和 1000W . 4.2.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1) 正式申请书(电子签章,或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并签字盖章); 2)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3) 普通照明用高压钠灯产品描述(CQC31-465134.01-2009); 4) 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首次申请时); 5) 产品已获 CQC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CQC31-465135-2018 金属卤化物灯节能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CQC31-465135-2018金属卤化物灯节能认证规则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Metal-Halide Lamps2018年7月19日发布 2018年7月19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31-465135-2009,主要变化如下:1、认证依据标准GB 20054-2015代替GB 20054-2006、GB/T 18661-2008代替GB 18661-2002;2、修改获证后的监督;3、删除“产品的专项检查”章节内容;4、修改复审的工厂检查要求及产品检测要求。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陈松、郑雪生、王宏洁本规则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CSC/G1305-2005,发布日期:2008-02-25,实施日期:2008-02-25;- CQC31-465135-2009,发布日期:2009-09-01,实施日期:2009-09-01。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金属卤化物灯的节能产品认证。
适用于功率范围为50W~1500W,配以相应的超前顶锋式镇流器或镇流器和触发器,在额定电压的92%~106%的范围内正常启动和燃点的钪钠系列金属卤化物灯,不适用于涂粉泡壳金属卤化物灯2. 认证模式产品检测+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b. 产品检测c.初始工厂检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 获证后的监督f. 复审3. 产品要求3.1 产品的基本要求节能认证产品首先必须通过安全认证,产品应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
GB19652-2005《放电灯(荧光灯除外)安全要求》32 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节能认证产品在证明符合3.1.1要求后,其性能和能效要求应符合GB/T 18661-2008《金属卤化物灯(钪钠系列)》GB 20054-2015《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4 认证申请4.1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
《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13年5月1.背景半导体(LED)照明产品因高效、节能的特点,具有巨大的技术创新空间和广阔的市场发展潜力,国家已将其列为政府高效照明推广产品之一。
要保证LED照明产品的顺利推广,产品的质量是关键。
2010年10月,通过与国家发改委和权威检测机构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制定了《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并以此作为LED照明产品节能认证的技术依据,于2011年1月开始开展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节能认证业务。
2012年8月发改委和财政部首次针对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实施财政补贴,2012年12月LED筒灯被列入政府采购目录,CQC的节能认证结果被做为企业投标或进入政府采购清单的门槛之一。
截至2013年5月21日,CQC已经颁发LED筒灯节能认证证书253张。
在CQC开展节能认证业务的2年多时间里,LED照明技术仍在迅速发展,在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中,初始色温在3500K及以下的初始光效最大值和平均值分别为94lm/W和70lm/W,分别高出节能评价值(60)56.7%和16.7%,初始色温在3500K 以上的初始光效值最大值和平均值分别为100lm/W 、76lm/W,分别高出节能评价值(65)53.9%和18.5%。
LED照明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节能认证技术规范的先进性优势不再明显,要求我们必须对节能认证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同时,相关的国家标准已经发布,对于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认识逐步深入和统一。
我国于2011年7月启动了《LED筒灯性能要求》和《LED筒灯性能测试方法》的立项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了上述两个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发布之后,技术规范中部分与国标不一致的定义、指标应参照国标进行修订,检测方法应参照国标进行统一。
另外,《财政补贴LED筒灯技术要求》的修订工作也于2012年12月开始启动,此项技术要求是LED照明产品生产企业获得政府财政补贴的技术依据,因此是广大LED照明产品生产企业十分关注的一个技术要求,同时也是我们必须关注的。
LED 灯节能认证

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节能认证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公司初步定为PAR30,功率为7W左右,其它要求有如下几点:(相关标准参考CQC31-465137-2010_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规则,CQC3129-2010_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初始光通量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不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PAR20 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300lm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PAR30 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480m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PAR38 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640lm初始光效额定相关色温≤3500K初始光效应不低于55lm/W,35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初始光效应不低于62lm/W初始色度额定相关色温目标相关色温目标Duv 及其容差2700K 2725 ± 145 0.000 ± 0.0063000K 3045 ± 175 0.000 ± 0.0063500K 3465 ± 245 0.000 ± 0.0064000K 3985 ± 275 0.001 ± 0.0064500K 4503 ± 243 0.001 ± 0.0066500K 6530 ± 510 0.003 ± 0.006初始显色指数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的初始显色指数应不低于85。
光通维持率反射型自镇流LED灯3000h的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6%,6000h的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2%,10000h的光通维持率不低于86%。
