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第八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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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演示教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演示教学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民主制度 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 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 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 力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贯穿 人的一生,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的资格。
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 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 承权、人格权、身份权等。
1.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 财产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 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 效力。
2.债 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 为给付的权利。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 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主要包括: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和商号权等。
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
责任
(三)民事行为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3.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依照法定的形式

思修教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全套,1-8章)

思修教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全套,1-8章)

【精品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第一章如何度过大学生活教学内容:新时代的基本特征;新时代的人才观;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大学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大学生活及特点;大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实现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角色转化;做新时代合格的大学生;为现代化而努力学习;培养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重点:知识经济的基本特征;新时代的人才观;如何实现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角色转化;如何根据时代要求和自身实际,确立自己的成才目标。

难点:如何实现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角色转化。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

世界形势日新月异,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很快。

现在的一年抵得上过去古老社会几十年、上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邓小平我们的事业任重道远,振兴中华的希望寄托在青年身上。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

——江泽民什么是大学?大学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是最高层次的教育阶段。

大学是培养和造就人才的摇篮。

大学是知识密集、学科比较集中的地方。

大学是人才济济、专家云集的场所。

大学有系统训练和严格教育。

大学拥有现代化教学设备和各种实验手段。

大学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源。

一、大学在人生历程中的地位(1)大学是人生的转折点大学使一个人真正地开始了独立的生活,使一个人真正地成熟起来,自主地走上属于自己的人生之路。

(2)大学是人生非常重要的造型期所谓造型,即通过大学时代的学习和生活,把自己塑造成为具有一定专长和特色的,能够适应社会竞争的人才。

(3)大学是人生的积累期大学时代是人的意志和才能的积累的时代,是为未来生存于社会,发展在社会准备条件的时代。

二、积极适应大学生活(一)尽快适应校园环境1、首先要尽快熟悉校园的“地形”。

改变拘谨的态度,学会主动询问、求助。

“你能主动开口吗?”2、要多向高年级的同学请教。

3、担任一定的工作(班级或社团)。

提高自信心的有效方法之一。

(二)接受现实,发展自我你无法改变环境,但可以改变自己。

因为Attitude is everything(三)确立新的奋斗目标(“大一《彷徨》,大二《呐喊》,大三《伤逝》。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版系列课件-第八章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版系列课件-第八章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关于几个概念的说明 1.公民和人民
•人民:是与敌人相对的,主要是一个政治概 念,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而言 的,主要的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的范围比公 民的范围要小,极少数公民不属于人民,而属 于敌人,不享有公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也不 履行公民履行的某些义务;公民所表达的一般 是个体的观念,人们则是一个集合名词。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思考讨论:
•大学生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 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 自由和权利。” 在行使权利时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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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遵守法律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 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
国 家 审 判 机 关 体 系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
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者1/5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只要过半数 即可。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思修第8章2节教案设计

思修第8章2节教案设计

教学内容
第八章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重点难点及 解决方法
重点:各实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难点:如何了解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
教学方法
教学资源
教学后记(对 课程设置、教 学计划、教学 大纲、教案、 。 教材、教学方 法的建议)
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案例分析 利用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
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作为予以强制处
置的行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
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行
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严格遵守行
政法规范并作出一定成绩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精神鼓
励或物质奖励的行为。行政惩戒又称行政制裁,是指
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依
教学内容
教学 方法
身份。不能仅仅以该行为是否在工作岗位上或工作时
间内实施来判断。
2、行政行为的种类
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
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
为:
(1)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
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大学生学习和了解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
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自觉遵守法律。
链接案例:
水浒市公安局梁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宋江在骑自行车
下班回家的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
车拦住。司机高球看到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什么事,宋
江说:“这是禁行道,前面有车辆禁行标志,没看见
范性文件的行为。在我国,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

思修第8章3节教案设计

思修第8章3节教案设计
教学方法
学生活动
时间安排
第三节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上新课之前,我们共同回顾一下前面所讲的内容。我们已经知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三大部分构成,宪法是根本法,行政法、民商法以及经济法等是实体法,还有一种叫程序法,包括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这是我们今天要学习的主要内容。
名人名言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表现。”——马克思
(1)民事诉讼解决的是财产所有、遗产继承、合同争议、物业管理、商品质量、家庭纠纷等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
(2)民事诉讼由当事人起诉引起,法院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2、民事诉讼管辖
(1)概念: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种类:
2、行政诉讼法特征
(1)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秋菊及其丈夫。
(2)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机关或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后才能成立;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概念: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3)督促程序: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权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
链接案例:
民工张三手中有包工头李四开局的2000元工资欠条,到期不付。张三可以到法院申请向李四发出支付令,一定期限内李四还不给钱,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这种程序就是督促程序。可以大大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2015版思修第8章

2015版思修第8章

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 和变化的。

• 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 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 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 设定发生重要影响。 • 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法律义务必须由 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 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 律义务。 • 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法律义务可能因 一些情形的出现而转化、派生或消灭。
• 示威是指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 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 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1)不得利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来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 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煽动民族分裂, 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 (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依法必须事先经过公安机关许可; (3)除非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不 得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 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以及航空港、 火车站和港口; (4)禁止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集会、游行、示 威; (5)特定人员的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 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6)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 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 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表 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 本原则,这里的平等讲的就是权利 和义务平等。 • 其次,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 体设定上要平等。 • 再次,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 等。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第一节 教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第一节 教案

