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多式联运法律法规

30.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 BD)
A.可撤销单据 B.不可转让单据 C.不可撤销单据 D.可转让单据
6
A. 经济困难的 B. 有急病的 C. 分娩的 D. 遇险的
28.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作出以 下行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ABCD )
A. 终止运输 B. 返还货物 C. 变更到达地 D. 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29.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丢失可以证明是因以下原因造 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BCD)
1
♥ 托运人的义务 ♥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
2
00000000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
1、责任期限
《海商法》第103条规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
2、责任类型
责任分担制 统一责任制
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
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网状责任制
修正后的统一责任制
我国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方面一致采用了网状责任制。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负责将
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
的地点,并收取全程费用的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4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范围 赔偿
责任期限
多式联运法律法规
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一、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 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 程运费的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类型及责任限制

脱这 一责任制。 随着贸易市场 、 航运市场的变化, 货主地位不断上升,
这 一责任制逐 渐被淘汰 。 进入 2 C世纪 7 0年代, 国际集装箱 向多式联运方 向发展, 单一责
可能解 决纯 网状责任制体制中所存在的迟延交付 、 逐渐发生的损害等
问题 。
任 制的缺 陷 日益明显。在 1 7 年的《 98 汉堡规则》 又提出 了契约承 中, 运 人、 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 汉堡规则》 明确规定: 中
网状责任制倾 向于多式联运经营人, 货方无法预见货损索赔最终将适
2 世 纪 5 年代海上集装箱发展至今, O 0 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 已由 用何种责任制度 ,从而对货方造成很大的风险分摊 的不确 定性 。例 第一代单一责任制, 第二代 网状责任制进入了第三代统一责任制。 这 如 , 支配不 同运输模式的单式运输公约均有各 自的适用 范围, 当货物
如何规范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及 限额成为急需解决的 问题。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体制 的构建面临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外赔偿 责任和对 内求偿权之间应否或应在何种程度上予 以平衡这一根本性 问题, 即不同的责任制度决 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同的赔偿责任。 自 区段无法确定 , 即发生非定域性损害 , 则适用 当事人 在多式联运 合同
种发展一方面是 国际公约不断修改 、 修订 的结果 , 另一方面是国际货 运 市场 的发展变化, 由过去的承运人市场转变为货主市场, 由单一 并 海运方式 向国际多式联运发展的结果 。 的毁损灭失发生在居问于两种运输模式所进行 的运输 区段 之间的运 输区段时,则因无强制适用的 国际公约而产生 “ 责任 间隙”(ibl La i. i tGas 现象,即该责任制度 的适用将产生法律上 的真 空。并且由于 y p)
简述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

