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 及实施规则

CSC/G 2235-2006
太阳热水系统
116.?
CSC/G 2237-2006
燃气灶具
117.?
CSC/G 2242-2006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产品
118.?
CSC/G 2244-2004
无烟盘式蚊香
119.?
CSC/G 2245-2004
卫生杀虫剂
120.?
CSC/G 2247-2006
15.??? ?
CSC/G 1114-2006
水源热泵机组
16.??? ?
CSC/G 1123-2007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17.??? ?
CSC/G 1121-2005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18.??? ?
CSC/G 1122-2004
DVD/VCD视盘机
19.??? ?
CSC/G 1201-2006
109.?
CSC/G 2226-2004
塑料门窗
110.?
CSC/G 2227-2004
消 毒 剂
111.?
CSC/G 2230-2004
再生塑料制品
112.?
CSC/G 2232-2004
肥皂产品
113.?
CSC/G 2234-2006
橱柜
114.?
CSC/G 2233-2004
软体家具:沙发、床垫
再生水利用装置
168.?
CSC/G 2106-2004
CSC/G 2133-2004
气浮水处理设备
81.??? ?
CSC/G 2136-2006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 环保产品
82.??? ?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摘要)该标准规定了通风机的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及试验方法。
适用于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及空调离心通风机。
不适用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能效限定值对于采用普通电动机的通风机,以使用区最高通风机效率r η作为能效限定值。
离心通风机能效限定值r η应不低于表1中的规定。
当离心通风机进口有进气箱时,其使用区最高通风机效率r η比无进气箱时(见表1)应下降4%。
表1 离心通风机能效限定值 使用区最高通风机效率ηr (%) 压力系数 比转速 n s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 1.4~1.5 45<n s ≤65 5559 1.1~1.3 35<n s ≤55 59 63 10≤n s <20 63 66 69 1.020≤n s <30 65 68 71 5≤n s <15 66 69 72 15≤n s <30 68 71 74 0.930≤n s <45 70 73 76 5≤n s <15 66 69 72 15≤n s <30 69 72 75 0.830≤n s <45 71 74 76 10≤n s <30 68 70 72 0.730≤n s <5070 72 74 翼型 72 74 76 20≤n s <45 板型69 71 73 翼型 73 75 77 0.645≤n s <70 板型70 72 74 翼型 70 72 74 10≤n s <30 板型67 69 71 翼型 73 75 77 30≤n s <50 板型70 72 74 翼型 75 77 79 0.550≤n s <70 板型72 74 76 翼型 76 78 80 0.450≤n s <65 板型737577机号< 3.5≤机号翼型 70 75 78 81 65≤n s <80板型 6772 75 78 翼型 76 78 0.3 65≤n s <85板型73 75轴流通风机能效限定值r η应不低于表2中的规定。
通风设备节能证书

通风设备节能证书是一种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能效标准的官方文件。
通常,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测试,以确保它们在使用过程中能够节省能源,减少能耗,并达到规定的能效指标。
以下是一些关于申请中国节能认证证书(也被称为CQC节能认证)的信息:
1. 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Center, CQC)是主要负责中国境内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
2. 认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低压配电降压节电器、电动机轻载调压节电器、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中小型三相交流异步电机、清水离心泵、通风机、变压器、交流电力系统阻波器、电力金具等机电产品以及建筑节能产品。
3. 申请流程:
- 填写申请表
- 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产品规格书、检验报告等
- 样品检测,一般由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特殊情况时可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
- 审核通过后颁发《中国节能认证产品认证证书》
对于具体的产品类型,比如离心通风机,要获得节能认证,可能需要满足GB 19761-2020《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一级要求。
这意味着该产品在运行效率上达到了行业内的高标准。
请注意,这些信息可能会随时间变化,建议直接向相关认证机构查询最新的政策和程序。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1113-2011 小功率电动机
4.2.3 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产品名称
小功率三相异步电动机 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 电容起动异步电动机 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 房间空调器风扇电动机
表 1 检测单元划分原则及选样原则、数量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对产品检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时,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
5.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 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工厂检查人日数,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 5。如果申请认证产品未获安全认 证证书,可增加 1 人日进行安全项目的检查;如果 CCC 认证或 CQC 标志认证工厂检查同时进行,可减少 1 人 日数。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院、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参与制定。 主要起草人:罗妍、罗军波、倪立新、梁斌。
CQC31-461113-2011 小功率电动机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690V 及以下的电压和 50Hz 交流电源供电的小功率三相异步电动机(2、4、6 极,10W~
注3.工厂应具备完成所申请认证产品确认检验的设备能力。
CQC31-439803-2018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节能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CQC 31-439803-2018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节能认证规则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low ambient temperature air source heat pump air heaters2018年06月20日发布2018年06月20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2019年3月5日第1次修订,主要内容为:1.认证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2.修订“7.4监督抽样”,修改监督抽样实施要求。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参与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认英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赛宝实验室、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史麦斯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份公司、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太阳能有限公司、中山华帝新能源有限公司、广东芬尼克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邓旭、袁雅青、朱丰雷、吴志东、吴晓丽、徐昭炜、杨宗辉、陈军、肖彪、范建波、李燕龙、叶檀、冯闯、白韡、张贺、张万荣、官玉峰、邓杰彬、马永德、张时飞、刘一波、王凯。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采用电动机-压缩机驱动的,冷凝器、蒸发器均采用空气换热器的,以创造室内舒适环境为目的,并能在不低于-30℃的环境温度下使用且名义制热量不大于14000W的分体式空气源热泵热风机(以下简称“低温热风机”)的节能认证。
本规则不适用于制取热风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不适用于制取热风的风管送风式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空调)机组。
