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指令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作为欧洲的经济大国,以及欧盟这个庞大的经济体,都拥有着较为完善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历史悠久且不断发展完善。
在专利方面,德国专利法对发明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发明专利的授予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德国的专利审查程序严谨,以确保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的要求相对较低,审查程序也较为简便,能为一些技术改进提供较快的保护。
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商标法为商标所有者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只要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提供者区分开来。
德国不仅对在本国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对于在欧盟范围内注册的商标,也依照相关法律予以保障。
著作权在德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如书籍、音乐、电影等,自创作完成之时起,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
这种保护不仅涵盖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还包括对作品的改编和公开表演等权利。
德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也相当健全。
在民事领域,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刑事方面,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大规模的盗版和假冒,会受到刑事处罚。
在欧盟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加强和统一。
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指令和法规,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以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
欧盟的专利制度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利体系,即“欧洲专利”。
获得欧洲专利的发明在多个欧盟成员国都能得到保护,这大大降低了专利申请人的成本和程序复杂性。
欧盟的商标制度以“欧盟商标”为核心。
注册一个欧盟商标,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保护,无需在每个成员国分别注册。
这为企业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提供了便利,也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欧盟商标条例

欧盟商标条例欧洲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以下简称ECJ)最近对议会法案40/94号条例(欧洲商标条例)第7条(1)(c)作出了解释,以期解决商标的描述性问题[注1]。
ECJ认为,在“绿箭”(Doublemint)的共同体商标(CTM)[注2]注册诉讼中,一审法庭作出的关于商标是否具有排他性描述的判决是错误的。
第7条(1)(c)的检验法则是,商标是否完全由描述性符号组成。
在欧盟,无论是CTM还是国内商标,有三种情况是被绝对禁止注册的:1.不符合商标定义的;2.不具可注册性的,即无显著性的、带有描述性的、普遍性的符号;3.违反公共利益,道德,法律,欺骗性的或违背信用原则的。
40/94号条例第7条(1)(c)对不得注册的商标这样陈述:“完全由服务和交易的种类、质量、数量、使用目的、价值、地理来源或者生产时间、服务的表现,或者其他描述或暗示产品和服务的标志组成的商标,不得被注册。
”在Doublemint案件的最终裁决中,ECJ发现一审法庭没有正确适用欧共体商标规则中关于禁止描述性标志被注册为商标的条款。
案情背景箭牌公司的“绿箭”口香糖(Doublemint)在美国已经受了多年的商标保护。
1996年3月29日,箭牌公司向俄亥俄州申请“Doublemint”一词的联合商标,涉及包括口香糖在内的各种商品。
而俄亥俄州的审查员认为,Doublemint一词作为两个词的合成,包含了产品的特征。
根据40/94号条例第7条(1)(c),该商标将不能获得注册。
紧随着否决,箭牌公司向一审法庭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一审一审法庭受理了该上诉,认为第7条(1)(c)意在禁止那些纯描述性的标志被注册,因为这将导致对商品与其同类产品的区别困难。
那些含义超越排他性描述的标志和指示可以被注册为联合商标。
该法庭还说,Doublemint一词并不具有排他的描述性。
首先,“Double”这个形容词并不常用;其次,当与“mint”一词连用的时候,将有两个明显的可能含义:常用薄荷剂量的两倍,或者两种口味的薄荷合成,因为薄荷这个术语包含许多种类的内涵。
UKCA,CE,WEEE等EU法规标签大全

CE Marking 的要求按照指令要求:--The CE marking shall be affixed visibly, legibly and indelibly to the electrical equipment or to its data plate. Where that is not possible or not warranted on account of the nature of the electrical equipment, itshall be affixed to the packaging and to the accompanying documentsCE标记应明显、清晰、可靠。
如果由于电气设备的性质,不可能或不允许的(例如size过小),则应贴在包装上,并附上相关文件。
--1:If the CE marking is reduced or enlarged, the proportions given in the graduated drawing in paragraph 3 shall be respected.(CE标志缩小或者放大,应当按照第三款刻度图中规定的比例进行)--2:Where specific legislation does not impose specific dimensions, the CE marking shall be at least 5 mm high.如果具体的法规没有规定具体的尺寸,那么CE marking 至少要求5mm 高度--3:The CE marking shall consist of the initials ‘CE’ taking the following form:CE标志须包括首字母“CE”,其形式如下:现场检查,要特别注意如下几点:1:判断产品是否需要具备CE mark (可根据booking 上货物出口的目的地以及产品本身的属性进行判断)2:检查CE mark 印刷比例是否标准3: 测量CE mark 的高度是否满足要求4:检查CE mark 的位置是否满足法规要求UKCA marking 的要求UKCA 标志(英国合规评估标志)推荐的英国产品标志要求,将产品投放到英国市场需申请该标志。
欧盟CE认证的指令有哪些

欧盟CE认证,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
