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2015]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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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2015]130号本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已于2015年4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
指导性案例体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以及对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负责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内指导性案例的推荐、调研、监督等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审核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和裁判质量,保障公正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规定。
一、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坚持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以案定纲、以案明理的原则,既要尊重事实,又要尊重法律,既要尊重司法解释,又要尊重裁判规则,既要注重个案特殊情况,又要注重案例适用范围,既要注重司法效果,又要注重司法公正。
二、案例指导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案例指导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案例选取、案例解释、案例适用、案例评议等。
案例指导工作形式主要包括,案例通报、案例研讨、案例辅导、案例宣讲等。
三、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和程序。
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指导工作的程序包括,案例甄别、案例通报、案例研讨、案例发布等。
四、案例指导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评估,对案例指导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改进。
五、案例指导工作的保密和公开。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严格保守案例信息,确保案例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对于已经公开的案例,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和推广。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加强对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解释,提高社会公众对案例指导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是司法机关对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规范,必须严格依照执行,确保案例指导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希望全体司法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案例指导工作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建立案例指导体系的思考和探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视角

以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 的规 定》为视 角
杨 婧
一
、
案例 指导制度发展 、价值 与面 临的困境
( )案 例指 导 制度 的发展 背 景 一 我 国开展 案例研 究 和探索 构建 案例 指导 制度 可 以追 溯 到建 国之 初 , 时并无成 文法典 , 是法官 当 于 判 案最 大 的依据 便是 政策 和案例 。随着我 国法 制建 设 的推进 , 法学理 论 界和司 法实务 界都 很重视 案例
第 三 , 育和 警示作 用 。该制度 的预 防和教 育功 能是极 其显 著的 , 教 最高 人 民法 院副 院长苏 泽林 曾 经指 出 ,“ 案例就 是活 生生地 将事 实和法 律摆 出来 , 老百 姓看得 懂 、听得 懂 ,知 道什 么是 可 以做 的 , 让
什么 是不可 以做 的 ;什 么是 违法 的 ,什 么是合法 的 ,一 目了然 ,这种教 育 功能可 能 比法 律判 决 的事后 警 示功 能还 更好 。 ”在 构建 和谐 社 会 ,和 谐 司法 的 当今 该作 用尤 为重 要 。 第 四 ,提 高司法 效率 ,提 升法官 素质 。近 年来法 院案件 激增 , 是司法 资源有 限与案件 需求之 间 但 的矛盾 越 加明 显 ,甚 至有 的法 院 加班成 为 工作 的常态 。如果 我们 实行 案例 指导 制度 , 类似 的 案件就 不 用花 太多 的时 间和精力 去审 理 ,可 以大大提 高 司法效率 。① 如郑 州市 中原 区人 民法 院从 2 0 年实 行 02 的 “ 先例 判决制度 ”后 , 之后的相 同相似 案件 用 2 分钟就 可 以结案 。实行案例指 导制度对于我们 有效地 0
建立 案例 指导 制度 的价值 ,主要 有 以下几个 方面 :
指导案例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指导案例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中的普遍性和代表性,选定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指导案例的发布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就指导案例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指导案例的发布主体和范围1. 发布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指导性案例的若干规定》,指导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发布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案例;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发布在本辖区具有代表性的指导性案例。
2. 发布范围指导案例的发布范围主要包括:(1)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涉及司法解释适用问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3)涉及法律解释问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4)涉及司法改革问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5)涉及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方面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指导案例的选编和发布程序1. 选编程序(1)案件来源:指导案例的选编可以从各级人民法院上报的典型案例中选取,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自行选定。
(2)审查标准:选编指导案例应当遵循以下标准:①案件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②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重大意义;③案件裁判结果公正、合理;④案件裁判过程严谨、规范。
(3)选编程序:选编指导案例应当经过以下程序:①提出选编意见;②召开选编会议;③审查选编意见;④确定选编名单。
2. 发布程序(1)确定发布名单:选编完成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指导案例发布名单。
(2)发布形式:指导案例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发布:①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发布;②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③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上发布;④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出版物上发布。
四、指导案例的适用和效力1. 适用范围指导案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照指导案例进行裁判;(2)各级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可以参照指导案例进行解释;(3)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律适用培训时,可以将指导案例作为案例教材。
最高院历年指导案例汇编 (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批指导性案例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号-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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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号-V1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号,这是一份有关法律权威方面的重要文献,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对该规定法进行整理,为大家提供一份清晰、易懂的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概述。
一、案例指导工作的目的和范围为了推进司法公正、加强司法规范、提高司法质量,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案例指导工作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一环。
该规定法明确了案例指导工作的目的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审判实践的引领、推进和规范,促进公正、合理、规范的司法判决和裁定,提高司法质量和公信力,引导社会行为规范等。
二、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和方式1.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
2.案例指导工作的方式主要包括发表指导案例、组织研究论证等形式。
其中,发表指导案例是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选取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发表,同时不断更新优化,强化法律教育的功能,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指导案例的选择、审定和发布1.指导案例的选择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突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
2.指导案例的审定应综合考虑审判实践、法学理论、社会舆情等因素,加强论证和审查、提高精准度和权威性。
3.指导案例的发布应当注意法律法规、行业特点、社会效果等。
对于判决、裁定等文书,应当予以公开,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指导意见。
四、案例指导工作的推进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对各级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不断总结和完善经验,提高案例质量和指导效果。
同时,建立和健全案例指导工作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推进案例指导工作的持续推进和提高。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号,明确了案例指导工作的目的、范围、主体、方式、选择、审定、发布、推进和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对加强司法规范、提高司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法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推进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体系化,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2011-5-23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内容虽然不多,但是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规定中的“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具有指导作用”等字眼都显得有些模糊。
也有法官提出既然《规定》中是参照,就不是必须执行,应当允许有条件的例外。
您是如何看待这些不同的观点和建议的?胡云腾:《规定》发布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时产生了一些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一些不明确的问题加以明确。
这里,我仅就《规定》的一些不明确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更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纯粹是个人理解。
目的是抛砖引玉,以便引起大家思考,帮助我们起草好将来的实施细则。
一是如何理解“类似案件”。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深入研究。
我的理解是,类似案件就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
包括行为类似案件(如利用虚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性质类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争议类似案件(即案件中争议的问题相同,如知识产权案件中同一种商品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这里的类似不仅指结果类似、数额类似或者某一个其他情节类似。
二是如何理解“参照”。
我的理解是,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处理不相类似的案件时,可以参考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处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案件时,要遵照、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
三是如何理解“应当参照”。
应当就是必须。
当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又不说明理由,导致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大相径庭,显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利提出上诉、申诉。
四是裁判文书是否能够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规定》没有明确,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第二种认为不能引用,第三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说理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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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
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
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