通风机节能认证规则2009

/ /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机号≥10
第1页 共7页
<65
板型 2<机号<5
65≤ns <80
认证单元
心 动采
通 机用
风 机
的 空
外 转
压力系数 1.0~1.4 1.1~1.3
比转速 ns 40≤ns<65 40≤ns<65
调子
1.0~1.2 40≤ns<65
离电
1.3~1.5 40≤ns<65
1.2~1.4 40≤ns<65
检测单元
机号
机号≤2
2<机号≤2.5
2.5<机号≤3.5
2.5<机号≤3.5
本实施规则代替 CQC/JY404-2008。主要变化是标准 GB/T13274-1991 换版为 JB/T10562-2006、标准 GB/T13275-1991 换版为 JB/T10563-2006。
2010-4-1 第 1 次修订,修订主要内容为 GB19761-2005 换版为 GB19761-2009 及其相关内容的变化;在附 件 1 通风机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中增加了生产厂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和能力的要求。
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产品的复杂程度,确定检查人日数,详见表 4。
表 4 初始工厂检查/监督检查/复审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 人日数
100 人以下 5/2/4
101-500 人 6/2/5
501 人以上 7/2/6
5.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 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 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发布《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发布《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8.14
•【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1号
•【施行日期】2013.08.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年第21号)
关于发布《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3〕279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将通用硅酸盐水泥、平板玻璃、铝合金建筑型材、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4种产品列入《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特此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13年8月14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1.06•【文号】财建[2012]852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11月6日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一)推广产品为能效2级及以上,一般用途的离心式和轴流式通风机、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电站锅炉离心送风机和引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空调离心式通风机(以下简称风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依据GB 19761《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风机能效为2级及以上;2.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3.通过能效标识备案;4.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5.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三)高效节能风机的配套电机应优先选择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二、推广企业条件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2.年推广高效节能风机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2万kW或年推广高效节能通风机销售额超过1500万元;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5.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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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SC/G1503-2004版本号:A修改号:2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公开文件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及空调离心通风机。
不适用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术语和定义本实施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评价值: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节能通风机的效率应达到的最低保证值。
3认证模式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产品要求4.1.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3274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GB/T 13275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4.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GB 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4.2 认证申请4.2.1 认证单元划分按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和空调离心通风机(采用外转子电动机)划分系列。
其中,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根据其压力系数、比转速(其中,压力系数≤0.6的离心通风机叶片型式分为翼型和板型两类)划分认证单元。
压力系数、比转速符合表1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1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轴流通风机根据毂比划分认证单元。
毂比符合表2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2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电机效率相同的通风机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4.2.2 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通风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空调离心通风机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4.2.3 受控部件/材料通风机的受控部件/材料为叶轮、电机(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
4.2.4 受理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4.3 产品检验4.3.1 产品抽样4.3.1.1 抽样要求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后,申请方应在15天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
4.3.1.2 抽样数量每个认证单元抽取一个机号的1台样品。
4.3.1.3 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检验工作完成后由申请方以适当方式处置。
4.3.2 产品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4.3.2.1 检验依据及方法GB/T 1236-2000 《工业通风机用标准化风道进行性能试验》(idt ISO 5801:1997)GB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4.3.2.2检验项目及要求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效率应不低于GB 19761-2005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的总效率应不低于GB 19761-2005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4.3.2.3 判定样品的效率/总效率符合要求,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否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4.3.3 检验报告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统一格式的检验报告。