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欧盟CE认证机构港易质量认证公司,在欧洲认证咨询方面有多年的经验总结:“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
欧盟CE认证指令要求有:1、机械指令(MD);2、建筑产品指令(CPD);3、低电压指令(LVD);4、医疗器械指令(MDD);5、无线电与通讯(RED);6、个人防护产品(PPE);7、娱乐游艇设备(RCD);8、燃具设备(90/396/EEC);9、电磁兼容性(EMC);10、电梯指令(Lift);11、防爆指令(ATEX);12、热水锅炉器具(92/42eec)。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认证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指定机构NB,是由欧盟成员国提名,由欧盟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进行CE合格评定,具有对产品安全性提供法律解释权,许多指令需要指定机构的参与,部分指令称指定机构为”能力机构“或”授权机构“。
港易质量认证公司专业办理,以最短的周期做最权威的CE认证,以确保您的产品出口欧盟能够顺利清关,被国外客户认可产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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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易质量认证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海关联盟CU-TR认证、俄罗斯GOST认证、尼日利亚SONCAP认证、沙特SASO认证、肯尼亚PVOC认证、乌干达PVOC认证、坦桑尼亚PVOC认证、南非LOA 认证,埃及COI认证、欧盟CE认证、CB认证、加纳CTN,科威特KUCAS认证、伊拉克COC认证、澳洲SAA认证、美国DOT认证、美国FDA认证、日本PSE认证、印尼SNI认证、泰国TISI认证、印度BIS认证、BSCI认证、加拿大CSA认证等等、提供安全、电磁兼容、化学、性能测试、环境测试等全方位的技术服务。
欧盟EuP指令中文版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 号指令2005 年7 月6 日为规定耗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并修订第92/42/EEC 号和第96/57/EC 号理事会指令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0/55/EC 号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欧共体条约》,尤其是其中第95 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注意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1执行《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2,鉴于:注:1OJ C 112, 30.4.2004, 第25 页。
2.欧洲议会2004 年4 月20 日意见(OJ C 104 E, 30.4.2004,第319 页),理事会2004 年11 月29 日共同立场(OJ C 38E, 15.2.2005, 第45 页),欧洲议会2005 年4 月13 日立场和理事会2005 年5 月23 日决定。
(1) 各成员国实施的与耗能产品生态设计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措施不一致会产生贸易壁垒并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或许因而对内部市场的建立及其作用产生直接影响。
各国法律的协调一致是防止此类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的唯一途径。
(2) 耗能产品(EuPs)在共同体自然资源和能源消耗中占有很大比例。
它们对环境也有其他许多重要的影响。
就共同体市场可获得的大部分种类产品而言,尽管它们功能相似,但可以发现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截然不同。
为了可持续发展,应鼓励主要通过对环境负面影响主要来源的确定和避免污染转移的方式,持续改善那些产品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只要这种改善不会产生过多的费用。
(3) 产品的生态设计是共同体一体化产品政策战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措施,它在保持产品功能质量的同时,通过设计使产品环境性能最大化,为制造商、消费者和社会整体提供了真正的全新机会。
(4) 能效的提高—连同供选方案之一,使电力的最终用途更为有效—被认为对共同体达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电力需求是发展最快的一种能源最终用途,计划在未来20-30 年得到不断发展,如果没有任何政策行为来抑制这种趋势的话。
欧盟市场上常见的商品标签及标记

欧盟市场上常见的商品标签及标记欧盟市场上常见的商品标签及标记欧盟关于商品标签及标志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纷繁复杂,让人眼花缭乱。
在这方面,欧盟既没有一个关于商品标签或标志要求的总的法律,也没有一个指导性的法律目录。
国内企业面对如此众多的产品标签及标志方面的规定,常常无从入手。
笔者通过本文对欧盟市场上常见的标签标记做一个全面、清晰的介绍和浅析,帮助国内企业在短时间内对欧盟产品标签标志的规定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避免因产品标签标记方面的问题而蒙受损失或延误进入欧盟市场的时机。
一、前言企业在考虑产品需要哪些标签或标记才能进入欧盟市场时,首先要清楚:欧盟市场上的商品标签及标记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的,一种是自愿性的。
欧盟的一些法律只规定了强制性标志,而另外一些法律对强制性标志与自愿性标志都予以了说明。
在有些情况下,欧盟规定,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一种标志是强制性的或是自愿性的。
还要强调指出,一些自愿性商品标志在一些欧盟成员国间已经成为市场促销的宣传手段。
本文重点介绍欧盟市场消费品(一般而言,指与公共健康及环保有关的商品)所需要的强制性标志,也概括性介绍欧盟市场上常见的一些自愿性商品标志。
国内企业要分清欧盟市场上商品标记(mark)与标签(label)的区别。
标记是指出现在商品或其相应包装上的一个符号或图形。
这包括警示危险的符号或表示产品能够再循环利用的图形。
使用标记(mark)的目的是提示最终用户在消费或使用商品时应注意的安全、健康或环保方面的问题。
标签(label)是以文字或数字的形式出现的,虽然要求使用标签,但该标签也不必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可被识别。
一般来说,标签主要是提供产品的更为详细的情况,如尺寸,或指出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某种物质,如纺织品或电池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