显色指数稳定性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3000h 的显色指数相对于初始显色指数的衰减应不超过3中心光强和光束角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的光束角应不大于60°功率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的功率应不超过额定值的10%功率因数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的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70,其实际功率因数不得比标称值低0.05寿命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的额定平均寿命应不低于30000h电磁兼容要求无线电骚扰特性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 17743 的要求谐波电流限值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的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GB 17625.1 的要求LED 筒灯节能认证LED 筒灯公司初步定为六寸筒灯(如型号:CEA1601),功率为20W左右,其它要求有如下几点:(相关标准参考:CQC3128-2010_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CQC31-465315-2010_LED筒灯节能认证规则)初始光通量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不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PAR20 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300lm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PAR30 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480m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PAR38 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640lm初始光效额定相关色温≤3500K初始光效应不低于60lm/W,35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初始光效应不低于65lm/W初始色度额定相关色温目标相关色温目标Duv 及其容差2700K 2725 ± 145 0.000 ± 0.0063000K 3045 ± 175 0.000 ± 0.0063500K 3465 ± 245 0.000 ± 0.0064000K 3985 ± 275 0.001 ± 0.0064500K 4503 ± 243 0.001 ± 0.0066500K 6530 ± 510 0.003 ± 0.006初始显色指数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的初始显色指数应不低于80。
《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11页文档资料

《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申请备案稿)编制说明1.背景半导体照明是人类照明领域的第三次革命,相对传统光源来说具有发光效率高、节能潜力大、寿命长、绿色环保等优点。
半导体照明具有巨大的技术创新空间和广阔的市场发展潜力,被认为是21世纪的战略性产业。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提出淘汰白炽灯计划,将半导体照明产业作为未来新的经济增长点。
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推动半导体照明产业的发展,先后启动了绿色照明工程、半导体照明工程, 2009年10月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发改环资[2009]2441号),确定照明产品为重点发展领域,并将替代白炽灯、卤钨灯等节能效果显著、性价比高的半导体照明定型产品以及停车场、隧道、道路等性能要求高、照明时间长的功能性半导体照明定型产品作为近期开发和推广的重点。
作为促进节能减排、扩大消费需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措施,半导体照明产业正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
筒灯、射灯等室内生活用照明灯具应用广泛,LED筒灯在超市、商场、酒店、工厂等市政照明场所已经开始大量应用,这类产品由于覆盖面广、使用用户多,节能潜力巨大。
目前国内有很多企业在从事LED筒灯的生产,产品的用量在逐年增长,但由于LED产品的标准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缺少产品的节能评价标准,造成市场上流通的产品比较混乱。
由于缺乏相关的产品标准进行规范,企业研发、生产处于盲目状态,出现了投资过热、低水平建设的现象,导致产业无序竞争,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严重影响了用户对产品的选择和使用者的信心,市场也亟需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CQC希望通过建立相关产品的《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促进半导体照明核心技术研发与创新能力的提高,带动整个半导体行业的发展,迅速提升我国半导体照明产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因此,建立科学的LED照明产品节能评价标准和检测方法,对现有产品进行质量评价或节能认证,对于促进半导体节能技术的发展、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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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CQC31-465331-2019LED筒灯节能认证规则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ED Downlights2019年08月08日发布2019年08月08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松、安丽、王宏洁。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 AC250V、频率50Hz,额定功率为2W及以上、光束角>60°的LED筒灯,不包括使用集成式LED灯的LED筒灯。
本规则不适用具有耗能的非照明附加功能或具备调光/调色功能的LED筒灯。
2.认证模式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a.认证的申请b.产品检验c.初始工厂检查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获证后的监督f.复审4.认证申请4.1产品要求4.1.1产品的基本要求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要求),其能效和性能应符合GB 30255-2019《室内照明用LED产品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和本规则的要求。
4.2认证单元划分同一单元LED筒灯应具有下述特征:a)LED模块的类型和数量相同;b)控制装置的电路原理相同、线路板排列相似;c)透光罩的材料相同;d)出光口尺寸相同;e)相同的功率段及额定相关色温区间,见表1;f)相同的制造商和生产厂。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不同生产厂的同型号产品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产品检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CQC进行一致性核查。
表1 LED筒灯的功率和相关色温划分原则4.3申请认证提交资料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b)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c)工厂检查调查表(仅针对未有同类产品获证时);d)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填写“LED筒灯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见CQC31-465331.01- 2019);e)品牌使用声明(注:如果有商标注册证明,且品牌与商标一致,可用商标注册证明代替);f)已获得过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g)灯具使用LED封装的LM-80测试报告(如有);h)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i)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申请);5.产品检验5.1产品检验样品样品应是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5.1.1送样原则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
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15天内将样品送至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5.1.2样品数量按认证单元送样。
当LED筒灯使用有LM-80测试报告的LED封装,每个认证单元同一生产批号不同规格各送样4只;当LM-80报告验证不符合或LED筒灯未使用有LM-80测试报告的LED封装,每个认证单元同一生产批号不同规格各送样3只。