4.3.4 受控部件/材料管理要求4.3.4.1初次认证产品如选配多个受控零部件/材料时,认证中心原则上只指定一种匹配进行样品测试,其它受控零部件/材料进行备案管理,必要时进行样品检验。
4.3.4.2 为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节能认证技术要求,报备的受控部件/材料发生变更时,申请方应及时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认证中心进行检验或确认,批准后方可使用。
4.4 初始工厂审查4.4.1 审查内容、范围和原则工厂审查内容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厂审查应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
工厂审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工厂审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能效指标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审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指标的关键部件和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工厂的试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4.4.2 审查结论工厂审查符合要求未发现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荐认证注册。
工厂审查出现一般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在不符合项整改并经验证合格后,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
不符合项应当在30天内采取纠正措施,无特殊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时限最长不能超过45天。
工厂审查出现严重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或不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当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时,申请方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措施报告,认证中心将再次进行现场审核验证,逾期不提交整改措施报告及再次审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申请方不能获得产品认证资格。
4.4.3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在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根据需要,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复杂程度,确定审查人日数。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1 评价与批准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中心向申请方颁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办理标志使用、认证公告等事宜。
4.5.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或收到工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6 获证后监督4.6.1 监督频次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的;2)认证中心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如因故不能如期进行监督审核时,工厂须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
4.6.2 监督内容获证后监督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查及产品获证后的抽样检验。
4.6.2.1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认证中心根据《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
每次监督审查的项目可以进行选择,在证书有效期内应覆盖《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审查时间一般为初次审查人日数的三分之一,但不少于2个审查人日数。
证书有效期满,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或称复评)。
每3年为一个全面审查周期。
监督审查结论为推迟确认时,自确认审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持有者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中心提出再次监督审查申请。
监督审查结论为不推荐确认时,在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予以撤销,并停止证书持有者认证资格。
4.6.2.2 产品的监督检验对获证产品,认证中心每年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所)抽取1个型号的1台样品送检。
具体抽样方法、型号和要求按认证中心年度计划进行。
产品抽样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4.3.2。
对抽取样品的检验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检验任务。
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认证中心重新制定抽样方案,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持有者所有获证型号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4.6.3 结果评价4.6.3.1 监督审查和监督检验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资格,允许使用认证标志。
监督发现的不合格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告。
4.6.3.2 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审查和检验的证书持有者,认证中心将收回该证书持有者全部认证证书。
4.6.4 生产状况确认发生下述情况时,申请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中心:1.证书持有者搬迁,通信地址变更;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4.出现重大质量问题;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年度监督实施过程中应确认申请方的生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5 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当证书持有者申请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注销及撤销认证的规定》进行确认及处理。
5.1 认证范围的扩大5.1.1 新认证单元的扩大认证与已获证认证单元产自同一生产场地的新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中心受理后,对申请产品进行抽样,申请方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现场的工厂审查,待年度监督时,对扩项产品一致性进行重点核查。
5.1.2 生产场地的扩大认证当获证产品增加一个新的生产场地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对新生产场地按4.4要求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其生产的已获证的产品型号一般不再检验,其匹配受控部件应与原备案一致,不一致时,应按认证中心有关规定及4.3.4规定进行备案。
5.2 认证范围的缩小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认证中心根据获证产品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要求。
5.2.1 认证单元的缩小认证中心撤消/注销并收回该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或更改(减少)同一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型号。
5.2.2 生产场地的缩小认证中心撤销/注销并收回所有该生产场地生产的各型号产品认证证书。
6 认证证书6.1 认证证书的保持 6.1.1 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认证中心每年通过定期的监督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获得保持资格。
未经年度有效性确认,则所持认证证书无效。
6.1.2 认证证书的变更 6.1.2.1 变更申请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在产品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没有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其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变更,或获证申请方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中心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