二、标记或标签的应用范围(一)强制性标记及标签●CE认证标记●家电产品●纺织品●价格●化妆品●医疗设备●易引发爆炸的物品●体积●电子电气设备●汽车●海运(二)自愿性标记及标签●生态标签(Eco-Label)●“绿点”标记●再循环利用-分类回收●“节能之星”标签●“e”标记三、本文分析的标签标记的应用范围(一)欧盟现有成员国截止到2003年底,欧盟共有15个成员国,包括:奥地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希腊、葡萄牙、丹麦、爱尔兰、西班牙、芬兰、意大利、瑞典、法国、卢森堡、英国。
欧美商标领域平行进口规则及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
欧美商标领域平行进口规则及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尹锋林 罗先觉内容提要: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问题较为复杂,世界各国的相关规则各不相同,欧盟所采取的区域用尽原则和美国所采取的Lever规则特色鲜明且影响广泛。
我国《商标法》未对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对欧盟和美国有关平行进口和权利用尽问题的相关规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
关 键 词:商标权 平行进口 权利用尽平行进口是相对于授权进口的一个概念。
一般而言,平行进口是指一个独立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出口国获得“合法”产品并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而将其进口到进口国的行为。
1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问题尤为复杂,世界各国的相关规则亦各不相同,欧盟2所采取的区域用尽原则和美国所采取的Lever规则特色鲜明且影响广泛。
由于我国《商标法》未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文拟在对欧盟和美国有关平行进口和权利用尽问题的法律规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平行进口与权利用尽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以抛砖引玉,期待对我国《商标法》修改与完善工作有所助益。
一、欧盟平行进口规则(一)《商标指令》与《商标条例》所规定的区域用尽规则欧盟1988年《商标指令》第七条与1993年《商标条例》第十三条使用几乎完全相同的文字规定了区域用尽原则。
《商标指令》第七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贴附商标的产品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被投入共同体市场销售后,就该特定产品而言,权利人即不再有权禁止他人对商标的使用;第二款规定:如果权利人具有合法理由可以反对他人对该商标产品的进一步销售,尤其是在该产品被投放市场后其状况已经改变或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那么第一款的规定就不应适用。
关于《商标指令》第七条第一款,“权利人(proprietor)”的范围需要予以澄清。
商标注册人当然属于权利人,被许可人则为经权利人同意的人,他们将商品投放到共同体市场后,自然不能再禁止该产品的在欧盟内的平行进口。
CE认证的指令、概念与意义
CE认证CE认证标志“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
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目录展开编辑本段CE认证-指令2006/95/EECLow voltage87/404/EECSimple pressure vessels88/378/EECSafety of toys89/106/EEC Construction products89/336/EEC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89/686/EEC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90/384/EEC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90/385/EEC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90/396/EECAppliances burning gaseous fuels92/42/EEC Hot-water boilers93/15/EECExplosives for civil uses93/42/EEC Medical devices94/9/EC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systems intended for use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 94/25/EC Recreational craft95/16/ECLifts96/48/EC Interoperability of the Trans-European high-speed rail system96/98/ECMarine equipment97/23/EC Pressure equipment98/37/ECMachinery98/79/EC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99/5/EC Radio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99/36/EC Transportable pressure equipment2000/9/ECCableway installations designed to carry persons2000/14/ECNoise emission in the environment by equipment for use outdoors2001/16/ECInteroperability of the trans-European conventional rail system2004/22/ECMeasuring Instruments编辑本段CE认证-概念“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
论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论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内容提要:在司法实践中,正品转售商经常会援引指示性合理使用以抗辩自己在店铺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通过梳理目前国内的典型案例,可发现当转售商单独或突出性使用他人商标于其店招之上时,法院仍然会作出侵权判定,但不同的法院在涉案行为侵犯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以及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问题上存在分歧。
进一步考察美国及欧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指示性合理使用需要满足必要性、合理性、善意以及不构成相关公众混淆四个构成要件。
在使用他人商标指示他人商品的来源的行为上,指示性合理使用与权利用尽的概念范围有重叠之处。
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主张以涉案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其作为一种构成商标侵权的例外,宜在涉案行为满足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作为侵权抗辩理由进行援引。