5.1.3样品及资料处置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5.2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5.2.1依据标准GB 30255-2019《室内照明用LED产品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5.2.2检验项目及要求a)利用LED封装的LM-80测试报告验证光通维持率时,LED筒灯节能认证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见表2。
表2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b)按照GB/T 29293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试光通维持率,LED筒灯节能认证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见表3。
表3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5.2.3检验时限LED筒灯节能认证利用LED封装的LM-80测试报告验证光通维持率时,型式试验周期25天。
LED筒灯节能认证按照GB/T 29293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试光通维持率时,型式试验周期140天。
从实验室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5.2.4判定当每个单元的所有规格试验样品的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时,则判定该单元所有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若单元中的试验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不被列入节能产品认证单元。
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应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并按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
5.2.5检验报告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
认证评定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5.3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要求关键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见CQC31-465331.01-2019《LED筒灯产品描述》。
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原材料零部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需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6.初始工厂检查6.1检查内容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力资源(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6.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表4进行检查。
表4 LED筒灯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选取一个单元的一个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a)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b)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c)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6.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5。
表5工厂检查人·日数(初始检查/监督检查)生产规模100人以下101~300人301人以上人·日数2/1 3/1.5 4/26.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7.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CQC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2认证时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3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3认证终止当产品检验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或整改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
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
8.获证后的监督8.1监督检查时间8.1.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每12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监督检查的时机。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8.1.2 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5。
8.2监督的内容CQC根据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4、5、6、9及1中2)、3)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
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8.3监督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
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8.4监督检验对获证产品,CQC每年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取同一型号的3只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要求即可。
具体抽样和检验要求按CQC 年度计划进行,产品检验依据、方法及判定同 5.2。
检验项目为标志、功率、初始灯具效能、初始显色指数;产品检验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检验任务。
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型号,工厂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CQC重新进行抽样,至少抽取1个型号的12只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要求即可。
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
8.5结果评价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10.3规定执行。
9.复审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人可提交复审的变更申请。
9.1 复审的要求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直接换发新证书;复审的工厂检查认可有效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年度监督正常,时间在 12个月之内),如果无有效的监督检查结果,则需要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执行。
9.2 复审证书有效期起止日期规定复审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为发证日期,截止日期为发证日期加有效期。
9.3 复审时限要求证书到期后的3个月内应完成复审换证工作,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10.认证证书10.110.1认证证书的保持10.1.1 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
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10.1.2 认证产品的变更10.1.2.1变更的申请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节能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10.1.2.2变更评价和批准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
如需安排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则检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