简述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运输过程中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具体包括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分段责任制和网络责任制。
1. 网状责任制:在网状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无论运输过程中发生何种事故,多式联运经营人均需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负责。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海运和陆运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承担海运和陆运两个阶段的损失责任。
2. 统一责任制: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统一责任,无论运输过程中发生何种事故,多式联运经营人均需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承担统一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海运和陆运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全部损失责任。
3. 分段责任制:在分段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运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承担责任。
例如,在海上运输阶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海上运输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在陆上运输阶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陆上运输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海运和陆运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根据海上运输法和陆上运输法的规定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损失责任。
4. 网络责任制:在网终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网络责任,即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承担统一责任,但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损失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同一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铁路和公路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全部损失责任,但对于铁路和公路各自的损失则分别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
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取决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方式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责任形式,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
同时,为了确保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损失的合理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系统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运输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21条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这里确定了两个责任原则,即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和适用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适用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内容适用于一切承运人。
从中可以看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限制,应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合同法》也赋予了承运人的免责权利,但只限于3种,即《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适用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原则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责任有所不同。
如水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赋予了承运人10种免责权利。
在公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细化,即对未保价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对于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等。
同时,《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赋予承运人7种免责权利。
在铁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铁路法》规定,如托运人办理了保价运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如未按保价运输承运,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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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类型及条款
合同类型
根据运输方式和责任范围的不同,多式联运合同可分为多种类型,如全程运输合 同、分段运输合同等。
条款内容
多式联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运输方式、起运地和目的地、货物名称和数量、运 费和支付方式、保险和赔偿责任等。此外,还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 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了借鉴
政府部门可以借鉴本研究成果,制定更加完善的多式联运政策和法规,促进国际货物运输的健康发展。
未来研究方向展望
进一步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未来可以对这些规定 进行深入研究,为国际多式联运的标准化和统一化提供支持。
针对货物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害,研究了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和方法,为纠纷解 决提供了参考。
研究成果对实践指导意义
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了责任限制的依据
经营人可以依据本研究成果,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责任限制条款,降低自身风险。
为货主提供了选择运输方式和经营人的参考
货主可以根据不同运输方式下经营人的责任限制规定,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运输方式和经营人。
扩大责任范围,提高保障程度源自扩大责任范围在现有责任限制条款的基础上,适当扩 大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更好地保障货 主的利益。
VS
提高保障程度
通过提高赔偿限额、增加保险种类等方式 ,提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失的保障 程度。
放宽责任限制条件,降低经营风险
放宽责任限制条件
适当放宽现有责任限制条款中的限制条件,如延长诉讼时效、降低免责事由等,以减轻经营人的经营风险。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目录1 概述2 第Ⅰ部分总则3 第Ⅱ部分单证4 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5 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6 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展开全部1 概述2 第Ⅰ部分总则3 第Ⅱ部分单证4 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5 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6 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7 第Ⅵ部分补充规定8 第Ⅶ部分海关事项9 附件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概述中文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文简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英文名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英文简称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原文生效时间中国签署时间修改历史本协议当前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Transport of Goods, 1980) 于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上通过,但至今未能生效。
我国参加了公约的起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管理、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期间、法律管辖等的国际协议,旨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定,解决因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公约由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及最后条款等八个部分组成,共40条。
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往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随着各国贸易往来不断加强,单纯的散装式货物运输远远不能满足运输行业在国际新背景情势下自身补足需要。
直到目前,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这一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方式已蒸蒸日上,在国际航运界发挥举足轻重作用。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一种更为高级的独立新型运输方式,与传统单式运输方式迥异的特点使它在法领域产生更为复杂的问题。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MTO)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
他是“事主”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他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
我国《海商法》在参照《公约》规定基础上在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结合该条第一款关于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界定,可知MTO应当是指以包括海上运输方式在内的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经营人。
查阅《合同法》,我们发现《合同法》本身并未对MTO含义予以法律界定,但第317条直接规定MTO的职责,即“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这表明MTO负有履行或组织履行整个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义务,并以本人身份,对全程负责,不论货损发生于运输过程哪个阶段,都要对货主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各国迥异,但都是对此进行严格限制。
笔者通过了对相关公约、国内法的比较分析认为MTO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五个,即是:订立一份多式联运合同或者签发多式联运单证;以承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运人身份承担合同责任;为全程运输负责;有权收取全程运输的运费;可将全程运输的全部或者部分交给区段承运人进行。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传统国际货物运输法都是以不同的运输方式来分别确定责任制度。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运输是⼀种先进的现代化运输⽅式。
与传统的件杂货散运⽅式相⽐,它具有运输效率⾼,经济效益好及服务质量优的特点。
正因如此,集装箱运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证国际贸易的运输⽅式。
尤其是经过⼏⼗年的发展,随着集装箱运输软硬件成套技术臻于成熟,到80年代集装箱运输已进⼊国际多式联运时代。
国际多式联运是⼀种利⽤集装箱进⾏联运的新的运输组织⽅式。
它通过采⽤海、陆、空等两种以上的运输⼿段,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从⽽打破了过去海、铁、公、空等单⼀运输⽅式互不连贯的传统做法。
如今,提供优质的国际多式联运服务⼰成为集装箱运输经营⼈增强竞争⼒的重要⼿段。
⼀、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I Transport)是⼀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化效益为⽬标的联运组织形式。
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式有机地组合在⼀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体化货物运输。
通过⼀次托运,⼀次计费,⼀份单证,⼀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个完整的单⼀运输过程来安排。
然⽽,它与传统的单⼀运输⽅式⼜有很⼤的不同。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少两种不同的运输⽅式,由多式联运经营⼈将货物从⼀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另⼀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
根据该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份多式联运合同。
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与托运⼈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般货物运输⽅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该单证应满⾜不同运输⽅式的需要,并按单⼀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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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正统一责任 是介于统一与分段两种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故又称 混合责任制,也就是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 在赔偿限额方面与部分责任制相同。
新知呈现
全程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 人对全程负责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新知呈现
分段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分段经营人分段 负责,相互衔接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新知呈现
三、国际公约中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额
新知呈现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托运人委托装箱,应对箱内货物的损坏和灭失负责; -托运人委托装箱,对因积载不当、衬垫捆扎不良而造
成的串味、污损、倒塌、碰撞负责;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 -对货物延迟交付负责。
新知呈现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1.统一责任 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不分区段的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主讲人:李敏
教学目标
• 知识目标: • 1.了解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 2.熟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 3.了解国际货物赔偿公约责任限额。 • 能力目标: • 知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为签订合同进行准
备。
案例导入
胡小涂要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尹伯乐经理要 求他事先了解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 免在合同签订中造成失误,胡小涂了解了哪些内 容呢?
理解应用
在本次货物进出口运输中,腾飞货代公司采取全程负 责的形式,由腾飞货代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多式联运 合同,在海运、空运、陆桥运输的各分段与实际承运 人进行业务联系,统筹全程运输。
总结扩展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划分有三种。 不同国际公约中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额不同, 运输时要多了解。
思考
统一责任。即货物的灭失或损失,包括隐蔽损失(即损失 发生的区段不明),不论发生在哪个区段,多式联运经营 人按一个统一原则负责,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限额赔偿。
新知呈现
2.分段责任 按分段责任制(有称网状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 的责任范围以各区段运输原有责任危险: 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 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 在某些区段上不适用上述公约时,则按有关国家的 国内法处理。这种责任制的特点是各种法规的责任大小 和赔偿限额不统一,对发展多式联运不利。
实训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请阅读本单元的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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