第八章熟悉我国基本法律制度【学习纲要】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等一系列基本制度,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之后,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行。

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一)宪法的特征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普通法律更严格。

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只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一般来说,人权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以根本法的形式予以切实保障,使每个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真正落到实处。

大学思修第八章教案

大学思修第八章教案

课程名称: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授课班级:XX级XX班授课教师:XX教学时间:2课时教学目标:1. 知识目标:使学生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形成过程和发展特点。

2.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情感目标:激发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热爱,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责任感。

教学重点: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过程和发展特点。

教学难点: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创新性。

2. 如何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教学过程:一、导入1. 提问:同学们,你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多少了解?2. 引导学生回顾教材第八章内容,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概念。

二、讲授新课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过程和发展特点- 形成过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逐步形成- 发展特点: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实践性、民族性和科学性三、案例分析1. 结合实际案例,引导学生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分析和解决问题。

2. 案例分析:如我国在脱贫攻坚战中,如何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实现全面小康。

四、课堂讨论1. 讨论题目:如何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2. 学生分组讨论,每组选派代表发言。

五、总结1. 回顾本节课所学内容,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性。

2. 布置课后作业:阅读教材相关内容,思考如何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应用于实际生活。

教学反思:本节课通过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形式,使学生了解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形成过程和发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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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授课章节: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教学目的:通过帮助学生学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了解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义务观,不断提高自己的而法律素质和个人素质。

教学重点:法律权利的法律义务的基本内涵及相互关系教学难点:如何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教学方法:多媒体、讲授法、案例法、讨论法、互动交流教学过程设计(含时间分配)【课程导入】:(3分钟)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哪些法律义务,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如何尊重别人的权利,当自己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依照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以及滥用去律权利和违反法律义务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大学生只有了解相关的去法律知识,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

课堂讨论:请同学们作为当代大学生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6分钟)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法律权利(10分钟)(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法律权利可以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特征: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二)法律权利的分类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

2、政治权利、人生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

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

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

社会经济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

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3、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

【案例】妇女特殊保护根据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妇女享有的特权主要有两个方面:1.因生理上的特殊性而享有的特权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优待。

首先是在劳动中受到优待,如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m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m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离婚和子女抚养上享有优先权。

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再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判刑和执行刑罚上受到优待。

如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妇女在工种安排上应受到优待。

如禁止安排从事禁忌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人身自由受特殊保护。

如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査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离婚时,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给予照顾。

2.为实现平等权利而享有的特权为消除传统的消极影响,减缓客观条件对妇女造成的不利,国家法律和法规赋予妇女的补偿性特权主要有:被选举优待权。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干部培养与选拔优先权。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女性青少年的受优待权。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而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离婚时财产分配优先权。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包括夫妻共有房屋)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

3.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法中的股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等。

(三)、法律权利与人权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二、法律义务(10分钟)(一)法律义务是历史的。

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免除了农民缴纳土地税的义务;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国家足部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收入在起征点以下人群缴纳所得税的义务也随之被免除;随着信息社会和汽车时代的到来,人们维护信息安全和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则相应增多。

【案例】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二)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

如,有些国家出于安全的考虑,法律规定每个身体健康的成年男子必须服兵役若干年,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惩罚;在有些信仰宗教的国家,规定宗教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反宗教义务的要受到法律惩罚。

【案例】韩国兵役制度在韩国,20至30岁的男性公民必须服兵役,兵种不同,服兵役的时间也不同,但期限最短的兵种也需要服役24个月(陆军及海军陆战队24个月,海军26个月,空军28个月),拒绝服兵役者会被判刑监禁。

(三)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

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

坚持义务法定,是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而。

(四)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5分钟)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而,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

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

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丨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大体可分为政治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与义务、财产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义务。

这些权利与义务具有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表现在: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为全体公民,权利范围涵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而;权利与义务为公民平等地享有或履行;国家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一、政治权利与义务(10分钟)(一)选举权利与义务。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我国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表达权利与义务。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

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

(三)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

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公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主要通过选举和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活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区域_治,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选举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参与基层群众性A治组织的管理活动等方式而获得实现。

(四)监督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屮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人身权利与义务(10分钟)(一)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

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

拥有生命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

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权利。

【案例】:武昌岳家嘴夜市旁,一男子偷盗电线败露后,被人戴白帽示众。

(二)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

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査、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

人身自由,首先是指人的身体不受拘束,其次是指人的行动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行使,滥用人身自由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案例一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其父1995年去世后,原、被告共同将其父骨灰盒安放在火葬厂的灵堂里。

2001年某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其父骨灰盒从灵堂移走并藏匿,不让原告知道安放地点,原告无法对其父进行瞻仰、祭祀,经多次协商未果。

原告以其瞻仰、祭祀权利受到侵犯,精神遭受了痛苦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将其父骨灰盒放回原处,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人格尊严权利勹义务。

人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尚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案例】案例二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

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査,值班经理在未査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

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

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

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元。

(四)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

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査的权利。

住宅安全包括以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査,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査封。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以对住宅安全权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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