无混淆可能性作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必然结果和内在要求,应成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之一。
同时,若权利人的商标为其企业名称或其主要组成部分,转售商的使用还涉嫌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指示性合理使用权利用尽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前言在商业实践中,很多品牌,特别是奢侈品牌的商品在销售时往往是通过其自营店铺或授权经销商等渠道进行销售,但由于价差或其他商业原因,前述品牌的商品还会通过其他合法的渠道被其他商户购进并予以转售。
在这些转销商中,有些商户仅仅销售某一品牌的商品,而有些商户同时还会在店内销售其他品牌的商品并提供相关的服务。
很多转销商在进行商品转销的过程中,都会将其所销售商品的商标置于其店铺招牌(以下简称店招)之上,有的还对他人的商标进行了单独使用或突出性使用。
然而,该类使用并不能简单地被认为是指示性合理使用或者商标权利用尽之后的合理使用。
在单独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该类使用会构成商标侵权,并且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国内外法院出现过不少的判定该类使用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
欧盟商标注册规则改革
欧盟商标注册规则改革2015年12月24日,欧盟商标改革方案在欧洲联盟公报上正式公布。
此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欧盟商标指令》(EU Trade Mark Directive)的修改,二是针对《欧盟商标条例》(EU Trade Mark Regulation)的一系列修改。
其中尤以后者更为引人瞩目。
《欧盟商标条例》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下述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官费的变化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欧盟商标条例》中会将原先属于《欧盟商标费用条例》(Community trade mark fees regulation)的内容纳入其中。
即,新的《欧盟商标条例》生效后,不会再有单独的《欧盟商标费用条例》作为配套。
根据本次修改,欧盟商标申请费将采取更加纯粹的阶梯费率(即“一类一价”),如下:1、改革前,商标通过电子申请指定三个类以内的官费均为900欧元,从第四类起每增加一类增加150欧元,同样,商标注册在三个类以内,续展官费为1350欧元,从第四类起每增加一类增加400欧元。
改革后,对于电子申请,申请、续展均按类别计费,均为申请一个类850欧元,申请两个类900欧元,申请三类及以上每类增加150欧元。
2、此外,其他一些官费数额也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低:提起权利丧失或无效程序的基础费从原来的700欧元降到630欧元,提起申诉程序的基础费原为800欧元,现降低为720欧元,提起异议基础费从原来的350欧元降到320欧元。
3、欧盟证明商标将和欧盟集体商标一样,申请一类为1500欧元,申请两个类为2000欧元,申请三类以上每类增加150欧元。
影响:从整体上看,由于续展费用的降低,商标维护费用其实是降低了。
可以看到,和原有的申请费体系相比,在新的申请费体系下,只申请一个大类的申请人所花费的申请费是相对有所减少的;申请两个大类的花费与之前持平;而申请三个及以上大类的花费则比原有体系要高一些,由于续展费用实质上也降低了,这被认为符合本次欧盟商标改革提出的更加重视中小企业及个人申请人需求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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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指令
正欧盟作为全球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为确保欧盟内部市场良好运转以及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在欧盟范围内流动,欧盟建立起了独特的共同体统一商标制度。
欧盟商标法规是在欧盟范围内直接适用的,对于共同体商标的定义、注册原则、审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注册程序和共同体商标权等均有详尽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包括实体法内容,也对程序法
欧盟委员会3月27日推出欧盟商标系统的改革法案,以使欧盟的商标注册系统更简便、更经济、更有效,从而达到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及金融服务的委员巴尼耶说,几十年来,欧盟的商标制度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欧盟商标注册制度的基础仍然很有效,因此,没有必须对现行的商标法进行大的修改。
欧盟这次要做的是对欧盟现行的三个指令及条例进行修改,也就是对1989年的《欧盟商标法指令》、1994年的欧盟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共同体商标注册条例》、1995年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注册收费规定》进行修改。
三项修改涉及不同的机构与部门,但都将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明年起实施。
具体要修改的是:
第一、简化和统一商标注册程序;
第二、修改已经过时的商标法条款,删除模糊不清的条款,明确商标权;
第三、改进打击过境欧盟的假冒商品的方式;第四、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欧盟商标注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促进措施的一致性以及操作的一致性。
法案修改后,今后在欧盟申请注册商标将更简便、更经济,商标保护将更加有效,假冒商品过境欧盟国家将被查处得更加严格。
举例来说,有关商标注册的费用,现在欧盟的规则是:
注册一个商标的时候可以同时申报三类产品,但相对来说,费用就会更高些。
现在,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是所谓“一类一费”原则,在欧盟成员国注册商标,或者在共同体注册商标,将全部适用这一原则。
所谓“一类一费”,就是注册一个商标只能申报一类产品,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费用。
这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
再比如:
修改后的商标法将加强对过境欧盟国家的假冒产品的查处力度,这将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与金融服务的委员巴尼耶说,商标注册法是欧盟在知
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第一个成功,新商标法实施后,欧盟的商标注册制度将更加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